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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蕭權閔李嘉興吳進寶

  • 被告
    丁○○庚○○戊○○甲○○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許芳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1 許芳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  三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97年4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70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庚○○、戊○○、甲○○、乙○○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部分均撤銷。 丁○○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丁○○、庚○○、戊○○、甲○○、乙○○被訴背信部分;丁○○、戊○○就匯款予千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而被訴業務侵占部分;庚○○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丁○○係上市公司即法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新公司,設於高雄市○○○路87號9 樓之1 ,丁○○原為董事長,但自民國88年6 月1 日起任集團總裁,並改由該公司總經理庚○○自88年6 月1 日起兼任董事長)之實際負責人,竟基於製作假帳提高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盈餘方式之犯意,明知紐新公司為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佈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不得有虛偽記載,竟於88年1 月至6 月期間,明知紐新公司與附表一之川輝公司、萱一公司、千照公司、山京公司、合泉公司、千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實公司)、景升金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景升公司)、騰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騰鈴公司)、新凡有限公司(下稱新凡公司)、士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鉅公司)等10家廠商,並無實際交易行為,卻虛列營收累計至88年6 月30日止,紐新公司對上開10家廠商之應收帳款有新台幣(下同)32億7299萬5000元 (詳如附表一), 並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登載於紐新公司88年度第1 季之財務報告、88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88年1 至6 月份每月之營運報告。 二、丁○○又承上開虛偽記載財務報表之犯意,明知紐新公司自85年5 月起即有陸續為他公司 (例如合泉公司、紐鋒公司及津盛公司等)背書保證之情事,且於86年、87年起又陸續增加背書對象及金額,截至88年6 月底共計8 億7034萬9000元(詳細保證之被保證人、金額、保證時間及保證債權人,詳如附表三所載),卻未登載於業務上所職掌之備查簿,並於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每月公告背書保證金額時,均公告背書保證金額為零,即未於85年、86年及87年財務報表中揭露為他公司背書保證之資料而為虛偽記載。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高雄市調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有關被告丁○○論罪科刑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均據本院於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或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不當取供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乙、被告丁○○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㈠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原審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㈠第117 頁、原審卷㈥第372 頁以下),且依各稅捐機關函示85年至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結果,其中川暉公司、萱一公司及士鉅公司均無88年度結算申報書,而川暉公司、萱一公司及士鉅公司85年至87年報稅資料及騰鈴公司自85年至88年報稅資料,均呈現雖有高達數億元之銷貨行為,卻無任何銷貨退回或折讓,且營業收入淨額與營業成本額非常接近,兩相扣除後,其營業毛利僅為1 、2 百萬元至1 、2 千萬元不等,非常低,於扣除支出費用後,其營業淨利率竟為0%,復無水電瓦斯、稅捐及職工福利等公司營業所需基本支出,亦無任何商品盤盈及盤損情形等情,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下稱高縣分局)94年4 月11日南區國稅高縣一字第0940021939號函附卷可稽(見書證卷G 第394-406 頁)可稽,堪予認定;而按上開4 家公司係先後成立,其負責人均不相同,衡之常情,自不可能出現相同之不尋常營業情形;此外上開4 家公司自88年1 月起至6 月止,其營業狀況均處於擅自歇業遷移不明乙節,亦有高縣分局94年5 月2 日南區國稅高縣三字第0940025878號函(見書證卷G 第407-418 頁)可稽,顯見上開4 家公司並未實際營業,應屬虛設行號無訛。又其中新凡公司係虛設行號乙節,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94年4 月13日財高國稅三營業字第0940010562號函(見書證卷G 第419-423 頁)及94年4 月29日財高國稅三營業字第0940012199號函(見書證卷G 第424-426 頁)可稽,新凡公司亦屬虛設行號無訛。又其中千照公司85年至8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銷項申報,僅有銷售金額,卻未見任何憑證乙節,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楠梓稽徵所94年4 月18日財高國稅楠營業字第0940002371號函(見書證卷G 第427-450 頁)可稽。而按千照公司並非小規模營業人,洵不可能有營業行為,而無任何營業憑證,自堪推論其無實際營業行為;另千照公司營業狀況係屬擅自歇業遷移不明,虛設行號乙節,亦有楠梓稽徵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楠營業字第0940002735號函(見書證卷G 第451-453 頁),益徵其無實際營業行為,亦屬虛設行號無訛。又其中千實公司85年起至88年之進銷項明細表及申報書,記載85及86年並無任何進貨,卻有銷貨;而88年2 月、4 月、6 月、8 月及10月,固載明千實公司與紐新有數百萬元至數千萬元之交易額,惟彼時千實公司已處於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之狀態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94年4 月19日財高國稅新營業字第0940003075號函附卷可稽(見書證卷G 第454-465 頁),顯見千實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已至為明確。又其中景升公司公司87年及88年度營業稅進銷項明細資料,88年度營業狀況,或記載為申請停業,或逕載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4年4 月20日財高國稅鎮營業字第0940009009號函附卷可稽(見書證卷G 第466-483 頁),顯見景升公司在88年度亦無實際營業行為。又其中山京公司自88年2 月起至6 月止,其營業狀況均處於擅自歇業遷移不明乙節,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4年5 月5 日南區國稅岡山三字第0940007872號函(見書證卷G 第484-491 頁)可稽,足見山京公司於88年並無實際營業行為,亦至為明確。另合泉公司係80年間由案外人林友忠設立,迄至82年間,因林友忠身體不適改由何安心接任。而何安心自78年至82年間,係擔任泥水工等情,業據證人何安心於高雄市調處調查中陳述綦詳(見偵查C2附件卷第42-45 頁),何安心自78年起至82年間止,既係從事泥水工職業,顯見其並無任何經營商業之資歷或背景,衡情亦不可能突然接任某公司之董事長,以經營事業,乃何安心竟自82年間起接任合泉公司董事長,自與常情悖離甚遠,難予採認,核堪認合泉公司亦無實際營業行為。再者,川暉公司、合泉公司、騰鈴公司、萱一公司、山京公司及士鉅公司分別自89年起即解散或廢止等情,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4 月11日經中三字第09630849980 號函附卷可稽(見書證卷G 第492-51 3頁)。準此,堪認川暉等10家廠商於88年1 月至6 月期間內均無實際營業行為,自不可能與紐新公司進行任何銷貨交易行為,是被告丁○○於原審審理中先前辯稱:紐新公司與新凡等10家公司有真銷貨云云,應屬其事後卸責之詞,自難採信。 ㈡至於證人即查核會計師丙○○於調查中固證稱:「經我查核紐新公司銷貨都有出貨單、發票、報繳營業稅,所以我認為確實有銷貨行為..」、「..查核報告書確係由我查核簽證,所依據是..及(紐新)公司帳冊憑證(包括傳票、發票、合約書及權狀等)為依據」(見偵查C2卷附件第10-12 頁筆錄)等語,似認紐新公司於88年上半年度確有銷貨行為,惟證人丙○○係根據紐新公司提供之出貨資料,因而作成銷貨行為之認定,然紐新公司提供之資料是否正確,自會影響證人丙○○之查核,故證人丙○○為上開查核認定,尚無法遽為被告丁○○有利之認定。況原審法院於審理92年金字第1 號民事案件中,對紐新公司之查核會計師丙○○及游朝堂二人,曾就其所查核87年12月31日財務報告及核閱88年3 月31日財務報告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會計發展基金會)鑑定會計師有無疏失,該鑑定報告載明:「本鑑定團隊只取得88Q1工作底稿G16 所列示之預付購料款資料。該工作底稿顯示紐新預付得盛1.77億最多,合泉1.14億次之,另外還有千實0.24億、川暉0.31億、千照0.29億、萱一0.28億及山京0.25億。本鑑定團隊由後見之明,知悉上述廠商均為協助紐新進行假營收之廠商,且紐新預付款項之時間,大多在12月即將結帳之時,故認為查核人員本應確實依簽證規則執行查核程序。... ,會計師顯未盡應有之注意」,亦有該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原審書證G 卷第 547-548 頁)。是依該鑑定報告內容可知,由事後查帳之工作底稿亦可確認,紐新公司於88年第1 季與合泉等公司之交易,確屬為無真實銷貨之假交易無訛。 ㈢綜上所述,被告丁○○上揭自白與上開10家公司係虛列營收之假交易等情,與上開證據相符,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二、犯罪事實欄二(背書保證)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固不否認紐新公司自85年5 月間起至88年6 月底止,有附表三共計8 億7034萬9000元背書保證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於公司財務報告內容虛偽記載之犯行,辯稱:關於紐新公司於85年、86年、87年間向第三人保證的事實,據我所知僅有在支票上背書,沒有保證,對於財務報表我不懂,我不知道要揭露資訊云云。 ㈡經查: 1.紐新公司自85年5 月間起至88年6 月底止,有附表三共計870,349,000 元背書保證之事實,有紐新公司說明函(附有紐新公司自承為其他公司背書原因、起迄時間及背書金額明細表,詳見偵查D 卷附件第9 頁)在卷可稽。又紐新公司對上開事項,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按月公告背書保證金額一情,亦有紐新企業背書保證與資金貸放餘額查詢2 份在卷可查。核與證人即查核會計師丙○○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相符(詳后述),並有會計師向各銀行及債權人之詢證函在卷可查(見扣案證物編號8 卷第9-18頁),復為被告丁○○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2.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其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二、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本法第36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36第1 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紐新公司自有按月向主管機關申報為他人背書及保證金額之法定義務。又「背書保證辦理程序:一、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及有無已達應公告申報標準之情事,並應分析背書保證對象之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等,以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及作成記錄,必要時並應取得擔保品。於敘明相關背書保證內容、原因及風險評估結果簽報董事長核准後提董事會討論同意後為之;如仍在規定之授權額度內,則由董事長依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程度及財務狀況逕行核決。二、財務部應依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背書保證經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後,除依規定程序申請鈐印外,並應將承諾擔保事項、被保證企業之名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等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票據、約定書文件,亦應影印妥為保管」、「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股東會備查,修正時亦同」,紐新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第6 條、第10條亦分別訂有明文(詳見扣案證物編號8 卷第3-6 頁)。紐新公司係上市公司,對上開證券交易法規定自應依法遵循,況且紐新公司亦已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而制定公司內部有關背書保證之作業規範,且該規範並經紐新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自應遵照辦理。被告丁○○一直為紐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豈有不知公司董事會所通過上開內部規範之理。是其所辯不知背書保證,應申報公告或於公司備查簿登載,與常理有違,自難採信。 3.