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重訴字第4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 吳賢明律師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陳慧錚律師 吳賢明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羅鼎城律師 黃淑芬律師 江雍正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李汶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字第7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己○○、戊○○、甲○○、乙○○、庚○○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丁○○處有期徒刑陸年。己○○、戊○○各處有期徒刑肆年。甲○○、乙○○、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丁○○、己○○、戊○○、甲○○、乙○○、庚○○被訴業務侵占部分均無罪。 丙○○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丁○○為設於高雄市○○○路87號9 樓之一上市公司「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紐新公司)董事長(88年6 月1 日起升任集團總裁);己○○為該公司總經理 (88年6 月1 日起兼任董事長); 戊○○為該公司財務協理,均為受紐新公司委任,為紐新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員;甲○○原為該公司廠務經理,現為川輝有限公司 (下稱川輝公司)登記之董事長;庚○○為丁○○之外甥,現為千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千勝公司)、 萱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萱一公司)、 千照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千照公司)登記之董事長;乙○○曾任丁○○司機,現為山京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山京公司)、 暄大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暄大公司)登記之董事長;丙○○為合泉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合泉公司)登記之董事長。 二、丁○○、己○○、戊○○、甲○○、丙○○、乙○○、庚○○等7 人共同基於製作假帳提高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盈餘方式及損害紐新公司財務報告正確性之概括犯意聯絡,丁○○、己○○、戊○○3 人均明知紐新公司為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佈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不得有虛偽記載,竟違背對紐新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88年1 月至6 月期間,明知紐新公司與附表一之川輝公司、萱一公司、千照公司、山京公司、合泉公司、千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實公司)、景升金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景升公司)、騰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騰鈴公司)、新凡有限公司(下稱新凡公司)、士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鉅公司)等10家廠商,並無實際交易行為,卻由丁○○、己○○、戊○○共同利用紐新公司內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開立銷售鋁錠等產品之不實出貨單、發票予附表一之川輝公司等10家廠商,甲○○、乙○○、庚○○、丙○○等人則配合簽收出貨單或發票,並簽具支票支付予紐新公司,截至88年6 月30日止,致紐新公司對上開10家廠商之應收帳款高達新台幣(下同)3,272,995,000 元 (詳如附表一), 共同完成虛偽之銷貨交易紀錄,並登載於紐新公司88年度第1 季之財務報告、88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88 年1至6 月份每月之營運報告,致生損害於紐新公司及其股東之利益。 三、丁○○承前製作假帳以窗飾財務報表及背信之概括犯意,明知紐新公司於88年第1 季期間未有出售致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富公司)及展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盟公司)股票予子○○及黃瓊生之事實,卻提供不實之交易資訊予紐新公司,使不知情之會計承辦人員於紐新公司88年度第1 季之財務報告登載:88年第1 季紐新公司所持有之致富公司股票7,000,000 股及展盟公司股票2,150,000 股銷售予子○○及致富公司董事長黃瓊生,共計108,905,000 元,並於紐新公司88年第1 季財務報告認列處分利益60,140,000元,嗣於88年6 月30日作帳取銷該筆交易;復承上製作假帳以窗飾財務報表及背信之概括犯意,明知紐新公司於88年6 月30日未有出售紐煇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紐煇公司)股票予子○○及黃瓊生之事實,卻提供不實之交易資訊予紐新公司,使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紐新公司8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上登載:於88年6 月30日分別出售紐煇公司股票5,563,000 股(售價55,630,000元)予子○○,出售紐煇公司5,600,000 股(售價56,000,000元)予黃瓊生,致生損害於紐新公司及其股東之利益。 四、丁○○、戊○○係為紐新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明知公開發行公司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經董事會通過,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始可為之,其竟共同承前意圖為損害紐新公司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借款予紐新公司轉投資之千勝公司一情,未經董事會通過,仍由丁○○指示戊○○委請不知情之員工,於87年8 月1 日至87年8 月27日期間,先後匯款出借188,000,000 元予千勝公司(詳細匯款時間、金額、匯款帳戶,詳如附表二所載),且迄今未全數回收該借款,其2 人以此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紐新公司之財產利益。 五、丁○○、己○○2 人承前虛偽記載財務報表及背信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紐新公司自85年5 月起即有陸續為他公司 (例如合泉公司、紐鋒公司及津盛公司等)背書保證之情事,且於86年、87年起又陸續增加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截至88年6 月底共計870,349,000 元(詳細保證之被保證人、金額、保證時間及保證債權人,詳如附表三所載),卻於業務上所職掌之文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於每月公告背書保證金額時,均公告背書保證金額為零,亦未於85年、86年及87年財務報表中揭露為他公司背書保證之資料,致生損害於紐新公司及其股東之利益。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修正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3 規定:「中華民國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式進行之訴訟程式,其效力不受影響」。經查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固於同年9 月1 日施行,而本案係於91年7 月31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繫屬於第1 審法院,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檢察署移審收案戳章可稽(本院卷1 第1 頁),依前開法條規定,對於本案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式調查者,其效力不受影響,仍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乙、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理由論述: 、犯罪事實二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己○○、戊○○、甲○○、乙○○、庚○○等6 人均坦承附表一(即原起訴書附件二)所示,紐新公司對新凡等10家公司於88年1 月至6 月銷貨收入統計表、應收帳款統計表、應收票據統計表、財務報告及營業報告內容,係為不實之銷貨交易等情,被告丁○○並坦承有指使會計經理葉煌都為上開做假帳及假交易行為之犯行(見本院卷6 第373 頁)。被告己○○、戊○○、甲○○、乙○○、庚○○等5 人則矢口否認有共同參與上開做假帳及假交易等犯行,被告己○○辯稱:伊於紐新公司只負責行政管理及對外公關,有關帳務業務,伊都沒有參與云云(見本院卷6 第373 頁)。被告戊○○辯稱:伊是負責財務部門對外募集資金,假帳係會計部門所為,伊未參與云云(見本院卷6 第373 頁)。被告甲○○辯稱:伊只是紐新公司之廠務經理,伊雖為川輝公司負責人,惟該公司帳務均由紐新公司處理,伊未參與做假帳云云(見本院卷6 第373 頁)。被告乙○○辯稱:伊只是山京公司人頭負責人,實際鋁錠買賣都是丙○○負責云云(見本院卷6 第365 、373 頁)。被告庚○○辯稱:千照公司之公司帳均係由丙○○處理,伊不清楚帳目是交由何人製作云云(見本院卷6 第374 頁)。 ㈡經查: 1.附表一所示之銷貨紀錄,是否為真實之交易紀錄? ⑴被告丁○○、己○○、戊○○、甲○○、乙○○、庚○○等6 人先前雖均辯稱附表一所示之銷貨紀錄係紐新公司與新凡等10家廠商有實際交易,惟於97年3 月13日最後審理期日,則均坦承附表一所示為虛偽交易,新凡等10家公司係紙上公司,渠等係為配合紐新公司提高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美化帳目,始為不實之銷貨交易(見本院卷6 第372 頁以下)。 ⑵本院認附表一所示之銷貨紀錄,係為虛偽交易,茲論述理由如下: ①按證人即查核會計師吳健源於調查中固證稱:「經我查核紐新公司銷貨都有出貨單、發票、報繳營業稅,所以我認為確實有銷貨行為..」、「..查核報告書確係由我查核簽證,所依據是..及(紐新)公司帳冊憑證(包括傳票、發票、合約書及權狀等)為依據」(見偵查C2卷附件第10-12 頁筆錄)等語,似認紐新公司於88年上半年度確有銷貨行為,惟證人吳健源係根據紐新公司提供之出貨單及發票等資料,因而作成銷貨行為之認定,然紐新公司提供之資料是否正確,自會影響證人吳健源之查核,故證人為上開查核認定,尚無法遽為紐新公司有利之認定。 ②被告丁○○等人固於調查中分別陳述或證稱,其中被告丁○○陳稱:「(何以88年4 月份後更大量出貨?)合泉等公司雖然在87年底有要求貨款延票情形,但我認為他們的財力仍然良好,所以仍然繼續給予大量出貨」、「(貴公司88年上半年度是否藉大量出貨予前述合泉等11家公司,並以延票等方式達成掏空資產目的?或以此方式掩飾以前之掏空不法情事?)沒有」(見偵查C2卷附件第20-28 頁筆錄)等語;被告丙○○陳稱:「紐新公司是合泉公司的大客戶,合泉公司將廢鋁及進口鋁錠賣給紐新公司,再從紐新公司買入鋁合金錠轉售其他鋁製品廠商」、「(合泉公司88年上半年向紐新公司進貨725,622,156 元,是否有進貨情事?)有的,合泉公司向紐新公司進貨的項目大部分均為鋁合金錠」、「(提示稅捐單位提供之資料,合泉公司88年上半年總進項額為793,286,775 元,該等進項是否確有進貨事實?)合泉公司88年上半年度確實有7 億9 千餘元的進貨,除了前述紐新公司的鋁合金錠外,亦有向其他廠商買一些廢鋁」、「合泉公司於88年上半年,確實有將廢鋁銷售給紐新公司,金額為4 億餘元,其餘2 億餘元的銷項,是合泉公司將從紐新公司進貨的鋁合金錠轉售給其他鋁製品廠商」(見偵查C2卷附件第42-45 頁筆錄)等詞;被告乙○○陳稱:「(山京公司88年上半年出售給紐新公司之銷貨金額為301,468,819 元,而總銷項為401,152,673 元,對紐新之銷貨是否事實?)均實在。