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U○○
- 選任辯護人
- 謝嘉順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Z○○
- 上訴人
- 即被告
- X○○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惠媖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V○○○
- 選任辯護人
- 林伯祥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銘鈺 律師
- 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陳忠勝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
度易字第2577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912 號),提起上訴,
及移送併辦(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286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U○○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共伍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八、八七至一二八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均減為拘役貳拾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拘役玖拾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八、八七至一二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Z○○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八至三十、三二至五八、六二至八六、九三、九四、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共伍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八、八七至一二八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均減為拘役貳拾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拘役玖拾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八、六二至一二八、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X○○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八至三十、三二至五八、六二至八六、九三、九四、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共伍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八、八七至一二八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均減為拘役貳拾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拘役玖拾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八、六二至一二八、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八至三十、三二至五八、六一至八六、九三、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V○○○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八至三十、三二至八六、九
三、九四、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共伍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八、八七至一二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均減為拘役貳拾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二之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高建裕(綽號「小李」;通緝中另行審結)與其母親V○○○(綽號「李媽」)自民國94年8 月間起,夥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姐」之成年女子、綽號「寶妹」之成年女子、綽號「小逸」之成年男子、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綽號「小白」之成年女子、己○○(綽號「賢哥」、「王仔」;94年10月間加入,嗣於95年6 月底捲款離開)、Z○○(綽號「老闆」;95年1 月間加入)、X○○(綽號「老闆少年仔」;95年1 月間加入)及U○○(高建裕之哥哥,綽號「李哥」;95年7 月初加入)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或詐欺犯意聯絡,共組兩岸詐欺犯罪集團,V○○○、己○○、Z○○及X○○等人並均由詐欺所得贓款中留下部分款項做為薪資賴以維生(個別薪資金額詳後述),而以之為常業。渠等分工方式如下:⑴以高建裕為首,負責在大陸地區指揮綜理所有詐欺相關事宜;⑵綽號「阿姐」之成年女子、綽號「寶妹」之成年女子及綽號「小逸」之成年男子擔任「簿子手」,由「阿姐」負責在台灣北部地區收購人頭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寶妹」及「小逸」則負責在台灣地區南部收購人頭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另「寶妹」並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騙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贓款;⑶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綽號「小白」之成年女子及高建裕在大陸地區雇用之成年女子負責在大陸地區負責撥打詐騙電話;⑷己○○以每月新台幣(下同)35,000元受雇於高建裕,先於94年10月間至95年3 月間在大陸地區負責撥打詐騙電話,嗣於95年4 月間返回台灣地區後,即負責依高建裕指示至指定地點領取人頭帳戶資料(包含存摺、金融卡、密碼及印章等物)及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繼將上開金融卡之密碼均統一改為「00000000」後,連同行動電話SIM 卡一併交予Z○○、X○○提領贓款及聯絡使用,待Z○○、X○○交付提領之詐騙贓款後,即彙整製作報表傳真予高建裕過目,並待高建裕之指示將贓款匯至指定帳戶或交由V○○○保管,己○○自身亦負責提領詐騙贓款,嗣於95年6 月底己○○將Z○○、X○○所交付之詐騙贓款捲款離開,其上開所負責之工作遂交由95年7 月初加入該詐欺犯罪集團之U○○負責,而U○○受雇於高建裕每週薪水為5,000 元;⑸Z○○、X○○均係受雇在台灣地區擔任「車手」,負責持己○○或U○○所交付之人頭帳戶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測試是否仍可領款使用,待回報高建裕後,再依高建裕指示提領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贓款,並於提領一定金額後,由X○○將Z○○暫時保管之贓款交付予己○○、U○○,或逕交付予V○○○,Z○○受雇於高建裕係以提領金額百分之3 為報酬,X○○則每月薪資30,000元;⑹V○○○於台灣地區負責保管、經手贓款,亦即己○○或U○○收受Z○○、X○○所交付之詐騙贓款後,於高建裕尚未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前,均係交由V○○○保管,嗣待高建裕指示後,己○○或U○○再向V○○○拿取贓款匯至高建裕所指定之帳戶。
二、高建裕等人組成上開詐欺犯罪集團後,即自94年8 月15日起,由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綽號「小白」之成年女子及該詐欺犯罪集團在大陸地區所雇用之成年女子,以所收購之行動電話門號隨機撥打電話至台灣地區各縣市民眾家用電話或行動電話,並以如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移送併辦部分)所示之「假援交」、「假黑道」、「假中獎」、「假政府官員」及「假親友」等各該詐騙手法,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徐家章等107 位被害人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遂轉帳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人頭帳戶中,得手後,並旋即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總計詐騙所得金額約為39,431,417元(詐騙之時間、方法、金額及被害人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7 所示,其中編號77、78、89、102 、104 等被害人並未被騙);附表一之一總計詐騙所得金額約為3,346,500 元(詐騙之時間、方法、金額及被害人等,均詳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 至4 所示)。
三、嗣於95年6 月29日台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一隊員警執行金融機構守望時,因發現共犯賴信文前往銀行申請恢復網路銀行使用時查獲,己○○見事跡敗露即捲款潛逃,並將手中如表二之二所示之銀行存摺1 本及提款卡等物,丟棄在台中縣大雅鄉○○路的大明國小側門人行道之樹洞內,為路人林先文拾獲送警查扣而得知上情。
四、另於95年8 月31日上午10時許,為警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V○○○、U○○位於台中市○○區○○街33巷32之1 號住處、Z○○位於台中縣太平市○○○路12巷6 號住處及X○○位於台中縣太平市○○里○○○○街62號住處等處所實施搜索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供渠等為前揭詐欺犯行所用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電話SI M卡、行動電話、電腦及詐騙收支明細簿冊等物及詐騙所得之現金贓款,繼循線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各該人頭帳戶所有人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業由
時間、方式及金額等節,始查知上情。
五、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關於本案之監聽錄音: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所進行之監聽錄音,係屬電磁紀錄,非為供述證據(至依據該錄音所生之通訊監察譯文,則係製作該譯文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該等監聽錄音既經正當法律程序取得,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核發之95年4 月12日雄檢博列聲監字第1325號等通訊監察書共44紙在卷可據(偵卷㈣第13頁至第146 頁參照),且與本案之相關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自應有證據能力,亦得為本案之證據。
二、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做之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惟其本質上屬公務員本於職權所為,其正確性及可信性頗高,如有錯誤亦可請求更正,應屬159 條之4 第1 款由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具有證據能力。
三、其他證據: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關於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T○○等107 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證人鄭惠蘭、蔡志信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資料、通訊監察譯文、搜索票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功分行95年9 月21日合金軍功字第0950005510號函檢附被告V○○○所有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9 月20日中信銀集作000000000056號函檢附被告V○○○所有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扣案之人頭帳戶資料影本(含金融卡、存摺及交易明細表等物)、扣案之交易明細表影本、被告Z○○、X○○、己○○、U○○至自動櫃員機領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證據,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公訴人、被告及渠等辯護人,就上開書面陳述未曾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己○○固坦承確曾於95年4 月間受雇加入上開詐騙犯罪集團,並負責至指定地點領取人頭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修改金融卡密碼、交付金融卡及行動電話SIM卡予被告Z○○、X○○、彙整製作所領得之詐騙贓款金額報表供高建裕過目、依高建裕指示將贓款匯至指定帳戶或交由被告V○○○保管及提領詐騙贓款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94年10月間至95年3 月間之詐欺犯行,辯稱:伊係95年4月中旬始加入該犯罪詐騙集團等語。訊據上訴人即被告Z○○、X○○固均坦承確有加入上開犯罪詐欺集團,並負責測試金融卡及自人頭帳戶提領詐騙贓款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均辯稱:係嗣後才知道所領取之款項係詐騙所得之贓款云云。訊據上訴人即被告V○○○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未參與以高建裕為首之詐欺犯罪集團,也不知道高建裕、U○○等人在做何事,U○○雖曾將裝有東西之袋子放在桌上,但後來又把袋子拿走,也沒有向伊說什麼,另有一次己○○之朋友託伊拿1 包東西給己○○,伊後來就交給己○○,並沒有打開袋子來看是什麼東西,也沒有保管贓款等語。訊據上訴人即被告U○○則坦承上揭詐欺犯行不諱。
二、經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U○○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偵查卷㈢第23頁至第26頁、偵查卷㈠第26頁至第28頁、第186 頁、第187 頁、第193 頁、原審卷㈢第249 頁至第251 頁、第257 頁參照),亦據被告Z○○(偵查卷㈢第29頁至第44頁、偵查卷㈠第20頁至第22頁、第167 頁、第168 頁、第175 頁參照)、X○○(偵查卷
㈢第47頁至第57頁、偵查卷㈠第15頁至第17頁、第169 頁、第170 頁、第174 頁參照)及己○○(偵查卷㈢第59頁至第61頁、偵查卷㈠第8 頁至第12頁、第188 頁至第190頁、第195 頁參照)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無訛,核與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T○○等107 人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各該筆錄所在卷號及頁碼詳附表一),亦與證人即提供人頭帳戶之鄭惠蘭(偵查卷㈢第68頁至第72頁參照)、蔡志信(偵查卷㈢第73頁至第77頁參照)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一致。此外,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帳戶(含金融卡、存摺、印章等物)、行動電話、電腦、傳真機、晶片卡讀卡機、詐騙收支明細簿冊、提款記錄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現金贓款等證物扣案可佐,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匯款資料(各該證據所在卷號及頁碼詳附表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功分行95年9 月21日合金軍功字第0950005510號函檢附被告V○○○所有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查卷㈠第214 頁至第216 頁參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9 月20日中信銀集作000000000056號函檢附被告V○○○所有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 份(偵查卷㈠第229 頁至第237 頁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4 月12日雄檢博列聲監字第1325號等通訊監察書共44紙(偵查卷㈣第13頁至第146 頁參照)、通訊監察譯文1 份(偵查卷㈣第147 頁至第185 頁參照)、搜索票影本3 紙(偵查卷㈢第130 頁、第156 頁、第164 頁參照)、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4 份(偵查卷㈢第131 頁至第134 頁、第137 頁至第154 頁、第157 頁至第162 頁、第165 頁至第168 頁參照)、扣案之人頭帳戶資料影本(含金融卡、存摺及交易明細表等物,偵查卷㈢第197 頁至第263 頁參照)、扣案之交易明細表影本(偵查卷㈢第264 頁至第435 頁參照)及被告Z○○、X○○、己○○、U○○至自動櫃員機領款時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警卷第591 頁至第613 頁、偵查卷㈡第388 頁至第395 頁、第411 頁至第417 頁參照、偵查卷㈣第186 頁至第190 頁)附卷足資佐證。
(二)附表一之一部分,業據被告己○○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申○、劉松齊、高正興、王振建等人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10029 號卷第206 頁至第208 頁、第202 頁至第206 頁、第231 頁背面至第214 頁背面、第215 頁正、反面),並有匯款單12紙(見同上卷第208 頁背面至第213 頁、第204 頁背面至第205 頁)及扣案之許正輝、梁志陽、黃至德、鄭惠蘭、賴義全等人之存摺及附表二之二所示之存摺及提款卡在卷足資佐證。
(三)被告己○○雖於原審辯稱:伊於95年4 月中旬始加入以高建裕為首之犯罪詐騙集團等語。惟被告己○○於偵查中即已明確供稱:伊與高建裕認識多年,伊於94年10月中旬去大陸,約半個月後與高建裕聯繫並加入高建裕之詐欺集團,該詐欺犯罪集團係雇用大陸地區女子以隨機方式撥打電話至臺灣,並向接聽電話之民眾佯稱中獎,如要領取獎項應先匯款至指定帳戶繳納旅遊團費,伊當時在大陸也是擔任撥打詐騙電話之工作,後來伊於95年4 月中旬回到臺灣,住在高建裕家中幫高建裕處理臺灣方面詐欺事務,一開始幫高建裕領取收購之人頭帳戶及金融卡,後來也有以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伊一直做到95年6 月底等語明確(偵查卷㈠第9 頁參照),則其嗣於原審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於95年4 月中旬始加入犯罪詐騙集團等語,前後所述顯然迴異,其辯詞是否堪予採信,已非無疑。況參諸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就上開以高建裕為首之詐欺犯罪集團於大陸地區,究係由何人負責撥打詐騙電話、該等人之綽號與性別及渠等撥打電話詐騙時之分工方式為何(何人負責前線,何人負責後線)等節,均供述綦詳(偵查卷㈢第59頁背面參照),且明確供稱其於加入上開詐欺犯罪集團後為辦理電話卡曾前往大陸地區10多次至20次等語(偵查卷㈢第60頁背面參照),復於原審審理中亦未曾提及其前於警詢或偵查中之供述非出於自由意志任意陳述,益徵其於偵查中之所供各情,應屬非虛。從而,被告己○○於原審審理中辯稱於95年4 月中旬始加入以高建裕為首之犯罪詐騙集團等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不足採。
(四)又被告Z○○、X○○雖於原審均辯稱:係嗣後才知道所領取之款項係詐騙所得之贓款等語。另被告X○○之辯護人亦為被告X○○辯護稱:被告X○○所為僅係試卡及領款之行為,並非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其既無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欺犯罪集團,應僅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等語。惟查:
⑴被告Z○○前於警詢中即已明確供承:伊知道所從事之工作係在替詐欺集團領取向被害人詐騙之金錢,但因伊欠高建裕60萬元無法償還,故加入詐欺集團幫忙提領贓款等語無訛(偵查卷㈢第31頁參照),另被告X○○前於警詢中亦供承:伊知道所從事之工作係在替詐欺集團領取向被害人詐騙之金錢,因為當初Z○○有告知,但因為伊當時沒有工作,所以才加入等語明確(偵查卷㈢第49頁、第56頁參照),渠等嗣於原審審理中始改以前揭情詞置辯,是否堪值採信,已實非無疑。又被告Z○○、X○○就渠等於上開詐欺犯罪集團所扮演之角色、工作內容及工作流程,係負責依被告高建裕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測試被告己○○、U○○所交付之他人金融卡是否仍可使用、領款,並於回報高建裕後,依高建裕之指示以上開金融卡領取他人帳戶內之款項,待提領至一定之金額再交由被告己○○或U○○匯予同案被告高建裕,且其與高建裕、己○○、U○○彼此間之聯絡均係使用他人名義所申請之行動電話等節,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供承甚詳(偵查卷㈢第29頁至第44頁、第47頁至第57頁、偵查卷㈠第15頁至第17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167 頁至第170 頁、第174 頁、第175 頁、原審卷㈠第38頁、第41頁、原審卷㈢251 頁至第254 頁參照),被告Z○○復供承:伊每天提領的款項,最少約1,000 元,最多約20至30萬元,至於伊交給己○○或U○○的款項,最少約10萬元,最多約120 萬元,從伊開始參與迄查獲時為止,共提領約1,000 萬元等語(偵查卷㈢第34頁、第37頁、偵查卷㈠第29頁、第168 頁參照),另被告X○○亦供承:伊每天所提領之款項,少則2,000 多元,多則約80萬元,至於伊交給己○○之款項,最少10萬多元,最多約120 萬元,自伊參與至為警查獲時為止,共提領約1,000 萬至1,500 萬元等語(偵查卷㈢第52頁至第54頁、偵查卷㈠第16頁、第17頁、第169 頁、第170頁、原審卷㈠第41頁參照),參以被告Z○○、X○○於本件行為時年齡分別為25歲及24歲,均有相當工作經驗,均係具有一定生活閱歷之成年人,對於現今坊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詐欺犯罪集團以簡訊或電話通知中獎、刮刮樂、假退稅真詐財、假援交、假黑道、假貸款或其他類此詐騙手法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入指定人頭帳戶,再由詐欺犯罪集團之「車手」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將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等節,理應有相當耳聞及認識,則被告Z○○、X○○既先依被告高建裕之指示測試他人之金融卡是否仍可領款使用,復依指示持他人金融卡提領款項,且所提領、交付予被告己○○、U○○之款項金額均為鉅款,另對於上開金融卡係不詳之他人所有及渠等彼此間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亦係以不詳之他人名義申請等節,渠等亦均有知悉,顯難對渠等所提領之款項係詐騙被害人之贓款乙情諉為不知,惟渠等竟辯稱不知所領取之款項係贓款等語,顯係臨訟編撰卸責之詞,全然不足採信。準此,被告Z○○、X○○確有加入上開詐欺犯罪集團,且均知悉渠等持他人金融卡所領取之款項均係詐騙贓款乙情,至為明確,甚堪認定。
⑵又電話、簡訊詐騙此一新型社會犯罪型態,自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測試人頭帳戶是否仍可領款使用、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詐騙款項及取贓後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則被告X○○雖非收購人頭帳戶或撥打詐騙電話之人,然其既對於依同案被告高建裕指示測試人頭帳戶金融卡及領取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等節自承不諱,且明知其自人頭帳戶內所領取者係詐騙贓款,均已如前述,則其最終目的,仍係欲促使所屬詐欺犯罪集團能順利遂行詐欺取財,再從中獲取利潤、賺取報酬,其前揭所為顯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上開詐欺犯罪集團之運作乙情甚為明灼,則被告X○○之辯護人前揭主張亦顯然無據,尚非足採。
⑶證人即被告X○○之父親W○○雖於本院97年9 月1 日審理時結證稱:X○○從小個性很好,很老實,要他做什麼就做什麼,88年台中市光華高職夜間部畢業後作黑手,該工作不需要和客戶接觸,95年2 、3 月時,被告有換工作,過年時他說原來的公司因為鋼鐵漲價,產業外移,所以他辭職回家另外找工作,Z○○是我們的親戚,介紹他去台中市的藝品店工作,他下班都是回家玩線上遊戲,很少看電視,平時就是和鄰居來往,鄰居都是作黑手的,我家中沒有訂閱報紙、雜誌,平時X○○的消遣娛樂是打網路線上遊戲,沒有看電視新聞,平時家中電話是我太太接聽,我在家中有接過退稅、中獎等電話,但我接到這種電話後,沒有告知過家人要小心這種電話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7頁),然被告X○○前於警詢中供承:伊知道所從事之工作係在替詐欺集團領取向被害人詐騙之金錢,因為當初Z○○有告知,但因為伊當時沒有工作,所以才加入等語(見偵查卷㈢第49頁、第56頁),可見證人W○○之證詞與被告X○○前所述相左,其所述為迴護被告X○○之詞甚明,故不得作為有利被告X○○之認定。
(五)再被告V○○○雖辯稱:伊並未參與以高建裕為首之詐欺犯罪集團,也不知道高建裕、U○○等人在做何事,U○○雖曾將裝有東西之袋子放在桌上,但後來又把袋子拿走,另有一次己○○之朋友託伊拿1 包東西給己○○,伊後來就交給己○○,伊都沒有打開袋子來看是什麼東西,也沒有保管贓款等語。另被告V○○○之辯護人亦為被告V○○○辯護稱:被告V○○○縱有幫同案被告保管金錢,亦不知悉其所保管金錢之來源等語。惟查:
⑴被告Z○○、X○○所提領之詐騙贓款經被告己○○、U○○彙整後,均係交付予被告V○○○保管乙情,業據證人U○○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車手所領來的錢,均係由伊交給伊媽媽V○○○保管,因為伊本身也是車手,不可能將現金放在身上,V○○○均將保管之現金存放在1 樓房間,等待高建裕指示匯款後,伊再向V○○○拿錢去匯款等語明確(原審卷㈡第225 頁、第230 頁、原審卷㈢第174 頁、第185 頁參照),核與證人己○○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車手當天領回來的錢,如果高建裕沒有指示伊匯到指定帳戶,就是指示伊交給V○○○保管,伊是用袋子裝錢交給V○○○,V○○○知道袋子裡裝的是錢等語情節相符(原審卷㈡第211 頁、原審卷㈢第178 頁、第180頁、第181 頁、第193 頁參照)。又被告Z○○、X○○亦曾依同案被告高建裕指示將所領取之詐騙贓款交付予被告V○○○乙情,亦據證人Z○○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於95年3 月間,高建裕曾經打電話要伊將領得之贓款交給V○○○,伊就打電話予V○○○,告知V○○○關於高建裕交代伊要交付款項予V○○○乙事,V○○○於電話中表示其知道,並與伊約定交付款項地點,之後伊就在台中市○○區○○路與太原路口交付贓款予V○○○,伊當時是直接拿現金11萬元予V○○○,並讓V○○○當場點清等語明確(原審卷㈡第218 頁、第219 頁、原審卷㈢第193 頁、第194 頁),且據證人X○○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伊於95年2 至4 月間,曾在V○○○住處附近交付款項予V○○○2 次,第1 次約20至30萬元,第2 次約30至40萬元,係Z○○先給予伊V○○○之電話號碼,伊以電話聯絡V○○○約定交付款項之地點等語甚詳(原審卷㈡第222 頁、第223 頁、原審卷㈢第192 頁至第194 頁參照),均核與證人U○○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V○○○有向伊告知己○○、Z○○及X○○均有交付金錢予V○○○保管等語互核情節一致(原審卷㈡第229 頁參照)。準此,被告己○○、U○○於彙整被告Z○○、X○○所交付之詐騙贓款後,若未逕匯至同案被告高建裕所指定之帳戶,即係交由被告V○○○保管,另被告Z○○、X○○亦曾依同案被告高建裕之指示,逕將所提領之詐騙贓款交付予被告V○○○保管,已足見被告V○○○辯稱其未保管被告己○○等人所交付之現金等語,顯與實情不符,自不足以採信。
⑵又被告V○○○於原審審理中業已供承: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係伊所使用,被告高建裕均撥打該行動電話予伊等語無訛(原審卷㈢第255 頁參照),而觀諸本件監聽錄音之通訊監察譯文(偵查卷㈣第147 頁至第185 頁參照),其中如附表三所示關於被告V○○○以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與同案被告高建裕之通話內容顯示,同案被告高建裕於上開通訊監察時間確曾密集多次撥打電話予被告V○○○,除與V○○○確認他人交付予V○○○保管之贓款金額外,並要求V○○○領出款項交由被告U○○匯款,且亦曾告知V○○○將有鉅額詐騙款項匯入人頭帳戶,甚且與V○○○談及被告己○○於95年6 月間捲款離開一事,V○○○就此亦建議高建裕應如何處理,並提醒高建裕係從事詐騙不法工作,就該事之處理應格外小心,顯見被告V○○○確實知悉其子即同案被告高建裕及被告U○○均係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且被告V○○○對於上開詐欺犯罪集團之作業細節亦知之甚稔,其自身亦確有經手、保管被告U○○等人所彙整、交付之詐騙贓款,亦清楚明瞭該款項之來源係詐騙所得。另參諸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之詐騙收支明細簿冊,於被告己○○或U○○自95年4月間至同年6 月間所製作欲供同案被告高建裕過目之詐騙贓款收支明細,逐張均明確記載諸如「6/28入帳、李媽入160 萬、支出、寄李媽190 萬、」、「李媽入帳、4/17入4 萬、4/18入5 萬、4/19入20萬、4/24入30萬、4/25入5萬、共64萬」等文字,佐以被告V○○○自身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因其保管、經手詐騙贓款,故時有大筆金額進出,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軍功分行95年9 月21日合金軍功字第0950005510號函檢附前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 份(偵查卷㈠第214 頁至第216 頁參照)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5年9 月20日中信銀集作000000000056號函檢附上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1 份(偵查卷㈠第229 頁至第237 頁參照)在卷可據,益證被告V○○○確有參與以同案被告高建裕為首之詐欺犯罪集團,且係負責經手、保管詐騙贓款乙情,甚為明確,足徵被告V○○○前揭辯詞顯係臨訟狡賴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是辯護人前揭主張自亦無所取。