證人即查核會計師丙○○於高雄市調處調查中證稱:「(據『88年上半年度及8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41頁顯示,87年6 月30日紐新公司計為紐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背書保證210,971 千元,何以在87年度查核報告中未揭露?原因為何?)87年度我前往查核,該公司表示沒有背書保證,而且也提出聲明書表示沒有背書保證的行為,往來銀行的詢證函也沒有背書保證的金額,所以在87年度我簽證的財務報表中才沒有揭露。」、「(據『88年上半年及8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41頁顯示,88年6 月30日之背書保證金額已提列100%之損失準備,合計661,735 千元,請問發生損失之原因?)我查核紐新公司88年上半年度財務時,因為該公司經營已陷入困境,.... 所 以由我發函給該公司往來銀行查詢,才獲得『88上半年度及8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第41頁的資料。而且該等被背書保證的公司大部分都有退票記錄,所以我才把背書保證金額661,735 千元提列為損失。」(見偵查D 卷附件第83頁背面,89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你簽證查核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時,遇有背書保證之情形,應審核那些資料?)簽證會計師查核上市公司有背書保證時,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審核被查核公司有無備查簿,有無按月向證期會申報公告背書保證資料及董事會會議記錄」、「(你簽證紐新公司87年度財務報告時,該公司有無為他人背書保證?)我查核紐新公司87年度財務報告時,該公司並未設置備查簿,也聲明沒有背書保證,向相關銀行函證亦無背書保證金額,該公司董事會紀錄亦無背書保證資料記載,也沒有報相關機關背書保證資料。」、「(你簽證查核紐新公司8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發現該公司無背書保證備查簿後,是否曾查閱董事會紀錄?)有的,我發現該公司無背書保證備查簿,當時大約是88年7 月份,我隨即查閱紐新公司提供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但均未發現董事會同意背書保證之相關資料。」(見偵查D 卷附件第86-87 頁,90年3 月7 日調查筆錄)等情明確,核與87年8 月7 日紐新公司出具給「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或有負債及承諾聲明書,而其上有關背書及保證均記載「無」等情相符(見扣案證物編號8 卷第23-2 5頁),並有會計師向紐新公司之往來銀行之詢證函及背書保證詢證回函在卷可考(見扣案證物編號8 卷第9-87頁)。是依上開證據資料,被告丁○○明知有為他人支票背書保證之情事,卻未依上市公司背書保證程序處理,嗣經會計師發覺有異始查悉,應堪認定。 4.證人即紐新公司董事長秘書辛○○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擔任紐新公司董事長秘書期間,紐新公司確實有在別人簽發的支票上蓋印章背書。當時是如果有客戶或銀行拿支票來,董事長要我在支票背面上蓋章背書,我就依董事長指示辦理。董事長交待我在支票上背書有以董事長個人名義,亦有以紐新公司名義背書」(見原審卷6 第160-163 頁及本院卷)等情明確;又紐新公司自85年5 月起即有為合泉公司背書保證迄今,於85年9 月起即有為紐鋒公司及津盛公司背書保證迄今等情,亦有紐新公司回覆台灣證券交易所之說明函在卷可按(見偵查D 卷附件第9 頁),是被告丁○○辯稱:一開始係以個人名義為保證行為,紐新公司係88年起始以公司名義為保證行為云云,與上開證據不符,尚難採信。 5.雖被告丁○○於原審審理中一再具狀辯稱:本件背書未予揭露,乃因負責製作背書之辛○○不知悉此等事項應通知財務部,致財務部、會計部不知有背書情事,始未予公告揭露,並非故意隱匿云云。惟查,據證人辛○○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你在支票背面蓋章後,你作何處理?)如果是丁○○拿給的支票,我蓋完後就直接送回給董事長。」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頁反面),是證人辛○○承被告丁○○之命而為支票背書,且背書後再送回被告丁○○,因而被告丁○○對於背書乙事,應已知悉;且被告丁○○一直為紐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其所不爭執,因而對此背書保證程序(登載、公告揭露)當應知之甚詳,而此等之事乃舉手之勞,被告丁○○卻放任不理,顯然被告丁○○係利用不知情之屬下人員而故意不為公告。被告丁○○上開所辯,純屬卸責之詞,不足為信。 ⒍綜上所述,被告丁○○明知紐新公司有背書保證行為,卻故意隱匿而未依規定申報公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又被告丁○○於86年1 月至87年9 月間,陸續取得健弘一品公司等17家公司之發票後,即於此間連續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會計人員在紐新公司將之記入帳冊,因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部分犯罪事實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5年度上重更㈡字第147 號判決有罪,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部分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固有該等刑事判決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㈢第175 頁以下);惟查,被告丁○○於該案中係以取得他人不實之發票以逃漏稅捐,其犯罪方法及動機、對象均與本案不相同,且其於該案中否認犯罪,客觀上難認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被告丁○○之辯護人為被告丁○○辯稱:二案係同一案件,請求判決免訴云云,容有誤解,一併敘明。 四、核被告丁○○所為,係犯行為時之舊法即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按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曾於89年7 月19日及91年2 月6 日及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經比較所有新、舊法之規定,以行為時之舊法即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最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公訴意旨就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於起訴法條雖未論及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惟該部分與已起訴犯罪事實二部分,屬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究。紐新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公開招募並發行股票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5 條所指之發行人,被告丁○○為紐新公司之實際行為負責人,並有前揭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規定加以處罰。又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並非代罰規定,此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88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丁○○二次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之虛偽記載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又證券交易法係針對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加以規範,其中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本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不另論商業會計法及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名。 五、原審據以論處被告丁○○罪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並無確切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丁○○犯有背信之犯行(詳如後述),惟原判決認被告丁○○另犯有背信罪,並認與上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法自有未合。被告丁○○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僅就犯罪事實二否認),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有罪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丁○○擔任上市公司之負責人,本應誠實經營公司以對投資人負責,卻以旁門左道之方式,製作假帳,窗飾公司之財務報告,欺瞞社會大眾,對於金融秩序之破壞,莫此為甚;並參以假交易帳款龐大,惡性非輕,犯後復未能坦承全部犯行,及其智識程度,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 年。又被告丁○○之犯罪日期雖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告前,惟其所犯證券交易法罪,所處徒刑已逾1 年6 月,依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依法不得減刑,併此敘明。 六、公訴意旨略以:丁○○與庚○○二人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於88年6 月底至紐新公司實地查核時,出具內容為「本公司截至民國87年7 月1 日止,並無背書保證及資金貸予他人(此違反公司法部分已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3048 號、89年度偵字第17401 號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情形」之不實聲明書,足以生損害於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又渠等二人明知紐新公司於86年度已向關係人取得久富投資公司股票198,000 千元及千勝投資公司股票121,500 千元,卻未於紐新公司當期財報關係人交易中揭露,足以影響投資大眾之投資判斷。因認被告丁○○與庚○○二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及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嫌(庚○○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公訴人認被告丁○○涉有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丁○○、庚○○出立上開聲明書及證期會於88年11月26日之移送書上記載紐新公司取得久富公司及千勝公司股票有「紐新企業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及紐新公司於86年度財務報表並未記載該二項關係人交」,為其主要論據。而訊據被告丁○○堅決否認有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等犯行,辯稱:台灣證券交易所於88年7 月1 日到紐新公司查核時,其二人均不在場,該聲明書非其所製作,其對此並不知情;紐新公司雖未於86度財務報表揭露上開關係人交易,惟紐新公司既已於「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依法揭露上開關係人交易訊息,投資大眾已可瞭解此資訊,其非故意隱匿此項交易資訊等語。經查:⑴台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於88年7 月1 日至紐新公司查核時,被告丁○○、庚○○二人均不在場,因公司原背書保證備查簿上並未有背書保證之登載,故由董俊麟翻閱備查簿後請公司小姐當場製作,並由公司小姐直接用印等情,已據證人辛○○、戊○○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已如前述;且上開聲明書之文字係以電腦繕打,其上聲明人雖記載為紐新公司負責人「庚○○」,惟其用印卻為紐新公司「丁○○」,此有該聲明書在卷可查(見偵查D 卷附件第25頁),是依上開證據資料,被告丁○○辯稱:該聲明書非其製作,伊不知情亦未授意等語,尚堪採信。 ⑵紐新公司於86年9 月15日取得久富公司股票4,950 千股(價金1 億9800萬元),於86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取得千勝公司股票4,500 千股(價金1 億2150萬元),惟其未於86年度之財務報表記載此二項關係人交易資訊之事實,有「紐新企業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2 紙及紐新公司86年度財務報表在卷可稽(見偵查D 卷附件第13-27 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固堪認定。惟按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的虛偽記載罪,係指於製作財務報告時,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帳簿、表冊等文件內容,或明知為重要事項,故意不予登載致影響財務報告的真實與完整者,即應構成虛偽記載罪且本罪之處罰,均以故意為要件。查紐新公司於86年9 月15日取得久富公司股票4,950 千股,公司隨即於86年9 月17日將之輸入上市公司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其於86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取得千勝公司股票4,500 千股,公司隨即於86年11月18日將之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等情,此有「紐新企業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在卷可查。而公開資訊觀測站係任何人(含投資大眾),均可任意上網瀏灠觀看,亦為一般投資大眾所週知。是被告丁○○辯稱:其雖未於財務報表揭露上開資訊,惟已於「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依法揭露上開關係人交易訊息,投資大眾已可瞭解此資訊,其非故意隱匿此項交易資訊等語,尚堪採信。 ⑶綜上各情,本件被告丁○○既非製作該聲明書之人,亦無證據證明其對該聲明書之製作有故意唆使他人為之,自難僅憑該聲明書上有被告之姓名或蓋章,即遽以論斷其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另被告丁○○既非故意隱匿不予登載上開資訊,自與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的虛偽記載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丁○○有此等上開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丙、被告丁○○、甲○○、乙○○、庚○○、戊○○等五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 ⒈丁○○、甲○○、乙○○、何安心及羅建豪等五人共同意圖掏空紐新公司資產並基於概括犯意,藉上開公司與紐新公司往來而可製造付款證明之機會,再由甲○○至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開立0000000-0 號活儲乙存帳戶及甲存帳戶,再將存摺、印鑑交丁○○等人,再分別由合泉公司自86年10月2 日至87年9 月17日止連續匯款新台幣7 億7545萬元、山京公司自86年10月8 日至87年8 月25日止匯款3 億5020萬6276 元、千照公司86年10月23日至87年7 月2 日止,匯款7750萬元至上開甲○○至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號帳戶供丁○○使用,藉以侵占紐新公司資金共計12億315 萬6276元。