紐新公司大多以現金支付」、「山京公司88年上半年向紐新公司之進貨我僅記得有大部分銷售給董捷公司外..」(見偵查C2卷附件第46-50 頁筆錄)等語;證人呂海鵬證稱:「(景升公司88年上半年向紐新公司進貨99,676,043元,是否有進貨事實?)是的。本公司自88年上半年確有向紐新公司進貨鋁錠」、「(景升公司88年上半年總進項金額為299,927,656 元,該等進項是否確有進貨事實?)有的。」(見偵查C2卷附件第50-5 3頁筆錄)等詞;證人林進定證稱:「(萱一公司88年上半年向紐新公司進貨新台幣168,381,412 元,是否有進貨事實?)有的」、「(萱一公司88年上半年總進項金額為183,446,491 元,該等進項是否確有進貨事實?)有的。」(見偵查C2卷附件第58-61 頁筆錄)等詞;被告甲○○陳稱:「(川暉公司88年上半年向紐新公司進貨315,580,693 元,是否有進貨事實?)..均實在,本公司係以開立3 、4 個月之遠期支票來支付」、「(川暉公司88年上半年總進項金額為368,049,065 元,該等進項額是否實在?貴公司向紐新公司進貨315,580,693 元,占貴公司進項總額將近9 成,其原因為何?)上述本公司88年上半年進貨總額368,049,065 元之內容實在。本公司約有9 成的貨源來自紐新公司」(見偵查C2卷附件第62-65 頁筆錄)等詞;被告庚○○證稱:「..紐新公司在88年間對千照公司增加供貨,係因紐新公司要將岡山、橋頭兩廠之不良鋁錠成品傾銷求現所致」(見偵查C2卷附件第66-69 頁筆錄)等詞;證人羅聰明證稱:「(士鉅公司88年上半年向紐新公司進貨179,898,762 元,是否有進貨事實?)士鉅公司確曾於88年上半年確有向紐新公司進貨179,898,762 元,所進貨品大多為鋁錠,少部分為廢銅」、「(士鉅公司88年上半年總進項金額為179,975,319 元,該等進項是否確有進貨事實?)士鉅公司確曾於前述88年上半年向紐新公司進貨179,975,319 元,所進貨品大多為鋁錠,少部分為廢銅」(見偵查C2卷附件第70-76 頁筆錄)等詞,惟彼等均分別為紐新公司銷貨期間之銷貨對象公司,倘參諸其中部分負責人併被列為本案刑事及或相關民事案件(本院92年度金字第1 號民事判決參照)之被告或關係人等情相互以觀,則彼等陳、證稱紐新公司銷貨期間之銷貨行為,均屬實在云云,自屬情理內之舉措,不能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③經查,本院向各稅捐機關函查85年至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結果,其中川暉公司、萱一公司及士鉅公司均無88年度結算申報書,而川暉公司、萱一公司及士鉅公司85年至87年報稅資料及騰鈴公司自85年至88年報稅資料,均呈現雖有高達數億元之銷貨行為,卻無任何銷貨退回或折讓,且營業收入淨額與營業成本額非常接近,兩相扣除後,其營業毛利僅為1 、2 百萬元至1 、2 千萬元不等,非常低,於扣除支出費用後,其營業淨利率竟為0% , 復無水電瓦斯、稅捐及職工福利等公司營業所需基本支出,亦無任何商品盤盈及盤損情形等情,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下稱高縣分局)94年4 月11日南區國稅高縣一字第0940021939號函(見書證卷G 第394-406 頁)可稽,堪予認定。而按,上開4 家公司先後成立,其負責人均不相同,衡之常情,自不可能出現相同之不尋常營業情形,顯見上開4 家公司並未實際營業,應屬虛設行號。此外上開4 家公司自88年1 月起至6 月止,其營業狀況均處於擅自歇業遷移不明乙節,亦有高縣分局94年5 月2 日南區國稅高縣三字第0940025878號函(見書證卷G 第407-418 頁)可稽,堪予認定。又其中新凡公司係虛設行號乙節,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94年4 月13日財高國稅三營業字第0940010562號函(見書證卷G 第419-423 頁)及94年4 月29日財高國稅三營業字第0940012199號函(見書證卷G 第424-426 頁)可稽,堪予認定。又其中千照公司85年至8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銷項申報,僅有銷售金額,卻未見任何憑證乙節,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楠梓稽徵所94年4 月18日財高國稅楠營業字第0940002371號函(見書證卷G 第427-450 頁)可稽。而按千照公司並非小規模營業人,洵不可能有營業行為,而無任何營業憑證,自堪推論其無實際營業行為。此外,千照公司營業狀況係屬擅自歇業遷移不明,虛設行號乙節,亦有楠梓稽徵所94年5 月3 日財高國稅楠營業字第0940002735號函(見書證卷G 第451-453 頁)堪予認定,益徵其無實際營業行為。又其中千實公司85年起至88年之進銷項明細表及申報書,記載85及86年並無任何進貨,卻有銷貨。而88年2 月、4 月、6 月、8 月及10月,固載明千實公司與紐新有數百萬元至數千萬元之交易額,惟彼時千實公司已處於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之狀態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94年4 月19日財高國稅新營業字第0940003075號函(見書證卷G 第454-465 頁),堪予認定,顯見千實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又其中景升公司公司87年及88年度營業稅進銷項明細資料,88年度營業狀況,或記載為申請停業,或逕載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4年4 月20日財高國稅鎮營業字第0940009009號函(見書證卷G 第466-483 頁),堪予認定,顯見景升公司在88年度亦無實際營業行為。又其中山京公司自88年2 月起至6 月止,其營業狀況均處於擅自歇業遷移不明乙節,有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4年5 月5 日南區國稅岡山三字第0940007872號函(見書證卷G 第484-491 頁)可稽,堪予認定。此外,合泉公司係80年間由案外人林友忠設立,迄至82年間,因林友忠身體不適改由被告丙○○接任。而被告丙○○自78年至82年間,係擔任泥水工等情,業據丙○○於調查中陳述綦詳(見偵查C2附件卷第42-45 頁),堪予認定。被告丙○○自78年起至82年間止,既係從事泥水工職業,顯見其並無任何經營商業之資歷或背景,衡情,自不可能突然接任某公司之董事長,以經營事業,乃丙○○竟自82年間起接任合泉公司董事長,自與常情悖離甚遠,難予採認,核堪認合泉公司亦無實際營業行為。末者,川暉公司、合泉公司、騰鈴公司、萱一公司、山京公司及士鉅公司分別自89年起即解散或廢止等情,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4 月11日經中三字第09630849980 號函附卷可稽(見書證卷G 第492- 513頁)。據上,堪認川暉等十家廠商於88年1 月至6 月期間內均無實際營業行為,自不可能與紐新公司進行任何銷貨交易行為,是被告等先前所辯紐新公司與新凡等10家公司有真銷貨之事實,為屬無稽,自難採信。 ④本院民事庭於審理92年金字第1 號案件,對紐新公司之查核會計師吳健源及游朝堂2 人,曾就其所查核87年12月31日財務報告及核閱88年3 月31日財務報告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會計發展基金會)鑑定會計師有無疏失,該鑑定報告載明:「本鑑定團隊只取得88Q1工作底稿G16 所列示之預付購料款資料。該工作底稿顯示紐新預付得盛1.77億最多,合泉1.14億次之,另外還有千實0.24億、川暉0.31億、千照0.29億、萱一0.28億及山京0.25億。本鑑定團隊由後見之明,知悉上述廠商均為協助紐新進行假營收之廠商,且紐新預付款項之時間,大多在12月即將結帳之時,故認為查核人員本應確實依簽證規則執行查核程序。... ,會計師顯未盡應有之注意」,此有該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書證G 卷第547-548 頁)。是依該鑑定報告內容可知,由事後查帳之工作底稿亦可確認,紐新公司於88年第1 季與合泉等公司之交易,確屬無真實銷貨之假交易無訛。 ⑶綜上所述,被告丁○○等人自白與新凡等10家公司係虛列營收之假交易等情,與上開證據相符。是附表一所示之銷貨紀錄,係非真實之假交易紀錄,堪以認定。另本院92年金字第1 號損害賠償案件之民事判決,亦同此認定,併予敘明(該判決參見本院卷6 第260 頁以下)。 2.附表一所示假交易紀錄,被告7 人是否有共同基於製作假帳,用以提高紐新公司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之犯意聯絡? ⑴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其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二、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紐新公司係於84年1 月5 日掛牌上市,已據被告丁○○陳明在卷,是紐新公司自應依上開規定製作88年度第1 季之財務報告及88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88年1 至6 月份每月之營運報告,堪以認定。又被告丁○○、己○○於88年上半年度分別為紐新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被告己○○並於88年6 月1 日起接任董事長),亦有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考(見扣案證物編號17),是依上開規定,被告丁○○、己○○對上開財務報告均有製作及審核之權限,亦堪認定。 ⑵被告丁○○部分: 紐新公司與附表一新凡等10家廠商間假交易均有出貨單、發票、報繳營業稅,且新凡等10家廠商所開立予紐新公司之支票在88年6 月30日前均沒有退票情形,係於88年7 、8 月份以後才有退票情形,業據證人即紐新公司88年度第1 、2 季之查核會計師吳健源於警詢及本院中證述明確(見(見偵查D 卷附件第77頁背面、本院卷6 第197-200 頁)。而紐新公司88年度第1 季之財務報告、88年度上半年度之財務報告確實有記載上開不實之營業收入,亦有該二份財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書證編號A 卷第95-102頁及扣案證物編號2 第6-9 頁)。又附表一所示之銷貨紀錄,係為假交易,前已認定在案,是被告丁○○自白有指使會計人員製作附表一之假帳及假交易,應堪採信。 ⑶被告己○○部分: ①被告丁○○係紐新公司董事長(88年6 月1 日起升任集團總裁);被告己○○自80年起擔任該公司總經理,並於88年6 月1 日起兼任董事長,其2 人為兄弟關係等情,已據被告己○○陳明在卷(見偵查D 卷附件第126 頁背面),並有88年5 月25日之董事會會議記錄在卷可參(見扣案證物編號17第79頁),被告己○○身為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依法有負責製作及審核財務報告之義務,且紐新公司88年度上半年度及87年度上半年度之財務報告,其上經理人欄及負責人欄確係由被告己○○核章,此亦有該財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扣案證物編號2第 6-9 頁)。而附表一紐新公司與上開10家廠商之假交易應收帳款高達32億7 千多萬元,其身為董事長兼總經理豈有對上開假交易情節,完全不知情之理。其所辯僅係負責公司行政管理及對外公關,有關帳務業務,伊都沒有參與云云,顯違情理,為屬卸責之詞,自無足採。 ②被告己○○於警詢中供稱:「紐新公司與附表一新凡公司等10家廠商非假交易,係因紐新公司於88年新建廠房完成,產能增加,要找新客戶不容易,因這些舊客戶過去往來信用不錯,付款清楚,所以才增加對該10家廠商出貨」(見偵查D 卷附件第127 頁背面筆錄),於本院審理中一開始亦附和被告丁○○說詞,堅稱附表一之交易非假交易,紐新公司確實有出貨給他們(見本院卷3 第43頁),嗣最後審理期日因附表一相關假交易細節,已於本院92年度金字第1 號民事判決詳為論述在案,罪證明確,始復改辯稱附表一係假交易,惟其不知情等語,其供詞反覆,益足徵最後所辯不知情一節,顯屬臨訟卸責之詞,自難採認。 ⑷被告戊○○部分: ①被告戊○○雖自陳係公司財務協理,負責總經理室底下之稽核、資訊、股務等股東會議作業,及募集、調度資金、盈餘轉增資等事宜(見本院卷5 第260 頁筆錄),惟依證人吳健源證稱:「紐新公司87年度主辦會計為葉煌都、88年為戊○○。紐新公司實際財務調度為協理戊○○」(見偵查D 卷附件第77頁背面);證人即紐新公司董事長秘書癸○○證稱:「紐新公司財務業務由財務部主管戊○○負責」(見本院卷6 第164 頁筆錄);被告己○○供稱:「有關附表一紐新公司與10家廠商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是否收回,為何全數列為呆帳,詳情要問戊○○」(見偵查D 卷附件第128 頁背面筆錄),被告丁○○供稱:「戊○○是財務協理,負責資金調度、銀行往來。…關於貨款進出戊○○應該會瞭解」(見本院卷2 第162-163 頁筆錄)、「負責財務報表之主管是戊○○」(見本院卷6 第154 頁筆錄)等情觀之,堪認被告戊○○確實係為紐新公司之財務及會計事宜之實際主管。另紐新公司88年度上半年度及87年度上半年度之財務報告,其上主辦會計欄係由被告戊○○核章,其上經理人欄及負責人欄確係由被告己○○核章,此有該財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扣案證物編號2 第6-9 頁)。