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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施柏宏王以齊林青怡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克崴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巫政樺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3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83、559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程序事項及審理範圍:

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克崴於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本院卷第255頁),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㈢本件上訴人檢察官於上訴書及本院均明示僅針對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杜芯家部分,對被告2人提起量刑上訴;上訴人即被告王克崴(下稱被告王克崴)於本院亦已明示係針對原判決所判決51罪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79、218頁),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上訴意旨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2人固坦承犯行,然犯後迄未與告訴人杜芯家和解,亦無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對被告2人量刑,似嫌過輕等語。

㈡被告王克崴上訴意旨略以:其於原審及本院均已坦承所犯51罪,原判決對被告所犯51罪之各別量刑,顯屬過重等語。

三、原判決論罪之說明

㈠原判決認定被告2人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

㈡被告2人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所為,乃在其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繼續中,首次實行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其餘各次犯行則係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2人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特殊洗錢之犯行,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國家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透明之同一保護法益,堪認其等此部分所為係出於單一之犯意,各舉止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該部分犯行應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2人就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對不同被害人所為之50次犯行,以及於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減刑之說明

1.被告2人於偵查及原審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之要件,此部分犯行雖屬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惟就上開符合減刑規定之情形,仍應參酌該減刑規定之意旨,於量刑時一併評價。

2.被告2人於偵查及原審固均自白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特殊洗錢之犯行,惟未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3.刑法第59條有關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2人為圖賺取報酬,以上開縝密之分工方式,反覆實行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對於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法益之危害甚鉅,復無證據顯示被告2人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之特殊情狀,自難認其等有何科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當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若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參照)。

㈡原審量刑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有謀生之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為圖賺取報酬,恣意加入詐欺集團,以上開縝密之分工方式,實行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特殊洗錢之犯行,造成各被害人受有非輕之財產損害,嚴重破壞交易秩序,所為實應予以嚴懲;復考量被告2人始終坦承犯行,自述無賠償能力,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再參酌被告2人均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前科,素行皆屬不佳;兼衡被告2人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經核原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開所列情狀,於理由欄中予以論敘載明,並無判決理由不備情事,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有何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之濫用權限情形,核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

㈢檢察官上訴雖主張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部分量刑過輕,惟本院審酌該告訴人所受詐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萬元,被告巫政樺量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34萬元;被告王克崴量處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22萬元,原判決已審酌被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且依被告2人上開犯罪情狀,本院認原審量刑為屬允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被告王克崴雖以上開理由,請求從輕量刑,惟被告王克崴上訴後並無繳回犯罪所得5萬元,告訴人林紘琪、陳涴渝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要求賠償,被告表示依自身經濟狀況,無資力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有本院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5頁)。是本案被告上訴後,原判決量刑因子並無任何變動,被告王克崴執前詞為由提起上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以修追加起訴,檢察官蕭惠予提起上訴,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原判決附表一、二(略)原判決附表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如附表一編號5、7、43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附表一編號17、28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表一編號18、32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如附表一編號23、26、33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如附表一編號24、27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如附表一編號35⑵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0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如附表一編號37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如附表一編號38、57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如附表一編號39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如附表一編號40⑵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如附表一編號41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如附表一編號44⑵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如附表一編號45⑶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如附表一編號47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如附表一編號49、50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如附表一編號51⑵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如附表一編號52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如附表一編號53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如附表一編號54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如附表一編號56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如附表一編號58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如附表一編號59所示 巫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巫政樺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克崴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0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
合理來源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
    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
    戶、帳號。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
    號。
三、規避第8條、第10條至第13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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