(六)綜上所述,足見X○○、V○○○前揭所辯,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U○○、Z○○、X○○、己○○及V○○○之詐欺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判例參照)。另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1905號判例)。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 號判例參照)。本案被告Z○○、X○○就渠等於上開詐欺犯罪集團所扮演之角色、工作內容及工作流程,係負責依被告高建裕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測試被告己○○、U○○所交付之他人金融卡是否仍可使用、領款,並於回報高建裕後,依高建裕之指示以上開金融卡領取他人帳戶內之款項,待提領至一定之金額再交由被告己○○或U○○匯予同案被告高建裕,且其與高建裕、己○○、U○○彼此間之聯絡均係使用他人名義所申請之行動電話等節,且被告己○○、U○○於彙整被告Z○○、X○○所交付之詐騙贓款後,若未逕匯至同案被告高建裕所指定之帳戶,即係交由被告V○○○保管,另被告Z○○、X○○亦曾依同案被告高建裕之指示,逕將所提領之詐騙贓款交付予被告V○○○保管,可見被告V○○○係負責經手、保管詐騙贓款,且詐騙集團之首腦高建裕、U○○又均為其子,果真該詐騙集團無被告己○○、U○○、Z○○、X○○、V○○○等人分工合作,詐騙所得款項未提領、未彙整匯至高建裕所指定之帳戶,高建裕則無從取得詐騙所得之款項,故被告等5 人所分工之角色乃共犯中行為之分擔,仍應與高建裕等人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四、另按刑法上之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職業,恃之以維生,因之常業犯就其犯意而言,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客觀上必須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者,而非僅為偶發、短暫性,不足為生活之職業者,即足當之,至於犯罪當時有無其他職業、犯罪時間之長短或所得多寡,並不影響其為常業犯之認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967號判決意指參照)。查被告Z○○、X○○及己○○均受雇於被告高建裕參與前開詐欺犯罪集團,被告Z○○係以提領金額百分之3 為報酬,每月領取薪資約6 、7 萬元,被告X○○則每月薪資30,000元,被告己○○每月薪資35,000元等情,業據被告Z○○、X○○及己○○供承在卷(偵查卷㈢第32頁、第39頁、第50頁、第60頁、偵查卷㈠第9 頁、第15頁、第21頁、第168 頁、第169 頁、原審卷㈢第251 頁、第253 頁參照),而被告Z○○亦自承:伊係因為欠高建裕錢所以幫忙領錢,每2 、3 天即由提領之贓款中拿取2,000 至3,000 元以作為生活費等語(偵查卷㈢第31頁、偵查卷㈠第22頁、第168 頁參照),被告X○○自承:伊是因為沒有工作,故經由Z○○之介紹加入詐欺集團等語(偵查卷㈢第49頁、偵查卷㈠第17頁參照),被告己○○自承:伊係因為沒有工作所以加入詐欺集團,伊如果沒有錢,就告知高建裕,再由提領之贓款中先扣除伊的薪水等語(偵查卷㈠第189 頁、原審卷㈢第254 頁參照),另被告V○○○亦自承:伊於94、95年間並沒有工作等語(原審卷㈢第195 頁參照),足見本件被告Z○○、X○○、己○○及V○○○等人,均係受雇於被告高建裕在前開詐欺犯罪集團各司其職及領取薪資,顯有以前揭詐欺取財方式賴以維生之犯意甚明。
五、按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而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茲將本案有關之修正分述如下:
(一)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
(二)新修正之刑法將原刑法第340 條關於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廢除。準此,除法理上合於接續犯、包括一罪之情形仍可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外,其於數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而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刑度最高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然修正後改一行為一罰,以本件被告犯行眾多,至多可定執行刑達30年。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並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就被告(除被告U○○外)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之犯行(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48及附表一之一所示部分),自應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40 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應論以1 個常業詐欺罪。
(三)共同正犯部分:刑法第28條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前之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
(四)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由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此屬相當科刑規範之變更。本件被告(除被告己○○、U○○外)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橫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後,而參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就定執行刑之方法,應一體適用最有利被告之條文,以免割裂。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五)經本院綜合比較上開連續犯、共犯、刑法第340 條、第51條第5 款等規定之綜合比較結果,對被告等而言,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件犯罪時間在95 年7月1 日之前之行為,應適用修正前之上開規定。
六、核被告U○○所為(其59次詐欺犯行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後,即如附表一編號49至107 所示),除附表一編號77、78、
89、102 、104 外,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既遂罪,而附表一編號77、78、89、102 、104 之被害人均未因此陷於錯誤,核被告U○○該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Z○○所為,就95 年7月1 日以前詐欺犯行(包括附表一之一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就95年7 月1 日以後59次詐欺犯行(即如附表編號49至107 所示),除附表一編號
77、78、89、102 、104 外,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既遂罪;而附表一編號77、78、89、102 、104 之被害人均未因此陷於錯誤,核被告Z○○該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X○○所為,就95年7 月1 日以前詐欺犯行(包括附表一之一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就95年7 月1日以後59次詐欺犯行(即如附表編號49至107 所示),除附表一編號77、78、89、102 、104 外,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既遂罪;而附表一編號77、78、89、102 、104 之被害人均未因此陷於錯誤,核被告X○○該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己○○所為(其犯行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前,包括附表一之一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V○○○所為,就95年7 月1 日以前詐欺犯行(包括附表一之一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就95年7 月1 日以後59次詐欺犯行(即如附表編號49至107 所示),除附表一編號77、78、89、102 、104 外,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既遂罪;而附表一編號77、78、89、102 、104 之被害人均未因此陷於錯誤,核被告V○○○該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前揭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尚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附表一之一部分,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前發生,除被告U○○外,其餘被告均有參與,與被告等4 人所犯之常業詐欺罪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該部分雖未經公訴人起訴,然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判。又查本件被告參與上開詐欺犯罪集團之時間,被告U○○係95年7 月初加入以迄為警查獲,被告Z○○、X○○均係95年1 月間加入以迄為警查獲,被告己○○係94年10月間加入,嗣於95年6 月間捲款離開,被告V○○○則係94年8 月間加入以迄為警查獲,是渠等就所參與上開詐欺犯罪集團之期間,彼此間及與同案被告高建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姐」之成年女子、綽號「寶妹」之成年女子、綽號「小逸」之成年男子、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綽號「小白」之成年女子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U○○、Z○○、X○○、V○○○所犯附表一編號77、78、89、102 、104 之罪,均詐欺取財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依既遂犯之刑減輕。另本件如附表一、附表一之一所示之部分被害人雖有遭詐騙後先後匯款至數個金融機構帳戶之情形,然就本件被告而言,渠等對同一被害人所犯之各該詐騙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並以被害人最後一次匯款時間以資認定該次詐欺犯行關於法律之適用,亦附此敘明。再被告U○○前揭共59次詐欺既遂、未遂犯行間(其詐欺犯行均在95年7 月1 日之後),被告Z○○、X○○、V○○○前揭常業詐欺犯行(即95年7月1 日之前部分)與59次詐欺既遂、未遂犯行間(即95年7月1 日之後部分),均犯意各別,均應予分論併罰。按詐欺罪之法定本刑雖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下之罪,依刑法所訂之犯罪類型尚非甚重,惟詐欺犯罪之態樣本即多變,且因時代之變異,犯罪之型態尤推陳出新,且犯罪人之惡性與對國家、社會所造成之危害,均非當時立法之初始料能及。以本件之電話詐欺類型為例,其係以集團作業、專業經營之模式犯罪,犯罪之首腦藏身幕後,或利用兩岸間之特殊政治背景,而遊走於台、港或中國大陸之間,故查緝相對困難,致此種犯罪之風益熾,久為社會詬病,業已嚴重破壞善良風俗及社會秩序。尤以此種犯罪,多係以涉世未深或常識缺乏之善良百姓為對象,而此種人本即在社會上多屬弱勢族群,其累積之多年積蓄,常僅因一通詐欺電話,即墮入陷阱,而造成妻離子散、家破人亡之悲劇,坊間時有所聞。是此種詐欺類型之犯罪,依其規模、惡性、所造成之損害,均遠非通常之詐欺個案可比,尤以被害人多非特定,動輒遍及全省,犯罪人多不事生產,卻得以坐享重利,且犯罪金額通常均以千萬計,其可罰性甚重,自應從重懲處,方足以儆效尤。
七、原判決以被告5 人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刑法第28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規定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然原判決卻認定刑法第28條僅為法條文字之修正,要非法條之構成要件或法律效果發生變動,故非屬法律之變更,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尚有未恰。(二)附表一編號77號之被害人簡嘉依、編號78被害人z○○、編號89號之被害人甲辰○、編號102 號之被害人q○○、編號104 號之被害人酉○○,均未陷於錯誤,故該部分被告U○○、Z○○、X○○及V○○○所為,均僅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原判決認應成立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既遂罪,尚有未恰。(三)附表一編號3 被害人a○○⑸部分金額應為20,250元,而非20,050元,故附表一被詐騙之總金額為39,431,417元才正確,原判決之記載有誤。(四)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o○○部分,被害人係先後2 次分別匯9,000 元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原判決記載「‧‧先後匯9000元至‧‧,總計匯款18,000元」,亦有事實記載不完整之違誤。(五)附表一編號35被害人w○○部分,被害人並非自行賄款至歹徒指定之帳戶,而是歹徒以網路銀行之方式自行轉出被害人帳戶之款項,原審記載事實亦有錯誤。(六)附表一之一部分,與本件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原審於此漏未審判,亦有未恰。公訴人上訴意旨,以原審有部分犯罪事實與本案常業詐欺罪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漏未審判,而指摘原判決該部分尚有未恰,但上訴書並未將犯罪事實明確記載,僅以數個人頭帳戶作為附表,實無法得知其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為何?故該部分之上訴,部分難認有理由。被告U○○、Z○○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被告X○○、V○○○上訴意旨,均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U○○、Z○○、X○○、己○○及V○○○僅為謀取不法利益,竟參與以同案被告高建裕為首之詐欺犯罪集團,所詐騙之被害人總數多達111 人,詐騙之總金額高達約4 千3 百萬元,而被告U○○、Z○○、己○○犯後於本院坦承全部犯行,被告X○○僅坦承部分犯行,另被告V○○○則全然否認犯行並狡詞卸責,全然未見悔意,及於該詐欺犯罪集團之分工中,被告U○○、己○○係負責至指定地點領取人頭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並修改金融卡密碼,彙整被告Z○○、X○○所交付之詐騙贓款,及依高建裕指示匯至指定帳戶或交由被告V○○○保管,渠等所參與之犯罪情節較重,另被告Z○○、X○○係負責測試金融卡及提領詐騙贓款,被告V○○○係負責保管、經手詐騙贓款,渠等參與之犯罪情節均相對輕微,再被告U○○參與犯罪之期間約2 月,被告Z○○、X○○參與犯罪之期間約8月,被告X○○係經由被告Z○○之引介加入,己○○參與犯罪之時間約9 月,被告V○○○參與犯罪之時間約1 年,並斟酌被告Z○○、X○○、己○○及V○○○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 份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復查被告U○○、Z○○、X○○、V○○○之犯罪時間為民國94、95年間,而於渠等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6 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府公布生效,則本件被告犯罪之時點既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其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之除外情事存在,自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分別減渠等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法諭知渠等之宣告刑及減得之刑,並分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定其等應執行刑,但被告V○○○部分有期徒刑定應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規定,不另執行拘役,併此敘明。
九、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其中,被告V○○○所提供之洗錢帳戶(含存摺及金融卡)、行動電話、自動櫃員機領款單及匯款單電腦(包括螢幕、鍵盤、滑鼠、主機、喇叭、視訊鏡頭、ADSLIP分享器、列表機)、晶片卡讀卡機、傳真機、行動電話SIM 卡、人頭帳戶(含金融卡、印章及交易明細表等)等物,均係本件被告所有供渠等共犯本件詐欺犯行所用之物,另扣案之現金亦均係本件被告因共犯本件詐欺犯行所得之贓款,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分依被告V○○○參與本件詐欺犯行之時間為94年8 月至95年8 月31日、被告己○○參與本件詐欺犯行之時間為94年10月至95年6 月、被告Z○○、X○○參與本件詐欺犯行之時間均為95年1 月至同年8月31日、被告U○○參與本件詐欺犯行之時間為95年7 月至同年8 月31日,而分別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沒收。附表二之二之物,為被告己○○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己○○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因無證據足資認定與本件詐欺犯行有涉,爰不予宣告沒收,亦併此敘明。
十、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因認被告U○○參與前揭詐欺犯罪集團之時間為94 年8月間至95年8 月間為警查獲時,另被告己○○參與該詐欺犯罪集團之時間為94年10月間至95年8 月間為警查獲時,故認除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外,被告U○○於94年8月間至95年6 月間及被告己○○於95年7 月至8 月間亦均涉有詐欺罪嫌云云。
(二)惟查:被告Z○○、X○○詐騙所得之贓款,於95年6 月底以後均係交付予被告U○○,在此之前均係交付予被告己○○乙情,業據被告X○○於偵查中供承無訛(偵㈠卷第174 頁、第175 頁參照),已足見被告U○○辯稱其係自95年7 月初始加入上開詐欺犯罪集團等語,並非全然無據。又被告己○○於95年6 月底收受Z○○、X○○所交付之詐騙贓款後,即捲款離開乙情,亦據被告Z○○、X○○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詳確(偵㈢卷第34頁、第35頁、第52頁、偵㈠卷第21頁、第22頁參照),亦足見被告己○○辯稱其自95年6 月底之後即未再參與本件詐欺犯行等語,亦非全屬虛詞。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U○○、己○○2 人確有此部分之犯行,既無足夠證據足資認定被告U○○、己○○此部分之犯行,本應就此部分為渠等2 人無罪之諭知,然依公訴意旨所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渠等2 人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1條第6 款、第9 款、第10款但書、修正前刑法第34 0條、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第7 條、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年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40 條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時 間 │被 害 人│ 詐 騙 方 法 │金 額│ 證 據 │ │ │ │ │ │(新臺│ │ │ │ │ │ │幣) │ │ ├──┼────┼────┼────────────┼───┼───────┤ │ 1 │94年8 月│T ○ ○│於94年8 月15日晚上7 時30│30,000│⑴證人T○○於│ │ │15日 │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T○○│ │警卷第1 至3 頁│ │ │ │ │,自稱係竹聯幫兄弟,並向│ │參照)、 │ │ │ │ │T○○詐稱如不依其指示匯│ │⑵中華郵政公司│ │ │ │ │款至指定帳戶,將對T○○│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不利云云,致T○○不疑有│ │明細表1紙(警 │ │ │ │ │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晚上│ │卷第4 頁參照)│ │ │ │ │8 時55分許,匯款30,000元│ │⑶扣案楊惠燕所│ │ │ │ │至楊惠燕所有之合作金庫帳│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行金融卡1張。 │ ├──┼────┼────┼────────────┼───┼───────┤ │ 2 │94年8 月│玄 ○ ○│於94年8 月18日凌晨4 時許│214,48│⑴證人玄○○於│ │ │18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號及09│7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電│ │警卷第9 至11頁│ │ │ │ │話予玄○○,佯以援交須查│ │參照)、 │ │ │ │ │詢帳戶為由,致玄○○不疑│ │⑵客戶交易明細│ │ │ │ │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凌│ │表2 紙(警卷第│ │ │ │ │晨6 時許,依對方指示先後│ │12頁參照)、 │ │ │ │ │匯款入對方所指定之台灣中│ │⑶被害人玄○○│ │ │ │ │小企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30│ │之存摺影本1 紙│ │ │ │ │000000000 號帳戶、陳智安│ │(警卷第13頁參│ │ │ │ │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 │照)、 │ │ │ │ │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⑷扣案陳智安所│ │ │ │ │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 │有之中國信託商│ │ │ │ │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業銀行金融卡1 │ │ │ │ │總計匯款214,487元 │ │張。 │ ├──┼────┼────┼────────────┼───┼───────┤ │ 3 │94年11月│a ○ ○│於94年10月間撥打電話予莊│222,10│⑴證人a○○於│ │ │2 日、 │ │麗敏,自稱係某公司律師並│0 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2 月│ │向a○○詐稱其抽中獎項,│ │警卷第15、16頁│ │ │27日、 │ │但領獎前須先匯款至指定帳│ │參照)、 │ │ │95年4 月│ │戶云云,致a○○不疑有他│ │⑵中國農民銀行│ │ │11日、 │ │陷於錯誤,遂先後⑴於94年│ │匯款回條2 紙及│ │ │95年5 月│ │11 月2日匯款98,000元至陳│ │郵政跨行匯款申│ │ │9 日 │ │慧如所有之華南銀行博愛分│ │請書2 紙(警卷│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號│ │第17、19、20頁│ │ │ │ │、⑵於同日匯款35,000元至│ │參照)、 │ │ │ │ │陳柏瑋所有之合作金庫屏東│ │⑶扣案陳俐君所│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帳戶、⑶於95年2 月27日匯│ │行存摺1本、金 │ │ │ │ │款35,600元至郭金蓮所有之│ │融卡1張、 │ │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⑷扣案楊清雲所│ │ │ │ │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⑷於95年4 月11日匯款33,4│ │行存摺1本、金 │ │ │ │ │50 元 至楊清雲所有之合作│ │融卡1張、交易 │ │ │ │ │金庫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 │明細1紙跟印章 │ │ │ │ │06884 號帳戶、⑸於95年5 │ │1枚。 │ │ │ │ │月9 日匯款20,250元至陳俐│ │ │ │ │ │ │君所有之合作金庫五甲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總│ │ │ │ │ │ │計匯款222,300 元 │ │ │ ├──┼────┼────┼────────────┼───┼───────┤ │ 4 │94年12月│E ○ ○│於94年12月14日上午10時許│158,00│⑴證人E○○於│ │ │16日、 │ │撥打電話予E○○,向周嘉│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4年12月│ │濠詐稱其已中獎,但須先匯│ │警卷第21、22頁│ │ │20日、 │ │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周嘉│ │參照)、 │ │ │94年12月│ │濠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先│ │⑵郵政跨行匯款│ │ │21日、 │ │後⑴於94年12月16日匯款18│ │申請書3 紙及郵│ │ │94年12月│ │,000 元 至陳秋惠所有之合│ │政國內匯款執據│ │ │27日 │ │作金庫潮州分行帳號037076│ │1 紙(警卷第24│ │ │ │ │0000000 號帳戶、⑵於同年│ │至27頁參照)、│ │ │ │ │月20日匯款35,000元至林丁│ │⑶扣案林丁發所│ │ │ │ │發所有之合作金庫南嘉義分│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行金融卡1張。 │ │ │ │ │戶、⑶於同年月21日匯款50│ │ │ │ │ │ │,000 元 至林丁發所有之上│ │ │ │ │ │ │開帳戶內、⑷於94年12月27│ │ │ │ │ │ │日匯款55,000元至蕭從賜所│ │ │ │ │ │ │有之布袋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175914 號帳戶 ,總計匯款│ │ │ │ │ │ │158,000元 │ │ │ ├──┼────┼────┼────────────┼───┼───────┤ │ 5 │95年2 月│R ○ ○│於95年2 月16日以門號0912│3,017 │⑴證人R○○於│ │ │16日 │ │470405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予R○○,向R○○詐稱如│ │警卷第28、29頁│ │ │ │ │欲援交應先匯款至指定帳戶│ │參照)、 │ │ │ │ │云云,致R○○不疑有他陷│ │⑵中國信託交易│ │ │ │ │於錯誤,遂於同日匯款3,01│ │明細單1 紙(警│ │ │ │ │7 元至陳東權所有之台中商│ │卷第33頁參照)│ │ │ │ │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34201│ │⑶扣案陳東權所│ │ │ │ │174302 號帳戶 │ │有之台中商業銀│ │ │ │ │ │ │行金融卡1張。 │ ├──┼────┼────┼────────────┼───┼───────┤ │ 6 │95年2 月│丙 ○ ○│於95年2 月19日下午3 時許│18,000│⑴證人丙○○於│ │ │21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 │電話撥打予丙○○,向王牡│ │警卷第37至39頁│ │ │ │ │丹詐稱其抽中獎項,但須先│ │參照)、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領獎云│ │⑵扣案陳東龍所│ │ │ │ │云,致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錯誤,遂於同年月21日匯款│ │行金融卡1張。 │ │ │ │ │18,000元至陳東龍所有之合│ │ │ │ │ │ │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7 │95年2 月│甲 壬 ○│於95年2 月26日以門號0920│27,938│⑴甲壬○於警詢│ │ │26日 │ │519142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元 │中之證述 (警卷│ │ │ │ │予甲壬○,並向甲壬○詐稱│ │第42、43頁參照│ │ │ │ │如欲交友應先匯款至指定帳│ │)、 │ │ │ │ │戶云云,致甲壬○不疑有他│ │⑵扣案陳金山所│ │ │ │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晚上10│ │有之中國信託商│ │ │ │ │時許,匯款27,938元至陳金│ │業銀行金融卡1 │ │ │ │ │山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張。 │ │ │ │ │大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8 │95年3 月│Y ○ ○│於95年3 月5 日以門號0972│29,996│⑴證人張寶峻於│ │ │5 日 │ │333408及0000000000號行動│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電話撥打電話予張寶峻,向│ │警卷第45、46頁│ │ │ │ │張寶峻詐稱其抽中獎項,但│ │參照)、 │ │ │ │ │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領│ │⑵國泰世華客戶│ │ │ │ │款云云,致張寶峻不疑有他│ │交易明細表3 紙│ │ │ │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晚上6 │ │(警卷第48頁參│ │ │ │ │時31分許及7 時2 分許,先│ │照) │ │ │ │ │後匯款23,456元及6,540 元│ │ │ │ │ │ │至傅遠田所有之聯邦銀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總│ │ │ │ │ │ │計匯款29,996元 │ │ │ ├──┼────┼────┼────────────┼───┼───────┤ │ 9 │95年3 月│癸 ○ ○│於95年3 月16日下午2 時許│53,000│⑴證人癸○○於│ │ │17日、 │ │,以門號00-0000000號室內│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3 月│ │電話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 │警卷第51、52頁│ │ │20日 │ │動電話撥打電話予癸○○,│ │參照)、 │ │ │ │ │向癸○○詐稱其抽中獎項,│ │⑵扣案李高志所│ │ │ │ │但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 │有之台中商業銀│ │ │ │ │領款云云,致癸○○不疑有│ │行金融卡1張。 │ │ │ │ │他陷於錯誤,遂先後⑴於95│ │ │ │ │ │ │年3 月17日中午12時33分許│ │ │ │ │ │ │匯款18,000元至台中商業銀│ │ │ │ │ │ │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53號帳號、⑵於同年月20日│ │ │ │ │ │ │下午1 時23分許及25分許,│ │ │ │ │ │ │先後匯款30,000元及5,000 │ │ │ │ │ │ │元至李高志所有之台中商業│ │ │ │ │ │ │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4916號帳戶,總計匯款53,0│ │ │ │ │ │ │00元 │ │ │ ├──┼────┼────┼────────────┼───┼───────┤ │ 10 │95年3 月│N ○ ○│於95年3 月31日上午10時30│700,00│⑴證人N○○於│ │ │31日 │ │分許撥打電話予N○○,向│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N○○詐稱其所有之陽信銀│ │警卷第55、56頁│ │ │ │ │行帳戶遭詐騙洗錢,須匯款│ │參照)、 │ │ │ │ │至指定帳戶云云,致N○○│ │⑵偽造之法務部│ │ │ │ │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 │行政執行凍結管│ │ │ │ │日中午12時許匯款700,000 │ │制執行命令1 紙│ │ │ │ │元至陳慶章所有之台中商業│ │(警卷第57頁參│ │ │ │ │銀行埔里分行帳號00000000│ │照)、 │ │ │ │ │9285號帳戶 │ │⑶彰化銀行匯款│ │ │ │ │ │ │回條聯1 紙(警│ │ │ │ │ │ │卷第59頁參照)│ │ │ │ │ │ │⑷扣案陳慶章所│ │ │ │ │ │ │有之台中商銀金│ │ │ │ │ │ │融卡1張。 │ ├──┼────┼────┼────────────┼───┼───────┤ │ 11 │95年4 月│J ○ ○│於95年4 月9 日下午某時許│29,983│⑴證人J○○於│ │ │9 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號、09│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 │警卷第60、61頁│ │ │ │ │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J○○│ │參照)、 │ │ │ │ │,向J○○詐稱如欲援交應│ │⑵華南銀行自動│ │ │ │ │先匯款3,000 元至指定帳戶│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云云,致J○○不疑有他陷│ │單1 紙(警卷第│ │ │ │ │於錯誤,遂於同日下午5 時│ │62頁參照)、 │ │ │ │ │22分許匯款29,983元至巫宗│ │⑶扣案巫宗山所│ │ │ │ │山所有之合作金庫五甲分行│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行金融卡1張。 │ ├──┼────┼────┼────────────┼───┼───────┤ │ 12 │95年4 月│o ○ ○│於95年4 月9 日晚上6 時許│18,000│⑴證人o○○於│ │ │9 日 │ │,撥打電話予o○○,向曾│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裕民詐稱如欲伴遊須先存款│ │警卷第64、65頁│ │ │ │ │至指定帳戶云云,致o○○│ │參照)、 │ │ │ │ │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 │⑵台新銀行自動│ │ │ │ │日晚上9 時10分許,先後2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次匯款9,000 元至黃馨儀所│ │表(警卷第66頁│ │ │ │ │有之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帳│ │參照)、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扣案黃馨儀所│ │ │ │ │總計匯款18,000元 │ │有之台新銀行存│ │ │ │ │ │ │摺1本、金融卡1│ │ │ │ │ │ │張及交易明細表│ │ │ │ │ │ │1紙。 │ ├──┼────┼────┼────────────┼───┼───────┤ │ 13 │95年4 月│甲 癸 ○│甲癸○於95年4 月11日晚上│9,464 │⑴證人甲癸○於│ │ │11日 │ │6 時許,撥打援交小紙條上│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警卷第68至70頁│ │ │ │ │話,遂於通話中向甲癸○詐│ │參照)、 │ │ │ │ │稱如欲援交應先至自動櫃員│ │⑵中華郵政公司│ │ │ │ │機確認身份云云,致甲癸○│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依對│ │明細表2 紙(警│ │ │ │ │方指示操作而於同日晚上7 │ │卷第71頁參照) │ │ │ │ │時許先後匯款4,507 元、45│ │⑶扣案溫盛光所│ │ │ │ │0 元及4,507 元至溫盛光所│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有之台北富邦銀行高雄三民│ │行存摺1本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總計匯款9,464元 │ │ │ ├──┼────┼────┼────────────┼───┼───────┤ │ 14 │95年4 月│未 ○ ○│於95年4 月14日晚上8 時許│169,98│⑴證人未○○於│ │ │14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號、09│3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警卷第79至81頁│ │ │ │ │行動電話撥打電話予未○○│ │參照)、 │ │ │ │ │,並向未○○詐稱如欲交友│ │⑵扣案容發輝所│ │ │ │ │應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確│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認職業、身份云云,致吳添│ │行存摺1本、金 │ │ │ │ │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 │融卡1張、印章1│ │ │ │ │同日先匯款29,983元至容發│ │枚及交易明細表│ │ │ │ │輝所有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紙。 │ │ │ │ │潭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號,後又分別匯款28,0│ │ │ │ │ │ │00元、62,000元、20,000元│ │ │ │ │ │ │及30,000元至容發輝所有之│ │ │ │ │ │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3215號帳戶,總計匯款169,│ │ │ │ │ │ │983 元 │ │ │ ├──┼────┼────┼────────────┼───┼───────┤ │ 15 │95年4 月│O ○ ○│於95年4 月14日晚上7 時30│145,98│⑴證人O○○於│ │ │14日、 │ │分許撥打電話予O○○,並│3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4 月│ │向O○○詐稱如欲援交應先│ │警卷第87、88頁│ │ │15日 │ │匯款至指定帳戶並確認身份│ │參照、 │ │ │ │ │云云,致O○○不疑有他陷│ │⑵台新銀行自動│ │ │ │ │於錯誤,遂先後⑴於同日晚│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上8 時16分許,匯款29,983│ │表7 紙(警卷第│ │ │ │ │元至施信毅所有之合作金庫│ │90至92頁參照)│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⑶扣案潘志航所│ │ │ │ │5 號帳戶、⑵於同日晚上9 │ │有之台新銀行金│ │ │ │ │時12分許,匯款5,000 元至│ │融卡1張、存摺1│ │ │ │ │潘志航所有之台新銀行東港│ │本、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 │⑷扣案施信毅所│ │ │ │ │戶、⑶於同年月15日晚上6 │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時40分許,匯款30,000元至│ │行存摺1本、交 │ │ │ │ │潘志航所有之上開帳戶、⑷│ │易明細1紙、金 │ │ │ │ │於同年月15日晚上6 時44分│ │融卡1張、印章1│ │ │ │ │許,匯款30,000元至潘志航│ │枚。 │ │ │ │ │所有之上開帳戶、⑸於同年│ │ │ │ │ │ │月15日晚上6 時47分許,匯│ │ │ │ │ │ │款12,000元至潘志航所有之│ │ │ │ │ │ │上開帳戶、⑹於同年月15日│ │ │ │ │ │ │晚上7 時4 分許,匯款30,0│ │ │ │ │ │ │00元至潘志航所有之上開帳│ │ │ │ │ │ │戶、⑺於同年月15日晚上7 │ │ │ │ │ │ │時5 分許,匯款9,000 元至│ │ │ │ │ │ │潘志航所有之上開帳戶,總│ │ │ │ │ │ │計匯款145,983 元 │ │ │ ├──┼────┼────┼────────────┼───┼───────┤ │ 16 │95年4 月│甲 庚 ○│於95年4 月14日以門號0972│130,08│⑴證人甲庚○於│ │ │15日 │ │332864號、0000000000號行│3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動電話撥打電話予甲庚○,│ │警卷第100 、10│ │ │ │ │並向甲庚○詐稱如欲交友應│ │1 頁參照)、 │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 │⑵中華郵政自動│ │ │ │ │,致甲庚○不疑有他陷於錯│ │櫃員機儲戶交易│ │ │ │ │誤,遂先後⑴於同年月15日│ │明細表1 紙及台│ │ │ │ │凌晨0 時10分許匯款29,983│ │北富邦銀行自動│ │ │ │ │元至施信毅所有之合作金庫│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表2 紙(警卷第│ │ │ │ │號帳戶、⑵於同年月15日上│ │102 頁參照)、│ │ │ │ │午7 時38分許及47分許,先│ │⑶扣案施信毅所│ │ │ │ │後匯款100,000 元及100 元│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至施信毅所有之台北富邦銀│ │行存摺1本、金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融卡1張、印章1│ │ │ │ │,總計匯款130,083元 │ │枚、交易明細1 │ │ │ │ │ │ │紙。 │ ├──┼────┼────┼────────────┼───┼───────┤ │ 17 │95年4 月│甲 午 ○│於95年4 月初至同年月17日│36,000│⑴證人甲午○於│ │ │17日 │ │多次撥打電話予甲午○,並│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向甲午○詐稱其抽中獎項,│ │警卷第105 、 │ │ │ │ │但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 │106 頁參照)、│ │ │ │ │領獎云云,致甲午○不疑有│ │⑵扣案楊清雲所│ │ │ │ │他陷於錯誤,遂於95年4 月│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17日 上午11時許匯款36,00│ │行存摺1本、金 │ │ │ │ │0 元至楊清雲所有之合作金│ │融卡1張、交易 │ │ │ │ │庫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 │明細1紙、印章1│ │ │ │ │884 號帳戶 │ │枚。 │ ├──┼────┼────┼────────────┼───┼───────┤ │ 18 │95年4 月│P ○ ○│於95年4 月18日以002-852-│274,50│⑴證人P○○於│ │ │19日、 │ │00000000號、000-000-0000│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4 月│ │606 號電話撥打電話予胡麗│ │警卷第108 、10│ │ │20日、 │ │華,並向P○○詐稱其抽中│ │9 頁參照)、 │ │ │95年4 月│ │獎項,但須先匯款至指定帳│ │⑵郵政跨行申請│ │ │21日 │ │戶始能領款云云,致P○○│ │書3 紙(警卷第│ │ │ │ │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先後│ │110 、111 、11│ │ │ │ │⑴於同年月19日匯款36,000│ │5 頁參照) │ │ │ │ │元至莊奉綺所有之高雄銀行│ │ │ │ │ │ │明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帳戶、⑵於同年月20日匯款│ │ │ │ │ │ │53,000元至施俊宇所有之新│ │ │ │ │ │ │竹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76│ │ │ │ │ │ │000000000 號帳戶、⑶於同│ │ │ │ │ │ │年月21日匯款185,500 元至│ │ │ │ │ │ │施俊宇所有之上開新竹商業│ │ │ │ │ │ │銀行帳戶,總計匯款274,50│ │ │ │ │ │ │0 元 │ │ │ ├──┼────┼────┼────────────┼───┼───────┤ │ 19 │95年4 月│午 ○ ○│於95年4 月22日以門號0930│29,000│⑴證人午○○於│ │ │22日、 │ │112554號行動電話與午○○│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5 月│ │聯絡,並向午○○詐稱如欲│ │警卷第117 、11│ │ │2 日 │ │性交易應先匯款至指定帳戶│ │8 頁參照)、 │ │ │ │ │云云,致午○○不疑有他陷│ │⑵台新銀行自動│ │ │ │ │於錯誤,遂先後⑴於同日晚│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上9 時4 分許,匯款3,000 │ │表2 紙及中國信│ │ │ │ │元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 │託客戶交易明細│ │ │ │ │28422號帳戶、⑵於同日晚 │ │表1 紙(警卷第│ │ │ │ │上11時11分許,再匯款6,00│ │119 頁參照) │ │ │ │ │0元至上開帳戶、⑶於同年5│ │ │ │ │ │ │月2日匯款20,000元至吳明 │ │ │ │ │ │ │忠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總計匯款29,000元 │ │ │ ├──┼────┼────┼────────────┼───┼───────┤ │ 20 │95年4 月│A ○ ○│於95年4 月23日撥打電話予│53,000│⑴證人A○○於│ │ │23日 │ │A○○,並向A○○詐稱其│ │警詢中之證述(│ │ │ │ │抽中獎項,但應先會匯款至│ │警卷第120 、 │ │ │ │ │指定帳戶始能領獎云云,致│ │121頁參照)、 │ │ │ │ │A○○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⑵扣案陳俐君所│ │ │ │ │遂匯款53,000元至陳俐君所│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有之合作金庫五甲分行帳號│ │行存摺1本、金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融卡1張。 │ ├──┼────┼────┼────────────┼───┼───────┤ │ 21 │95年4 月│壬 ○ ○│於95年4 月26日撥打電話予│3,000 │證人壬○○於警│ │ │26日 │ │壬○○聯絡,並向壬○○詐│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稱如欲援交應先匯款至指定│ │卷第126、127頁│ │ │ │ │帳戶云云,致壬○○不疑有│ │參照) │ │ │ │ │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匯款│ │ │ │ │ │ │3,000 元至王志賢所有之第│ │ │ │ │ │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6 號帳戶 │ │ │ ├──┼────┼────┼────────────┼───┼───────┤ │ 22 │95年5 月│戌 ○ ○│於95年5 月1 日撥打電話予│29,909│證人戌○○於警│ │ │1 日 │ │戌○○,並向戌○○詐稱如│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欲援交應先匯款至指定帳戶│ │卷第123 至125 │ │ │ │ │云云,致戌○○不疑有他陷│ │頁參照) │ │ │ │ │於錯誤,遂於同日匯款29,9│ │ │ │ │ │ │09元至王志賢所有之第一商│ │ │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6 號│ │ │ │ │ │ │帳戶 │ │ │ ├──┼────┼────┼────────────┼───┼───────┤ │ 23 │95年5 月│m ○ ○│於95年5 、6 月間撥打電話│185,12│⑴證人m○○於│ │ │2 日、 │ │予m○○,並向m○○詐稱│5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5 月│ │其抽中獎項,但應匯款至指│ │警卷第128 至13│ │ │3 日、 │ │定帳戶始能領款云云,致陳│ │0 頁參照)、 │ │ │95年5 月│ │國雄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 │⑵台中商業銀行│ │ │11日、 │ │先後⑴於95年5 月2 日匯款│ │入戶電匯通知單│ │ │95年5 月│ │36,000元至莊鳳綺所有之高│ │3 紙(警卷第13│ │ │16日 │ │雄銀行明誠分行帳號240210│ │1頁參照)、 │ │ │ │ │306707號帳戶、⑵於同年月│ │⑶扣案陳俐君所│ │ │ │ │3 日匯款50,000元至陳俐君│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所有之合作金庫五甲分行帳│ │行存摺1本、金 │ │ │ │ │號000000 0000000帳戶、⑶│ │融卡1張。 │ │ │ │ │於同年月11日匯款75,500元│ │ │ │ │ │ │至郭泰麟所有之日盛銀行高│ │ │ │ │ │ │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⑷於同年月16日匯│ │ │ │ │ │ │款23,625元至楊東洋所有之│ │ │ │ │ │ │合作金庫花蓮分行帳號0380│ │ │ │ │ │ │000000000 號帳戶,總計匯│ │ │ │ │ │ │款185,125元 │ │ │ ├──┼────┼────┼────────────┼───┼───────┤ │ 24 │95年5 月│Q ○ ○│於95年5 月5 日上午10時許│50,000│⑴證人Q○○於│ │ │5 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話撥打電話予Q○○,並向│ │警卷第139、140│ │ │ │ │Q○○詐稱係其友人欲借錢│ │頁參照)、 │ │ │ │ │周轉云云,致Q○○不疑有│ │⑵台中商業銀行│ │ │ │ │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匯款│ │無摺存款存入通│ │ │ │ │50,000 元至楊清雲所有之 │ │知聯1 紙(警卷│ │ │ │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 │第141 頁參照)│ │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 │ │⑶扣案楊清雲所│ │ │ │ │ │ │有之台中商銀存│ │ │ │ │ │ │摺1本、金融卡1│ │ │ │ │ │ │張、交易明細表│ │ │ │ │ │ │1紙。 │ ├──┼────┼────┼────────────┼───┼───────┤ │ 25 │95年5 月│y ○ ○│於95年5 月2 、3 日以門號│36,000│⑴證人y○○於│ │ │5 日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電話予y○○,並向y○○│ │警卷第145 至 │ │ │ │ │詐稱抽中獎項,但應先匯款│ │147頁參照)、 │ │ │ │ │至指定帳戶始能匯款云云,│ │⑵扣案陳俐君所│ │ │ │ │致y○○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遂於同年月5 日匯款36,0│ │行存摺1本、金 │ │ │ │ │00元至陳俐君所有之合作金│ │融卡1張。 │ │ │ │ │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 │ │ │ ├──┼────┼────┼────────────┼───┼───────┤ │ 26 │95年5 月│甲 B ○│於95年5 月間撥打電話予蘇│12,208│⑴證人甲B○於│ │ │5 日 │ │本發,並向甲B○詐稱如欲│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援交應先至自動櫃員機確認│ │警卷第148 、 │ │ │ │ │身份云云,致甲B○不疑有│ │149頁參照)、 │ │ │ │ │他陷於錯誤,遂於同年月5 │ │⑵扣案陳俐君所│ │ │ │ │日匯款12,208元至陳俐君所│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 │行存摺1本、金 │ │ │ │ │41812 號帳戶 │ │融卡1張。 │ ├──┼────┼────┼────────────┼───┼───────┤ │ 27 │95年5 月│寅 ○ ○│於95年5 月5 日以門號0910│219,98│⑴證人寅○○於│ │ │6 日、 │ │605714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3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5 月│ │予寅○○,並向寅○○詐稱│ │警卷第132、133│ │ │7 日 │ │如欲援交應先至自動櫃員機│ │頁參照)、 │ │ │ │ │確認身份云云,致寅○○不│ │⑵中國信託交易│ │ │ │ │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先後⑴│ │明細表1 紙及台│ │ │ │ │於同年月6 日凌晨3 、4 時│ │新銀行自動櫃員│ │ │ │ │許陸續匯款99,000元、51,0│ │機交易明細表3 │ │ │ │ │00元及40,000元至吳江育所│ │紙(警卷第136 │ │ │ │ │有之台新銀行三重分行帳號│ │頁參照)、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 │⑶扣案吳江育所│ │ │ │ │於同年月7 日凌晨0 時20分│ │有之台新銀行存│ │ │ │ │許匯款29,983元至王志賢所│ │摺1本、金融卡1│ │ │ │ │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 │張、交易明細1 │ │ │ │ │41952 號帳戶,總計匯款 │ │紙、印章1枚。 │ │ │ │ │219,983元 │ │ │ ├──┼────┼────┼────────────┼───┼───────┤ │ 28 │95年5 月│宙 ○ ○│於95年5 月11日凌晨1 時30│21,000│⑴證人宙○○於│ │ │11日 │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行動電話聯絡宙○○,並向│ │警卷第150 、15│ │ │ │ │宙○○詐稱如欲援交應先匯│ │1 頁參照)、 │ │ │ │ │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李清│ │⑵台北富邦銀行│ │ │ │ │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先│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後⑴於同日下午3 時45分許│ │明細表(警卷第│ │ │ │ │匯款8,000 元至邱佳星所有│ │153頁參照) │ │ │ │ │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682168│ │ │ │ │ │ │060622帳戶、⑵於同日晚上│ │ │ │ │ │ │6 時59分許再匯款13,000元│ │ │ │ │ │ │至上開帳戶,總計匯款21,0│ │ │ │ │ │ │00元 │ │ │ ├──┼────┼────┼────────────┼───┼───────┤ │ 29 │95年5 月│甲 戌 ○│於95年5 月13日以電話與蕭│9,140 │證人甲戌○於警│ │ │13日 │ │百川聯絡,並向甲戌○詐稱│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如欲援交應先匯款至指定帳│ │卷第154 至156 │ │ │ │ │戶云云,致甲戌○不疑有他│ │頁參照) │ │ │ │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匯款9,│ │ │ │ │ │ │140 元至簡韻怡所有之中國│ │ │ │ │ │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 │7702號帳戶 │ │ │ ├──┼────┼────┼────────────┼───┼───────┤ │ 30 │95年5 月│甲 辛 ○│於95年5 月14日以門號0910│22,093│⑴證人甲辛○於│ │ │14日 │ │605714號行動電話撥打予劉│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治陞,並向甲辛○詐稱如欲│ │警卷第451 、45│ │ │ │ │援交應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 │2 頁參照)、 │ │ │ │ │云,致甲辛○不疑有他陷於│ │⑵萬泰商銀自動│ │ │ │ │錯誤,遂先後⑴於同日凌晨│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2 時29分許匯款12,195元至│ │表2 紙(第454 │ │ │ │ │梁志陽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 │頁參照)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⑵於同日凌晨2 時51分│ │ │ │ │ │ │許再匯款9,898 元至上開帳│ │ │ │ │ │ │戶,總計匯款22,093元 │ │ │ ├──┼────┼────┼────────────┼───┼───────┤ │ 31 │95年5 月│c ○ ○│於95年5 月19日撥打電話予│75,000│⑴證人c○○於│ │ │19日 │ │c○○,並向c○○詐稱其│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抽中獎項,但應先匯款至指│ │警卷第163 至16│ │ │ │ │定帳戶始能領獎云云,致郭│ │5 頁參照)、 │ │ │ │ │建鴻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 │⑵郵政跨行匯款│ │ │ │ │於同日匯款75,000元至楊東│ │申請書1 紙(警│ │ │ │ │洋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380│ │卷第167 頁參照│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⑶扣案楊東洋所│ │ │ │ │ │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交易 │ │ │ │ │ │ │明細表1紙、印 │ │ │ │ │ │ │章1枚。 │ ├──┼────┼────┼────────────┼───┼───────┤ │ 32 │95年5 月│甲 申 ○│於95年5 月20日以00000000│2,628,│⑴證人甲申○於│ │ │23日、 │ │203055號、00000000000000│00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5 月│ │號、00000000000000號、00│ │警卷第168 至17│ │ │24日、 │ │000000000000號、00000000│ │0 頁參照)、 │ │ │95年5 月│ │807837號、000000000 號、│ │⑵郵政國內匯款│ │ │25日、 │ │0000000000號等電話與鄭藏│ │執據1 紙及台灣│ │ │95年5 月│ │麟聯絡,並向甲申○詐稱其│ │銀行匯款回條聯│ │ │29日 │ │抽中獎項,但須匯款至指定│ │4 紙(警卷第17│ │ │ │ │帳戶始能領款云云,致鄭藏│ │3 至177 頁參照│ │ │ │ │麟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先│ │) │ │ │ │ │後⑴於95年5 月23日下午1 │ │ │ │ │ │ │時11分許,匯款58,000元至│ │ │ │ │ │ │阮智青所有之郵局帳號0021│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⑵於同│ │ │ │ │ │ │日下午2 時58分許,再匯款│ │ │ │ │ │ │70,000元至阮智青所有之上│ │ │ │ │ │ │開帳戶、⑶於同年月24日上│ │ │ │ │ │ │午9 時51分許,匯款15,000│ │ │ │ │ │ │0 元至徐振忠所有之新興郵│ │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⑷於同年月25日上午11│ │ │ │ │ │ │時33分許,匯款550,000 元│ │ │ │ │ │ │至黃智偉所有之林邊郵局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⑸於同年月29日匯款1,800,│ │ │ │ │ │ │000 元至楊振興所有之台中│ │ │ │ │ │ │商業銀行健行分行帳號0172│ │ │ │ │ │ │00000000號帳戶,總計匯款│ │ │ │ │ │ │2,628,000 元 │ │ │ ├──┼────┼────┼────────────┼───┼───────┤ │ 33 │95年5 月│戊 ○ ○│於95年5 月24日上午11時許│160,00│⑴證人戊○○於│ │ │24日 │ │以00-00000000 電話與王智│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玉聯絡,並向黃智玉詐稱其│ │警卷第182 、18│ │ │ │ │身份證遭冒用,應匯款至指│ │3 頁參照)、 │ │ │ │ │定帳戶云云,致戊○○不疑│ │⑵郵局存款明細│ │ │ │ │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匯│ │1 紙(警卷第18│ │ │ │ │款160,000 元至徐振忠所有│ │5 頁參照) │ │ │ │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34 │95年5 月│e ○ ○│於95年5 月28日凌晨1 時許│90,000│⑴證人e○○於│ │ │28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元 │警詢中所為之證│ │ │ │ │話撥打電話予e○○,並向│ │述(警卷第189 │ │ │ │ │e○○詐稱如欲交友應先確│ │、190 頁參照)│ │ │ │ │認財力證明云云,致e○○│ │⑵中國信託商業│ │ │ │ │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 │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日凌晨2 時43分至50分許,│ │4 紙(警卷第19│ │ │ │ │先後匯款30,000元、30,000│ │1頁參照)、 │ │ │ │ │元 、21,000元及9,000 元 │ │⑶扣案高雅蕙所│ │ │ │ │至高雅蕙所有之中國信託商│ │有之中國信託商│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業銀行金融卡1 │ │ │ │ │帳戶,總計匯款90,000 元 │ │張、存摺1本、 │ │ │ │ │ │ │印章1枚。 │ ├──┼────┼────┼────────────┼───┼───────┤ │ 35 │95年5 月│w ○ ○│於95年5 月29日以門號0927│1,246,│證人w○○於警│ │ │29日 │ │279845號行動電話與w○○│394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聯絡,並向w○○詐稱其帳│ │卷第194 、195 │ │ │ │ │戶為人頭帳戶,因欲清查其│ │頁參照) │ │ │ │ │資金流向,應申請網路銀行│ │ │ │ │ │ │帳戶云云,致w○○不疑有│ │ │ │ │ │ │他陷於錯誤,依指示申辦,│ │ │ │ │ │ │並將網路銀行之帳戶及密碼│ │ │ │ │ │ │告知歹徒,因此歹徒先後⑴│ │ │ │ │ │ │於同日上午11時22分許,自│ │ │ │ │ │ │行自w○○永和中山路郵局│ │ │ │ │ │ │帳戶轉出794,200 元至第一│ │ │ │ │ │ │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531 號帳戶、⑵於同日下午│ │ │ │ │ │ │3 時30分許,自w○○彰化│ │ │ │ │ │ │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先後轉出│ │ │ │ │ │ │212,017 元及240,177 元至│ │ │ │ │ │ │黃智偉所有之林邊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總│ │ │ │ │ │ │計匯款1,246,394 元 │ │ │ ├──┼────┼────┼────────────┼───┼───────┤ │ 36 │95年6 月│丑 ○ ○│於95年5 月30日上午10時30│89,200│⑴證人丑○○於│ │ │2 日、 │ │分許,以0000000000號、0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6 月│ │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 │警卷第197 、19│ │ │6 日 │ │26等電話與丑○○聯絡,並│ │8 頁參照)、 │ │ │ │ │向丑○○詐稱其抽中獎項,│ │⑵台北第一信用│ │ │ │ │但領獎前應先匯款至指定帳│ │合作社跨行匯款│ │ │ │ │戶云云,致丑○○不疑有他│ │申請書1 紙及華│ │ │ │ │陷於錯誤,遂先後⑴於同年│ │南商業銀行匯款│ │ │ │ │6 月2 日下午2 時許,匯款│ │回條聯1 紙(警│ │ │ │ │36,100元至許正輝所有之台│ │卷第201 頁參照│ │ │ │ │東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20100│ │)、 │ │ │ │ │154588號帳戶、⑵於同年月│ │⑶扣案許正輝所│ │ │ │ │6日下午2時許,匯款53,100│ │有之台東中小企│ │ │ │ │元至黃聖安所有之新竹國際│ │銀存摺1本、印 │ │ │ │ │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7420│ │章1枚 、金融卡│ │ │ │ │0000000號帳戶,總計匯款 │ │1張。 │ │ │ │ │89,200元 │ │ │ ├──┼────┼────┼────────────┼───┼───────┤ │ 37 │95年6 月│乙 ○ ○│於95年6 月2 日以電話與王│389,10│⑴證人乙○○於│ │ │2 日、 │ │月芬聯絡,並向乙○○詐稱│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6 月│ │欲借款予乙○○,但應先匯│ │警卷第227 、22│ │ │6 日、 │ │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王月│ │8 頁參照)、 │ │ │95年6 月│ │芬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先│ │⑵郵政國內匯款│ │ │7 日、 │ │後⑴於同日上午10時37分許│ │執據5 紙(警卷│ │ │95年6 月│ │,匯款140,000 元至鄭惠蘭│ │第229 、231 至│ │ │15日 │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 │234頁參照) │ │ │ │ │7255號帳戶、⑵於同日下午│ │ │ │ │ │ │4 時34分許,匯款89,100元│ │ │ │ │ │ │至林政賢所有之郵局帳號00│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⑶於│ │ │ │ │ │ │同年月6 日上午9 時55分許│ │ │ │ │ │ │匯款55,000元至林政賢所有│ │ │ │ │ │ │之前開郵局帳戶、⑷於同年│ │ │ │ │ │ │月7 日中午12時12分許,匯│ │ │ │ │ │ │款45,000元至鄭惠蘭所有之│ │ │ │ │ │ │上開郵局帳號、⑸於同年月│ │ │ │ │ │ │15日匯款60,000元至張孟喬│ │ │ │ │ │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 │8188號帳戶,總計匯款3,89│ │ │ │ │ │ │100元 │ │ │ ├──┼────┼────┼────────────┼───┼───────┤ │ 38 │95年6 月│t ○ ○│於95年6 月6 日以電話與黃│51,480│⑴證人t○○於│ │ │6 日 │ │勤雅聯絡,並向t○○詐稱│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如欲申辦貸款應先投保云云│ │警卷第204 、20│ │ │ │ │,致t○○不疑有他陷於錯│ │5 頁參照)、 │ │ │ │ │誤,遂先後⑴於同日上午8 │ │⑵匯款單2 紙(│ │ │ │ │時30分許,匯款23,400元至│ │警卷第206 頁參│ │ │ │ │譚如娟所有之新豐郵局帳號│ │照)、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⑵於│ │⑶報紙小廣告1 │ │ │ │ │同日上午9 時58分許,匯款│ │紙(警卷第209 │ │ │ │ │28,080元至林政賢所有之東│ │頁參照) │ │ │ │ │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總計匯款51,480元│ │ │ ├──┼────┼────┼────────────┼───┼───────┤ │ 39 │95年6 月│甲 地 ○│於95年6 月7 日下午3 、4 │12,361│⑴證人甲地○於│ │ │7 日 │ │時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行動電話與甲地○聯絡,並│ │警卷第211 、21│ │ │ │ │向甲地○詐稱如欲援交應先│ │2 頁參照)、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簡│ │⑵台北富邦銀行│ │ │ │ │上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 │交易明細單(警│ │ │ │ │於同日下午4 時54分許,匯│ │卷第214 頁參照│ │ │ │ │款3 筆共12,361元至焦惠民│ │)、 │ │ │ │ │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17│ │⑶扣案焦惠民所│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有之華南銀行存│ │ │ │ │ │ │摺1本、印章1枚│ ├──┼────┼────┼────────────┼───┼───────┤ │ 40 │95年6 月│g ○ ○│於95年6 月9 日以門號0921│60,000│⑴證人g○○於│ │ │9 日 │ │807271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予g○○,並向g○○詐稱│ │警卷第216 、21│ │ │ │ │如欲援交應先至自動櫃員機│ │7 頁參照)、 │ │ │ │ │操作以確認身份云云,致陳│ │⑵台北富邦銀行│ │ │ │ │信輔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 │交易明細單3 紙│ │ │ │ │先後⑴於同日晚上6 時2 分│ │(警卷第219 頁│ │ │ │ │許,匯款34,000元至劉邦主│ │參照)、 │ │ │ │ │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71│ │⑶扣案金曉元所│ │ │ │ │0000000000號帳戶、⑵於同│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日晚上8 時14分至25分許,│ │行存摺1本、金 │ │ │ │ │匯款24,000元及2,000 元至│ │融卡1張、交易 │ │ │ │ │金曉元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 │明細表1紙、印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章1枚、 │ │ │ │ │總計匯款60,000元 │ │⑷扣案劉邦主所│ │ │ │ │ │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交易 │ │ │ │ │ │ │明細表1指、印 │ │ │ │ │ │ │章1枚。 │ ├──┼────┼────┼────────────┼───┼───────┤ │ 41 │95年6 月│辰 ○ ○│於95年6 月14日晚上11時許│198,00│⑴證人辰○○於│ │ │15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號、09│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宗│ │警卷第235 、23│ │ │ │ │翰聯絡,並向辰○○詐稱如│ │6 頁參照)、 │ │ │ │ │欲援交應先至自動櫃員機操│ │⑵證人蔡志信於│ │ │ │ │作以確認身份云云,致吳宗│ │警詢中之證述 (│ │ │ │ │翰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 │偵三卷第73至77│ │ │ │ │同年月15日凌晨0 時36分許│ │頁參照)、 │ │ │ │ │至2 時17分許先後匯款共8 │ │⑶台北富邦銀行│ │ │ │ │筆、金額合計198,000 元至│ │交易明細單8 紙│ │ │ │ │蔡志信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 │(警卷第237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238 頁參照) │ ├──┼────┼────┼────────────┼───┼───────┤ │ 42 │95年6 月│甲 丑 ○│於95年6 月15日下午3 時許│35,000│⑴證人甲丑○於│ │ │15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號、09│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 │警卷第240 、24│ │ │ │ │等行動電話聯絡甲丑○,並│ │1 頁參照)、 │ │ │ │ │向甲丑○詐稱其遭冒名刷卡│ │⑵郵政國內匯款│ │ │ │ │,應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云│ │執據1 紙(警卷│ │ │ │ │云,致甲丑○不疑有他陷於│ │第242頁參照) │ │ │ │ │錯誤,遂於同日下午4 時49│ │⑶扣案孫志龍所│ │ │ │ │分許,匯款35,000元至孫志│ │之郵局金融卡1 │ │ │ │ │龍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 │張。 │ │ │ │ │273864號帳戶 │ │ │ ├──┼────┼────┼────────────┼───┼───────┤ │ 43 │95年6 月│黃 ○ ○│於95年6 月17日晚上11時許│47,000│⑴證人黃○○於│ │ │18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電話與黃○○聯絡,並向李│ │警卷第249 、25│ │ │ │ │睿平詐稱如欲一夜情應先匯│ │0 頁參照)、 │ │ │ │ │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李睿│ │⑵台北富邦銀行│ │ │ │ │平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 │交易明細單2 紙│ │ │ │ │同年月18日凌晨0 時許,先│ │(警卷第251 頁│ │ │ │ │後匯款46,000元及1,000 元│ │參照)、 │ │ │ │ │至張家維所有之台北富邦銀│ │⑶扣案張家維所│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總計匯款47,000元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印章1│ │ │ │ │ │ │枚。 │ ├──┼────┼────┼────────────┼───┼───────┤ │ 44 │95年6 月│S ○ ○│於95年6 月17日中午12時許│44,600│⑴證人S○○於│ │ │19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話與S○○聯絡,並向倪紹│ │警卷第255 、25│ │ │ │ │文詐稱如欲貸款應先繳交保│ │6 頁參照)、 │ │ │ │ │費云云,致S○○不疑有他│ │⑵郵政國內匯款│ │ │ │ │陷於錯誤,遂於95年6 月19│ │執據1 紙(警卷│ │ │ │ │日中午12時31分許匯款44,6│ │第258頁參照) │ │ │ │ │00元至張孟喬所有之郵局帳│ │ │ │ │ │ │號00000000008188 號帳戶 │ │ │ ├──┼────┼────┼────────────┼───┼───────┤ │ 45 │95年6 月│辛 ○ ○│於95年6 月20日晚上9 時許│110,98│⑴證人辛○○於│ │ │20日、 │ │,在網路聊天室向辛○○詐│3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6 月│ │稱如欲援交應先匯款至指定│ │警卷第260 、26│ │ │21日 │ │帳戶云云,致辛○○不疑有│ │1 頁參照)、 │ │ │ │ │他陷於錯誤,遂先後⑴於同│ │⑵中國信託商業│ │ │ │ │日晚上11時29分許,匯款29│ │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983 元至歐玉寶所有之第一│ │1 紙及臺北富邦│ │ │ │ │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 │銀行交易明細單│ │ │ │ │3845號帳戶、⑵於同年月21│ │2 紙(警卷第26│ │ │ │ │日凌晨0 時24分至31分許,│ │5頁參照)、 │ │ │ │ │先後匯款50,000元及31,000│ │⑶扣案歐玉寶所│ │ │ │ │元至歐玉寶所有之台北富邦│ │有之第一商業銀│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行金融卡1張、 │ │ │ │ │戶,總計匯款110,983 元 │ │存摺1本印章1枚│ │ │ │ │ │ │、 │ │ │ │ │ │ │⑷扣案歐玉寶所│ │ │ │ │ │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 │ │行金融卡1張、 │ │ │ │ │ │ │存摺1本、印章1│ │ │ │ │ │ │枚。 │ ├──┼────┼────┼────────────┼───┼───────┤ │ 46 │95年6 月│甲 黃 ○│於95年6 月26日向甲黃○詐│16,000│⑴證人甲黃○於│ │ │26日 │ │稱其抽中獎項,但須先匯款│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至指定帳戶始能領獎云云,│ │警卷第267 、26│ │ │ │ │致甲黃○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8 頁參照)、 │ │ │ │ │,遂於同日下午2 時14分許│ │⑵郵政國內匯款│ │ │ │ │,匯款16,000元至蔡志信所│ │執據1 紙(警卷│ │ │ │ │有之高雄站前郵局帳號0041│ │第270頁參照) │ │ │ │ │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47 │95年6 月│d ○ ○│於95年6 月27日上午10時30│8,445,│⑴證人d○○於│ │ │27日、 │ │分許,以電話聯絡d○○,│00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6 月│ │並向d○○詐稱其信用卡遭│ │警卷第272 、27│ │ │28日、 │ │人盜領,應將存款領出並存│ │3 頁參照)、 │ │ │ │ │入指定帳戶由檢察官統一保│ │⑵郵政國內匯款│ │ │ │ │管云云,致d○○不疑有他│ │執據2 紙及合作│ │ │ │ │陷於錯誤,遂先後⑴於同日│ │金庫存款憑條2 │ │ │ │ │下午3 時24分許,匯款1,25│ │紙(警卷第274 │ │ │ │ │0,000 元至楊世偉所有之郵│ │至277頁參照)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⑵於同日下午3 時27分│ │ │ │ │ │ │許,再匯款1,250,000 元至│ │ │ │ │ │ │鍾國楨所有之郵局帳號0041│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⑶於同│ │ │ │ │ │ │日匯款945,000 元至賴信文│ │ │ │ │ │ │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57087│ │ │ │ │ │ │0000000 號帳戶、⑷於同年│ │ │ │ │ │ │月28日匯款2,500,000 元至│ │ │ │ │ │ │陳智仁所有之合作金庫0351│ │ │ │ │ │ │000000000 號帳戶、⑸於同│ │ │ │ │ │ │年月28日匯款2,500,000 元│ │ │ │ │ │ │至孫志龍所有之合作金庫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⑹於同年月29日匯款4,980,│ │ │ │ │ │ │000 元至賴信文所有之上開│ │ │ │ │ │ │合作金庫帳戶,但因銀行行│ │ │ │ │ │ │員發現有異而凍結,總計匯│ │ │ │ │ │ │款8,445,000元 │ │ │ ├──┼────┼────┼────────────┼───┼───────┤ │ 48 │95年6 月│K ○ ○│於95年6 月28日晚上11時30│1,100 │⑴證人K○○於│ │ │28日 │ │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行動電話與K○○聯絡,並│ │警卷第278 、 │ │ │ │ │向K○○詐稱如欲性交易應│ │279頁參照)、 │ │ │ │ │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確認│ │⑵扣案黃建儒所│ │ │ │ │身份云云,致K○○不疑有│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他陷於錯誤,遂同日匯款1,│ │行存摺1本、信 │ │ │ │ │100 元至黃建儒所有之台北│ │用卡明細1紙。 │ │ │ │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49 │95年6 月│u ○ ○│於95年6 月間以電話聯絡黃│178,00│⑴證人u○○於│ │ │28日、 │ │榮一,並向u○○詐稱其帳│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7 月│ │戶存款有問題,應匯款至指│ │警卷第280 、28│ │ │4 日、 │ │定帳戶云云,致u○○不疑│ │1 頁參照)、 │ │ │95年7 月│ │有他陷於錯誤,遂先後⑴於│ │⑵證人鄭惠蘭於│ │ │5 日、 │ │同年6 月28日晚上8 時29分│ │警詢中之證述 (│ │ │95年7 月│ │許,匯款61,000元至朱憶雯│ │偵三卷第68至72│ │ │14日 │ │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71│ │頁參照)、 │ │ │ │ │0000000000號帳戶、⑵於同│ │⑵第一銀行交易│ │ │ │ │年7 月4 日下午4 時許,匯│ │明細單2 紙及台│ │ │ │ │款項50,000元至鄭惠蘭所有│ │北富邦銀行交易│ │ │ │ │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420168│ │明細單2 紙(警│ │ │ │ │067991 號帳戶、⑶於同年7│ │卷第282 頁參照│ │ │ │ │月5 日晚上6 時43分許,匯│ │)、 │ │ │ │ │款12,000元至沈家銘所有之│ │⑶扣案鄭惠蘭所│ │ │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449 號帳戶、⑷於同年7 月│ │行存摺1本、金 │ │ │ │ │14日凌晨3 時14分許,匯款│ │融卡1張、交易 │ │ │ │ │55,000元至劉姿良所有之第│ │明細表1紙。 │ │ │ │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8 號帳戶,總計匯款178,00│ │ │ │ │ │ │0 元 │ │ │ ├──┼────┼────┼────────────┼───┼───────┤ │ 50 │95年7 月│p ○ ○│於95年7 月5 日以00000000│80,000│⑴證人p○○於│ │ │5日 │ │39號行動電話聯絡p○○,│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並向p○○詐稱如欲見面應│ │警卷第222 至22│ │ │ │ │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確認│ │4 頁參照)、 │ │ │ │ │身份云云,致p○○不疑有│ │⑵第一銀行交易│ │ │ │ │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晚上│ │明細單1 紙(警│ │ │ │ │10時30分許匯款80,000元至│ │卷第225 頁參照│ │ │ │ │沈家銘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51 │95年7 月│j ○ ○│於95年7月5日以門號093854│103,99│⑴證人j○○於│ │ │5 日、 │ │7959號、0000000000號行動│8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7 月│ │電話與j○○聯絡,並向陳│ │警卷第286 、28│ │ │6 日 │ │美雄詐稱如欲性交易應先依│ │7 頁參照)、 │ │ │ │ │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⑵台北富邦銀行│ │ │ │ │致j○○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交易明細單4 紙│ │ │ │ │,遂先後於同日及翌日⑴匯│ │及復華商業銀行│ │ │ │ │款23,200元至黃聖安所有之│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 │明細單3 紙(警│ │ │ │ │6909號帳戶、⑵匯款80,798│ │卷第289 至291 │ │ │ │ │元至洪思敏所有之台北富邦│ │頁參照)、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⑶報紙分類廣告│ │ │ │ │戶,總計匯款103,998元 │ │1 紙(警卷第29│ │ │ │ │ │ │3 頁參照) │ ├──┼────┼────┼────────────┼───┼───────┤ │ 52 │95年7 月│甲 卯 ○│於95年7 月7 日以電話聯絡│100,00│⑴證人甲卯○於│ │ │7 日 │ │蘇全泰,並向蘇全泰詐稱係│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黑道兄弟,因跑路須跑路費│ │警卷第294 、29│ │ │ │ │,要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5 頁參照)、 │ │ │ │ │,致蘇全泰不疑有他陷於錯│ │⑵郵政國內匯款│ │ │ │ │誤,遂於同日下午4 時2 分│ │執據1 紙(警卷│ │ │ │ │許,匯款100,000 元至方中│ │第298頁參照) │ │ │ │ │平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 │115609號帳戶 │ │ │ ├──┼────┼────┼────────────┼───┼───────┤ │ 53 │95年7 月│甲 丙 ○│於95年7 月8 日晚上8 時許│20,000│⑴證人甲丙○於│ │ │8 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電話與甲丙○聯絡,並向廖│ │警卷第301至304│ │ │ │ │家興詐稱如欲伴遊唱歌應先│ │頁參照)、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以確認身│ │⑵台新銀行自動│ │ │ │ │份云云,致甲丙○不疑有他│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晚上9 │ │單1 紙(警卷第│ │ │ │ │時許接續匯款9,000 元、1,│ │306頁參照)、 │ │ │ │ │000 元及10,000元至張家維│ │⑶扣案張家維所│ │ │ │ │所有之台新銀行新莊分行帳│ │有之台新銀行存│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摺1本、交易明 │ │ │ │ │總計匯款20,000元 │ │細表1紙、印章1│ │ │ │ │ │ │枚、金融卡1張 │ ├──┼────┼────┼────────────┼───┼───────┤ │ 54 │95年7 月│甲 酉 ○│於95年7 月10日向甲酉○詐│10,983│⑴證人甲酉○於│ │ │10日 │ │稱應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致甲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警卷第307 、 │ │ │ │ │,遂於同日匯款10,983元至│ │308頁參照)、 │ │ │ │ │方中平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 │⑵扣案方中平所│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交易 │ │ │ │ │ │ │明細表1紙。 │ ├──┼────┼────┼────────────┼───┼───────┤ │ 55 │95年7 月│甲 未 ○│於95年7 月11日中午12時許│5,000 │證人甲未○於警│ │ │11日 │ │以電話聯絡甲未○,並向鄭│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哲安詐稱係其友人欲借款云│ │卷第311 至313 │ │ │ │ │云,致甲未○不疑有他陷於│ │頁參照) │ │ │ │ │錯誤,遂於同日匯款5,000 │ │ │ │ │ │ │元至蕭智化所有之台灣中小│ │ │ │ │ │ │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56 │95年7 月│甲 乙 ○│於95年7 月12日上午11時許│6,540,│⑴證人甲乙○於│ │ │12日、 │ │,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00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7 月│ │電話與甲乙○聯絡,並向廖│ │警卷第314 、31│ │ │13日 │ │美珠詐稱其遭他人盜刷,需│ │5 頁參照)、 │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以受監管云│ │⑵郵政跨行匯款│ │ │ │ │云,致甲乙○不疑有他陷於│ │申請書3 紙、合│ │ │ │ │錯誤,遂先後⑴於同日下午│ │作金庫存款憑條│ │ │ │ │3 時許,匯款930,000 元至│ │1 紙及第一銀行│ │ │ │ │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帳號│ │匯款申請書回條│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⑵同│ │1 紙(警卷第31│ │ │ │ │年月13日上午11時許,匯款│ │7至319頁參照)│ │ │ │ │1,990,000 元至上開同一帳│ │ │ │ │ │ │戶、⑶於同年月13日上午11│ │ │ │ │ │ │時30分許,匯款1,330,000 │ │ │ │ │ │ │元至黃志仲所有之合作金庫│ │ │ │ │ │ │太平支庫帳號000000000000│ │ │ │ │ │ │8 號帳戶、⑷於同年月13日│ │ │ │ │ │ │下午1時許,匯款2,290,000│ │ │ │ │ │ │至陳智仁所有之合作金庫憲│ │ │ │ │ │ │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總計匯款6,540,00│ │ │ │ │ │ │0 元 │ │ │ ├──┼────┼────┼────────────┼───┼───────┤ │ 57 │95年7 月│甲 子 ○│於95年7 月13日以門號0922│10,000│⑴證人甲子○於│ │ │13日 │ │894093號行動電話向甲子○│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詐稱網路購物需匯款至指定│ │警卷第322、323│ │ │ │ │帳戶云云,至甲子○不疑有│ │頁參照)、 │ │ │ │ │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上午│ │⑵被害人甲子○│ │ │ │ │11時13分許,匯款10,000元│ │之存摺影本1 紙│ │ │ │ │至方中平所有之合作金庫帳│ │及中華郵政公司│ │ │ │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1 紙(警│ │ │ │ │ │ │卷第326 頁參照│ │ │ │ │ │ │)、 │ │ │ │ │ │ │⑶扣案方中平所│ │ │ │ │ │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交易 │ │ │ │ │ │ │明細表1紙。 │ ├──┼────┼────┼────────────┼───┼───────┤ │ 58 │95年7 月│G ○ ○│於95年7 月14日以00000000│約460,│⑴證人G○○於│ │ │14日、 │ │81號、00-00000000 號、00│00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7 月│ │000000000000號、00000000│ │警卷第327 、32│ │ │19日、 │ │291145號電話與G○○聯絡│ │8 頁參照)、 │ │ │95年7 月│ │,並向G○○詐稱其抽中獎│ │⑵第一商業銀行│ │ │21日、 │ │項,但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 │匯款申請書回條│ │ │95年7 月│ │始能領獎云云,致G○○不│ │2 紙、郵政跨行│ │ │26日 │ │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先後⑴│ │匯款申請書1 紙│ │ │ │ │於同日匯款36,000元至楊東│ │及合作金庫存款│ │ │ │ │洋所有之合作金庫花蓮分行│ │憑條3 紙(警卷│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第332 至335 頁│ │ │ │ │、⑵同年月19日匯款53,000│ │參照)、 │ │ │ │ │元至陳小玲所有之合作金庫│ │⑶詐騙資料1 紙│ │ │ │ │東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 │(警卷第335 頁│ │ │ │ │381號帳戶、⑶於同年月21 │ │參照)、 │ │ │ │ │日匯款111,600元至黃明英 │ │⑷扣案陳小玲所│ │ │ │ │所有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基│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 │行存摺1本、金 │ │ │ │ │號、⑷於95年7月26日匯款 │ │融卡1張、印章1│ │ │ │ │不詳金額之款項至鍾達德所│ │枚、 │ │ │ │ │有之合作金庫龍潭分行帳號│ │⑸扣案楊東洋所│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總 │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計匯款約460,000元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交易 │ │ │ │ │ │ │明細表1紙、印 │ │ │ │ │ │ │章1枚、 │ │ │ │ │ │ │⑹扣案鍾達德所│ │ │ │ │ │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 │ │行存摺1紙、金 │ │ │ │ │ │ │融卡1張、 │ │ │ │ │ │ │⑺扣案黃明英所│ │ │ │ │ │ │有之台北國際商│ │ │ │ │ │ │業銀行存摺1本 │ │ │ │ │ │ │、金融卡1張、 │ │ │ │ │ │ │印章1枚 │ ├──┼────┼────┼────────────┼───┼───────┤ │ 59 │95年7 月│M ○ ○│於95年7 月14日下午3 時15│2,400,│證人M○○於警│ │ │14日 │ │分許,以0000000000號、09│000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00000000號電話與M○○聯│ │卷第337 、338 │ │ │ │ │絡,並向M○○詐稱其存款│ │頁參照) │ │ │ │ │遭盜領,應將存款匯至指定│ │ │ │ │ │ │帳戶云云,致M○○不疑有│ │ │ │ │ │ │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下午│ │ │ │ │ │ │3 時30分許,匯款2,400,00│ │ │ │ │ │ │0 匯至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60 │95年7月 │x ○ ○│於95年7 月中旬以電話聯絡│137,00│⑴證人x○○於│ │ │中旬 │ │x○○,並向x○○詐稱其│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抽中獎項,但須先匯款至指│ │警卷第340 至 │ │ │ │ │定帳戶始能領款云云,致楊│ │342頁參照) │ │ │ │ │芝碧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 │⑵扣案楊東洋所│ │ │ │ │先匯款36,000元至楊東洋所│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有之合作金庫鶯歌分行帳號│ │行存摺1本、金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復│ │融卡1張、交易 │ │ │ │ │匯款100,500 元至陳俐君所│ │明細表1紙、印 │ │ │ │ │有之合作金庫鶯歌分行帳號│ │章1枚、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總│ │⑶扣案陳俐君所│ │ │ │ │計匯款137,000元 │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 │ ├──┼────┼────┼────────────┼───┼───────┤ │ 61 │95年7 月│魏 進 平│於95年7 月16日以00000000│36,000│⑴證人即被害人│ │ │18日 │ │83號、0000000000號、07-3│元 │之女兒甲A○警│ │ │ │ │351235號及00000000000000│ │詢中之證述(警│ │ │ │ │號電話與魏進平聯絡,並向│ │卷第343 、344 │ │ │ │ │魏進平詐稱抽中獎項,但須│ │頁參照)、 │ │ │ │ │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領獎│ │⑵合作金庫存款│ │ │ │ │云云,致魏進平不疑有他陷│ │憑條1 紙(警卷│ │ │ │ │於錯誤,遂於同年月18日上│ │第347 頁參照)│ │ │ │ │午10時25分許,匯款36,000│ │ │ │ │ │ │元至楊東洋所有之合作金庫│ │ │ │ │ │ │花蓮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5309號帳戶 │ │ │ ├──┼────┼────┼────────────┼───┼───────┤ │ 62 │95年7 月│庚 ○ ○│於95年7 月18日以00000000│419,00│⑴證人庚○○於│ │ │18日、 │ │207565號、00000000000000│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7 月│ │號電話與庚○○聯絡,並向│ │警卷第348 至35│ │ │20日、 │ │庚○○詐稱抽中獎項,但須│ │0 頁參照)、 │ │ │95年7 月│ │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領獎│ │⑵證人蔡志信於│ │ │21日、 │ │云云,致庚○○不疑有他陷│ │警詢中之證述 (│ │ │95年7 月│ │於錯誤,遂先後⑴於同日中│ │偵三卷第73至77│ │ │24日、 │ │午12時27分許,匯款30,000│ │頁參照)、 │ │ │95年7 月│ │元至吳書賢所有之郵局帳號│ │⑶郵政國內匯款│ │ │25日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 │執據5 紙(警卷│ │ │ │ │於同年月20日上午9 時57分│ │第354 至358 頁│ │ │ │ │許,匯款63,000元至許進輝│ │參照)、 │ │ │ │ │所有之屏東公館郵局帳號00│ │⑷扣案陳文川所│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⑶於│ │有之郵局金融卡│ │ │ │ │同年月21日上午10時44分許│ │1張。 │ │ │ │ │,匯款210,000 至許進輝所│ │ │ │ │ │ │有之上開帳戶、⑷於同年月│ │ │ │ │ │ │24日下午2 時21分許,匯款│ │ │ │ │ │ │66,000至陳文川所有之中壢│ │ │ │ │ │ │忠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 │ │ │60號帳戶、⑸同年月25日匯│ │ │ │ │ │ │款50,000元至蔡玉霞所有之│ │ │ │ │ │ │台北長春路郵局帳號000167│ │ │ │ │ │ │00000000號帳戶,總計匯款│ │ │ │ │ │ │419,000元 │ │ │ ├──┼────┼────┼────────────┼───┼───────┤ │ 63 │95年7 月│巳 ○ ○│於95年7 月18日下午2 時許│15,000│證人巳○○於警│ │ │18日 │ │以電話與巳○○聯絡,並向│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巳○○詐稱係其親友借錢云│ │卷第361 、362 │ │ │ │ │云,致巳○○不疑有他陷於│ │頁參照) │ │ │ │ │錯誤,遂於同日匯款15,000│ │ │ │ │ │ │元至蕭智化所有之台灣中小│ │ │ │ │ │ │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64 │95年7 月│吳 瓊 雯│於95年7 月17日以詐騙電子│1,100 │⑴證人吳瓊雯於│ │ │18日 │ │郵件向吳瓊雯詐稱網路競標│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得標,應匯款至指定帳戶云│ │警卷第366、367│ │ │ │ │云,致吳瓊雯不疑有他陷,│ │頁參照)、 │ │ │ │ │遂於同年月18日匯款1,100 │ │⑵華南銀行存款│ │ │ │ │元至連貴雄所有之合作金庫│ │往來明細表1 紙│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卷第369 頁│ │ │ │ │ │ │參照)、 │ │ │ │ │ │ │⑶詐騙電子郵件│ │ │ │ │ │ │1 份(警卷第37│ │ │ │ │ │ │1 、372 頁參照│ │ │ │ │ │ │)、 │ │ │ │ │ │ │⑷扣案連貴雄所│ │ │ │ │ │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交易 │ │ │ │ │ │ │明細表1紙、印 │ │ │ │ │ │ │章1枚。 │ ├──┼────┼────┼────────────┼───┼───────┤ │ 65 │95年7 月│湯 素 華│於95年7 月18日上午10時許│10,000│證人湯素華於警│ │ │18日 │ │以電話聯絡湯素華,並向湯│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素華詐稱係其友人欲借款云│ │卷第373 至375 │ │ │ │ │云,致湯素華不疑有他陷於│ │頁參照) │ │ │ │ │錯誤,遂於同日匯款10,000│ │ │ │ │ │ │元至蕭智化所有之台灣中小│ │ │ │ │ │ │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66 │95年7 月│甲 丁 ○│於95年7 月18日以電話聯絡│20,000│⑴證人甲丁○於│ │ │18日 │ │甲丁○,並向甲丁○詐稱因│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約定援交讓小姐等過久應匯│ │警卷第376 、 │ │ │ │ │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廖誼│ │377頁參照) │ │ │ │ │松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 │⑵扣案黃麗卿所│ │ │ │ │同日凌晨3 時52分許,匯款│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20,000元至黃麗卿所有之台│ │行金融卡1張。 │ │ │ │ │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87號帳戶 │ │ │ ├──┼────┼────┼────────────┼───┼───────┤ │ 67 │95年7 月│B ○ ○│於95年7 月19日以門號0972│2,345 │證人B○○於警│ │ │19日 │ │025856號行動電話與B○○│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聯絡,並向B○○詐稱如欲│ │卷第379 至381 │ │ │ │ │援交應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頁參照) │ │ │ │ │以確認身份云云,致B○○│ │ │ │ │ │ │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 │ │ │ │ │ │日匯款2,345 元至蕭智化所│ │ │ │ │ │ │有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68 │95年7 月│i ○ ○│於95年7 月19日上午11時許│30,000│⑴證人i○○於│ │ │19日 │ │以電話聯絡i○○,並向陳│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美玲詐稱係其親友欲借款云│ │警卷第384 、38│ │ │ │ │云,致i○○不疑有他陷於│ │5 頁參照)、 │ │ │ │ │錯誤,遂於同日下午3 時15│ │⑵匯款申請書1 │ │ │ │ │分許,匯款30,000元至連貴│ │紙(警卷第388 │ │ │ │ │雄所有之合作金庫東台東分│ │頁參照)、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⑶扣案連貴雄所│ │ │ │ │戶 │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交易 │ │ │ │ │ │ │明細表1紙、印 │ │ │ │ │ │ │章1枚。 │ ├──┼────┼────┼────────────┼───┼───────┤ │ 69 │95年7 月│甲 甲 ○│於95年7 月間在網路上向葉│2,280 │⑴證人甲甲○於│ │ │19日 │ │佳囷詐稱網路競標得標,應│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葉│ │警卷第389 、39│ │ │ │ │佳囷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 │0頁參照)、 │ │ │ │ │於同日晚上9 時59分許,匯│ │⑵詐騙電子郵件│ │ │ │ │款2,280 元至李佳諭所有之│ │2 紙(警卷第39│ │ │ │ │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4 、398 頁參照│ │ │ │ │056388號帳戶 │ │)、 │ │ │ │ │ │ │⑶被害人甲甲○│ │ │ │ │ │ │之存摺影本1 紙│ │ │ │ │ │ │(警卷第397 頁│ │ │ │ │ │ │參照) │ │ │ │ │ │ │⑷扣案李佳諭所│ │ │ │ │ │ │有之板信商銀存│ │ │ │ │ │ │摺1本。 │ ├──┼────┼────┼────────────┼───┼───────┤ │ 70 │95年7 月│子 ○ ○│於95年7 月20日以電話聯絡│1元 │⑴證人子○○於│ │ │20日 │ │子○○,並向子○○詐稱係│ │警詢中之證述(│ │ │ │ │其客戶欲借款云云,致江欣│ │警卷第399、400│ │ │ │ │雄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 │頁參照)、 │ │ │ │ │同日匯款1 元至蕭智化所有│ │⑵被害人子○○│ │ │ │ │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1│ │之妻林淑芬之存│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摺影本1 紙(警│ │ │ │ │ │ │卷第401 頁參照│ │ │ │ │ │ │ ) │ ├──┼────┼────┼────────────┼───┼───────┤ │ 71 │95年7 月│卯 ○ ○│於95年7 月20日上午9 時40│4,000 │⑴證人卯○○於│ │ │20日 │ │分許以電話聯絡卯○○,並│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向卯○○詐稱係其友人欲借│ │警卷第402、403│ │ │ │ │款云云,致卯○○不疑有他│ │頁參照)、 │ │ │ │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上午9 │ │⑵第一銀行交易│ │ │ │ │時51分許匯款4,000 元至蕭│ │明細單1 紙(警│ │ │ │ │智化所有之台灣中小企業銀│ │卷第407 頁參照│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72 │95年7 月│天 ○ ○│於95年7 月20日上午10時許│80,000│⑴證人天○○於│ │ │20日 │ │以電話聯絡天○○,並向李│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玉珠詐稱係其友人欲借款云│ │警卷第408、409│ │ │ │ │云,致天○○不疑有他陷於│ │頁參照)、 │ │ │ │ │錯誤,遂於同日下午匯款50│ │⑵合作金庫存款│ │ │ │ │,000 元 及300,00元至連貴│ │憑條2 紙(警卷│ │ │ │ │雄所有之合作金庫東台東分│ │第410頁參照)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⑶扣案連貴雄所│ │ │ │ │戶,總計匯款80,000元 │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 │ │行存摺1紙、金 │ │ │ │ │ │ │融卡1張、交易 │ │ │ │ │ │ │明細表1紙、印 │ │ │ │ │ │ │章1枚。 │ ├──┼────┼────┼────────────┼───┼───────┤ │ 73 │95年7 月│f ○ ○│於95年7 月21日以門號0958│90,000│⑴證人f○○於│ │ │21日、 │ │823854號行動電話與f○○│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7 月│ │聯絡並向f○○詐稱係其友│ │警卷第419、420│ │ │24日、 │ │人欲借款云云,致f○○不│ │頁參照)、 │ │ │95年7 月│ │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先後⑴│ │⑵台北縣板橋市│ │ │25日 │ │於同日匯款20,000元至蕭智│ │農會匯款申請書│ │ │ │ │化所有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 紙、郵政國內│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匯款執據1 紙及│ │ │ │ │⑵於同年月24日匯款20,000│ │中國國際商業銀│ │ │ │ │至詹菘菖所有之郵局帳號00│ │行匯款申請書1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⑶於│ │紙(警卷第421 │ │ │ │ │同年月25日匯款50,000元至│ │至423 頁參照)│ │ │ │ │詹菘菖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 │ │ │ │ │ │,總計匯款90,000元 │ │ │ ├──┼────┼────┼────────────┼───┼───────┤ │ 74 │95年7 月│s ○ ○│於95年7 月22日以電話裡聯│160,00│⑴證人s○○於│ │ │22日、 │ │絡s○○,並向s○○詐稱│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7 月│ │係其友人因車禍急需用款云│ │警卷第434 、43│ │ │24日 │ │云,致s○○不疑有他陷於│ │5 頁參照)、 │ │ │ │ │錯誤,遂先後⑴於同日上午│ │⑵中華郵政公司│ │ │ │ │9 時50分許,匯款30,000元│ │儲戶自動櫃員機│ │ │ │ │至簡韻怡所有之中國信託商│ │交易明細表1 紙│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郵政國內匯款│ │ │ │ │帳戶、⑵於同年月24日匯款│ │執據1 紙及郵政│ │ │ │ │110,000 元至王凱平所有之│ │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帳號│ │1 紙(警卷第43│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⑶於│ │9 至441 頁參照│ │ │ │ │同年月24日中午12時36分許│ │)、 │ │ │ │ │匯款20,000元至詹菘菖所有│ │⑶扣案王凱平所│ │ │ │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號帳戶,總計匯款160,000 │ │行存摺1本、信 │ │ │ │ │元 │ │用卡1張、印章1│ │ │ │ │ │ │枚、交易明細表│ │ │ │ │ │ │1紙。 │ ├──┼────┼────┼────────────┼───┼───────┤ │ 75 │95年7 月│宇 ○ ○│於95年7 月24日下午1 時30│50,000│⑴證人宇○○於│ │ │24日 │ │分許以電話聯絡宇○○,並│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向宇○○詐稱係其小姑欲借│ │警卷第412、413│ │ │ │ │款云云,致宇○○不疑有他│ │頁參照)、 │ │ │ │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下午1 │ │⑵郵政國內匯款│ │ │ │ │時58分許匯款50,000元至詹│ │執據1 紙(警卷│ │ │ │ │菘菖所有之郵局帳號006135│ │第415 頁參照)│ │ │ │ │00000000 號帳戶 │ │ │ ├──┼────┼────┼────────────┼───┼───────┤ │ 76 │95年7 月│陳 奕 印│於95年7 月23日以門號0958│10,000│⑴證人陳奕印於│ │ │24日 │ │204836號行動電話與陳奕印│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聯絡,並向陳奕印詐稱如欲│ │警卷第429、430│ │ │ │ │援交應提供金融卡號碼以確│ │頁參照)、 │ │ │ │ │認身份云云,致陳奕印不疑│ │⑵台灣銀行匯款│ │ │ │ │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年月│ │單1 紙警卷第43│ │ │ │ │24日匯款10,000元至王凱平│ │2 頁參照)、 │ │ │ │ │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嘉義分│ │⑶扣案王凱平所│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 │ │行存摺1本、信 │ │ │ │ │ │ │用卡1張、印章1│ │ │ │ │ │ │枚、交易明細表│ │ │ │ │ │ │1紙。 │ ├──┼────┼────┼────────────┼───┼───────┤ │ 77 │95年7 月│甲 宇 ○│於95年7 月22、24日以電話│1元 │⑴證人甲宇○於│ │ │24日 │ │與甲宇○聯絡,並向甲宇○│ │警詢中之證述(│ │ │ │ │詐稱其抽中獎項,但應先匯│ │警卷第444 、44│ │ │ │ │款至指定帳戶始能領獎云云│ │5 頁參照)、 │ │ │ │ │,甲宇○遂於同年月24日晚│ │⑵中華郵政公司│ │ │ │ │上8 時23分許匯款1 元至吳│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書賢所有之郵局帳號006120│ │明細表(警卷第│ │ │ │ │00000000號帳戶 │ │44頁參照) │ ├──┼────┼────┼────────────┼───┼───────┤ │ 78 │95年7 月│z ○ ○│於95年7 月25日上午10時30│1元 │⑴證人z○○於│ │ │25日 │ │分許以電話聯絡z○○,並│ │警詢中之證述(│ │ │ │ │向z○○詐稱係其友人欲借│ │警卷第157 、15│ │ │ │ │款云云,z○○遂於同日下│ │8 頁參照)、 │ │ │ │ │午1 時42分許,匯款1 元至│ │⑵台新銀行自動│ │ │ │ │詹菘菖所有之郵局帳號0061│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表1 紙(警卷第│ │ │ │ │ │ │161 頁參照) │ ├──┼────┼────┼────────────┼───┼───────┤ │ 79 │95年7 月│F ○ ○│於95年7 月26日上午9 時許│15,000│⑴證人F○○於│ │ │26日 │ │,以電話聯絡F○○,並向│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F○○詐稱其遭盜刷,應匯│ │警卷第457 、45│ │ │ │ │款至指定帳戶統一保管云云│ │8 頁參照)、 │ │ │ │ │,致F○○不疑有他陷於錯│ │⑵郵政國內匯款│ │ │ │ │誤,遂於同日上午11時55分│ │執據1 紙(警卷│ │ │ │ │許,匯款15,000元至連俊偉│ │第459頁參照) │ │ │ │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 │⑶扣案連俊偉所│ │ │ │ │0735號帳戶 │ │有之郵局金融卡│ │ │ │ │ │ │1張。 │ ├──┼────┼────┼────────────┼───┼───────┤ │ 80 │95年7 月│甲 戊 ○│於95年7 月28日上午10時30│4,800,│⑴證人甲戊○於│ │ │28日 │ │分許,以0000000000號、02│00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00000000 號、0000000000│ │警卷第464 、46│ │ │ │ │號電話聯絡甲戊○,並向管│ │5 頁參照)、 │ │ │ │ │秀芬詐稱其帳戶遭冒用,應│ │⑵第一商業銀行│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保管云云,│ │匯款申請書回條│ │ │ │ │致甲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1 紙(警卷第46│ │ │ │ │,遂於同日匯款4,800,000 │ │6頁參照)、 │ │ │ │ │元至林孝柔所有之合作金庫│ │⑶扣案林孝柔所│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號帳戶,但款項未遭提領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交易 │ │ │ │ │ │ │明細表1紙。 │ ├──┼────┼────┼────────────┼───┼───────┤ │ 81 │95年7 月│甲 宙 ○│於95年1 月間至同年7 月28│36,000│⑴證人甲宙○於│ │ │28日 │ │日以電話聯絡甲宙○,並向│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甲宙○詐稱抽中獎項,單優│ │警卷第469 、47│ │ │ │ │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能領獎│ │0 頁參照)、 │ │ │ │ │云云,致甲宙○不疑有他陷│ │⑵台灣銀行臨櫃│ │ │ │ │於錯誤,遂於同年7 月28日│ │匯款用紙1 紙(│ │ │ │ │中午12時47分許,匯款36,0│ │警卷第472 頁參│ │ │ │ │00元至楊東洋所有之合作金│ │照) │ │ │ │ │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 │ │ │ ├──┼────┼────┼────────────┼───┼───────┤ │ 82 │95年7月 │L ○ ○│於95年7 月28日以電話聯絡│36,000│證人L○○於警│ │ │28日 │ │L○○,並向L○○詐稱抽│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中獎項,但應先匯款至指定│ │卷第473 、474 │ │ │ │ │帳戶始能領款云云,致姜玫│ │頁參照) │ │ │ │ │桂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 │ │ │ │ │ │同日匯款36,000元至楊東洋│ │ │ │ │ │ │所有之合作金庫花蓮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83 │95年7 月│H ○ ○│於95年7 月25日以電話聯絡│70,899│⑴證人H○○於│ │ │30日 │ │H○○,並向H○○詐稱因│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其拒絕援交,故應賠償云云│ │警卷第476 至47│ │ │ │ │,致H○○不疑有他陷於錯│ │8 頁參照)、 │ │ │ │ │誤,遂於同年30日匯款至朱│ │⑵蘆洲市農會、│ │ │ │ │浚賢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 │寶華銀行、中國│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台│ │信託商業銀行、│ │ │ │ │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等金融│ │ │ │ │號帳戶,總計匯款70,899元│ │機構之交易明細│ │ │ │ │ │ │單7 紙(警卷第│ │ │ │ │ │ │479 頁參照) │ │ │ │ │ │ │⑶扣案朱浚賢所│ │ │ │ │ │ │有之中國信託商│ │ │ │ │ │ │業銀行金融卡1 │ │ │ │ │ │ │張。 │ ├──┼────┼────┼────────────┼───┼───────┤ │ 84 │95年7 月│甲 寅 ○│於95年7 月31日以00000000│730,00│⑴證人甲寅○於│ │ │31日 │ │73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絡甲寅○,並向甲寅○詐稱│ │警卷第481 至 │ │ │ │ │其信用卡費未繳清,應匯款│ │482頁參照)、 │ │ │ │ │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甲寅○│ │⑵扣案黃明英所│ │ │ │ │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同日│ │有之郵局金融卡│ │ │ │ │中午12時48分許,匯款730,│ │1張。 │ │ │ │ │000 元至黃明英所有之基隆│ │ │ │ │ │ │復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 │4142號帳戶 │ │ │ ├──┼────┼────┼────────────┼───┼───────┤ │ 85 │95年7 月│甲 亥 ○│於95年7 月27日以門號0986│36,000│⑴證人甲亥○於│ │ │31日 │ │347631號行動電話撥打電話│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予甲亥○,並向甲亥○詐稱│ │警卷第96、97頁│ │ │ │ │其抽中獎項但須先匯款至指│ │參照)、 │ │ │ │ │定帳戶始能領款云云,致鍾│ │⑵新竹國際商業│ │ │ │ │月媚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 │銀行匯款副通知│ │ │ │ │於同年月31日匯款36,000元│ │書1 紙(警卷第│ │ │ │ │至陳俐君所有之合作金庫五│ │98頁參照) │ │ │ │ │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 │⑶扣案陳俐君所│ │ │ │ │號帳戶 │ │有之合作金庫銀│ │ │ │ │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 │ ├──┼────┼────┼────────────┼───┼───────┤ │ 86 │95年8 月│甲 ○ ○│於95年7 月31日以門號0913│1,980,│⑴證人甲○○於│ │ │7 日 │ │422455號行動電話聯絡王文│00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德,並向甲○○詐稱申請貸│ │警卷第460、461│ │ │ │ │款應先辦理約定轉帳云云,│ │頁參照)、 │ │ │ │ │致甲○○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⑵合作金庫網路│ │ │ │ │,遂於同年8 月7 日依指示│ │銀行服務申請暨│ │ │ │ │設定約定轉帳帳號,而遭轉│ │約定書(警卷第│ │ │ │ │帳1,980,000 元至陳連勝所│ │462頁參照) │ │ │ │ │有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 │ │ │ │ │ │01936 號帳戶 │ │ │ ├──┼────┼────┼────────────┼───┼───────┤ │ 87 │95年8 月│b ○ ○│於95年8 月1 日至7 日以門│1,580,│證人b○○於警│ │ │7日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000元 │詢中之證述(幾│ │ │ │ │絡b○○,並向b○○詐稱│ │卷第485 、486 │ │ │ │ │申請貸款應先辦理約定轉帳│ │頁參照) │ │ │ │ │云云,致b○○不疑有他陷│ │ │ │ │ │ │於錯誤,遂於同年8 月7 日│ │ │ │ │ │ │依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號,│ │ │ │ │ │ │而遭轉帳1,580,000 元至陳│ │ │ │ │ │ │連勝所有之合作金庫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88 │95年8 月│申 ○ ○│於95年8 月12日晚上7 時許│4,505 │⑴證人申○○於│ │ │12日 │ │以電話聯絡申○○,並向呂│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國維詐稱如欲援交應先至自│ │警卷第490 至49│ │ │ │ │動櫃員機操作以確認身份云│ │2 頁參照)、 │ │ │ │ │云,致申○○不疑有他陷於│ │⑵竹南信用合作│ │ │ │ │錯誤,遂於同日晚上8 時8 │ │社自動櫃員機交│ │ │ │ │分許匯款4,505 元至施朝凱│ │易明細表1 紙(│ │ │ │ │所有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23│ │警卷第493 頁參│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照)、 │ │ │ │ │ │ │⑶扣案施朝凱所│ │ │ │ │ │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 │ │行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 │ ├──┼────┼────┼────────────┼───┼───────┤ │ 89 │95年8 月│甲 辰 ○│於95年8 月12日晚上10時許│100元 │⑴證人甲辰○於│ │ │12日 │ │以電話聯絡甲辰○,並向蔡│ │警詢中之證述(│ │ │ │ │昇鴻詐稱其電話費未繳,應│ │警卷第496 、49│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蔡│ │7 頁參照)、 │ │ │ │ │昇鴻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 │⑵台新銀行自動│ │ │ │ │於同日晚上10時56分許,匯│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款100 元至劉珮姍所有之台│ │表1 紙(警卷第│ │ │ │ │新銀行新莊分行帳號200510│ │498頁參照)、 │ │ │ │ │00000000號帳戶 │ │⑶扣案劉佩姍所│ │ │ │ │ │ │有之台新銀行金│ │ │ │ │ │ │融卡1張、存摺1│ │ │ │ │ │ │本。 │ ├──┼────┼────┼────────────┼───┼───────┤ │ 90 │95年8 月│D ○ ○│於95年8 月13日晚上10時許│100,44│⑴證人D○○於│ │ │13日、 │ │以電話與D○○聯絡,並向│3元 │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8 月│ │D○○詐稱係其母親因手術│ │警卷第505 、50│ │ │14日 │ │急需現金云云,致D○○不│ │6 頁參照)、 │ │ │ │ │疑有他陷於錯誤,遂先後⑴│ │⑵台北富邦銀行│ │ │ │ │於同日晚上10時27分許,匯│ │交易明細單3 紙│ │ │ │ │款27,443元至台北富邦銀行│ │及土地銀行自動│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櫃員機存戶交易│ │ │ │ │⑵於同年月14日凌晨0 時17│ │明細表1 紙(警│ │ │ │ │分許匯款19,000元至上開同│ │卷第512 頁參照│ │ │ │ │一帳戶、⑶於同年月14日凌│ │) │ │ │ │ │晨0 時26分許,匯款50,000│ │ │ │ │ │ │元至施朝凱所有之台北富邦│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⑷於同年月14日凌晨0 │ │ │ │ │ │ │時28分許,匯款4,000 元至│ │ │ │ │ │ │施朝凱所有之上開帳戶,總│ │ │ │ │ │ │計匯款100,443元 │ │ │ ├──┼────┼────┼────────────┼───┼───────┤ │ 91 │95年8 月│h ○ ○│於95年8 月14日以門號0958│22,150│⑴證人h○○於│ │ │14日 │ │817194號行動電話與h○○│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聯絡,並向h○○詐稱網路│ │警卷第499 、50│ │ │ │ │購物應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 │0 頁參照)、 │ │ │ │ │,致h○○不疑有他陷於錯│ │⑵台新銀行自動│ │ │ │ │誤,遂於於同日上午8 時46│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分許,匯款22,150元至邱俊│ │表1 紙(警卷第│ │ │ │ │壹所有之華南銀行帳號2412│ │504 頁參照)、│ │ │ │ │00000000號帳戶 │ │⑶扣案邱俊壹所│ │ │ │ │ │ │有之華南銀行金│ │ │ │ │ │ │融卡1張、存摺 │ │ │ │ │ │ │1本。 │ ├──┼────┼────┼────────────┼───┼───────┤ │ 92 │95年8 月│C ○ │於95年8 月17日上午10時許│1,250,│⑴證人C○於警│ │ │17日 │ │以電話與C○聯絡,並向沐│000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鐸詐稱其積欠電話費未繳,│ │卷第514 、515 │ │ │ │ │且身份證遭人冒用,應匯款│ │頁參照)、 │ │ │ │ │至指定帳戶凍結云云,致沐│ │⑵扣案陳穗容所│ │ │ │ │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 │有之郵局金融卡│ │ │ │ │同日下午2 時許匯款1,250,│ │1張。 │ │ │ │ │000元至陳穗容所有之郵局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93 │95年8 月│甲 天 ○│於95年8 月17日晚上9 時30│3,000 │證人甲天○於警│ │ │17日 │ │分許,在網路上向甲天○詐│元 │詢中之證述(警│ │ │ │ │稱如欲援交應先匯款至指定│ │卷第246 至248 │ │ │ │ │帳戶云云,致甲天○不疑有│ │頁參照) │ │ │ │ │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匯款│ │ │ │ │ │ │3,000 元至朱憶雯所有之台│ │ │ │ │ │ │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43號帳戶 │ │ │ ├──┼────┼────┼────────────┼───┼───────┤ │ 94 │95年8 月│v ○ ○│於95年8 月14日以00-00000│36,000│⑴證人v○○於│ │ │17日 │ │35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與│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v○○聯絡,並向v○○詐│ │警卷第517至519│ │ │ │ │稱其抽中獎項,但須匯款至│ │頁參照)、 │ │ │ │ │指定帳戶始能領獎云云,致│ │⑵郵政跨行匯款│ │ │ │ │v○○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申請書影本1 紙│ │ │ │ │遂於同年月17日下午1 時許│ │(警卷第520 頁│ │ │ │ │匯款36,000元至連貴雄所有│ │參照)、 │ │ │ │ │之台東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3│ │⑶扣案連貴雄台│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 │ │東所有之中小企│ │ │ │ │ │ │銀存摺1本、金 │ │ │ │ │ │ │融卡1張。 │ ├──┼────┼────┼────────────┼───┼───────┤ │ 95 │95年8 月│甲 玄 ○│於95年8 月17日以電話與簡│140,00│⑴證人甲玄○於│ │ │17日 │ │德霖聯絡,並向甲玄○詐稱│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其積欠電話費未繳,應匯款│ │警卷第523 、52│ │ │ │ │至指定帳戶云云,致甲玄○│ │4 頁參照)、 │ │ │ │ │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 │⑵郵政匯款執據│ │ │ │ │日下午2 時許匯款140,000 │ │1 紙(警卷第 │ │ │ │ │元至劉珮姍所有之郵局帳號│ │525頁參照)、 │ │ │ │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⑶扣案劉佩姍所│ │ │ │ │ │ │有之郵局金融卡│ │ │ │ │ │ │1張。 │ ├──┼────┼────┼────────────┼───┼───────┤ │ 96 │95年8 月│k ○ ○│於95年8 月18日下午3 時許│2,000 │⑴證人k○○於│ │ │18日 │ │以000000000000000 電話與│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k○○聯絡,並向k○○詐│ │警卷第527 、 │ │ │ │ │稱其友人援交未如期赴約,│ │528頁參照)、 │ │ │ │ │故其應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賠│ │⑵扣案葉真琳所│ │ │ │ │償損失云云,致k○○不疑│ │有之中國信託商│ │ │ │ │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下│ │業銀行金融卡1 │ │ │ │ │午4 時10分許,匯款2,000 │ │張、存摺1本。 │ │ │ │ │元至葉真琳所有之中國信託│ │ │ │ │ │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2 號帳戶 │ │ │ ├──┼────┼────┼────────────┼───┼───────┤ │ 97 │95年8 月│l ○ ○│於95年8 月21日上午10時許│6,000 │⑴證人l○○於│ │ │21日 │ │,以電話與l○○聯絡,並│元 │警詢中證述(警│ │ │ │ │向l○○詐稱其帳戶遭人冒│ │卷第532 、533 │ │ │ │ │用,應匯款至指定帳戶凍結│ │頁參照)、 │ │ │ │ │云云,致l○○不疑有他陷│ │⑵扣案鄭勇偉所│ │ │ │ │於錯誤,遂於同日上午11時│ │有之郵局金融卡│ │ │ │ │2分許,匯款6,000元至鄭勇│ │1張。 │ │ │ │ │偉所有之台北新莊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98 │95年8 月│r ○ ○│於95年8 月22日上午10時許│36,120│⑴證人r○○於│ │ │22日 │ │,在網路上向r○○詐稱網│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路購物應先匯款至指定帳戶│ │警卷第535至537│ │ │ │ │云云,致被害人r○○不疑│ │頁參照)、 │ │ │ │ │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下│ │⑵中華郵政自動│ │ │ │ │午3 時17分許及4 時26分許│ │櫃員機儲戶交易│ │ │ │ │,分別匯款26,120元及10,0│ │明細表1 紙及中│ │ │ │ │00元,至簡佑全所有之上海│ │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匯款申請書1 紙│ │ │ │ │7 號帳戶,總計匯款36,120│ │(警卷第538 頁│ │ │ │ │元 │ │參照)、 │ │ │ │ │ │ │⑶扣案簡佑全所│ │ │ │ │ │ │有之上海商業儲│ │ │ │ │ │ │蓄銀行金融卡1 │ │ │ │ │ │ │張、存摺1本。 │ ├──┼────┼────┼────────────┼───┼───────┤ │ 99 │95年8 月│林蔣秋嬌│於95年8 月22日下午3 時15│58,000│⑴證人林蔣秋嬌│ │ │22日、 │ │分許以電話與林蔣秋嬌聯絡│元 │於警詢中之證述│ │ │95年8 月│ │,並向林蔣秋嬌詐稱其積欠│ │警卷第545 至54│ │ │23日 │ │電話費未繳,應匯款至指定│ │7 頁參照)、 │ │ │ │ │帳戶云云,致林蔣秋嬌不疑│ │⑵郵局存款明細│ │ │ │ │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下│ │2 紙(警卷第54│ │ │ │ │午3 時許及同年月23日下午│ │8 頁參照)、 │ │ │ │ │3 時15分許,分別匯款50,0│ │⑶扣案李竹菳所│ │ │ │ │00 元 及8,000 元至李竹菳│ │有之郵局金融卡│ │ │ │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 │1張。 │ │ │ │ │3751號帳戶,總計匯款58,0│ │ │ │ │ │ │00元 │ │ │ ├──┼────┼────┼────────────┼───┼───────┤ │100 │95年8 月│甲 己 ○│於95年8 月22日下午2 時許│45,000│⑴證人甲己○於│ │ │23日 │ │以電話與甲己○聯絡,並向│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甲己○詐稱其電話費未繳,│ │警卷第540 、54│ │ │ │ │應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 │1 頁參照)、 │ │ │ │ │甲己○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⑵郵政國內匯款│ │ │ │ │遂於同年月23日上午11時36│ │執據1 紙(警卷│ │ │ │ │分許匯款45,000元林志偉所│ │第542 頁參照)│ │ │ │ │有之鳳山市工協郵局帳號01│ │⑶扣案林志偉所│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有之郵局金融卡│ │ │ │ │ │ │1張。 │ ├──┼────┼────┼────────────┼───┼───────┤ │101 │95年8 月│n ○ ○│於95年8 月25日上午10時許│130,00│⑴證人n○○於│ │ │25日 │ │以電話與n○○聯絡,並向│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n○○詐稱係其外甥女欲借│ │警卷第552 、55│ │ │ │ │款云云,致n○○不疑有他│ │3 頁參照)、 │ │ │ │ │陷於錯誤,遂先後⑴於同日│ │⑵新竹國際商業│ │ │ │ │中午12時46分許,匯款30,0│ │銀行匯款副通知│ │ │ │ │00元至黃宏明所有之彰化銀│ │書2 紙警卷第55│ │ │ │ │行東基分行帳號0000000000│ │4頁參照)、 │ │ │ │ │00000000號帳戶、⑵於同日│ │⑶扣案張宇榕中│ │ │ │ │下午2 時許匯款100,000 元│ │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至張宇榕所有之中國信託商│ │金融卡及存摺。│ │ │ │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總計匯款130,000元 │ │ │ ├──┼────┼────┼────────────┼───┼───────┤ │102 │95年8 月│q ○ ○│於95年8 月25日下午1 時許│1元 │⑴證人q○○於│ │ │25日 │ │以電話與q○○聯絡,並向│ │警詢中之證述(│ │ │ │ │q○○詐稱其積欠電話費未│ │警卷第558 頁參│ │ │ │ │繳,且遭人冒名申辦電話,│ │照)、 │ │ │ │ │應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防遭盜│ │⑵建華銀行自動│ │ │ │ │領云云,致q○○不疑有他│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下午4 │ │表1 紙(警卷第│ │ │ │ │時32分許匯款1 元至李承儒│ │563 頁參照)、│ │ │ │ │所有之建華銀行帳號031168│ │⑶扣案李承儒所│ │ │ │ │00000000號帳戶 │ │有之郵局金融卡│ │ │ │ │ │ │1張。 │ ├──┼────┼────┼────────────┼───┼───────┤ │103 │95年8 月│丁 ○ ○│於95年8 月14日至28日以電│479,07│⑴證人丁○○於│ │ │28日 │ │話0000000000、0000000000│9元 │警詢中證述(警│ │ │ │ │、00-00000000 、00-00000│ │卷第565 、566 │ │ │ │ │753 號電話與丁○○聯絡,│ │頁參照)、 │ │ │ │ │並向丁○○詐稱如欲借款應│ │⑵被害人丁○○│ │ │ │ │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 │所有之存摺內頁│ │ │ │ │丁○○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影本1 紙(警卷│ │ │ │ │遂於95年8 月28日下午2 時│ │第567頁參照) │ │ │ │ │30分許,匯款479,079 元至│ │⑶扣案陳穗容所│ │ │ │ │陳穗容所有之華南銀行板橋│ │有之華南銀行金│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融卡1張、存摺 │ │ │ │ │戶 │ │1本、印章1枚。│ ├──┼────┼────┼────────────┼───┼───────┤ │104 │95年8 月│酉 ○ ○│於95年8 月28日上午以電話│1元 │⑴證人酉○○於│ │ │29日 │ │與酉○○聯絡,並向酉○○│ │警詢中之證述(│ │ │ │ │詐稱係其友人欲借款云云,│ │警卷第569 、57│ │ │ │ │致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0 頁參照)、 │ │ │ │ │,遂於同年月29日上午8 時│ │⑵郵政跨行匯款│ │ │ │ │許匯款1 元至林葉春所有之│ │申請書1 紙(警│ │ │ │ │台北富邦銀行金城分行帳號│ │卷第572 頁參照│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⑶扣案林月春所│ │ │ │ │ │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 │ │行金融卡1張、 │ │ │ │ │ │ │存摺1本。 │ ├──┼────┼────┼────────────┼───┼───────┤ │105 │95年8 月│亥 ○ ○│於95年8 月28日以電話聯絡│15,000│⑴證人亥○○於│ │ │29日 │ │亥○○,並向亥○○詐稱其│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帳戶為人頭帳戶已遭監管,│ │警卷第575 、57│ │ │ │ │應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6 頁參照)、 │ │ │ │ │云云,致亥○○不疑有他陷│ │⑵兆豐國際商業│ │ │ │ │於錯誤,遂於同年月29日中│ │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午12時45分許,匯款15,000│ │交易明細表1 紙│ │ │ │ │元至蔡福來所有之郵局帳號│ │(警卷第579 頁│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參照) │ │ │ │ │ │ │⑶扣案蔡福來所│ │ │ │ │ │ │有之郵局金融卡│ │ │ │ │ │ │1張。 │ ├──┼────┼────┼────────────┼───┼───────┤ │106 │95年8 月│地 ○ ○│於95年8 月31日凌晨2 時許│5,000 │⑴證人地○○於│ │ │31日 │ │以電話與地○○聯絡,並向│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地○○詐稱如欲一夜情應匯│ │警卷582 、583 │ │ │ │ │款至指定帳戶,致地○○不│ │頁參照)、 │ │ │ │ │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同日│ │⑵交易明細單1 │ │ │ │ │匯款5,000元至謝麗英所有 │ │紙(警卷第584 │ │ │ │ │之台北富邦銀行延平分行帳│ │頁參照)、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⑶扣案謝麗英所│ │ │ │ │ │ │有之台北富邦銀│ │ │ │ │ │ │行存摺1本。 │ ├──┼────┼────┼────────────┼───┼───────┤ │107 │95年9 月│甲 巳 ○│於95年9 月1 日以電話與蔡│200,00│⑴證人甲巳○於│ │ │1 日 │ │豐博聯絡,並向甲巳○詐稱│0元 │警詢中之證述(│ │ │ │ │其積欠信用卡債未繳,應匯│ │警卷第587 、58│ │ │ │ │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蔡豐│ │8 頁參照)、 │ │ │ │ │博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於│ │⑵存款明細1 紙│ │ │ │ │同日匯款200,000 元至陳家│ │(警卷第589 頁│ │ │ │ │麟所有之高雄左營郵局帳號│ │ 參照)、 │ │ │ │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⑶扣案陳家麟所│ │ │ │ │ │ │有之郵局金融卡│ │ │ │ │ │ │1張。 │ ├──┴────┴────┴────────────┴───┴───────┤ │總計詐騙金額:39,431,417元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時間 │被害人 │詐騙方法 │金額 (新台│證據 │ │ │ │ │ │幣) │ │ │ │ │ │ │ │ │ ├──┼────┼─────┼────────────┼─────┼─────────┤ │1 │95年5月 │甲申○ │於95年5月13日自稱旅遊公 │2,586,500 │(1)證人甲申○於警 │ │ │13日、5 │ │司以00-0000000撥打電話予│ │詢時之證述。(台中 │ │ │月18日、│ │甲申○,表示其抽獎中獎,│ │地檢96偵字第10029 │ │ │5月19日 │ │要求先繳納稅款、會員費等│ │號卷第206頁至第208│ │ │、5月23 │ │為由,致甲申○因此陷於錯│ │頁) │ │ │日、5月 │ │誤,因而先後匯款:(1)95 │ │(2)匯款單11紙。(台│ │ │30日、6 │ │年5月13日匯款至台東中小 │ │中地檢96偵字第1002│ │ │月5日、6│ │企銀台東分行 (帳號:0201│ │9號卷第208背面至第│ │ │月6日、6│ │00000000、戶名:許正輝) │ │213頁) │ │ │月16日、│ │,金額36000元。(2)95年5 │ │(3)扣案許正輝、梁 │ │ │6月20日 │ │月18日匯款至復華銀新莊分│ │志陽、黃至德、鄭惠│ │ │、6月29 │ │行 (帳號0000000000000、 │ │蘭存摺。 │ │ │日、7月3│ │戶名林智祥),金額53000元│ │ │ │ │日。 │ │。(3)95年5月19日匯款至新│ │ │ │ │ │ │竹商銀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戶名:黃聖安、金額1115│ │ │ │ │ │ │00元)。(4)95年5月23日匯 │ │ │ │ │ │ │至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4│ │ │ │ │ │ │2363、戶名:梁志陽 金額 │ │ │ │ │ │ │450000元)。(5)95年5月30 │ │ │ │ │ │ │日匯至玉山銀行 (帳號4602│ │ │ │ │ │ │000000000、戶名:劉邦主 │ │ │ │ │ │ │、金額200000)。(6)95年5 │ │ │ │ │ │ │月30日匯款至合作金庫(帳 │ │ │ │ │ │ │號0000000000000、戶名: │ │ │ │ │ │ │陳智仁、金額400000)。(7)│ │ │ │ │ │ │95年6月5日匯至台北國際商│ │ │ │ │ │ │銀(帳號0000000000000、戶│ │ │ │ │ │ │名:黃至德、金額200000元│ │ │ │ │ │ │)。(8)95年6月6日匯至新竹│ │ │ │ │ │ │商銀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戶名:黃聖安、金額67500 │ │ │ │ │ │ │元)。(9)95年6月16日匯至 │ │ │ │ │ │ │新竹商銀(帳號00000000000│ │ │ │ │ │ │、戶名:張家維、金額8100│ │ │ │ │ │ │0元)。(10)95年6月20日匯 │ │ │ │ │ │ │台北國際商銀(帳號0000000│ │ │ │ │ │ │124100、戶名黃至德、金額│ │ │ │ │ │ │200000)。(11)95年6月20日│ │ │ │ │ │ │匯至000000000000、戶名:│ │ │ │ │ │ │鄭惠蘭、金額112500元)。 │ │ │ │ │ │ │(12)95年6月29日匯至郵局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 │ │ │ │ │:洪嘉穗、金額675000。 │ │ │ ├──┼────┼─────┼────────────┼─────┼─────────┤ │2 │95年6月9│劉松齊 │於95年6月9日9時許,獲自 │740,000 │(1)證人劉松齊於警 │ │ │日 │ │稱銀行來電,表示其的信用│ │詢時之證述。(台中 │ │ │ │ │卡遭到冒用,並表示戶頭遭│ │地檢96偵字第10029 │ │ │ │ │到凍結,要求將帳戶內的款│ │號卷第202頁背面至 │ │ │ │ │項領出,存入郵局帳號0041│ │第206頁。 │ │ │ │ │0000000000、戶名:鍾國禎│ │(2)匯款單1紙、存摺│ │ │ │ │,劉松齊因此陷於錯誤而於│ │影本。(台中地檢96 │ │ │ │ │95年6月13日提領74萬存至 │ │偵字第10029號卷第 │ │ │ │ │上開帳戶。 │ │204頁背面至第205頁│ │ │ │ │ │ │) │ ├──┼────┼─────┼────────────┼─────┼─────────┤ │3 │96年6月 │高正興 │被害人於網路上認識不知名│12,000 │(1)證人高正興於警 │ │ │14、6月 │ │女子,對方表示在大陸錢包│ │詢時之證述。(台中 │ │ │16日、6 │ │被竊,因此向高正興借錢,│ │地檢96偵字第10029 │ │ │月19日 │ │高正興因此陷於錯誤,因而│ │號卷第213頁背面至 │ │ │ │ │(1)於95年6月14日轉帳5000│ │第214頁背面)。 │ │ │ │ │元、(2)16日轉帳5000元、 │ │(2)扣案賴義全之存 │ │ │ │ │(3)19日轉帳2000元,總計 │ │摺。 │ │ │ │ │12000元至郵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戶名:賴義全。 │ │ │ ├──┼────┼─────┼────────────┼─────┼─────────┤ │4 │95年5月 │王振建 │我是於95年5月30日看見報 │8,000 │(1)證人王振建於警 │ │ │30日 │ │廣告應徵男公關,我打電話│ │詢時之證述。(台中 │ │ │ │ │應徵時對方表示須繳納保証│ │地檢96偵字第10029 │ │ │ │ │金,我因此匯款至郵局帳號│ │號卷第215頁至第215│ │ │ │ │00000000000000、戶名:賴│ │頁背面)。 │ │ │ │ │義全,匯款金額8000元。 │ │(2)扣案賴義全之存 │ │ │ │ │ │ │摺。 │ ├──┴────┴─────┴────────────┴─────┴─────────┤ │合計:新台幣3,346,500元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 量 │ 備 註 │ ├──┼──────────┼───┼─────────┤ │ 1 │中國信託文心分行帳號│壹本 │⑴含金融卡 │ │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存摺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V○○○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2 │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行│壹本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帳戶之存摺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戶名:V○○○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細表 │ │ │之存摺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陳智仁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4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含SIM卡 │ │ │(序號:000000000000│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724號;SIM卡門號0913│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891180號)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5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含SIM卡 │ │ │(序號:000000000000│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42號;SIM卡門號0917│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261324號)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6 │WiNi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含SIM卡 │ │ │(序號:000000000000│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992號;SIM卡門號0917│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914180號)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7 │現金 │捌萬陸│⑴被告共犯本件詐欺│ │ │ │仟元 │犯行所得之贓款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8 │自動櫃員機領款單 │貳佰參│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拾捌張│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9 │自動櫃員機匯款單 │陸拾壹│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張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10 │BENQ廠牌17吋TFT 螢幕│壹台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11 │電腦鍵盤 │壹具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12 │滑鼠 │壹具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13 │電腦主機 │壹台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14 │電腦喇叭 │壹組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15 │晶片卡讀卡機 │壹具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15 │傳真機 │壹台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17 │列表機 │壹台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18 │電腦視訊鏡頭 │壹具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19 │ADSL ip分享器 │壹台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20 │黃建儒等人頭帳戶印章│玖顆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21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675號;SIM卡門號0953│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820803號)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22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033號;SIM卡門號:09│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00000000號)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23 │SIM卡 │壹百參│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拾陸枚│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24 │詐騙收支明細簿冊 │肆本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25 │提款記錄本 │貳本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 │ ├──┼──────────┼───┼─────────┤ │ 26 │WiNi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187號;SIM卡門號0986│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073381號)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27 │和信電訊SIM卡 │伍張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28 │遠傳電信SIM卡 │壹張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29 │亞太電信SIM卡 │壹張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30 │東信電信SIM卡 │壹張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31 │現金 │參拾參│⑴被告共犯本件詐欺│ │ │ │萬捌仟│犯行所得之贓款 │ │ │ │元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32 │PANTECH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號│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SIM卡門號:0000000│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114號)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33 │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668號)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34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8號;SIM卡門號:0958│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387741號)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35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67號)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36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73號;SIM卡門號:092│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0000000號)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37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54號;SIM卡門號:098│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0000000號)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38 │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48號)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39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29號;SIM卡門號:092│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0000000號)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40 │OKWAP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98號;SIM卡門號:093│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614194號)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41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26號;SIM卡門號:095│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大│ │ │0000000號) │ │興22街62號被告張欽│ │ │ │ │堯住處扣得 │ ├──┼──────────┼───┼─────────┤ │ 42 │Panasonic廠牌行動電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話(序號: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7953號;SIM卡門號:0│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大│ │ │000000000號) │ │興22街62號被告張欽│ │ │ │ │堯住處扣得 │ ├──┼──────────┼───┼─────────┤ │ 43 │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陸張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表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大│ │ │ │ │興22街62號被告張欽│ │ │ │ │堯住處扣得 │ ├──┼──────────┼───┼─────────┤ │ 44 │ZTE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6938CA2B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45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52號)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46 │KD881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0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號)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47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04號)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 48 │PANTECH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號)│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49 │PANTECH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號)│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50 │PANTECH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號)│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51 │PANTECH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號)│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52 │ZTE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697765B3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53 │U32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號)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54 │U32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號)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55 │MOTOROL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09號)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56 │MOTOROLA手機廠牌行動│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電話(序號: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974600號)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57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序號:000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90號) │ │⑵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58 │Panasonic廠牌行動電 │壹支 │⑴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話 (序號:0000000000│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05268號) │ │⑵於台中縣太平市大│ │ │ │ │興22街62號被告張欽│ │ │ │ │堯住處扣得 │ ├──┼──────────┼───┼─────────┤ │ 59 │合作金庫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T○○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楊惠燕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6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玄○○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陳智安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61 │合作金庫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E○○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林丁發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62 │台中商業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R○○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陳東權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63 │合作金庫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丙○○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陳東龍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6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甲壬○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陳金山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65 │台中商業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癸○○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李高志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66 │台中商業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N○○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陳慶章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67 │合作金庫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J○○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巫宗山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68 │台新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00號 │ │ 細表 │ │ │之存摺 │ │⑵被害人:o○○ │ │ │戶名:黃馨儀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69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被害人:甲癸○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溫盛光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70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信用卡、印章、│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交易明細表 │ │ │戶名:容發輝 │ │⑵被害人:未○○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71 │台新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O○○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潘志航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72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5號 │ │細表、印章 │ │ │之存摺 │ │⑵被害人:O○○、│ │ │戶名:施信毅 │ │ 甲庚○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73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信用卡、印章、│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交易明細表 │ │ │戶名:施信毅 │ │⑵被害人:甲庚○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74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884號 │ │細表、印章 │ │ │之存摺 │ │⑵被害人:a○○、│ │ │戶名:楊清雲 │ │ 甲午○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75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細表 │ │ │戶名:楊清雲 │ │⑵被害人:Q○○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76 │台新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00號 │ │細表、印章 │ │ │之存摺 │ │⑵被害人:寅○○ │ │ │戶名:吳江育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7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e○○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高雅蕙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78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帳│壹本 │⑴含金融卡、印章 │ │ │號:0000000000000號 │ │⑵被害人:丑○○ │ │ │之存摺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許正輝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79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印章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⑵被害人:甲地○ │ │ │戶名:焦惠民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80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信用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細表、印章 │ │ │戶名:劉邦主 │ │⑵被害人:g○○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81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細表、印章 │ │ │戶名:金曉元 │ │⑵被害人:g○○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82 │郵局金融卡卡號: │壹張 │⑴被害人:甲丑○ │ │ │00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孫志龍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83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信用卡、印章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⑵被害人:黃○○ │ │ │戶名:張家維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84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印章 │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⑵被害人:辛○○ │ │ │戶名:歐玉寶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85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信用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細表、印章 │ │ │戶名:歐玉寶 │ │⑵被害人:辛○○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86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信用卡明細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⑵被害人:K○○ │ │ │戶名:黃建儒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87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細表 │ │ │戶名:鄭惠蘭 │ │⑵被害人:u○○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88 │台新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00號 │ │細表、印章 │ │ │之存摺 │ │⑵被害人:甲丙○ │ │ │戶名:張家維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89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土銀金融卡、交│ │ │0000000000000號 │ │易明細表 │ │ │之存摺 │ │⑵被害人:甲酉○、│ │ │戶名:方中平 │ │ 甲子○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90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印章 │ │ │0000000000381號 │ │⑵被害人:G○○ │ │ │之存摺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陳小玲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91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 │ │ │0000000000000號 │ │⑵被害人:G○○ │ │ │之存摺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鍾達德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92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0號 │ │細表 │ │ │之存摺 │ │⑵被害人:G○○ │ │ │戶名:黃明英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93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 │ │ │0000000000000號 │ │⑵被害人:a○○、│ │ │之存摺 │ │ 甲亥○、│ │ │戶名:陳俐君 │ │ A○○、│ │ │ │ │ m○○、│ │ │ │ │ y○○、│ │ │ │ │ 甲B○、│ │ │ │ │ x○○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94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0號 │ │細表、印章 │ │ │之存摺 │ │⑵被害人:c○○、│ │ │戶名:楊東洋 │ │ G○○、│ │ │ │ │ x○○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95 │郵局金融卡卡號: │壹張 │⑴被害人:庚○○ │ │ │0000000000006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陳文川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96 │台北富邦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甲丁○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 │ │ │000000000087號 │ │詐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黃麗卿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97 │板信商業銀行帳號: │壹本 │⑴被害人:甲甲○ │ │ │00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 │ │ │之存摺 │ │詐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李佳諭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98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0號 │ │細表、印章 │ │ │之存摺 │ │⑵被害人:吳瓊雯、│ │ │戶名:連貴雄 │ │ i○○、│ │ │ │ │ 天○○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 99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信用卡、印章、│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交易明細 │ │ │戶名:王凱平 │ │⑵被害人:s○○、│ │ │ │ │ 陳奕印 │ │ │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00 │郵局金融卡卡號: │壹張 │⑴被害人:F○○ │ │ │00000000000735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 │ │ │戶名:連俊偉 │ │詐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01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交易明│ │ │0000000000000號 │ │細表 │ │ │之存摺 │ │⑵被害人:甲戊○ │ │ │戶名:林孝柔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H○○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 │ │ │000000000000號 │ │詐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朱浚賢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03 │郵局金融卡卡號: │壹張 │⑴被害人:甲寅○ │ │ │00000000004142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 │ │ │戶名:黃明英 │ │詐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04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金融卡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⑵被害人:申○○ │ │ │戶名:施朝凱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05 │台新銀行帳號: │壹本 │⑴被害人:甲辰○ │ │ │00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 │ │ │之存摺 │ │詐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劉佩姍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06 │華南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h○○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邱俊壹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07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壹本 │⑴被害人:h○○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邱俊壹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08 │郵局金融卡卡號: │壹張 │⑴被害人:C○ │ │ │00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陳穗容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09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v○○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連貴雄 │ │⑶於台中縣太平市廍│ │ │ │ │仔坑路12巷6 號被告│ │ │ │ │Z○○住處扣得 │ ├──┼──────────┼───┼─────────┤ │110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帳│壹本 │⑴被害人:v○○ │ │ │號:0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之存摺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連貴雄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11 │郵局金融卡卡號: │壹張 │⑴被害人:甲玄○ │ │ │00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劉佩姍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k○○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葉真琳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壹本 │⑴被害人:k○○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葉真琳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14 │郵局金融卡卡號: │壹張 │⑴被害人:l○○ │ │ │00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鄭勇偉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1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壹本 │⑴被害人:r○○ │ │ │00000000000000號之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存摺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簡佑全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1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r○○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簡佑全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17 │郵局金融卡卡號: │壹張 │⑴被害人:I○○○│ │ │00000000003751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李竹菳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18 │郵局金融卡卡號: │壹張 │⑴被害人:甲己○ │ │ │00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林志偉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1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n○○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張宇榕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壹本 │⑴被害人:n○○ │ │ │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之存摺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張宇榕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21 │郵局金融卡卡號: │─張 │⑴被害人:q○○ │ │ │00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李承儒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22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壹本 │⑴含印章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⑵被害人:丁○○ │ │ │戶名:陳穗容 │ │⑶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⑷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23 │華南銀行金融卡卡號:│壹張 │⑴被害人:丁○○ │ │ │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陳穗容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24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被害人:酉○○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林月春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25 │台北富邦銀行 │壹張 │⑴被害人:酉○○ │ │ │金融卡卡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000000000000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戶名:林月春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26 │郵局金融卡卡號: │壹張 │⑴被害人:亥○○ │ │ │00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蔡福來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27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壹本 │⑴被害人:地○○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謝麗英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128 │郵局金融卡卡號: │壹張 │⑴被害人:甲巳○ │ │ │00000000000000號 │ │⑵供被告共犯本件詐│ │ │戶名:陳家麟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⑶於台中市北屯區和│ │ │ │ │祥街33巷32之1 號被│ │ │ │ │告V○○○、U○○│ │ │ │ │住處扣得 │ └──┴──────────┴───┴─────────┘ 附表二之二 ┌──┬─────────────┬──────┬────┐ │編號│扣押物名稱 │戶名 │數量 │ ├──┼─────────────┼──────┼────┤ │1 │合作金庫銀行南豐原分行存摺│賴信文 │壹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2 │台北國際商銀提款卡 │周洋帆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 │黃建儒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 │黃麗卿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5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提款卡 │連貴雄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6 │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 │賴信文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7 │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 │陳智仁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8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 │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9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 │梁志陽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10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 │孫志龍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11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 │陳智仁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12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 │高雅蕙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13 │台中商業銀行提款卡 │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14 │土地銀行提款卡 │鄭惠蘭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15 │土地銀行提款卡 │周洋帆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16 │萬泰銀行提款卡 │卓嘉麟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17 │第一銀行提款卡 │周洋帆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18 │中華郵政提款卡 │林進發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19 │中華郵政提款卡 │賴信文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20 │中華郵政提款卡 │賴義全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21 │中華郵政提款卡 │連俊偉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735 │ │ │ ├──┼─────────────┼──────┼────┤ │22 │中華郵政提款卡 │許永正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23 │中華郵政提款卡 │卓嘉麟 │壹張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備註:前開扣押物為被告己○○所有,並於95年6月29日將前開 │ │ 扣押物棄置於台中縣大雅鄉○○路上之大明國小側門人行│ │ 道的樹洞內,之後為路人林先文拾獲後,送警方查扣。 │ └────────────────────────────┘ 附表三: ┌──┬─────────────────────────┐ │項次│通訊監察之行動電話門號、時間及通話內容譯文 │ │ │(以下代號甲均指綽號為「李媽」之被告V○○○;代號│ │ │乙均指綽號為「小李」之被告高建裕;代號丙均係指綽號│ │ │為「二哥」之被告U○○) │ ├──┼─────────────────────────┤ │ 1 │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時間:95年7 月7 日8 時12分8 秒 │ │ │譯文內容: │ │ │乙:本來8 萬嘛唬?他寄你幾萬? │ │ │甲:就總共13萬啦,等一下我叫二哥(即被告U○○)跟│ │ │ 你說啦。 │ ├──┼─────────────────────────┤ │ 2│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通聯時間:95年7 月7 日8 時14分37秒 │ │ │譯文內容: │ │ │乙:喂,我那天叫李媽領10萬出來,那天剩8 萬嘛? │ │ │丙:對啦。 │ │ │乙:8 萬你寄幾萬? │ │ │丙:後來頭仔那拿一個25匯20對嘛唬?寄5 萬對沒?是不│ │ │ 是13? │ │ │乙:那天領八萬出來,不是還有進錢? │ │ │丙:我跟你講啦…那天入帳是不是一條9 萬5 、一個1 萬│ │ │ 、一個20的? │ │ │乙:30萬零5 千。 │ │ │丙:叫李媽領10萬嘛對嗎? │ │ │乙:嗯。 │ │ │丙:啊匯合庫30嘛對嗎?寄李媽8 嘛?就38嘛對嗎? │ ├──┼─────────────────────────┤ │ 3 │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通聯時間:95年7 月13日13時6 分33秒 │ │ │譯文內容: │ │ │丙:妳跑去那裡? │ │ │甲:要幹什麼?我跟你說如果下雨,後面衣服幫我收一下│ │ │ 。 │ │ │丙:我要錢。 │ │ │甲:要多少? │ │ │丙:買貨2 萬啦。 │ │ │甲:你等一下來豆花這裡拿。 │ │ │丙:妳真是唬,讓他知道又要被他罵了,妳不知道錢放在│ │ │ 妳身上隨時都要用。 │ │ │甲:2 萬而已。 │ │ │丙:二樣不要用哦?現在就要匯2 萬啊,他還要叫妳領錢│ │ │ 。 │ │ │甲:還要叫我領錢? │ │ │丙:我是說萬一…他如果要找妳累? │ │ │甲:找我,我就馬上回去啊。 │ ├──┼─────────────────────────┤ │ 4 │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通聯時間:95年7 月13日16時12分52秒 │ │ │譯文內容: │ │ │乙:喂,今天有大條錢要進。 │ │ │甲:好啦 │ │ ├─────────────────────────┤ │ │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通聯時間:95年7 月13日17時27分3 秒 │ │ │譯文內容: │ │ │乙:啊李哥累? │ │ │甲:李哥不是說還要去領?欠1 千元就40萬,對嗎? │ │ │乙:等一下我叫頭家送70萬過去 │ │ │甲:你叫我過去拿就好。 │ │ │乙:總共220 萬,妳如果改天再出去妳試試看。 │ │ │甲:有啦,他不是有給你報39萬幾,他現在過去領,你知│ │ │ 道嗎? │ ├──┼─────────────────────────┤ │ 5 │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通聯時間:95年7 月14日10時26分42秒 │ │ │譯文內容: │ │ │乙:妳今天不要再出去了。 │ │ │甲:沒啦,我在家裡,你還沒叫… │ │ │乙:因為北部一條30萬的現在去櫃台領,還沒處理,後面│ │ │ 的我們沒辦法處理。 │ │ │甲:這樣哦? │ │ │乙:錢如果再卡住累?像上次賠70幾萬。 │ │ │甲:上次那個哦? │ │ │乙:妳不知道哦?還有王仔現錢帶走1 百多萬,還有冰箱│ │ │ 多少錢妳知道嗎?那邊的帳戶3 、40萬以上,他帶走│ │ │ 那邊。 │ │ │甲:又被領走嗎? │ │ │乙:我是說買那邊冰箱就要3 、40萬了,被他拿走百6 、│ │ │ 7 。 │ │ │甲:不要給你大舅知道嗎?你大舅本來就知道,他說…這│ │ │ 件事跟冠良有關係,我想就知道,我是說我沒空叫大│ │ │ 舅去套他話,這個不能一天拖一天,我想說叫你大舅│ │ │ 他比較會講話…。 │ │ │乙:我跟妳說,這個不要卡到親戚,我是六親不認,妳聽│ │ │ 我說,這邊一些鬥陣兄弟現在要回去(台灣),他們│ │ │ 要專程幫我處理這件事情,他們說我作人又不是很壞│ │ │ ,連這個都…甲:我知道冠良正缺錢,人家正向他要│ │ │ 錢,欠人好幾百萬,又死要賭博,他就是要利用他啦│ │ │ ,李哥說要跟他,他不肯…乙:放他一條生路,誰放│ │ │ 我生路? │ │ │甲:李哥說要放他生路… │ │ │乙:今天我話說了,就算自己親戚也一樣… │ │ │甲:我跟你說,到最後也是你大舅出面,他對我們算很好│ │ │ ,他知道你在作這個,也叫你小心一點… │ ├──┼─────────────────────────┤ │ 6 │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通聯時間:95年7 月14日15時31分10秒 │ │ │譯文內容: │ │ │乙:妳現在現金剩多少? │ │ │甲:我這邊那有現金?我這裡沒有現金。 │ │ │乙:他昨天拿158 給妳,妳之前手上沒現金? │ │ │甲:昨天2 萬拿走了,我手上那有現金?他帳單報給你,│ │ │ 你都沒有在看。 │ ├──┼─────────────────────────┤ │ 7 │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通聯時間:95年7 月17日12時27分14秒 │ │ │譯文內容: │ │ │乙:你有帶錢嗎? │ │ │甲:李哥在這,他載我,要匯36萬嗎? │ │ │乙:36。 │ │ │甲:好。 │ ├──┼─────────────────────────┤ │ 8 │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通聯時間:95年7 月20日21時35分17秒 │ │ │譯文內容: │ │ │乙:我剛也給大舅講,我賺的是什麼錢,也不能太硬,不│ │ │ 能太硬,要留一步路讓他解,看他家人怎麼處理這樣│ │ │ ,現金部分一塊也不能減。 │ │ │甲:你大舅也這樣講,一塊錢也不能減。 │ │ │乙:…你知道害死多少人嗎?害二個人被捉去關,二個人│ │ │ 頭要幫我去換卡片被捉,現在我在聯絡台北請律師,│ │ │ 一個人要花5 萬。 │ ├──┼─────────────────────────┤ │ 9 │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通聯時間:95年7 月21日23時30分37秒 │ │ │譯文內容: │ │ │乙:妳自己出去,電話丟給孩子這樣哦? │ │ │甲:沒有,你爸在樓上坐,你也拜託,我去買東西…。 │ │ │乙:那天老闆(阿財)交一個32萬的嘛?今天又交一條25│ │ │ 萬的嘛? │ │ │甲:對。 │ │ │乙:那多少? │ │ │甲:57,我打給你就打不進去。 │ │ │乙:不是打不進去,是我沒接,手機充電,再加上妳手中│ │ │ 的多少? │ │ │甲:2 萬。 │ │ │乙:10萬剩2 萬哦? │ │ │甲:…57加2 ,59。 │ ├──┼─────────────────────────┤ │10│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通聯時間:95年7月24日9 時5分41秒 │ │ │譯文內容: │ │ │乙:今天不要出門。 │ │ │甲:我知道啦。 │ │ │乙:今天星期一,李哥拿一個32萬、一個25萬給妳。 │ │ │甲:對對對,昨天他拿2 萬5 去買東西。 │ │ │乙:他身上還有6 萬多,我叫他去收貨款的。 │ │ │甲:還沒回來。 │ │ │乙:什麼還沒回來? │ │ │甲:他去收貨款還沒回來。 │ │ │乙:他昨天去收的,妳不要這樣… │ │ │甲:哦,昨晚收的哦? │ │ │乙:等一下我要匯錢。 │ │ │甲:好 │ ├──┼─────────────────────────┤ │11│通訊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 │ │ │通聯時間:95年7 月25日23時57分44秒 │ │ │譯文內容: │ │ │乙:這樣妳手裡剩多少錢? │ │ │甲:加晚上的我這有60,他等一下說要收一條6 萬多的,│ │ │ 你等一下跟他說,他那一條6 萬多的錢收回來要收我│ │ │ 這裡。 │ │ │乙:他身上放一條6 萬的妳知道嗎? │ │ │甲:我叫他匯一條4 萬的,24萬,4 萬我叫他出。 │ │ │乙:還有2 萬多,我還寄他一條1 萬2 的。 │ │ │甲:你又寄他1 萬2 哦? │ │ │乙:妳不要說他又沒錢了。 │ │ │甲:我那有說他沒錢,有啊,他那邊有錢。 │ │ │乙:他還剩多少? │ │ │甲:我不知道啦,我沒問他。 │ │ │乙:怎麼不問他? │ │ │甲:沒啦,我再問他還剩多少。 │ │ │乙:你跟他說我在問,我要跟他對帳。 │ │ │甲:好。 │ └──┴─────────────────────────┘ 附表四: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 量│ 備 註 │ ├──┼────────────┼───┼───────┤ │ 1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陳威廷 │ │ │ ├──┼────────────┼───┼───────┤ │ 2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陳威廷 │ │ │ ├──┼────────────┼───┼───────┤ │ 3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陳威廷 │ │ │ ├──┼────────────┼───┼───────┤ │ 4 │玉山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陳威廷 │ │ │ ├──┼────────────┼───┼───────┤ │ 5 │合作金庫北台中分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嚴珠玉 │ │ │ ├──┼────────────┼───┼───────┤ │ 6 │蕭秀鳳身分證影本 │1 張 │ │ ├──┼────────────┼───┼───────┤ │ 7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印章│ │ │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交易明細表 │ │ │戶名:黃文忠 │ │ │ ├──┼────────────┼───┼───────┤ │ 8 │華僑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應瑜芳 │ │ │ ├──┼────────────┼───┼───────┤ │ 9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 │ │ │戶名:徐宗賢 │ │ │ ├──┼────────────┼───┼───────┤ │ 10 │台灣企銀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 │ │ │戶名:黃建儒 │ │ │ ├──┼────────────┼───┼───────┤ │ 11 │復華銀行新莊分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 │ │ │戶名:林智祥 │ │ │ ├──┼────────────┼───┼───────┤ │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 │ │ │戶名:金曉融 │ │ │ ├──┼────────────┼───┼───────┤ │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 │ │ │戶名:林孝柔 │ │ │ ├──┼────────────┼───┼───────┤ │ 14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黃文忠 │ │ │ ├──┼────────────┼───┼───────┤ │ 15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 │ │ │戶名:吳永興 │ │ │ ├──┼────────────┼───┼───────┤ │ 16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金曉融 │ │ │ ├──┼────────────┼───┼───────┤ │ 17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金融卡│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交易明細 │ │ │戶名:金曉元 │ │ │ ├──┼────────────┼───┼───────┤ │ 18 │郵局帳號 │1 本 │含身分證影本 │ │ │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賴義全 │ │ │ ├──┼────────────┼───┼───────┤ │ 19 │郵局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 │ │ │戶名:高雅蕙 │ │ │ ├──┼────────────┼───┼───────┤ │ 20 │郵局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 │ │ │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方中平 │ │ │ ├──┼────────────┼───┼───────┤ │ 2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 │ │ │戶名:金曉元 │ │ │ ├──┼────────────┼───┼───────┤ │ 2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黃宏明 │ │ │ ├──┼────────────┼───┼───────┤ │ 23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應瑜芳 │ │ │ ├──┼────────────┼───┼───────┤ │ 24 │上海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 │ │ │戶名:陳智仁 │ │ │ ├──┼────────────┼───┼───────┤ │ 25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吳麗秋 │ │ │ ├──┼────────────┼───┼───────┤ │ 26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1 本 │含信用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吳永興 │ │ │ ├──┼────────────┼───┼───────┤ │ 27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 │ │ │戶名:方中平 │ │ │ ├──┼────────────┼───┼───────┤ │ 28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黃宏明 │ │ │ ├──┼────────────┼───┼───────┤ │ 29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高雅蕙 │ │ │ ├──┼────────────┼───┼───────┤ │ 30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梁志陽 │ │ │ ├──┼────────────┼───┼───────┤ │ 31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黃建儒 │ │ │ ├──┼────────────┼───┼───────┤ │ 32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 33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郭泰麟 │ │ │ ├──┼────────────┼───┼───────┤ │ 34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 │ │ │戶名:詹雅萍 │ │ │ ├──┼────────────┼───┼───────┤ │ 35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歐玉寶 │ │ │ ├──┼────────────┼───┼───────┤ │ 36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施朝凱 │ │ │ ├──┼────────────┼───┼───────┤ │ 37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黃宏明 │ │ │ ├──┼────────────┼───┼───────┤ │ 38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賴信文 │ │ │ ├──┼────────────┼───┼───────┤ │ 39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1 本 │含信用卡、印章│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蘇世杰 │ │ │ ├──┼────────────┼───┼───────┤ │ 40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陳智仁 │ │ │ ├──┼────────────┼───┼───────┤ │ 41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林孝柔 │ │ │ ├──┼────────────┼───┼───────┤ │ 42 │土地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孫台和 │ │ │ ├──┼────────────┼───┼───────┤ │ 43 │土地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歐玉寶 │ │ │ ├──┼────────────┼───┼───────┤ │ 44 │土地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劉邦主 │ │ │ ├──┼────────────┼───┼───────┤ │ 45 │土地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張家雄 │ │ │ ├──┼────────────┼───┼───────┤ │ 46 │土地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吳麗秋 │ │ │ ├──┼────────────┼───┼───────┤ │ 47 │土地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 │ │ │戶名:金曉元 │ │ │ ├──┼────────────┼───┼───────┤ │ 48 │土地銀行帳號 │1 本 │含交易明細表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鄭惠蘭 │ │ │ ├──┼────────────┼───┼───────┤ │ 49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陳穗容 │ │ │ ├──┼────────────┼───┼───────┤ │ 50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黃建儒 │ │ │ ├──┼────────────┼───┼───────┤ │ 51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黃至德 │ │ │ ├──┼────────────┼───┼───────┤ │ 52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吳麗秋 │ │ │ ├──┼────────────┼───┼───────┤ │ 53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劉佩姍 │ │ │ ├──┼────────────┼───┼───────┤ │ 54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陳小玲 │ │ │ ├──┼────────────┼───┼───────┤ │ 55 │台新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賴志泰 │ │ │ ├──┼────────────┼───┼───────┤ │ 56 │台新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應瑜芳 │ │ │ ├──┼────────────┼───┼───────┤ │ 57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 │ │ │戶名:吳江育 │ │ │ ├──┼────────────┼───┼───────┤ │ 58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 │ │ │戶名:吳江育 │ │ │ ├──┼────────────┼───┼───────┤ │ 59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連俊偉 │ │ │ ├──┼────────────┼───┼───────┤ │ 6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嚴珠玉 │ │ │ ├──┼────────────┼───┼───────┤ │ 6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方中平 │ │ │ ├──┼────────────┼───┼───────┤ │ 6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方中平 │ │ │ ├──┼────────────┼───┼───────┤ │ 6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劉邦主 │ │ │ ├──┼────────────┼───┼───────┤ │ 6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李春霖 │ │ │ ├──┼────────────┼───┼───────┤ │ 6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信用│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卡 │ │ │戶名:葉志遠 │ │ │ ├──┼────────────┼───┼───────┤ │ 6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高雅蕙 │ │ │ ├──┼────────────┼───┼───────┤ │ 67 │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賴信文 │ │ │ ├──┼────────────┼───┼───────┤ │ 68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賴信文 │ │ │ ├──┼────────────┼───┼───────┤ │ 69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陳穗容 │ │ │ ├──┼────────────┼───┼───────┤ │ 70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劉邦主 │ │ │ ├──┼────────────┼───┼───────┤ │ 71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劉邦主 │ │ │ ├──┼────────────┼───┼───────┤ │ 72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印章 │ │ │戶名:張家維 │ │ │ ├──┼────────────┼───┼───────┤ │ 73 │萬泰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手寫交易明細│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陳彥松 │ │ │ ├──┼────────────┼───┼───────┤ │ 74 │萬泰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葉志遠 │ │ │ ├──┼────────────┼───┼───────┤ │ 75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手寫交易明細│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郭昭慶 │ │ │ ├──┼────────────┼───┼───────┤ │ 76 │寶華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 │ │ │戶名:林孝柔 │ │ │ ├──┼────────────┼───┼───────┤ │ 77 │華僑銀行帳號 │1 本 │含金融卡、交易│ │ │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明細表 │ │ │戶名:林孝柔 │ │ │ ├──┼────────────┼───┼───────┤ │ 78 │台灣企銀帳號 │1 本 │含印章 │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連貴雄 │ │ │ ├──┼────────────┼───┼───────┤ │ 79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連貴雄 │ │ │ ├──┼────────────┼───┼───────┤ │ 80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1 本 │含身分證影本 │ │ │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黃申棟 │ │ │ ├──┼────────────┼───┼───────┤ │ 81 │大眾銀行帳號 │1 本 │ │ │ │000000000000號之存摺 │ │ │ │ │戶名:葉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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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 │3 張 │ │ │ │戶名:林惠文、陳家麟、另│ │ │ │ │ 一不詳 │ │ │ ├──┼────────────┼───┼───────┤ │ 94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 │3 張 │ │ │ │戶名:陳威廷、郭昭慶、張│ │ │ │ │家維 │ │ │ ├──┼────────────┼───┼───────┤ │ 95 │萬泰銀行金融卡 │2 張 │ │ │ │戶名:葉志遠、陳彥松 │ │ │ ├──┼────────────┼───┼───────┤ │ 96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 │1 張 │ │ │ │戶名:陳威廷 │ │ │ ├──┼────────────┼───┼───────┤ │ 97 │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 │1 張 │ │ │ │戶名:陳威廷 │ │ │ ├──┼────────────┼───┼───────┤ │ 98 │華僑銀行金融卡 │1 張 │ │ │ │戶名:應瑜芳 │ │ │ ├──┼────────────┼───┼───────┤ │ 99 │台新銀行金融卡 │1 張 │ │ │ │戶名:高建裕 │ │ │ ├──┼────────────┼───┼───────┤ │100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 │1 張 │ │ │ │戶名:陳穗容 │ │ │ ├──┼────────────┼───┼───────┤ │101 │日盛商業銀行金融卡 │1 張 │ │ │ │戶名:蘇立祥 │ │ │ ├──┼────────────┼───┼───────┤ │102 │花蓮企銀金融卡卡號 │1 張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戶名:不詳 │ │ │ ├──┼────────────┼───┼───────┤ │103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3 張 │ │ │ │戶名:蘇立群、連俊偉、黃│ │ │ │ │建儒 │ │ │ ├──┼────────────┼───┼───────┤ │104 │陽信銀行金融卡 │1 張 │ │ │ │戶名:陳穗容 │ │ │ ├──┼────────────┼───┼───────┤ │105 │土地銀行金融卡 │1 張 │ │ │ │戶名:孫台和 │ │ │ ├──┼────────────┼───┼───────┤ │106 │台灣企銀金融卡 │1 張 │ │ │ │戶名:陳穗容 │ │ │ ├──┼────────────┼───┼───────┤ │107 │花蓮企銀金融卡 │1 張 │ │ │ │戶名:連貴雄 │ │ │ ├──┼────────────┼───┼───────┤ │108 │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 │1 張 │ │ │ │戶名:黃申棟 │ │ │ ├──┼────────────┼───┼───────┤ │109 │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 │1 張 │ │ │ │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不詳 │ │ │ ├──┼────────────┼───┼───────┤ │110 │台新銀行金融卡 │1 張 │ │ │ │卡號不明、戶名不詳 │ │ │ ├──┼────────────┼───┼───────┤ │111 │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 │1 張 │ │ │ │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不詳 │ │ │ ├──┼────────────┼───┼───────┤ │11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 │1 張 │ │ │ │卡號不明、戶名不詳 │ │ │ ├──┼────────────┼───┼───────┤ │113 │ZTE 手機 (序號:6938CA2B│1 支 │ │ │ │號) │ │ │ ├──┼────────────┼───┼───────┤ │114 │NOKIA 手機 (序號:353385│1 支 │ │ │ │000000000號) │ │ │ ├──┼────────────┼───┼───────┤ │115 │KD881 手機 (序號:353210│1 支 │ │ │ │00000000號) │ │ │ ├──┼────────────┼───┼───────┤ │116 │NOKIA 手機 (序號:350843│1 支 │ │ │ │000000000號) │ │ │ ├──┼────────────┼───┼───────┤ │117 │PANTECH 手機 (序號:0510│1 支 │ │ │ │051655號) │ │ │ ├──┼────────────┼───┼───────┤ │118 │PANTECH 手機 (序號:0507│1 支 │ │ │ │260621號) │ │ │ ├──┼────────────┼───┼───────┤ │119 │PANTECH 手機 (序號:0510│1 支 │ │ │ │060802號) │ │ │ ├──┼────────────┼───┼───────┤ │120 │PANTECH 手機 (序號:0510│1 支 │ │ │ │060541號) │ │ │ ├──┼────────────┼───┼───────┤ │121 │ZTE 手機 (序號:697765B3│1 支 │ │ │ │號) │ │ │ ├──┼────────────┼───┼───────┤ │122 │U32 手機 (序號:00000000│1 支 │ │ │ │08914號) │ │ │ ├──┼────────────┼───┼───────┤ │123 │U32 手機 (序號:00000000│1 支 │ │ │ │12876號) │ │ │ ├──┼────────────┼───┼───────┤ │124 │MOTOROLA手機 (序號:3549│1 支 │ │ │ │00000000000號) │ │ │ ├──┼────────────┼───┼───────┤ │125 │MOTOROLA手機 (序號:4492│1 支 │ │ │ │00000000000號) │ │ │ ├──┼────────────┼───┼───────┤ │126 │NOKIA 手機 (序號:351106│1 支 │ │ │ │000000000號) │ │ │ ├──┼────────────┼───┼───────┤ │127 │Panasonic手機 (序號:351│1 支 │ │ │ │000000000000號) │ │ │ ├──┼────────────┼───┴───────┤ │128 │現金 │167,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