據此,亦足印證被告戊○○確有擔任紐新公司之之主辦會計,其辯稱僅負責對外募集資金,未參與會計帳務製作,顯屬卸飾之詞,委無足採。 ②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初時供稱:「附表一部分,紐新公司當時產量較多,而當時市場不景氣,我們評估後就銷售給這十家廠商,賣的過程中都有評估他們的付款能力,當時他們的財務都還很好,88年1 月至6 月都有付款,公司才出貨給他們,是到88年7 月才跳票」(見本院卷3 第44頁筆錄),嗣最後審理期日因附表一相關假交易細節,已於本院92年度金字第1 號民事判決詳為論述在案,罪證明確,始復改辯稱附表一係假交易,惟其未參與等語,其供詞反覆,益足徵最後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自難採認。 ③被告戊○○於警詢中自承:在紐新公司服務期間,一直都是待在總經理室工作,按照公司制度負責執行董事會、董事長及總經理等決策高層主管之指示等情,又被告戊○○曾於88年4 月29日出席擔任紐新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該次會議通過承認88年度第1 季財務報表,且其自88年2 月9 日至88年6 月24日止,擔任紐新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多達25次,而上開董事會之主席分別為被告丁○○及被告己○○等節,亦有董事會紀錄在卷可稽(見扣案證物編號17第52-83 頁)。本院審酌被告戊○○既為紐新公司之財務及會計部門實際主管,而附表一所列假交易銷售金額達32億餘元,被告丁○○既決策執行假交易一情,公司相關部門需配合開立出貨單、發票、報繳營業稅,且收受新凡等10家公司簽發之票據,此一決策自需由被告戊○○配合執行並做帳,始合情理,是被告丁○○、己○○及戊○○3 人確有為附表一做假帳之犯意聯絡,堪予認定。 ⑸被告甲○○、乙○○、庚○○部分: ①被告甲○○原係紐新公司廠務經理,嗣為川輝公司登記之董事長;被告庚○○為丁○○之外甥,亦為千勝公司、萱一公司、千照公司登記之董事長;乙○○曾任丁○○司機,為山京公司、暄大公司登記之董事長,已據被告甲○○3 人自承在卷,並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董事監察人資料在卷可考(見書證編號A 卷第34-70 頁)。又附表一被告甲○○所屬之川輝公司、被告乙○○所屬之山京公司、被告庚○○所屬之千照公司及萱一公司於88年1 月至6 月期間皆未實際營業、為屬虛設行號,亦經本院於前認定在案,核先敘明。 ②被告甲○○於警詢時針對附表一之交易辯稱:「川輝公司於88年度上半年度向紐新公司進貨315,580,693 元均實在,本公司係以開立3 、4 個月之遠期支票來支付」(見偵查D 卷附件第164 頁背面),於本院審理時初則辯稱:「附表一買賣詳細金額確實有交易,但是金額多少時間久了我已經忘記,至於附表一金額有無造假我也不清楚。當時支付給紐新公司的金額都是我全部開立川輝公司之支票支付,是川輝公司會計幫我開立,這些支票大約都是3 個月期票,支票大約於88年6 、7 月才跳票,支票付款銀行為彰銀鳳山分行,帳戶為川輝公司,川輝公司跳票後因財力不足就沒有處理」(見院6 卷第121 頁)。復於最後審理期日供承:「伊只是紐新公司之廠務經理,伊雖為川輝公司負責人,惟該公司帳務均由紐新公司處理」(見本院卷6 第373 頁)。被告甲○○前後供詞反覆,是否可信,已有可疑。本院審酌被告甲○○上開歷次之供述,並參酌川輝公司確係未實際營業之紙上公司,且被告甲○○實際係擔任紐新公司之廠務經理等情,堪認其確有與被告丁○○等人共同製造假交易之犯意聯絡甚明。否則,紐新公司如何取得川輝公司負責人甲○○簽發之支票、出貨單及發票。其所辯對做假帳未參與及不知情,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③被告乙○○於警詢時辯稱:「山京公司於88年度上半年度向紐新公司進貨579,090,271 元均實在,本公司係以開立6 個月之遠期支票來支付。另山京公司於88年度上半年度出售給紐新公司之銷貨金額為301,468,819 元亦實在。紐新公司大多以現金支付貨款」(見偵查D 卷附件第144 頁背面),於本院96年11月15日審理時則改辯稱:「附表一買賣詳細金額及債務是否屬實我不清楚。當時山京公司如何支付紐新公司貨款我也不清楚。我是山京公司掛名負責人,我有開立公司帳戶給丙○○使用,至於丙○○如何使用這些帳戶我並沒有參與,也沒有與之共同經營」(見本院卷6 第121 頁筆錄)等情。被告乙○○前後供詞反覆,是否可信,已有可疑。又被告丙○○業於94年2 月4 日死亡,有94年7 月12日高雄縣橋頭鄉戶政事務所函文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3 第210-214 頁),顯見被告乙○○係於被告丙○○死亡後,始將山京公司業務推諉由被告丙○○負責處理。本院審酌被告乙○○上開歷次之供述,並參酌山京公司確係未實際營業之紙上公司,其係擔任被告丁○○司機等情節,堪認被告乙○○確有與被告丁○○等人共同製造附表一假交易之犯意聯絡甚明。否則,紐新公司如何取得山京公司負責人乙○○簽發之支票、出貨單及發票。其上開所辯對做假帳未參與及不知情,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④被告庚○○於警詢時辯稱:「千照公司於88年度上半年度向紐新公司進貨215,067,443 元均實在,本公司係以開立6 個月之遠期支票來支付。另千照公司於88年度上半年度出售給紐新公司之銷貨金額為130,788,895 元亦實在。紐新公司係以匯款方式支付貨款」;「(提示:紐新公司會計師簽證時保存之支票票號AL0000000 、發票人:千照公司庚○○,金額為5,446,758 元支票影本乙份。該支票何時開立?到期日為何?延票之原因為何?紐新公司何人准予延票?)…該支票應於87年底至88年初所開出,原本到期日為88年3 月6 日,由於紐新公司賣給本公司的鋁錠品質不佳,所以我才會辦理延票6 個月。該支票經由紐新公司董事長丁○○及總經理己○○同意准予延票。(見偵查D 卷附件第170 、171 頁筆錄),於本院96年11月15日審理時則辯稱:「附表一所載千照公司與紐新公司於88年1 月至6 月確實有交易,但是金額詳細我不清楚,我與丙○○二人都有與紐新公司交易買賣,但是大部份是丙○○自己與紐新公司接洽買賣,因為丙○○是大股東,我們與紐新公司交易大都是開立3 至6 個月期票支付,我自己交易的部份有時候是我自己開立支票。我在千照公司與紐新公司的交易都是與紐新公司業務經理壬○○、總經理己○○接洽。」等情(見本院卷6 第121 頁筆錄)。其前後供詞反覆,是否可信,已有可疑。又被告丙○○業於94年2 月4 日死亡,前已述明,顯見被告庚○○係於被告丙○○死亡後,始將千照公司大部分業務推諉由被告丙○○負責處理。本院審酌被告庚○○上開歷次之供述,並參酌千照公司確係未實際營業之紙上公司,其係被告丁○○之外甥等情,堪認其確有與被告丁○○等人共同製造假交易之犯意聯絡甚明。否則,紐新公司如何取得千照公司負責人庚○○簽發之支票、出貨單及發票。其上開所辯對做假帳未參與及不知情,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附表一所示紐新公司與新凡等10家公司之銷貨債權,均為假交易紀錄,被告丁○○等6 人確有共同製作假帳,用以提高紐新公司之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損害紐新公司財務報告正確性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堪認定。被告己○○等人空言否認犯罪,均不足採。 犯罪事實三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雖坦承紐新公司曾於88年第1 季財務報告登載出賣致富、展盟公司股票予子○○、黃瓊生,及紐新公司曾於88年間將持有之紐煇公司股票出售予子○○、黃瓊生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有處理致富、展盟公司的股票給子○○及黃瓊生,後來他們認為這2 家公司遠景不好要取消交易,我們當時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訂立書面,股款也尚未交付,股票也沒有過戶。後來就與他們討論改轉賣紐煇公司股票,他們2 人同意後就口頭約定賣1 億元的紐煇公司股票給他們,沒有訂立書面,後來只有收到7 千多萬元部分款項,所以針對此部分股票有過戶,其餘就沒有過戶,股款有進入公司帳戶。我並未故意將不實股票交易登載於財務報告」(見本院卷6 第122 頁)云云。 ㈡經查: 1.紐新公司於88年度第1 季財務報告登載:紐新公司所持有之致富公司股票7,000,000 股及展盟公司股票2,150,000 股出售予子○○及致富公司董事長黃瓊生,共計108,905,000 元,並於紐新公司88年第1 季財務報告認列處分利益60,140,000元,嗣於88年6 月30日作帳取銷該筆交易;又紐新公司財務報告上出售紐煇公司股票5,563,000 股(售價為55,630, 000 元)予子○○,出售紐煇公司5,600,000 股(售價為56,000,000 元) 予黃瓊生等情,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89年2 月14日 (89) 台財證 (1)第107180號函之說明三、台灣證卷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證券交易所)88年12月4 日台證 (88) 密字第39103 號函文(見偵查D 卷附件第45-51 頁)、紐新公司88年上半年度出售投資明細表(見偵查D 卷附件第38頁)及紐新公司8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見扣案證物編號二證物第57頁)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2.有關紐新公司上開出售致富公司及展盟公司股票一情,證人子○○到院證稱:「被告丁○○於88年間雖有向其提及要出售致富及展盟公司股票給我,我詢問致富、展盟公司之體質、經營項目後,認為績效不是很好,就回絕丁○○」等情明確(見本院卷6 第156 頁筆錄),依證人子○○上開證言,其並未同意買受致富及展盟公司股票,是紐新公司上開88年度第1 季財務報告登載內容,即屬不實。又證人黃瓊生於偵查中陳稱:88年第1 季時有無向紐新公司購買展盟公司股票伊無法確定(見偵查D1卷第172 頁91年1 月21日筆錄),而被告丁○○對何以取消上開股票交易卻陳稱:「不清楚」(見同卷頁之筆錄)。本院審酌紐新公司所出售上開股票價額高達1 億餘元,雙方卻無任何書面買賣憑證,且如此高價格之股票交易,買主黃瓊生卻無任何印象,賣方丁○○亦不清楚為何取消交易,其上開交易,顯違情理。況且,當時出售股票價額共計為108,905,000 元,其於紐新公司88年第1 季認列處分利益高達60,140,000元,其獲利比幾乎高達60% ,亦違交易常情。綜上情節,堪認有關紐新公司上開出售致富公司及展盟公司股票一情,係屬虛偽不實。此外,紐新公司認列該筆交易高達60,140,000元處分利益之結果,使其88年第1 季損益表之稅前純益為4,313,000 元(見上開證期會89年2 月14日 (89) 台財證 (1)第1071 80 號函之說明欄),益足徵其所列該股票虛偽交易係為美化財務報表而為不實之登記。 3.有關紐新公司上開出售紐煇公司股票一情,證人子○○到院證稱:「我實際向被告丁○○購買紐煇公司股票有4 千多萬元,也有過戶4 千多張股票。我都是領現金支付給紐新公司戊○○」(見本院卷6 第158 頁筆錄),惟紐新公司財務報告上係記載出售紐煇公司股票5,563,000 股(售價為55,630,000 元) 予子○○,且支付方式收支票,此有該財務報告在卷可參(見偵查D 卷附件第38頁),另證人即查核會計師吳健源則證稱:「在會計上只要有交易就要入帳,據我了解,紐新公司處分紐煇公司111,630 千股之股票等,均是依照『取得或處分資產程序』處理,紐新公司已取得票據」等情,(見偵查D 卷附件第85頁),上開證人子○○之證言內容,不僅與紐新公司財務報告上記載之付款方式、買賣股票金額、數量均有岐異,且其證言亦與會計師吳健源查核結果不符,是其證言是否屬實,即有可疑。況且,證人子○○證稱:「上開買賣,其中有一筆2 千多萬元是我委託戊○○幫我將紐煇公司股票轉賣給別人,轉賣所得的股款就支付給紐新公司」等節(見本院卷6 第158 頁筆錄),亦經被告戊○○當庭否認幫其轉賣股票 (見本院卷6 第159-160 頁筆錄)。又證人黃瓊生於偵查中陳稱:88年有無向紐新公司購買紐煇公司股票伊不清楚(見偵查D1卷第172 頁91年1 月21日筆錄)。本院復審酌上開2 筆股票交易價額均逾5 千萬元,雙方卻無任何書面買賣憑證,亦不提出任何支付交易股款之證明,買主黃瓊生卻陳稱對此交易不清楚等情節綜合觀之,堪認上開出售紐煇公司2 筆股票之交易均屬虛偽不實。 5.綜上所論,被告丁○○確有製作上開股票假交易並登載予紐新公司之財務報告之犯行,堪以認定。其上開所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犯罪事實四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戊○○固均不否認紐新公司有匯款1 億6 千8 百萬元予千勝公司,匯款2 千萬元予仰惠萍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背信之犯行,被告丁○○辯稱:「千勝公司是紐新公司轉投資占90% 股份的公司,該匯款均是借給千勝公司週轉用的,千勝公司向紐新公司借款1 億6 千8 百萬元有經董事會決議,且該部分借款於87年12月底即均已返還給紐新公司。會匯到仰惠萍的帳戶是千勝公司指定的。」