是認被告丁○○、甲○○、乙○○、戊○○、羅建豪(已死亡)等5 人共同意圖為丁○○不法之所有,使用甲○○上開板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戶侵占紐新公司貨款12億315 萬6276元。因認被告丁○○、甲○○、乙○○及何安心、羅建豪(上開二人均已死亡)等五人共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原起訴法條為背信罪,但依92年9 月12日檢方補正狀更正起訴書為業務侵占罪,見原審卷㈡第222 頁)。 ⒉丁○○、庚○○、甲○○、乙○○、戊○○及何安心、羅建豪(上開二人均已死亡)等七人又共同意圖損害公司權益,丁○○明知川輝公司、萱一公司、千照公司、山京公司、合泉公司、千實公司、景升公司、騰鈴公司、新凡公司、士鉅公司等10家公司均無付款能力,貸款亦需仰賴紐新公司之背書保證,卻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與庚○○、甲○○、乙○○、戊○○及何安心、羅建豪共同安排掏空紐新公司資產之目的,其方法是於86年1 月至6 月間大量出貨予上開公司,銷貨金額達27億3174萬7000元,占紐新公司上半年銷售收入總額47億8249萬3000元之57.01 %;又紐新公司明知上開公司帳款已無法如期收回,卻仍於88年4 、5 、6 月銷售予上開10家廠商之比率繼漸增加,由4 月份之54.35 %增至6 月份73.01 %,另紐新公司向上開廠商進貨,反而以現金匯款或以短期票據付款,卻未要求上開廠商以相同條件以收回貨款,因而紐新公司截至88年度止,對上開10家廠商之應收帳款高達32億7299萬5000元,卻全數提列為呆帳損失,足生損害於紐新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權益。因認被告丁○○、庚○○、甲○○、乙○○、戊○○及何安心、羅建豪(上開二人均已死亡)等七人,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嫌】云云(詳92年9 月12日檢方補正狀,見原審卷㈡第224 頁)。 ⒊丁○○、庚○○二人為受紐新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員,於88年第1 季將紐新公司所持有之致富公司股票7000千股及展盟實業公司股票2150千股售予紐新公司執行長黃進財及致富公司董事長黃瓊生,共計1 億890 萬5000元,並於紐新公司88年第1 季認列處分利益6014萬元,但卻未收取任何款項,而於88年6 月30日因買方仍無法付款,業已取銷該筆交易。其二人明知黃進財、黃瓊生並無支付能力,竟意圖損害紐新公司之權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於取銷上開交易之同時,又將紐新公司所持有之紐輝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輝公司)股票出售予黃進財、黃瓊生,金額高達1 億1163萬元,其交易顯不合常理,而且交易款項又大部未收回,足以生損害於紐新公司。因認被告丁○○、庚○○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嫌云云。 ⒋丁○○、庚○○、戊○○再於87年8 月間為了進一步掏空紐新公司資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於業務上所持有紐新公司存款,先後由紐新公司設於交通銀行東高雄分行支存0000000000000 及活儲105010帳戶內,於87年8 月1日 匯款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活儲)、87年8 月27日匯款2000萬元、1000萬元(支存);設於慶豐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內,於87年8 月28日匯款2000萬元、500 萬元;設於台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87年8 月26日匯款2000萬元、800 萬元;設於台灣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內,於87年8 月19日匯款1500萬元;及設於華南商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87年8 月27日匯款2000萬元至設於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 號千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合計1 億6800萬元;及自台灣銀行苓雅分行紐新公司帳戶內,於87年8 月27日匯款1500萬元及台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87年8 月27日匯款500 萬元,共計2000萬元至設於世華銀行營業部仰惠萍帳戶內,以此方式挪用紐新公司之上開資金。因認被告丁○○、庚○○、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⒌庚○○與丁○○明知紐新公司自85年5 月起即有陸續為他公司 (例如合泉公司、紐鋒公司及津盛公司等)背書保證之情事,且於86年、87年起又陸續增加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截至88年6 月底,共計8 億7034萬9000元(詳細保證之被保證人、金額、保證時間及保證債權人,詳如附表三所載),卻於業務上所職掌之文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每月公告背書保證金額時,均公告背書保證金額為零,亦未於85年、86年及87年財務報表中揭露為他公司背書保證之資料。又與丁○○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於88年6 月底至紐新公司實地查核時,出具內容為「本公司截至民國87年7 月1 日止,並無背書保證及資金貸予他人(此違反公司法部分已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3048 號、89年度偵字第17401 號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情形」之不實聲明書,足以生損害於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庚○○又與丁○○明知紐新公司於86年度已向關係人取得久富投資公司股票198,000 千元及千勝投資公司股票121,500 千元,卻未於紐新公司當期財報關係人交易中揭露,足以影響投資大眾之投資判斷。因認被告庚○○與丁○○共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嫌云云。 ㈡經查: ⒈公訴意旨㈠⒈部分: ⑴公訴人認被告丁○○、甲○○、乙○○及何安心、羅建豪(上開二人均已死亡,均另為公訴不受理)等五人有上開業務侵占之犯罪事實,無非以: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730號判決認定被告甲○○至板信銀行苓雅分行開設甲存及乙存帳戶各一,並將存摺、印鑑、支票全部交給紐新公司使用。而且被告甲○○上開甲存、乙存帳戶,顯示乙存帳戶資金主要轉甲存帳戶供支付票據使用,再甲存帳戶有相當數量由被告丁○○背書使用及支付丁○○之配偶陳林澄惠、子女陳彥吟、陳彥瑞、陳彥汎等人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保險公司保費情形。此有卷附證據編號10-1內國泰人壽公司90年3 月1 日國壽字第90030018號函、中國人壽保險公司90年3 月1 日(90) 啟壽費字第0191號函:丁○○家屬保單要保及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甲○○帳戶支票影本等可憑,為其主要論據。 ⑵訊據被告丁○○、甲○○、乙○○等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被告丁○○於原審審理中辯稱:伊雖有向甲○○借用上開帳戶,惟匯入該帳戶之金錢,並非紐新公司與合泉、山京、千照等3 家公司交易之貨款債權,該帳戶的錢大部分是紐新公司的錢,也有一部分是我自己的錢,用該帳戶支付伊家人保險費部分是伊所有,非紐新公司所有等語;被告甲○○辯稱:該帳戶是紐新公司在使用,該帳戶金額來源我不清楚,合泉、山京、千照等3 家公司匯入該帳戶的款項,亦非我所借用等語;被告乙○○辯稱:我不知山京公司匯給甲○○上開帳戶的錢是何用途等語。然查: ①合泉公司、山京公司、千照公司有於附表四所載時間(86年10月至87年9 月)自台灣銀行苓雅分行分別匯款至被告甲○○之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號帳戶,計山京公司匯款3 億5020萬6276元,合泉公司匯款7 億9075萬元(原起訴書誤載為7 億7545萬元),千照公司匯款7750萬元,3 家公司共計匯款12億1845萬6276元等情,有被告甲○○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 匯入款金額統計表、板信銀行苓雅分行提供之甲○○甲存、乙存帳戶交易明細(分別見扣押證物編號13證物)及台灣銀行苓雅分行合泉、山京、千照公司帳戶匯款至板信銀行苓雅分行被告甲○○000000-0帳戶匯款單影本(扣押證物編號11-2證物)在卷可稽,復為被告丁○○等人所不爭執,是附表四之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②又被告甲○○於86年1 月間起至87年6 月底止之期間,提供上開板信銀行苓雅分行甲存、乙存帳戶供被告丁○○及紐新公司使用,並幫助紐新公司逃漏稅捐,被告甲○○因而觸犯幫助逃漏稅捐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28 號刑事判決(第一審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730號)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原審卷㈥第62頁)在卷可稽。是被告丁○○於原審供稱「該帳戶係伊向被告甲○○借用」,被告甲○○供稱「該帳戶非伊使用,有提供紐新公司使用」等情,核與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28 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相符,尚堪採信。 ③又合泉、山京、千照等3 家公司皆未實際營業、為屬虛設行號,均係為美化紐新公司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而設立之紙上公司,前已述明(見犯罪事實一,理由欄內之論述),是被告丁○○等五人供承紐新公司與合泉、山京、千照等3 家公司並無如附表四所示之12億多元之鋁錠之實際交易(見原審卷㈥第372 頁筆錄),該匯入款項非紐新公司之貨款債權等情,應堪採信。 ④又合泉等3 家公司於附表四所匯入甲○○之板信銀行苓雅分行12億餘元之款項,其資金流向經查轉出對象詳如附表五所示,此有扣押證物編號13之甲○○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 匯入款金額統計表、板信銀行苓雅分行提供之被告甲○○甲存、乙存帳戶交易明細及編號16之板信銀行苓雅分行被告甲○○000000-0帳戶匯出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查。被告甲○○上開帳戶內款項轉出主要對象計有曹昊等11人,其中轉入紐新公司帳戶者計有11億5250萬8386元,轉入被告丁○○帳戶者計有1999萬8922元。上開被告甲○○帳戶內之款項12億餘元,既然約有11億5 千萬元轉入紐新公司帳戶,則公訴人指稱被告丁○○等五人共同將紐新公司之貨款12億餘元全數侵占入己,顯與上開證據不符。 ⑤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甲○○雖有將上開帳戶出借予被告丁○○使用,惟合泉等3 家公司匯入附表四所示款項,非紐新公司貨款債權,且附表四所示之匯款款項,無證據證明全屬紐新公司資產,是被告丁○○上開所辯,尚非無據。 ⑥至於被告丁○○有以被告甲○○甲存帳戶內之款項用以支付家人陳林澄惠、陳彥吟、陳彥瑞、陳彥汎等人保險費等情,雖有扣案證物黃箱證物編號10-1內國泰人壽公司90年3 月1 日國壽字第90030018號函、中國人壽保險公司90年3 月1 日(90)啟壽費字第0191號函文及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被告甲○○帳戶支票影本足憑。惟被告甲○○上開帳戶內款項既非紐新公司應得之貨款債權,且該帳戶係被告丁○○向被告甲○○借來使用,其即便有以該帳戶內款項支付家人保險費,亦合情理。公訴人遽此即推論被告丁○○侵占紐新公司12億餘元之貨款債權,尚屬無據。 ⑶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甲○○、乙○○所涉犯業務侵占罪嫌所憑之證據,尚無從說服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難據以為被告等不利認定,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之說明,自應為被告丁○○等三人無罪之諭知。 ⑷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丁○○等三人犯有業務侵占罪,而為被告丁○○等三人無罪之判決,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⒉公訴意旨㈠⒉部分: ⑴公訴人認被告丁○○、庚○○、甲○○、乙○○、戊○○及何安心、羅建豪(上開二人均已死亡)等七人,涉犯背信犯行(詳92年9 月12日檢方補正狀,見原審卷㈡第224 頁),無非係以「10家廠商董事名單有許多重複情事,該公司雖與上開10家廠商雖無形式上關係人關係,惟實質上應有密切關係,疑有製造假銷售,虛列營收或利用上開10家廠商安排銷售掏空公司資產,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及呆帳明細」等語,為其主要論據。 ⑵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庚○○、甲○○、乙○○、戊○○等五人,其中被告丁○○對該部分有關帳冊登載不實乙事自認不諱(見本院卷㈠第117 頁);其餘被告則均堅決否認有上開背信之犯行,被告庚○○辯稱:從未參與紐新公司有關財物、會計、採購及銷售等業務,故對此不知情等語;被告甲○○、乙○○、戊○○等人亦均辯稱:不知情等語。 ⑶按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具有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而致生損害於本人,始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本件被告丁○○利用上開10家廠商而為不實之交易,即虛列營業額以美化帳冊之事實,已如前述,是被告丁○○固有虛偽登載帳冊而誤導投資大眾之情事,但因上開交易行為既為虛偽,則紐新公司自無真正出貨之情事,從而紐新公司並無呆帳損害可言。進而被告丁○○對紐新公司即本人亦不具有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犯意,更遑論致生損害於本人即紐新公司;況且本件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等人有何因上開虛偽交易而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之損害於本人即紐新公司之情。