(見本院2 卷第164 頁、本院4 卷第36頁、本院卷6 第123 頁)。被告戊○○辯稱:「對於匯款給千勝、仰惠萍部分是董事長指示要借給千勝公司,董事長交待我辦理,我就請財務部填寫請款單,財務部門就依據公司財務狀況分別匯款出去,這些借款約於87年年底分次還給紐新公司,其還款金額比原來借款還多,應該有加計利息」(見本院卷6 第124 頁)等語。 ㈡經查: 1.紐新公司設於交通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 支票存款帳戶及1050-0活期儲蓄帳戶內,於87年8 月1 日匯款1 千萬元、2 千萬元、2 千萬元、同年8 月27日匯款2 千萬元、1 千萬元;設於慶豐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內,於同年8 月28日匯款2 千萬元、5 百萬元;設於土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同年8 月26日匯款2 千萬元、8 百萬元;設於台灣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內,於同年8 月19日匯款1 千5 百萬元;及設於華南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同年8 月27日匯款2 千萬元至設於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 號千勝公司帳戶內,合計1 億6 千8 百萬元。及自台灣銀行苓雅分行紐新公司帳戶內,於87年8 月27日匯款1 千5 百萬元及土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87年8 月27日匯款5 百萬元,共計2 千萬元至設於世華銀行營業部仰惠萍帳戶(詳如附表二所載)等情,有交通銀行東高雄分行89年8 月28日函、慶豐銀行89年8 月21日函、華南銀行苓雅分行89年8 月21日函、台灣銀行苓雅分行89年8 月22日函、世華銀行89年8 月1 日函及其所附匯款單等在卷可稽(見扣案證物編號7) ,並為被告丁○○、戊○○坦承在卷,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2.證人即會計師吳健源證稱:「紐新公司於86年底止投資千勝公司4,500 千股,計197,574,000 元,持股比例90% ,87年上半年將已付款之股票過戶。截至87年上半年止,擁有千勝公司持股9,500 千股,金額不變,持股比例均維持90% 」等情明確(見偵查D 卷附件第76頁背面)。是被告丁○○辯稱千勝公司是紐新公司轉投資占90% 股份的公司,尚堪採信。而依公司法第369 條之2 規定(86年6 月25日增訂),其兩者為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關係企業。本院審酌紐新公司與千勝公司係公司法上關係企業之控制公司,兩者於業務上有融通資金之需要,尚合情理,是被告丁○○、戊○○辯稱上開匯款共1 億8 千8 百萬元係出借予千勝公司融通資金一情,尚堪採信。 3.紐新公司董事會未有開會同意於87年8 月間出借上開款項予千勝公司一情,有紐新公司87年度之董事會會議記錄在卷可查(見扣案證物編號17),又依據紐新公司提出之第3 季財務報表,並未見紐新公司與千勝公司間有1 億8 千8 百萬元資金之往來資料,已據證人吳健源證述明確(見偵查D 卷附件第77頁筆錄),核與卷附紐新公司87年第3 季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書所載相符(見書證A 卷第91-94 頁)。另被告丁○○於警詢中亦供承:「有關紐新公司借款1 、2 億元給千勝公司,並未經董事會同意,當時是由我口頭指示戊○○處理」(見偵查卷C2附件第24頁筆錄)等情明確。依上開證據資料,紐新公司借款予千勝公司1 億8 千8 百萬元確實未經董事會同意,堪予認定。被告丁○○於本院辯稱借款予千勝公司有經董事會同意,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且與上開證據不符,尚難採信。 4.被告丁○○、戊○○雖辯稱上開借款,千勝公司已於87年底還給紐新公司云云,惟其於本院中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實其說,自難遽採。而被告丁○○雖然於偵查提出會計傳票等資料(見偵查D1卷第126-139 頁),惟上開傳票,僅能證明被告丁○○自某帳戶匯款進入某一帳戶內之事實,尚無從得出係千勝公司償還紐新公司借款之匯款行為,此參諸被告丁○○等自承其中數筆匯款竟係由紐新公司台灣銀行鼓山分行匯入紐新公司交通銀行東高雄分行之不合常理舉止益明。抑有進者,被告丁○○當時係紐新公司之負責人,且自承為千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倘參諸其於上述調查筆錄中自承:紐新公司借款給千勝公司,並未經過公司董事會同意,而是由丁○○口頭指示戊○○處理等語相互以觀,衡情,丁○○於未經董事會同意,即逕自決定借款予自己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千勝公司之情形下,是否仍會主動由其本身向他人借款以償還紐新公司?顯然有疑,故其辯稱千勝公司已還返借款云云,即難採信。另證人吳健源雖到院證稱:「於87年底函證千勝公司,千勝公司明確答覆並無向紐新公司借款未還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6 第199 頁筆錄),惟被告丁○○既自承其係千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紐新公司借款予千勝公司時,被告丁○○既未依規定經董事會同意,復未將出借款項誠實記載於紐新公司之財務報表,於此情節下,千勝公司回復會計師吳健源之函證內容,自難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5.按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8 條第1項 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擬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第9 條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一、得貸與資金之對象。二、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㈠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應明定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㈡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應列舉得貸與資金之原因及情形。三、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應分別就業務往來、短期融通資金訂定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四、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五、資金貸與辦理程序。六、詳細審查程序,應包括:㈠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㈡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㈢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㈣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七、公告申報程序。八、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九、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時之處罰。一○、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一一、其他依本會規定應訂定事項。」。又「本(紐新)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均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時,應就借款人之借款用途及擔保條件作詳密之調查後,擬訂之最高金額期限及計息方式,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據以辦理撥款」;「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股東會備查,修正時亦同」,紐新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2 條、第5 條及第12條亦分別訂有明文(見扣案證物編號8 卷第7 頁)。被告丁○○、戊○○分別為紐新公司之董事長及財務協理,且被告丁○○並身為董事會之主席,對於上開上市公司之資金貸與及紐新公司本身資金貸與他人之規定,知之甚詳,渠等卻共同將紐新公司資金未經法定程序即逕貸與子公司千勝公司,其所為致紐新公司受有貸款無法回收之損害,堪以認定。 6.按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裁判之範圍,乃起訴書所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範圍。至於起訴書引用之犯罪法條僅係公訴人主張被告觸犯何項罪名之意見,供法院審判之參考,法院審判時於同一基本事實之範圍內,並不受起訴法條之拘束,亦即法院在不妨礙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查刑法上之背信罪與侵占罪,同屬破壞信賴關係侵害財產之犯罪類型,而第342 條之背信罪,乃一般性違背任務之犯罪,同法第336 條第2項 之業務侵占罪,則為特殊之背信行為,侵占罪之概念,隱含在背信罪之觀念之內,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法院自得就起訴背信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業務侵占罪之法條(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407 號判決參照)。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戊○○2 人此部分係犯業務侵占罪,惟其係將紐新公司款項出借予千勝公司,前已述明,客觀上尚難認係符合業務侵占之犯行。依上開說明,本院自得就起訴之業務侵占犯罪事實,變更為背信之犯罪事實,予以審理。 7.綜上所述,被告丁○○、戊○○2 人為公司處理事務,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且致紐新公受有損害之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上開所辯,均屬卸飾之詞,委無可採。 、犯罪事實五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己○○固均不否認紐新公司自85年5 月間起至88年6 月底止,有附表三共計870,349,000 元背書保證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於公司財務報告內容虛偽記載之犯行,被告丁○○辯稱:「關於紐新公司於85年、86年、87年間向第三人保證的事實,據我所知僅有在支票上背書,沒有保證,對於財務報表我不懂,我不知道要揭露資訊。負責財務報表的主管是戊○○。」(本院卷6 第154 頁)被告己○○辯稱:「我並沒有參與這部分犯行。背書也不是我決定,財務報表揭露非我的業務。」(本院卷6 第154 頁筆錄)云云。 ㈡經查: 1.查紐新公司自85年5 月間起至88年6 月底止,有附表三共計870,349,000 元背書保證之事實,有紐新公司說明函(附有紐新公司自承為其他公司背書原因、起迄時間及背書金額明細表,詳見偵查D 卷附件第9 頁)在卷可稽。又紐新公司對上開事項,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按月公告背書保證金額一情,亦有紐新企業背書保證與資金貸放餘額查詢2 份在卷可查。核與證人即查核會計師吳健源證述相符(詳後述),並有會計師向各銀行及債權人之詢證函在卷可查(見扣案證物編號8 卷第9-18頁),復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2.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其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二、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本法第36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36第1 項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紐新公司自有按月向主管機關申報為他人背書及保證金額之法定義務。又「背書保證辦理程序:一、辦理背書保證時,財務部應依背書保證對象之申請,逐項審核其資格、額度是否符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及有無已達應公告申報標準之情事,並應分析背書保證對象之營運、財務及信用狀況等,以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及作成記錄,必要時並應取得擔保品。於敘明相關背書保證內容、原因及風險評估結果簽報董事長核准後提董事會討論同意後為之;如仍在規定之授權額度內,則由董事長依背書保證對象之信用程度及財務狀況逕行核決。二、財務部應依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背書保證經董事會同意或董事長核決後,除依規定程序申請鈐印外,並應將承諾擔保事項、被保證企業之名稱、風險評估結果、背書保證金額、取得擔保品內容及解除背書等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有關之票據、約定書文件,亦應影印妥為保管」,「本作業程序之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股東會備查,修正時亦同」,紐新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第6 條、第10條亦分別訂有明文(詳見扣案證物編號8 卷第3-6 頁)。紐新公司係上市公司,對上開證券交易法規定自應依法遵循,況且,紐新公司亦已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而制定公司內部有關背書保證之作業規範,且該規範並經紐新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被告丁○○、己○○身居紐新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要職,且其2 人均為紐新公司之董事,渠等豈有不知公司董事會所通過上開內部規範之理。是其所辯不知背書保證,應申報公告或於公司備查簿登載,與常理有違,自難採信。 3.證人即查核會計師吳健源證稱:「(據『88年上半年度及8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41頁顯示,87年6 月30日紐新公司計為紐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背書保證210,971 千元,何以在87年度查核報告中未揭露?原因為何?)87年度我前往查核,該公司表示沒有背書保證,而且也提出聲明書表示沒有背書保證的行為,往來銀行的詢證函也沒有背書保證的金額,所以在87年度我簽證的財務報表中才沒有揭露。」;「(據『88年上半年及8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第41頁顯示,88年6 月30日之背書保證金額已提列100%之損失準備,合計661,735 千元,請問發生損失之原因?)我查核紐新公司88年上半年度財務時,因為該公司經營已陷入困境,所以我向董事長己○○及董事丁○○兄弟,查詢有無對外背書保證,一開始他們兄弟2 人也否認有背書保證情事,經我一再追問,他們才承認背書保證,所以由我發函給該公司往來銀行查詢,才獲得『88上半年度及87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中第41頁的資料。而且該等被背書保證的公司大部分都有退票記錄,所以我才把背書保證金額661,735 千元提列為損失。」(見偵查D 卷附件第83頁背面,89年8 月3 日調查筆錄);「(你簽證查核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時,遇有背書保證之情形,應審核那些資料?)簽證會計師查核上市公司有背書保證時,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審核被查核公司有無備查簿,有無按月向證期會申報公告背書保證資料及董事會會議記錄」;「(你簽證紐新公司87年度財務報告時,該公司有無為他人背書保證?)我查核紐新公司87年度財務報告時,該公司並未設置備查簿,也聲明沒有背書保證,向相關銀行函證亦無背書保證金額,該公司董事會紀錄亦無背書保證資料記載,也沒有報相關機關背書保證資料。」;「(你簽證查核紐新公司8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發現該公司無背書保證備查簿後,是否曾查閱董事會紀錄?)有的,我發現該公司無背書保證備查簿,當時大約是88年7 月份,我隨即查閱紐新公司提供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但均未發現董事會同意背書保證之相關資料。」(見偵查D 卷附件第86-87 頁,90年3 月7 日調查筆錄)等情明確,核與87年8 月7 日紐新公司出具給「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或有負債及承諾聲明書其上有關背書及保證均記載「無」等情相符(見扣案證物編號8 卷第23-25 頁),並有會計師向紐新公司之往來銀行之詢證函及背書保證詢證回函在卷可考(見扣案證物編號8 卷第9-87頁)。是依上開證據資料,被告丁○○、己○○2 人明知有保證情事,卻未依上市公司背書保證程序處理,經會計師一再追問,始坦承有背書保證情事,應堪認定。據此堪認被告2 人確有對會計師故意隱匿背書保證情事。 4.證人即紐新公司董事長秘書癸○○到院證稱:「擔任紐新公司董事長秘書期間,紐新公司確實有在別人簽發的支票上蓋印章背書。當時是如果有客戶或銀行拿支票來,董事長要我在支票背面上蓋章背書,我就依董事長指示辦理。董事長交待我在支票上背書有以董事長個人名義,亦有以紐新公司名義背書」(見本院卷6 第160-163 頁筆錄)等情明確,又紐新公司自85年5 月起即有為合泉公司背書保證迄今,於85年9 月起即有為紐鋒公司及津盛公司背書保證迄今等情,亦有紐新公司回覆台灣證券交易所之說明函在卷可按(見偵查D 卷附件第9 頁),是被告所辯一開始係丁○○以個人名義為保證行為,紐新公司係88年起始以公司名義為保證行為等情,與上開證據不符,尚難採信。 5.綜上所述,被告丁○○、己○○2 人明知紐新公司有保證行為,卻有未依規定按月申報公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犯罪事實之論罪及科刑 ㈠按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曾於89年7 月19日及91年2 月6 日及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經比較所有新、舊法之規定,以行為時之舊法(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最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法。又查被告2 人行為後,如附表四所示刑法之相關法律均業經變更,並俱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玆經比較結果,以行為時法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至刑法第28條關於共犯規定之文字修正,尚無關行為可罰性之變更;另同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僅係規範如何將刑法分則罰金刑之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未就各該分則之實際內涵加以變更,是以亦均應直接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指明。 ㈡核被告丁○○、己○○、戊○○、甲○○、乙○○、庚○○6 人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行為時之舊法即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等2 罪。被告丁○○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為,亦係犯行為時之舊法即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等2 罪。被告丁○○、戊○○上開犯罪事實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被告丁○○、己○○上開犯罪事實五所為,亦均係犯行為時之舊法即77 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等2 罪。公訴意旨認上開犯罪事實四部分,應依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處斷,尚有未合,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公訴意旨就上開犯罪事實二及事實三部分,於起訴法條雖未論及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惟該部分與已起訴之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為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究。紐新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公開招募並發行股票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5 條所指之發行人,被告丁○○為紐新公司之負責人並有前揭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規定加以處罰。又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係處罰為行為之負責人,並非代罰規定,此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88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己○○、戊○○、甲○○、乙○○、庚○○等5 人所犯上開虛偽記載罪或背信罪部分,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人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以共犯論。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丁○○等7 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犯罪事實四部分,被告丁○○、戊○○2 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犯罪事實五部分,被告丁○○、己○○2 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丁○○等人多次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之虛偽記載及背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背信與違反行為時舊法之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2 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牽連犯,應從一重即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論處。又證券交易法係針對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加以規範,其中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本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爰不另論商業會計法及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名。 ㈢爰審酌被告丁○○、己○○、戊○○分別擔任上市公司之負責人、總經理及財務經理,未能善盡謹慎妥適處理公司資產之善良管理人責任,致損害紐新公司之利益,且製作假帳,窗飾公司之財務報告,其不實帳目高達45億元(犯罪事實二、三假交易部分約35億元,犯罪事實四非法借貸部分約1.8 億元,犯罪事實五非法保證部分約8.7 億元),致造成公司營運之重大損害,紐新公司股票並因而於89年6 月終止上市,使信賴公司之廣大股東權益因而受害,另被告甲○○、乙○○、庚○○等3 人配合設立紙上公司,並參與假交易帳款之支付,金額龐大,惡性非輕,被告6 人犯後復未能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及各共犯間犯罪情節之輕重,其品行、智識程度,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3761 號令制定公布,並自96年7 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甲○○、乙○○、庚○○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上開條例減刑要件,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另被告丁○○、己○○、戊○○等3 人犯罪時間雖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依該條例第3 條第10款規定,不予減刑,併予敘明。 ㈣被告丁○○、乙○○2 人於88年3 月至同年6 月期間,與被告丙○○、案外人葉金波、葉家榕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假出口真押匯之手法,向金融行庫詐欺貨款約4 億元一情,及被告丁○○於87年1 月起至88年12月止,虛開統一發票予他人;被告丁○○與被告戊○○共同於88 年5、6 月間開具紐新公司之不實發票予國信昌有限公司,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被告丁○○、乙○○2 人因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94年5 月11日以92年度上重訴67號判處偽造有價證券罪在案,被告丁○○、被告戊○○2 人因而於同一案中判處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罪責在案,固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該案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第656 號刑事判決發回更審中,尚未確定),惟被告丁○○等3 人於該案中之犯罪手法、犯罪動機、對象及時間與本案均不相同,且其3 人於該案中均否認犯罪,客觀上難認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附此敘明。又被告丁○○於85年12 月 間起至87年9 月間止,經由被告甲○○之幫助,明知紐新公司與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廠商無實際交易行為,卻通謀虛偽訂立多項工程合約書,並製造表面給付工程款之流程,並持以申報鈕新公司營業稅等情,被告陳儀、甲○○2 人因而經法院判處逃漏稅捐罪刑,固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28 號刑事判決(被告甲○○部分於該判決確定)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㈡第147 號刑事判決(被告丁○○部分仍上訴中尚未確定)可查,惟被告丁○○、甲○○2 人於該案中之犯罪手法、犯罪動機、對象及時間與本案亦不相同,客觀上難認與本案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予指明。 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甲○○與被告丁○○2 人共同意圖掏空紐新公司資產並基於概括犯意,在被告甲○○之同意下,由被告甲○○至板信商業銀行(下稱板信銀行)苓雅分行開立000000-0號活儲乙存帳戶及甲存帳戶,再將存摺、印鑑、支票本全部交被告丁○○使用,86年10月至87年9 月間,合泉公司、山京公司、千照公司本應支付紐新公司貨款分別為790,750,000(原起訴書誤載為775,450,000 元)、350,206,276 元、77,500,000元,被告丁○○竟要求合泉公司負責人被告丙○○、山京公司負責人被告乙○○、千照公司負責人被告庚○○將前述應予紐新公司之貨款,匯入上開被告甲○○之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號乙存活儲帳戶內(匯款明細詳如附表五所載),被告丁○○未將此等貨款交回予紐新公司,竟以此等款項,部分由乙存帳戶轉甲存帳戶,而由被告丁○○簽發(被告甲○○名義)支票後背書使用,部分則用以支付丁○○之配偶林澄惠、丁○○之子女陳彥吟、陳彥瑞、陳彥汎等人,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費,而用於其個人之用途,以此方式侵占紐新公司資金共計1,218,456,276 元 (起訴書誤載為1,203,156,276 元)。因認被告丁○○、甲○○、丙○○、乙○○、庚○○等5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罪嫌(依92年9 月12日檢方補正狀修正起訴事實如上,見本院卷2 第222 頁)。 ㈡被告己○○為受紐新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員,於88年第1 季將紐新公司所持有之致富公司股票7,000 千股及展盟公司股票2,150 千股售予紐新公司執行長子○○及致富公司董事長黃瓊生,共計108,905,000 元,並於紐新公司88年第1 季認列處分利益60,140,000元,但卻未收取任何款項,而於88年6 月30日因買方仍無法付款,業已取銷該筆交易;其2 人明知子○○、黃瓊生並無支付能力,竟意圖損害紐新公司之權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於取銷上開交易之同時,又將紐新公司所持有之紐煇公司股票出售予子○○、黃瓊生,金額高達111,630,000 元,其交易顯不合常理,而且交易款項又大部未收回,足以生損害於紐新公司。因認被告己○○與被告丁○○共同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嫌。 ㈢被告己○○於87年8 月間為了進一步掏空紐新公司資金,而與被告丁○○、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對於業務上所持有紐新公司存款,先後由紐新公司設於交通銀行東高雄分行支存00000000000-0 及活儲1050-0帳戶內,於87年8 月1 日匯款1 千萬元、2 千萬元、2 千萬元、87年8 月27日匯款2 千萬元、1 千萬元;設於慶豐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內,於87年8 月28日匯款2 千萬元、5 百萬元;設於土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87年8 月26日匯款2 千萬元、8 百萬元;設於台灣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內,於87年8 月19日匯款1 千5 百萬元;及設於華南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87年8 月27日匯款2 千萬元至設於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 號千勝公司帳戶內,合計1 億6 千8 百萬元。及自台灣銀行苓雅分行紐新公司帳戶內,於87年8 月27日匯款1 千5 百萬元及土地銀行鳳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87年8 月27日匯款5 百萬元,共計2 千萬元至設於世華銀行營業部仰惠萍帳戶內(詳如附表二所載),以此方式挪用紐新公司之上開資金。因認被告己○○與被告丁○○、戊○○儀等3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 ㈣被告丁○○、己○○、戊○○3 人明知證期會於87年7 月24日始核准展盟公司(負責人亦為被告丁○○)之增資案,卻以紐新公司將參與展盟公司增資為由(匯款時應知展盟公司增資案尚未核准),於87年6 月25日自紐新公司設於中興銀行營業部及世華銀行前金分行之帳戶內,共匯款4,000 萬元至展盟公司設於彰化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內,該款項中之3,950 萬元資金,又於87年6 月26日分2 筆,金額分別2,000 萬元、1,950 萬元匯入丁○○設於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挪作己用而掏空紐新公司之資金。因認被告丁○○、己○○、戊○○儀等3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 ㈤被告丁○○、己○○2 人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於88年6 月底至紐新公司實地查核時,出具內容為「本公司截至民國87年7 月1 日止,並無背書保證及資金貸予他人(此違反公司法部分已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3048 號、89年度偵字第17401 號提起公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之情形」之不實聲明書,足以生損害於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因認被告丁○○、己○○2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 ㈥被告丁○○、己○○2 人明知紐新公司於86年度已向關係人取得久富投資公司股票198,000 千元及千勝投資公司股票121,500 千元,卻未於紐新公司當期財報關係人交易中揭露,足以影響投資大眾之投資判斷。因認被告丁○○、己○○2 人共同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足資參照。 三、有關上開無罪部分㈠之起訴事實: ㈠公訴人認被告丁○○等5 人有上開業務侵占之犯罪事實,係以「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730號判決認定被告甲○○至板信銀行苓雅分行開設甲存及乙存帳戶各一,並將存摺、印鑑、支票全部交給紐新公司使用。而且被告甲○○上開甲存、乙存帳戶,顯示乙存帳戶資金主要轉甲存帳戶供支付票據使用,再甲存帳戶有相當數量由被告丁○○背書使用及支付丁○○之配偶陳林澄惠、子女陳彥吟、陳彥瑞、陳彥汎等人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保險公司保費情形。此有卷附證據編號10-1內國泰人壽公司90年3 月1 日國壽字第90030018號函、中國人壽保險公司90年3 月1 日(90) 啟壽費字第01 91 號函:丁○○家屬保單要保及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甲○○帳戶支票影本等足憑。」,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丁○○等5 人均堅決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被告丁○○辯稱:伊雖有向甲○○借用上開帳戶,惟匯入該帳戶之金錢,並非紐新公司與合泉、山京、千照等3 家公司交易之貨款債權,該帳戶的錢大部分是紐新公司的錢,也有一部分是我自己的錢,用該帳戶支付伊家人保險費部分係伊所有,非紐新公司所有(見本院卷6 第373 頁筆錄)等語;被告甲○○辯稱:該帳戶係紐新公司在使用,該帳戶金額來源我不清楚,合泉、山京、千照等3 家公司匯入該帳戶的款項,亦非我所借用(見本院卷6 第372 頁筆錄)等語;被告乙○○辯稱:我不知山京公司匯給甲○○上開帳戶的錢是何用途(見本院卷6 第373 頁筆錄)等語;被告庚○○辯稱:千照公司匯到甲○○帳戶的錢,是丙○○叫我匯過去,詳情我不清楚(見本院卷6 第374 頁筆錄)等語。經查: 1.合泉公司、山京公司、千照公司有於附表五所載時間(86年10月至87年9 月)自台灣銀行苓雅分行分別匯款至被告甲○○之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號帳戶,計山京公司匯款350,20 6,276元,合泉公司匯款790,750,000 元(原起訴書誤載為775,450,000 元),千照公司匯款77,500,000元,3 家公司共計匯款1,218,456,276 元等情,有被告甲○○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 匯入款金額統計表、板信銀行苓雅分行提供之甲○○甲存、乙存帳戶交易明細(分別見扣押證物編號13證物)及台灣銀行苓雅分行合泉、山京、千照公司帳戶匯款至板信銀行苓雅分行被告甲○○000000-0帳戶匯款單影本(扣押證物編號11-2證物)在卷可稽,復為被告丁○○等5 人所不爭執,是附表五之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2.本案被告丁○○等5 人是否涉嫌業務侵占紐新公司上開12億餘元之貨款,其主要爭點乃是:1.被告甲○○上開帳戶是否為被告丁○○個人所使用。2.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款項,是否為山京等3 家公司與紐新公司真實交易所產生之貨款債權款項。3.附表五所示之匯款款項,是否為紐新公司之資產而遭被告丁○○等5 人共同挪用侵占。茲分論如下: ⑴被告甲○○上開帳戶係出借予被告丁○○所使用 查被告甲○○於86年1 月間起至87年6 月底止之期間,提供上開板信銀行苓雅分行甲存、乙存帳戶供被告丁○○及紐新公司使用,並幫助紐新公司逃漏稅捐,被告甲○○因而觸犯幫助逃漏稅捐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28 號刑事判決(第一審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730號)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6 第62頁)在卷可稽。