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丁○○等五人就此部分有何背信之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⑷原審未予詳查,而就此部分為被告丁○○等五人有罪之判決(起訴法條僅背信罪嫌,惟原審卻均論以背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等2 罪之牽連犯)。被告丁○○等五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諭知被告丁○○等五人此部分均無罪。 ⒊公訴意旨㈠⒊部分: ⑴公訴人認被告丁○○、庚○○涉有上開背信之犯行,無非係以「黃進財、黃瓊生既買致富、展盟公司之股票已無法付款,豈有資力再買總額比致富、展盟更高金額之紐輝公司股票,被告丁○○、庚○○分別身為紐新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卻未忠於紐新公司,反而違背任務之行為,造成上開股票交易款未收回損害紐新公司財務」等語,為其主要論據。 ⑵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庚○○二人均堅決否認有上開背信之犯行,被告丁○○辯稱:黃進財、黃瓊生確有購買紐輝公司股票,且價金已付清等語;被告庚○○辯稱:紐新公司與黃進財、黃瓊生間股票交易部分,我沒有參與,紐新公司之展盟、致富、紐煇公司股票交易是董事長丁○○所為,我是後來起訴後才知道此事等語。 ⑶經查:有關紐新公司於88年6 月30日出售紐煇公司股票予黃進財、黃瓊生,紐新公司業於同年度分別向黃進財、黃瓊生收取價款3858萬3000元、2969萬3000元,有紐新公司88年度財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104 頁);且經證人黃進財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屬實(見原審卷㈥第156 頁)。再者,黃進財、黃瓊生二人最後取得之股票數量係以每股10元與給付價金總額之比例換算等情,亦經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㈡第22頁),是紐新公司與黃進財、黃瓊生確有股票交易,並給付價金,被告丁○○等二人自無違背職務之背信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丁○○、庚○○有此部分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⑷原審未予詳查,就此部分為被告丁○○有罪之判決(改論以背信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等牽連犯2 罪論處);被告丁○○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至於原審就被告庚○○此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原審判決書第39、40頁),結果固無違誤,惟因被告庚○○就其有罪部分已提起上訴(效力及於該部分),且經本院撤銷改判無罪,是該部分亦應連同被告丁○○部分,均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諭知被告丁○○、庚○○此部分均無罪。 ⒋公訴意旨㈠⒋部分: ⑴公訴人認被告丁○○、庚○○及戊○○等三人有上開業務侵占之犯行,係以「①紐新公司匯款千勝公司及仰惠萍有匯款證據在卷。②被告丁○○供稱:匯款給千勝公司是借款之辯解不可採。③如被告丁○○所言借款屬實,但會計師丙○○卻稱:紐新公司財務報表並無該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⑵訊據被告丁○○、庚○○及戊○○等三人均堅決否認有上開業務侵占之犯行,均辯稱:紐新公司借款予千勝公司,有依約清償全部借款及利息等語。 ⑶經查:紐新公司於87年8 月間確有匯款1 億6800萬元予千勝公司;匯款2000萬元予仰惠萍帳戶(詳如附表二所載)等情,惟上開款項係紐新公司出借予關係企業子公司即千勝公司之借款,而此項借款行為未經紐新公司董事會同意,係由被告丁○○直接交辦被告戊○○執行等情,固為被告丁○○等人所不爭執。惟查:千勝公司就上開借款事後經由被告丁○○(按千勝公司係紐新公司之轉投資公司,負責人均為被告丁○○),向己○○、亞陸投資公司及梁棟梁等人借款清償等情,業據證人陳玟妃(千勝公司財務人員)、辛○○(紐新公司董事長秘書)、己○○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8頁反面、第20頁;本院卷㈢第37、38頁),並有己○○填具之台灣銀行匯款單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54、55頁),是千勝公司既為紐新公司之轉投資公司,且事後該筆借款連同利息既已清償完畢,則被告丁○○等三人自無意圖不法所有而予侵占、背信之可言。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丁○○等三人就此部分有何業務侵占、背信之犯行,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⑷原審未予詳查,而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為被告丁○○、戊○○有罪之判決(改論以背信罪),容有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論及被告被告丁○○、戊○○二人為何不構成業務侵占犯行,有判決不載理由云云,雖無理由;惟被告丁○○、戊○○二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諭知被告丁○○、戊○○此部分均無罪。另原審就被告庚○○此部分(被訴業務侵占)為無罪之認定(見原審判決第40頁),核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⒌公訴意旨㈠⒌部分: ⑴公訴人認被告庚○○涉有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無非係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及被告丁○○、庚○○所出具之聲明書在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 ⑵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庚○○堅決否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或行使登載不實之犯行,辯稱:伊從未參與紐新公司有關財務、會計、採購及銷售等業務,故對於此等背書保證、出具聲明書及揭露取得久富公司股票等情事,均不知情等語。 ⑶經查: ①紐新公司雖有設立背書保證備查簿,然紐新公司所為之背書,均係由【董事長丁○○】直接交待董事長秘書辛○○辦理;台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於88年7 月1 日至紐新公司查核時,被告丁○○、庚○○二人均不在場,因公司原背書保證備查簿上並未有背書保證之登載,故由董俊麟翻閱備查簿後請公司小姐當場製作,並由公司小姐直接用印等情,已據證人辛○○、戊○○分別於本院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綦詳(見原審卷㈥第162-163 頁、第164-168 頁;本院卷㈡第20頁反面、第22頁),且上開聲明書之文字係以電腦繕打,其上聲明人雖記載為紐新公司負責人「庚○○」,惟其用印卻為紐新公司「丁○○」,此有該聲明書在卷可查(見偵查D 卷附件第25頁),是有關紐新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乙事,顯僅有被告丁○○知悉,被告庚○○應不知情,自非為行為之負責人。至於該聲明書更非被告庚○○製作,亦無證據證明其對該聲明書之製作有故意唆使他人為之,自難僅憑該聲明書上有被告庚○○之姓名或蓋章,即遽以論斷其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至於紐新公司於86年9 月15日取得久富公司股票4,950 千股(價金1 億9800萬元),於86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取得千勝公司股票4,500 千股(價金1 億2150萬元),惟其未於86年度之財務報表記載此二項關係人交易資訊之事實,固有「紐新企業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2 紙及紐新公司86年度財務報表在卷可稽(見偵查D 卷附件第13-27 頁),並為被告庚○○所不爭執,固堪認定。惟按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的虛偽記載罪,係指於製作財務報告時,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帳簿、表冊等文件內容(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778號判決要旨),或明知為重要事項,故意不予登載致影響財務報告的真實與完整者,即應構成虛偽記載罪。是本罪之處罰,均以故意為要件。查紐新公司於86年9 月15日取得久富公司股票4,950 千股,公司隨即於86年9 月17日將之輸入上市公司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其於86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取得千勝公司股票4,500 千股,公司隨即於86年11月18日將之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等情,此有「紐新企業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在卷可查。而公開資訊觀測站係任何人(含投資大眾)均可任意上網瀏灠觀看,亦為一般投資大眾所週知。是該訊息雖未於財務報表揭露上開資訊,惟既已於「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依法揭露上開關係人交易訊息,則投資大眾自可瞭解此資訊,故無故意隱匿此項交易資訊之可言。 ⑷綜上各情,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庚○○有上開故意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或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虛偽記載罪,自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庚○○無罪之判決。 ⑸原審未予詳查,而就上開背書保證部分為被告庚○○有罪之判決(論以背信罪及違反證券交易法);而就出具聲明書及取得久富公司、千勝公司股票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見原審判決書第45至47頁),均有違誤。被告庚○○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諭知被告庚○○此部分無罪。 丙、至被告丁○○、庚○○、戊○○三人被訴明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87年7 月24日,始核准展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盟公司、負責人亦為丁○○)之增資案,卻以紐新公司將參與展盟公司增資為由(匯款時應知展盟公司增資案尚未核准),於87年6 月25日自紐新公司設於中興銀營業部及世華銀行前金分行帳戶內,共匯款4000萬元至展盟公司設於彰化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內,該款項中之3950萬元資金,又於87年6 月26日分二筆,金額分別2000萬元、1950萬元匯入丁○○設於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挪作己用而掏空紐新公司之資金,而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嫌部分,業經原審以查無被告丁○○等三人有此部分業務侵占犯行,而為無罪之判決(見原審判決書第41頁至第45頁),公訴人就此部分未上訴;且該部分與被告丁○○等人就原審認定有罪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是該部分應經原審判決確定在案,爰不再贅述。 丁、被告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同案被告何安心、羅建豪因均已死亡,分別經原審及本院另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不另論,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8 條、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71 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第17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背信、業務侵占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之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林佳蓉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民國77年01月29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即行為時法)第174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本法第30條、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或第93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 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2 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七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附表一: A.