是被告丁○○於最後審理期日供稱該帳戶係伊向被告甲○○借用,被告甲○○於最後審理期日供稱該帳戶非伊使用,有提供紐新公司使用等情,核與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28 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相符,尚堪採信。 ⑵附表五所示匯入款項,非紐新公司貨款債權 查合泉、山京、千照等3 家公司皆未實際營業、為屬虛設行號,係為美化紐新公司銷貨業績、虛增營業數額及盈餘而設立之紙上公司,前已述明(見犯罪事實二,理由欄內之論述),是被告丁○○等5 人供承紐新公司與合泉、山京、千照等3 家公司並無如附表五所示之12億多元之鋁錠之實際交易(見本院卷6 第372 頁筆錄),該匯入款項非紐新公司之貨款債權等情,應堪採信。 ⑶附表五所示之匯款款項,無證據證明全屬紐新公司資產查合泉等3 家公司於附表五所匯入甲○○之板信銀行苓雅分行12億餘元之款項,其資金流向經查轉出對象詳如附表六所示,此有扣押證物編號13之甲○○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 匯入款金額統計表、板信銀行苓雅分行提供之被告甲○○甲存、乙存帳戶交易明細及編號16之板信銀行苓雅分行被告甲○○000000-0帳戶匯出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查。被告甲○○上開帳戶內款項轉出主要對象計有曹昊等11人,其中轉入紐新公司帳戶者計有1,152,508,38 6元,轉入被告丁○○帳戶者計有19,998,922元。上開被告甲○○帳戶內之款項12億餘元,既然約有11億5 千萬元轉入紐新公司帳戶,則公訴人指稱被告丁○○等5 人共同將紐新公司之貨款12億餘元全數侵占入己,顯與上開證據不符。 ⑷綜上所陳,本件被告甲○○雖有將上開帳戶出借予被告丁○○使用,惟合泉等3 家公司匯入附表五所示款項,非紐新公司貨款債權,且附表五所示之匯款款項,無證據證明全屬紐新公司資產,是被告丁○○上開所辯,即屬有據。3.本件被告丁○○有以被告甲○○甲存帳戶內之款項用以支付家人陳林澄惠、陳彥吟、陳彥瑞、陳彥汎等人保險費等情,雖有扣案證物黃箱證物編號10-1內國泰人壽公司90年3 月1 日國壽字第90030018號函、中國人壽保險公司90年3 月1日 (90) 啟壽費字第0191號函文及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被告甲○○帳戶支票影本足憑。惟被告甲○○上開帳戶內款項既非紐新公司應得之貨款債權,且該帳戶係被告丁○○向被告甲○○借來使用,其即便有以該帳戶內款項支付家人保險費,亦合情理。公訴人遽此即推論被告丁○○侵占紐新公司12億餘元之貨款債權,尚屬無據。 4.茲因公訴人對於起訴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既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甲○○、乙○○、庚○○所涉犯業務侵占罪嫌所憑之證據,尚無從說服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之說明,自應為被告丁○○等4人無罪之諭知。 四、有關上開無罪部分㈡之起訴事實: ㈠公訴人認被告己○○有上開背信之犯行,係以「被告己○○身為紐新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卻未忠於紐新公司,反而違背任務之行為,造成上開股票交易款未收回損害紐新公司財務」,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己○○堅決否認有上開背信之犯行,辯稱:「紐新公司與子○○、黃瓊生間股票交易部分,我沒有參與,紐新公司之展盟、致富、紐煇公司股票交易是董事長丁○○所為,我是後來起訴後才知道此事。」(見本院卷6 第123 頁)等語。 ㈢經查:有關紐新公司與子○○、黃瓊生上開股票交易,係由被告丁○○接洽,被告己○○並未參與等情,已據被告丁○○供述在卷(見本院卷6 第122 頁筆錄),又證人子○○到院證稱上開股票交易係與被告丁○○接洽等情(見本院卷6 第158 頁筆錄以下),亦未提及被告己○○有參與此部分犯行,而被告丁○○於88年6 月1 日名義上雖卸任董事長職銜,惟仍繼續實際執行董事長之工作一情,亦據證人癸○○到院證述明確。本件被告己○○既未參與該股票之買賣交易,自難僅憑其有擔任紐新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職務,即遽以論斷其有與被告丁○○共犯此部分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己○○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有關上開無罪部分㈢之起訴事實: ㈠公訴人認被告己○○有上開業務侵占之犯行,係以「①紐新公司匯款千勝公司及仰惠萍有匯款證據在卷。②被告丁○○供稱:匯款給千勝公司是借款之辯解不可採。③如被告丁○○所言借款屬實,但會計師吳健源卻稱:紐新公司財務報表並無該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己○○堅決否認有上開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紐新公司匯款予千勝公司這件事情伊不知情。匯款及還款伊亦未經手(見本院卷6 第123 頁)等語。 ㈡經查:紐新公司於87年8 月間確有匯款合計1 億6 千8 百萬元予千勝公司,匯款共計2 千萬元予仰惠萍帳戶(詳如附表二所載)等情,惟上開款項係紐新公司出借予關係企業子公司即千勝公司之借款,而此項借款行為,未經紐新公司董事會同意,係由被告丁○○直接交辦被告戊○○執行等情,前已述明(參閱前開被告丁○○、戊○○2 人有罪部分之論證),本院復審酌被告丁○○於警詢中供承:「有關紐新公司借款1 、2 億元給千勝公司,並未經董事會同意,當時是由我口頭指示戊○○處理」(見偵查卷C2附件第24頁筆錄);被告戊○○供稱:「對於匯款給千勝、仰惠萍部分是董事長丁○○指示要借給千勝公司,董事長交辦我,我就請財務部填寫請款單,財務部門就依據公司財務狀況分別匯款出去」(見本院卷6 第124 頁)等情,自難僅以被告己○○當時係任紐新公司總經理,即遽認其有參與紐新公司借款予千勝公司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己○○有此部分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有關上開無罪部分㈣之起訴事實: ㈠公訴人認被告丁○○等3 人有上開業務侵占之犯罪事實,係以「被告丁○○並無提出個人借款予展盟公司之任何資料。再財政部證期會於87年7 月24日始核准展盟公司之增資,被告卻於87年6 月25日以參加展盟公司增資為由,匯款4,000 萬元至展盟公司帳戶內,次日又轉匯3,950 萬元至被告丁○○之個人帳戶內,足見被告丁○○等3 人確有挪用公司資金之事實」,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丁○○等3 人固均坦承紐新公司曾以將參與展盟公司增資為由,於87年6 月25日自紐新公司共匯款4,000 萬元至展盟公司銀行帳戶內;及展盟公司曾於87年6 月26日分2 筆,金額分別2,000 萬元、1,950 萬元匯入丁○○銀行帳戶內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被告丁○○辯稱:「紐新公司匯4,000 萬元給展盟公司確實係為購買展盟公司增資之股份,展盟公司後來匯款3,950 萬元到伊帳戶,是伊之前於87年5 月初所出借給展盟公司」(見本院卷6 第124 頁)。被告己○○辯稱:「該匯款係因董事長丁○○之前有私人借錢給展盟公司,後來展盟公司預收股款才再還給丁○○,購買展盟公司增資股份係丁○○提議,並經紐新公司董事會同意通過的。」(見本院卷6 第124 頁)。被告戊○○辯稱:「展盟公司有投標承包海渡電廠的工程,因為承包需要履約保證金,展盟公司決定增資,且證期會也有同意,該匯款都是要購買增資的股款,且股款可以預先動用。紐新公司、展盟公司的董事長都有同意增資展盟公司,且展盟公司有實際增資,因為要收足股款才能印製股票,後來其他股款沒有收足,所以增資程序才停頓。此部分全部按照程序辦理,伊並無業務侵占犯行」(見本院卷6 第124 頁)等語。 ㈢經查: 1.查紐新公司於87年6 月25日自紐新公司設於中興銀行營業部及世華銀行前金分行帳戶內,共匯款4,000 萬元至展盟公司設於彰化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內,該款項中之3,950 萬元資金,又於87年6 月26日分二筆,金額分別2,000 萬元、1,950 萬元匯入丁○○設於世華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內等情,有彰化銀行三民分行89年9 月16日函文、中興銀行總行營業部89年8 月25日函文暨所檢附帳卡、傳票、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用紙(代收入傳票)在卷可稽(見扣案證物編號7 卷第83-104頁),復為被告丁○○等3 人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2.展盟公司於87年6 月30日向財政部證期會提出發行新股暨補辦公開發行申報書,經證期會於87年7 月24日以 (87) 台財證㈠第59679 號函覆展盟公司,內容略謂:【貴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2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200,000,000 元乙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3條第3 項規定,自87年7 月16日申報生效】,此有該函文(見扣案證物編號7 卷第96頁)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下稱金管會)96年6 月5 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27698號函文暨其附件(見書證F卷)在卷可查。另紐新公司董事會於87年6 月20日決議通過:【本公司擬參加展盟公司87年現金增資,股數4,000,000 股,每股認購價10元,共需資金40,000,000元。其他未盡事宜,授權董事長處理之】,且展盟公司之查核財務報告亦明確記載收取此4,000 萬元股款,此有董事會會議記錄(見本院卷3 第148 頁)及展盟公司87年度之查核報告書(見本院卷3 第151 頁)在卷可考。是依上開證據資料,被告辯稱「紐新公司匯4,000 萬元給展盟公司確實係為購買展盟公司增資之股份」,應堪採信。 3.按展盟公司增資案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22條(即77年1 月29日修正通過,95年1 月11日修正前法)有關發行有價證券係採兼採「核准制」與「申報制」。所謂核准制,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並為積極的核准行為後,始可辦理公開發行。而申報制則指申報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一定期間之後,無須主管機關為積極的核准行為,原則上即可生效。何種案件適用核准制,何種適用申報制,證券交易法並未明確劃分(賴英照著,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第32頁參照)。而展盟公司係於87年6 月30日始將增資申報書送達證期會,而證期會於本案係採申報制,並認該增資案自87年7 月16日申報生效,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是無論展盟公司增資案係採申報制或核准制,紐新公司於87年6 月25日匯款4,000 萬元予展盟公司當時,展盟公司之增資案均尚未依法生效堪予認定。 4.茲有疑義者為,本件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於依法生效前,公司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規定而有預收股款情形,是否有處罰規定?經查,本件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對此並無處罰規定,另參酌證期會89年7 月18日 (89) 台財證㈠第60027 號函文內容,對於現金增資有預收股款情事,並未予處罰,亦不影響增資案之申報生效(該函文見本院卷3 第149 頁),又預繳現金增資款是取得新股的對價,而非借貸,並未違反公司法15條(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903號及同院95年度判字第1045號判決參照),亦經最高法院闡明在案,據上可知,本件展盟公司現金增資案當時,實務上對預收股款一情,並未構成違法科罰之處罰條件。 5.查87年1 月間,展盟公司有承攬海渡電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渡公司)之161KV 輸電線統包工程,該工程於87年5 月間需工程保證金5,950 萬元,展盟公司當時資金不足,由當時展盟公司董事長丁○○於同年5 月初,私人調度出借3,950 萬元予展盟公司,並將出借款項匯入展盟公司設於華南銀行北新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展盟公司因此有資金支付工程保證金5,950 萬元,海渡公司收受工程保證金後,並簽具承諾書等情,已據證人即時任展盟公司財務會計之寅○○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6 第207-209 頁筆錄),並有工程承攬協議書、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承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3 第144-147 頁)。