紐新公司88年1~6月銷貨收入統計表 ┌──┬──────┬───┬──────┬───┬──────┬───┬──────┬────┬──────┬───┬──────┬────┬────────┐ │廠商│ 一月 │比例 │ 二月 │比例 │ 三月 │比例 │ 四月 │比例 │ 五月 │比例 │ 六月 │比例 │ 合計 │ ├──┼──────┼───┼──────┼───┼──────┼───┼──────┼────┼──────┼───┼──────┼────┼────────┤ │新凡│19,039,911 │2.53% │ 20,917,05 │ 3.72%│ 35,048,127 │ 4.59%│ 0 │ 0.00% │152,705,37 │16.19%│63,926,694 │7.47% │291,637,127 │ ├──┼──────┼───┼──────┼───┼──────┼───┼──────┼────┼──────┼───┼──────┼────┼────────┤ │景升│22,995,218 │3.06% │2,872,972 │0.51% │46,836,947 │6.13% │20,627,580 │ 2.28% │6,343,326 │0.67% │0 │0.00% │99,676,043 │ ├──┼──────┼───┼──────┼───┼──────┼───┼──────┼────┼──────┼───┼──────┼────┼────────┤ │合泉│40,461,851 │5.38% │62,185,678 │11.06%│47,003,935 │6.06% │219,717,867 │24.25% │274,674,490 │29.11%│81,578,335 │9.53% │725,622,156 │ ├──┼──────┼───┼──────┼───┼──────┼───┼──────┼────┼──────┼───┼──────┼────┼────────┤ │山京│62,986,132 │8.38% │88,915,724 │15.81%│38,180,006 │5.00% │83,087,982 │9.17% │127,637,405 │13.53%│178,283,022 │20.84% │579,090,271 │ ├──┼──────┼───┼──────┼───┼──────┼───┼──────┼────┼──────┼───┼──────┼────┼────────┤ │千實│0 │0.00% │0 │0.00% │9,525,952 │1.25% │0 │0.00% │0 │0.00% │0 │0.00% │9,525,952 │ ├──┼──────┼───┼──────┼───┼──────┼───┼──────┼────┼──────┼───┼──────┼────┼────────┤ │千照│3,760,921 │0.50% │50,748,836 │9.02% │36,420,499 │4.77% │52,765,033 │5.82% │0 │0.00% │71,372,154 │8.34% │215,067,443 │ ├──┼──────┼───┼──────┼───┼──────┼───┼──────┼────┼──────┼───┼──────┼────┼────────┤ │萱一│12,899,914 │1.72% │63,195,733 │11.24%│-60 │0.00% │29,200,811 │3.22% │19,195,894 │2.03% │43,889,120 │5.13% │168,381,412 │ ├──┼──────┼───┼──────┼───┼──────┼───┼──────┼────┼──────┼───┼──────┼────┼────────┤ │士鉅│21,803,099 │2.90% │33,242,415 │5.91% │27,040,144 │3.54% │30,439,962 │3.36% │19,970,775 │2.12% │47,402,367 │5.54% │179,898,762 │ ├──┼──────┼───┼──────┼───┼──────┼───┼──────┼────┼──────┼───┼──────┼────┼────────┤ │川暉│50,815,690 │6.76% │71,494,458 │12.71%│20,139,424 │2.64% │21,176,944 │2.34% │13,716,843 │1.45% │138,237,334 │16.16% │315,580,693 │ ├──┼──────┼───┼──────┼───┼──────┼───┼──────┼────┼──────┼───┼──────┼────┼────────┤ │騰鈴│40,547,997 │5.40% │9,012,243 │1.60% │57,290,718 │7.50% │35,391,063 │3.91% │5,025,591 │0.53% │0 │0.00% │147,267,612 │ ├──┼──────┼───┼──────┼───┼──────┼───┼──────┼────┼──────┼───┼──────┼────┼────────┤ │小計│275,310,733 │36.64%│402,585,10 │71.58%│317,485,692 │41.58%│492,407,242 │54.35% │619,269,669 │65.64%│624,689,026 │73.01% │2,731,747,471 │ ├──┼──────┼───┼──────┼───┼──────┼───┼──────┼────┼──────┼───┼──────┼────┼────────┤ │合計│751,423,248 │100.0%│562,440,661 │100.0%│763,638,816 │100.0%│905,945,318 │100.0% │943,457,368 │100.0%│855,587,910 │100.0% │4,782,493,321 │ └──┴──────┴───┴──────┴───┴──────┴───┴──────┴────┴──────┴───┴──────┴────┴────────┘ B.88年1~6月應收帳款統計表 ┌──┬──────┬────┬──────┬────┬──────┬────┬───────┬────┬───────┬────┬───────┬────┬────────┐ │廠商│ 一月 │ 比例 │ 二月 │比例 │ 三月 │比例 │ 四月 │比例 │ 五月 │比例 │ 六月 │ 比例 │ 合計 │ ├──┼──────┼────┼──────┼────┼──────┼────┼───────┼────┼───────┼────┼───────┼────┼────────┤ │新凡│32,506,116 │4.77% │54,469,019 │6.56% │36,800,537 │5.03% │36,800,537 │3.33% │ 160,340,622 │11.05% │187,406,030 │9.89% │187,406,030 │ ├──┼──────┼────┼──────┼────┼──────┼────┼───────┼────┼───────┼────┼───────┼────┼────────┤ │景升│0 │0.00% │3,016,621 │0.36% │20,000,143 │2.73% │13,841,180 │1.25% │3,851,370 │0.27% │3,851,370 │0.20% │3,851,370 │ ├──┼──────┼────┼──────┼────┼──────┼────┼───────┼────┼───────┼────┼───────┼────┼────────┤ │合泉│71,433,220 │10.49% │65,294,962 │7.86% │106,013,969 │14.49% │336,717,735 │30.45% │555.984.004 │38.33% │577,633,936 │30.47% │577,633,936 │ ├──┼──────┼────┼──────┼────┼──────┼────┼───────┼────┼───────┼────┼───────┼────┼────────┤ │山京│126,714,125 │18.61% │220,075,636 │26.50% │133,450,518 │18.24% │220,692,897 │19.96% │282,002,488 │19.44% │408,458,840 │21.55% │408,458,840 │ ├──┼──────┼────┼──────┼────┼──────┼────┼───────┼────┼───────┼────┼───────┼────┼────────┤ │千實│0 │0.00% │0 │0.00% │0 │0.00% │ 0 │0.00% │0 │0.00% │0 │0.00% │0 │ ├──┼──────┼────┼──────┼────┼──────┼────┼───────┼────┼───────┼────┼───────┼────┼────────┤ │千照│29,483,514 │4.33% │53,286,277 │6.42% │51,425,713 │7.03% │ 85,412,709, │7.72% │63,857,659 │4.40% │138,798,422 │7.32% │138,798,422 │ ├──┼──────┼────┼──────┼────┼──────┼────┼───────┼────┼───────┼────┼───────┼────┼────────┤ │萱一│13,544,910 │1.99% │79,900,432 │9.62% │33,231,945 │4.54% │37,703,544 │3.41% │20,155,691 │1.39% │52,836,505 │2.79% │52,836,505 │ ├──┼──────┼────┼──────┼────┼──────┼────┼───────┼────┼───────┼────┼───────┼────┼────────┤ │士鉅│22,893,255 │3.36% │34,904,536 │4.20% │41,469,536 │5.67% │73,431,500 │6.64% │52,931,280 │3.65% │70,741,802 │3.73% │70,741,802 │ ├──┼──────┼────┼──────┼────┼──────┼────┼───────┼────┼───────┼────┼───────┼────┼────────┤ │川暉│77,990,381 │11.45% │153,059,565 │18.43% │60,962,465 │8.33% │56,518,471 │5.11% │36,638,411 │2.53% │159,551,890 │8.42% │159,551,890 │ ├──┼──────┼────┼──────┼────┼──────┼────┼───────┼────┼───────┼────┼───────┼────┼────────┤ │騰鈴│13,654,368 │2.00% │4,591,099 │0.55% │20,000,812 │2.73% │0 │0.00% │5,276,871 │0.36% │5,276,871 │0.28% │5,276,871 │ ├──┼──────┼────┼──────┼────┼──────┼────┼───────┼────┼───────┼────┼───────┼────┼────────┤ │小計│388,219,889 │57.00% │668,598,147 │80.52% │503,355,648 │68.80% │861,118,573 │77.87% │1,181,038,462 │81.41% │1,604,555,666 │84.64% │1,604,555,666 │ ├──┼──────┼────┼──────┼────┼──────┼────┼───────┼────┼───────┼────┼───────┼────┼────────┤ │合計│681,040,491 │100.00% │830,372,948 │100.00% │731,657,265 │100.00% │1,105,904,831 │100.00% │1,450,664,974 │100.00% │1,895,778,807 │100.00% │1,895,778,807 │ └──┴──────┴────┴──────┴────┴──────┴────┴───────┴────┴───────┴────┴───────┴────┴────────┘ C.88年1~6月應收票據統計表 ┌──┬───────┬────┬───────┬────┬───────┬────┬───────┬────┬───────┬─────┬───────┬────┬────────┐ │廠商│ 一月 │ 比例 │ 二月 │ 比例 │ 三月 │ 比例 │ 四月 │ 比例 │ 五月 │ 比例 │ 六月 │ 比例 │ 合計 │ ├──┼───────┼────┼───────┼────┼───────┼────┼───────┼────┼───────┼─────┼───────┼────┼────────┤ │新凡│4,613,797 │0.28% │0 │0.00% │54,469,019 │3.32% │54,469,019 │2.87% │91,269,556 │4.44% │130,597,180 │6.06% │130,597,180 │ ├──┼───────┼────┼───────┼────┼───────┼────┼───────┼────┼───────┼─────┼───────┼────┼────────┤ │景升│62,979,724 │3.79% │62,979,724 │3.67% │95,174,997 │5.80% │74,729,292 │3.93% │76,663,503 │3.73% │73,646,882 │3.42% │73,646,882 │ ├──┼───────┼────┼───────┼────┼───────┼────┼───────┼────┼───────┼─────┼───────┼────┼────────┤ │合泉│267,613,329 │16.11% │335,042,040 │19.54% │-52,723,387 │-3.21% │283,079,120 │14.89% │324,196,896 │15.77% │339,856,461 │15.77% │339,856,461 │ ├──┼───────┼────┼───────┼────┼───────┼────┼───────┼────┼───────┼─────┼───────┼────┼────────┤ │山京│207,747,478 │12.51% │201,775,575 │11.77% │293,299,795 │17.87% │237,707,779 │12.50% │281,460,585 │13.69% │328,289,791 │15.23% │328,289,791 │ ├──┼───────┼────┼───────┼────┼───────┼────┼───────┼────┼───────┼─────┼───────┼────┼────────┤ │千實│0 │0.00% │0 │0.00% │10,002,249 │0.61% │10,002,249 │0.53% │10,002,249 │0.49% │10,002,249 │0.46% │10,002,249 │ ├──┼───────┼────┼───────┼────┼───────┼────┼───────┼────┼───────┼─────┼───────┼────┼────────┤ │千照│127,857,749 │7.70% │153,206,363 │8.94% │169,996,235 │10.36% │164,783,297 │8.67% │159,569,505 │7.76% │141,763,160 │6.58% │141,763,160 │ ├──┼───────┼────┼───────┼────┼───────┼────┼───────┼────┼───────┼─────┼───────┼────┼────────┤ │萱一│81,468,311 │4.90% │81,468,311 │4.75% │113,616,347 │6.92% │108,806,366 │5.72% │141,281,849 │6.87% │154,684,611 │7.18% │154,684,611 │ ├──┼───────┼────┼───────┼────┼───────┼────┼───────┼────┼───────┼─────┼───────┼────┼────────┤ │士鉅│54,742,907 │3.30% │77,636,162 │4.53% │62,444,124 │3.80% │60,147,587 │3.16% │101,617,123 │4.94% │133,579,087 │6.20% │133,579,087 │ ├──┼───────┼────┼───────┼────┼───────┼────┼───────┼────┼───────┼─────┼───────┼────┼────────┤ │川暉│165,783,849 │9.98% │165,783,849 │9.67% │270,737,112 │16.49% │284,033,357 │14.94% │251,712,364 │12.25% │260,662,114 │12.09% │260,662,114 │ ├──┼───────┼────┼───────┼────┼───────┼────┼───────┼────┼───────┼─────┼───────┼────┼────────┤ │騰鈴│81,479,235 │4.90% │84,977,058 │4.96% │113,800,179 │6.93% │119,433,291 │6.28% │113,115,083 │5.50% │95,357,774 │4.42% │95,357,774 │ ├──┼───────┼────┼───────┼────┼───────┼────┼───────┼────┼───────┼─────┼───────┼────┼────────┤ │小計│1,054,286,379 │63.46% │1,162,869,082 │67.83% │1,130,816,670 │68.89% │1,397,191,357 │73.50% │1,550,888,713 │75.45% │1,668,439,30 │77.41% │1,668,439,309 │ ├──┼───────┼────┼───────┼────┼───────┼────┼───────┼────┼───────┼─────┼───────┼────┼────────┤ │合計│1,661,300,546 │100.00% │1,714,484,802 │100.00% │1,641,438,919 │100.00% │1,901,008,555 │100.00% │2,055,620,774 │100.00% │2,155,374,770 │100.00% │2,155,374,770 │ └──┴───────┴────┴───────┴────┴───────┴────┴───────┴────┴───────┴─────┴───────┴────┴────────┘ 附表二:紐新公司借款予千勝公司之匯款明細表 ┌──┬────┬──────────┬────────┬──────────┬───┐ │ │ │ │ │ │ │ │編號│匯款日期│ 金額 │紐新匯出銀行帳戶│ 受款帳戶 │備註 │ │ │ │(單位:新台幣) │ │ │ │ │ │ │ │ │ │ │ ├──┼────┼──────────┼────────┼──────────┼───┤ │ 1 │87.08.01│一千萬元 │交通銀行東高雄分│千勝公司世華銀行苓雅│ │ │ │ │二千萬元 │行0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 │ │ │ │ │二千萬元 │支票存款帳戶 │ │ │ ├──┼────┼──────────┼────────┼──────────┼───┤ │ 2 │87.08.27│二千萬元 │交通銀行東高雄分│千勝公司世華銀行苓雅│ │ │ │ │一千萬元 │行0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 │ │ │ │ │ │支票存款帳戶 │ │ │ ├──┼────┼──────────┼────────┼──────────┼───┤ │ 3 │87.08.28│二千萬元 │慶豐銀行苓雅分行│千勝公司世華銀行苓雅│ │ │ │ │五百萬元 │ │分行00000000000 │ │ ├──┼────┼──────────┼────────┼──────────┼───┤ │ 4 │87.08.26│二千萬元 │台灣土地銀行鳳山│千勝公司台灣企銀三民│ │ │ │ │八百萬元 │分行0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 │ │ ├──┼────┼──────────┼────────┼──────────┼───┤ │ 5 │87.08.19│一千五百萬元 │台灣銀行苓雅分行│千勝公司世華銀行苓雅│ │ │ │ │ │0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6 │87.08.27│二千萬元 │華南商銀苓雅分行│千勝公司世華銀行苓雅│ │ │ │ │ │0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 │ │ ├──┼────┼──────────┼────────┼──────────┼───┤ │ 7 │87.08.27│一千五百萬元 │台灣銀行苓雅分行│世華銀行營業部仰惠萍│ │ │ │ │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8 │87.08.27│五百萬元 │台灣土地銀行鳳山│世華銀行營業部仰惠萍│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總計 1億8千8百萬元 │ └──────────────────────────────────────────┘ 附表三: 紐新公司為他公司保證金額一覽表(偵查D 卷附件第9頁參照) ┌─────┬──────────┬───────┬───────────┬───┐ │公司名稱 │背書保證金額 │銀行或公司名稱│ 起迄期間 │ 備註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展盟實業 │100,000 │中華三重 │87.07.10~目前 │ │ ├─────┼──────────┼───────┼───────────┼───┤ │紐煇科技 │40,000 │中華高雄 │87.07.30~目前 │ │ ├─────┼──────────┼───────┼───────────┼───┤ │合泉企業 │20,000 │中興儲蓄 │85.05~目前 │ │ ├─────┼──────────┼───────┼───────────┼───┤ │紐煇科技 │30,000 │中信高雄 │86年~目前 │ │ ├─────┼──────────┼───────┼───────────┼───┤ │紐煇科技 │50,000 │中興前鎮 │87.07.21~目前 │ │ ├─────┼──────────┼───────┼───────────┼───┤ │千實企業 │50,000 │中興前鎮 │87.11.10~目前 │ │ ├─────┼──────────┼───────┼───────────┼───┤ │山京公司 │58,000 │中興前鎮 │87.08~目前 │ │ ├─────┼──────────┼───────┼───────────┼───┤ │紐鋒工業 │2,283 │太設企業 │87.06.17~目前 │ │ ├─────┼──────────┼───────┼───────────┼───┤ │紐鋒工業 │14,106 │中租迪和 │85.09.13~目前 │ │ ├─────┼──────────┼───────┼───────────┼───┤ │津盛實業 │4,887 │太設企業 │87.06.17~目前 │ │ ├─────┼──────────┼───────┼───────────┼───┤ │津盛實業 │1,235 │中租迪和 │85.09.13~目前 │ │ ├─────┼──────────┼───────┼───────────┼───┤ │紐煇科技 │80,000 │慶豐高雄 │87.06~目前 │ │ ├─────┼──────────┼───────┼───────────┼───┤ │立統投資 │58,657 │中興永吉 │88.05.30~目前 │ │ ├─────┼──────────┼───────┼───────────┼───┤ │千勝投資 │65,561 │中興永吉 │88.05.30~目前 │ │ ├─────┼──────────┼───────┼───────────┼───┤ │久富投資 │78,635 │中興永吉 │88.05.30~目前 │ │ ├─────┼──────────┼───────┼───────────┼───┤ │紐煇科技 │88,600 │彰銀鳳山 │88.06.30~目前 │ │ ├─────┼──────────┼───────┼───────────┼───┤ │士鉅公司 │7,900 │台企東高 │88.03.02~目前 │ │ ├─────┼──────────┼───────┼───────────┼───┤ │合泉企業 │9,200 │台企東高 │88.04.13~目前 │ │ ├─────┼──────────┼───────┼───────────┼───┤ │萱一公司 │9,900 │台企東高 │88.05.24~目前 │ │ ├─────┼──────────┼───────┼───────────┼───┤ │景升金屬 │10,000 │台企東高 │88.06.14~目前 │ │ ├─────┼──────────┼───────┼───────────┼───┤ │新凡公司 │10,000 │台企東高 │88.06.21~目前 │ │ ├─────┼──────────┼───────┼───────────┼───┤ │山京公司 │32,600 │彰銀鳳山 │88.06.30~目前 │ │ ├─────┼──────────┼───────┼───────────┼───┤ │川暉公司 │48,785 │彰銀鳳山 │88.06.30~目前 │ │ ├─────┴──────────┴───────┴───────────┼───┤ │總計背書金額 870,349 千元 │ │ └────────────────────────────────────┴───┘ 附表四: 山京等3 家公司匯入甲○○於板信銀行帳戶金額一覽表(原起訴書附件一) ┌─────┬─────┬─────┬────────┬────────┐ │匯款日期 │匯款銀行 │匯入金額 (│提款帳戶 │匯款人及電話 │ │ │ │單位:新台│ │ │ │ │ │幣元) │ │ │ ├─────┼─────┼─────┼────────┼────────┤ │870718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720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825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008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015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11 │0000000 │5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11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13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13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14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24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205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106 │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115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122 │0000000 │000000000 │036009山京公司 │甲○○0000000 │ ├─────┼─────┼─────┼────────┼────────┤ │870123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202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202 │0000000 │0000000 │036009山京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2 │0000000 │00000000 │036009山京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9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209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220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317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402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407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紐新公司0000000 │ ├─────┼─────┼─────┼────────┼────────┤ │870513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514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520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522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526 │0000000 │0000000 │036009山京公司 │甲○○0000000 │ ├─────┼─────┼─────┼────────┼────────┤ │870529 │0000000 │0000000 │036009山京公司 │甲○○0000000 │ ├─────┼─────┼─────┼────────┼────────┤ │870602 │0000000 │0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706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707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730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828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914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914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916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801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002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02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02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08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13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17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2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22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29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107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11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1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2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8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9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10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1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3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8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9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9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1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1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1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19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21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2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2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2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3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5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匯款人欄空白 │ ├─────┼─────┼─────┼────────┼────────┤ │87020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12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17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20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2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27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08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09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14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1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1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15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21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1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14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2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25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2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2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601 │0000000 │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605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624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03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08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10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1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1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1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1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20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20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80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810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81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90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908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917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23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61028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61114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61226 │0000000 │0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116 │0000000 │0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6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212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225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911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922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702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61103 │0000000 │00000000 │093266千鼎科技籌│千鼎科技0000000 │ │ │ │ │備處丁○○ │ │ ├─────┼─────┼─────┼────────┼────────┤ │870512 │0000000 │00000000 │不明 │ 甲○○0000000 │ ├─────┼─────┼─────┼────────┼────────┤ │870512 │0000000 │0000000 │不明 │ 甲○○0000000 │ ├─────┼─────┼─────┼────────┼────────┤ │870922 │0000000 │0000000 │現金 │津盛公司 │ │ │ │ │ │0000000-00 │ ├─────┼─────┼─────┼────────┼────────┤ │861114 │0000000 │672473 │035378紐新公司 │紐新公司0000000 │ ├─────┼─────┼─────┼────────┼────────┤ │861114 │0000000 │672473 │035378紐新公司 │紐新公司0000000 │ ├─────┼─────┼─────┼────────┼────────┤ │861229 │0000000 │600000 │陳林澄惠097776 │0000000匯款人陳 │ │ │ │ │ │林澄惠 │ │ │ │ │ │受款人甲○○ │ │ │ │ │ │0000000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0 │ │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0 │ │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 │ │ │ ├─────┼─────┼─────┼────────┼────────┤ │870109 │0000000 │0000000 │ │ │ ├─────┼─────┼─────┼────────┼────────┤ │870121 │0000000 │00000000 │ │ │ ├─────┼─────┼─────┼────────┼────────┤ │870922 │0000000 │0000000 │ │ │ ├─────┴─────┴─────┴────────┴────────┤ │ 總計山京公司自86年10月至87年09月匯出金額 共計 350,206,276 元 │ │ 總計合泉公司自86年10月至87年09月匯出金額 共計 790,750,000 元 │ │ 總計千照公司自86年10月至87年09月匯出金額 共計 77,500,000 元 │ │ 以上三家公司匯出金額 共計1,218,456,276 元 │ └───────────────────────────────────┘ 附表五:被告甲○○板信銀行帳戶資金流向表 ┌──┬──────┬────────┬────────────────┐ │對象│日期 │ 取出金額 │ 匯入銀行之帳戶 │ ├──┼──────┼────────┼────────────────┤ │ │86.10.03 │1,749,195 │土銀新興曹昊000000000000帳戶 │ │ 1. ├──────┼────────┼────────────────┤ │ 曹 │86.10.03 │1,492,890 │土銀新興曹昊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08 │1,707,615 │土銀新興曹昊000000000000帳戶 │ │ 昊 ├──────┼────────┼────────────────┤ │ │86.11.14 │637,513 │土銀新興曹昊000000000000帳戶 │ │ ├──────┴────────┴────────────────┤ │ │ 共5,587,213 元 │ ├──┼──────┬────────┬────────────────┤ │ │86.10.03 │2,532,550 │一銀鹽水陳勝輝00000000000帳戶 │ │2. ├──────┼────────┼────────────────┤ │陳 │86.10.03 │2,511,885 │一銀鹽水陳勝輝00000000000帳戶 │ │勝 ├──────┴────────┴────────────────┤ │輝 │ 共5,044,435 元 │ ├──┼──────┬────────┬────────────────┤ │ │86.10.03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01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3. ├──────┼────────┼────────────────┤ │ │87.03.02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宋 ├──────┼────────┼────────────────┤ │ │87.04.01 │170,864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麗 ├──────┼────────┼────────────────┤ │ │87.04.29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芬 ├──────┼────────┼────────────────┤ │ │87.05.29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30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7.29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30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共607,904元 │ ├──┼──────┬────────┬────────────────┤ │ │86.10.03 │2,227,617 │安定鄉農會本會楊涓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4. │86.10.03 │2,243,304 │安定鄉農會本會楊涓漩 │ │楊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涓 │86.10.04 │2,916,938 │安定鄉農會本會楊涓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漩 │86.10.17 │2,205,846 │安定鄉農會本會楊涓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1.07 │2,797,813 │安定鄉農會本會楊涓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共12,391,518 元 │ ├──┼──────┬────────┬────────────────┤ │ │86.10.03 │2,712,573 │台企安平胡鳳英00000000000帳戶 │ │5. ├──────┼────────┼────────────────┤ │胡 │86.10.09 │2,432,712 │台企安平胡鳳英00000000000帳戶 │ │ ├──────┼────────┼────────────────┤ │ │ │86.11.14 │2,414,788 │台企安平胡鳳英00000000000帳戶 │ │ │鳳 ├──────┼────────┼────────────────┤ │ │86.11.21 │3,484,183 │台企安平胡鳳英00000000000帳戶 │ │英 ├──────┴────────┴────────────────┤ │ │ 共11,044,256 元 │ ├──┼──────┬────────┬────────────────┤ │6. │86.10.03 │2,704,276 │華銀內湖劉鳴泉000000000000帳戶 │ │劉 ├──────┴────────┴────────────────┤ │鳴 │ 共2,704,276元 │ │泉 │ │ ├──┼──────┬────────┬────────────────┤ │ │86.10.03 │3,244,185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3,244,185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86.10.14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17 │1,052,856 │彰銀台南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2 │1,048,688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2 │2,823,131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8 │1,901,718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7.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曹 ├──────┼────────┼────────────────┤ │ │86.11.14 │1,578,377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1.19 │1,069,387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1.27 │1,571,270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天 ├──────┼────────┼────────────────┤ │ │87.07.07 │2,101,916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7.15 │ 846,720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08 │2,904,038 │萬泰林森曹天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11 │2,893,412 │萬泰林森曹天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18 │1,048,698 │萬泰林森曹天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共27,328,581元 │ ├──┼──────┬────────┼────────────────┤ │ │86.10.03 │2,515,442 │中銀仁武辦事處黃凱煌00000000000 │ │ │ │ │帳戶 │ │ ├──────┼────────┼────────────────┤ │ 8. │86.10.09 │2,397,154 │中銀楠梓仁武辦事處黃凱煌 │ │黃 │ │ │00000000000帳戶 │ │ ├──────┼────────┼────────────────┤ │凱 │86.10.15 │2,356,060 │中銀楠梓仁武辦事處黃凱煌 │ │ │ │ │00000000000帳戶 │ │ ├──────┼────────┼────────────────┤ │煌 │86.11.21 │3,484,183 │台企安平胡鳳英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 共11,044,256 元 │ ├──┼──────┬────────┬────────────────┤ │ │86.10.03 │981,572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9. │86.10.08 │2,653,204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卓 ├──────┼────────┼────────────────┤ │ │86.10.09 │2,601,497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宏 ├──────┼────────┼────────────────┤ │ │86.10.13 │2,868,764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儒 ├──────┼────────┼────────────────┤ │ │86.10.14 │2,474,508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86.10.14 │2,584,360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86.10.17 │2,467,303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1 │2,446,012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1 │2,459,406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2 │1,955,099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9 │2,646,689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共26,138,414元 │ ├──┼──────┬────────┬────────────────┤ │ │86.10.03 │4,645,872 │轉入甲○○0000000000支存帳號,並│ │ │ │ │以匯款方式匯出 │ │ │ │ │(可能匯入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11 │2,791,44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11 │2,839,206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16 │1,867,273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16 │1,054,957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2 │1,858,139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4 │25,000,000 │萬泰北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7 │30,000,000 │台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9 │40,000,000 │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9 │20,000,000 │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9 │30,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30 │11,100,000 │僑銀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31 │30,000,000 │菲律賓首都銀行高雄紐新企業(股)│ │ │ │ │公司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31 │14,8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31 │22,977,108 │第一勸業銀行高雄紐新企業(股)公│ │ │ │ │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1.07 │29,55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1.07 │23,7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1.07 │23,62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10. │87.01.07 │26,2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紐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新 │87.01.07 │19,6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企 ├──────┼────────┼────────────────┤ │ │87.01.07 │17,33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業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股 │87.02.03 │2,767,946 │轉入甲○○0000000000支存帳號,再│ │ │ │ │匯款出去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 │份 │ │ │司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有 │87.03.12 │20,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限 ├──────┼────────┼────────────────┤ │ │87.03.16 │10,000,000 │土銀鳳山紐新企業(股)公司 │ │公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司 │87.03.17 │10,000,000 │台中企銀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18 │62,79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18 │840,19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87.03.26 │20,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6 │20,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6 │20,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6 │23,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7 │3,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7 │25,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7 │10,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7 │24,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0 │20,0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0 │13,600,000 │泛亞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0 │35,0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0 │20,0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1 │20,000,000 │亞太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1 │35,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1 │26,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1 │19,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1 │5,000,000 │泛亞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4.16 │111,665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19 │6,000,000 │萬泰北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5 │8,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5 │16,000,000 │同上 │ │ ├──────┼────────┼────────────────┤ │ │87.06.26 │4,000,000 │中華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6 │4,000,000 │萬泰北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6 │18,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6 │10,5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6 │18,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9 │22,5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9 │20,0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30 │35,000,000 │遠東中正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30 │20,000,000 │遠東中正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30 │22,000,000 │中興營業部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14 │54,399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18 │137,401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23 │39,000,000 │遠東中正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28 │1,900,000 │泛亞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28 │20,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28 │28,100,000 │交銀東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29 │26,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30 │17,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30 │20,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共1,152,508,386元 │ │ ├──┼──────┬────────┬────────────────┤ │ │86.10.07 │555,013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6.10.13 │286,718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6.11.06 │13,564,987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6.11.10 │299,346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6.12.08 │461,622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1.08 │493,479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1.14 │299,502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11. ├──────┼────────┼────────────────┤ │ │87.02.10 │462,637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陳 │ │ │ │ │ ├──────┼────────┼────────────────┤ │仲 │87.02.10 │299,502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儀 │87.03.10 │273,329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3.10 │439,759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4.07 │492,582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4.10 │302,730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5.11 │292,964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5.12 │79,058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6.10 │302,730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7.10 │292,964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9.17 │800,000 │世華苓雅丁○○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共19,998,9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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