是依上開證據,被告丁○○確實有出借3,950 萬元予展盟公司,應堪認定。另展盟公司於87年6 月25日預收紐新公司4,000 萬元增資股款後,旋於87年6 月26日將3,950 萬元匯入丁○○之銀行帳戶,此匯款係清償先前向丁○○調借之3,950 萬元一情,有展盟公司87 年 度及86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記載:「87年度股東往來,丁○○部分最高餘額3,950 萬元,年底餘額2,000 元」(見本院卷6 第223 頁)等情在卷可考。是被告丁○○辯稱:「展盟公司匯款3,950 萬元到伊帳戶,是伊之前於87年5 月初所出借給展盟公司」等語,應堪採信。 6.綜上所述,紐新公司匯4,000 萬元給展盟公司係為購買展盟公司增資之股份,展盟公司於翌日匯款3,950 萬元到被告丁○○帳戶,是返還被告丁○○之前於87年5 月初所出借給展盟公司之借款,前已述明,是上開所為,自與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另展盟公司雖因故於87年10月15日向證期會申請撤銷增資案,並經證期會於87年10月22日以 (87) 台財證㈠第90239 號函覆同意撤銷增資案,展盟公司應返還對紐新公司所預收之增資股款4,000 萬元,展盟公司因而將對海渡公司之履約保證金債權讓與紐新公司,此有上開函文(見書證F 卷第2-4 頁)及債權讓與協議書(見本院卷3 第152 頁)在卷可查。是縱紐新公司事後未能取回該預付股款,僅係民法上之債務糾葛或損害賠償問題,尚不能依此遽論被告丁○○3 人有業務侵占犯行,附此敘明。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丁○○等3 人有此部分犯行,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有關上開無罪部分㈤之起訴事實: ㈠公訴人認被告丁○○、己○○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係以「被告丁○○、己○○出立上開聲明書」,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丁○○、己○○2 人均堅決否認有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渠等均辯稱:台灣證券交易所於88年7 月1 日到紐新公司查核時,其2 人均不在場,該聲明書非其所製作,其對此並不知情(見本院卷6 第393 頁、第401 頁)等語。 ㈢經查:紐新公司雖有設立背書保證備查簿,然紐新公司所為之背書均係由董事長丁○○直接交待董事長秘書癸○○辦理,而癸○○不知公司需將背書保證之情形於財報上揭露,亦不知公司有背書保證備查簿之設置,於蓋用背書章後,並未告知負責登錄之財務部經理丑○○,而台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於88年7 月1 日至紐新公司查核時,被告丁○○、己○○2 人均不在場,因公司原背書保證備查簿上並未有背書保證之登載,故由丑○○翻閱備查簿後請公司小姐當場製作,並由公司小姐直接用印等情,已據證人癸○○、戊○○到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6 第162-163 頁;164-168 頁筆錄),且上開聲明書之文字係以電腦繕打,其上聲明人雖記載為紐新公司負責人「己○○」,惟其用印卻為紐新公司「丁○○」,此有該聲明書在卷可查(見偵查D 卷附件第25頁),是依上開證據資料,被告所辯該聲明書非其製作,伊不知情亦未授意等語,尚堪採信。本件被告丁○○、己○○2 人既非製作該聲明書之人,亦無證據證明其對該聲明書之製作有故意唆使他人為之,自難僅憑該聲明書上有被告2 人之姓名或蓋章,即遽以論斷其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 人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八、有關上開無罪部分㈥之起訴事實: ㈠公訴人認被告丁○○、己○○有上開證券交易法虛偽記載罪犯行,係以【證期會於88年11月26日之移送書上記載紐新公司取得久富公司及千勝公司股票有「紐新企業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及紐新公司於86年度財務報表並未記載該2 項關係人交易】(見偵查D 卷附件第4 頁),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丁○○、己○○2 人固不否認紐新公司於86年9 月15日取得久富公司股票4,950 千股,於86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取得千勝公司股票4,500 千股等情,惟均堅決否認有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罪之犯行,均辯稱:紐新公司雖未於86度財務報表揭露上開關係人交易,惟紐新公司既已於「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依法揭露上開關係人交易訊息,投資大眾已可瞭解此資訊,其非故意隱匿此項交易資訊(見本院卷6 第393 頁、第402 頁)等語。 ㈢經查: 1.紐新公司於86年9 月15日取得久富公司股票4,950 千股(價金1 億9 千8 百萬元),於86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取得千勝公司股票4,500 千股(價金1 億2 千1 百5 拾萬元),惟其未於86年度之財務報表記載此2 項關係人交易資訊之事實,有「紐新企業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2 紙及紐新公司86年度財務報表在卷可稽(見偵查D 卷附件第13-27 頁),並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是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2.按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的虛偽記載罪,係指於製作財務報告時,如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帳簿、表冊等文件內容(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778號刑事判決參照),或明知為重要事項,故意不予登載致影響財務報告的真實與完整者,即應構成虛偽記載罪(賴英照著,最新證券交易法第480 頁參照),且本罪之處罰,均以故意為要件。查紐新公司於86年9 月15日取得久富公司股票4,950 千股,公司隨即於86年9 月17日將之輸入上市公司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其於86年11月14日至同年月18日取得千勝公司股票4,500 千股,公司隨即於86年11月18日將之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等情,此有「紐新企業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在卷可查。而公開資訊觀測站係任何人(含投資大眾),均可任意上網瀏灠觀看,亦為一般投資大眾所週知。是被告所辯其雖未於財務報表揭露上開資訊,惟其已於「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依法揭露上開關係人交易訊息,投資大眾已可瞭解此資訊,其非故意隱匿此項交易資訊等語,尚堪採信。本件被告既非故意隱匿不予登載上開資訊,依上開說明,其所為自與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的虛偽記載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 人有此部分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丁、被告丙○○不受理判決部分: 一、公訴意旨係以: ㈠被告丙○○為合泉公司董事長。被告甲○○、丁○○2 人共同意圖掏空紐新公司資產並基於概括犯意,在被告甲○○之同意下,由被告甲○○至板信銀行苓雅分行開立000000-0號活儲乙存帳戶及甲存帳戶,再將存摺、印鑑、支票本全部交被告丁○○使用,86年10月至87年9 月間,合泉公司、山京公司、千照公司本應支付紐新公司貨款分別為790,750,000 元(原起訴書誤載為775,450,000 元)、350,206,276 元、77,500, 000 元,被告丁○○竟要求合泉公司負責人被告丙○○、山京公司負責人被告乙○○、千照公司負責人被告庚○○將前述應予紐新公司之貨款,匯入上開被告甲○○之板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號乙存活儲帳戶內,被告丁○○未將此等貨款交回予紐新公司,竟以此等款項,部分由乙存帳戶轉甲存帳戶,而由被告丁○○簽發(被告甲○○名義)支票後背書使用,部分則用以支付被告丁○○之配偶林澄惠、丁○○之子女陳彥吟、陳彥瑞、陳彥汎等人,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費,而用於其個人之用途,以此方式侵占紐新公司資金共計1,218,456,276 (起訴書誤載為1,203,156,276 元),因認被告丙○○與被告丁○○、甲○○、乙○○、庚○○等4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嫌(依92年9 月12日檢方補正狀修正起訴事實如上,見本院卷2 第222 頁)。 ㈡88年1 月至6 月間,被告丙○○與被告丁○○等6 人共同意圖損害紐新公司利益,被告丁○○明知川輝公司、萱一公司、千照公司、山京公司、合泉公司、千實公司、景升公司、騰鈴公司、新凡公司、士鉅公司等10家公司均無付款能力,貸款亦需仰賴紐新公司之背書保證,卻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與被告己○○、戊○○、甲○○、丙○○、乙○○、庚○○等6 人共同安排掏空紐新公司資產之目的,其方法是於88年1 月至6 間大量出貨予上開公司,銷貨金額達2,731,747,000 元,占紐新公司上半年銷售收入總額4,782,493,000 元之57.01 %,又紐新公司明知上開公司帳款已無法如期收回,卻仍於88年4 月、5 月及6 月銷售予上開10家廠商之比率繼漸增加,由4 月份之54.35 %增至6 月份73.01 %,另紐新公司向上開廠商進貨,反而以現金匯款或以短期票據付款,卻未要求上開廠商以相同條件以收回貨款,因而紐新公司截至88年度止,對上開10家廠商之應收帳款高達3,272,995,000 元 (明細詳如附表一), 卻全數提列為呆帳損失,足生損害於紐新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權益。因認被告丙○○共同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丙○○業於94年2 月4 日死亡,有94年7 月12日高雄縣橋頭鄉戶政事務所函文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3 第210-214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行為時之舊法即77年1 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第17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4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施 柏 宏 法 官 林 書 慧 法 官 黃 繼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 碧 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國77年01月29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即行為時法)第17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九十三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七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罰則 (九)-- 法人之處罰)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附表一(91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起訴書附件二) A.紐新公司88年1~6月銷貨收入統計表 ┌──┬──────┬───┬──────┬───┬──────┬───┬──────┬────┬──────┬───┬──────┬────┬────────┐ │廠商│ 一月 │比例 │ 二月 │比例 │ 三月 │比例 │ 四月 │比例 │ 五月 │比例 │ 六月 │比例 │ 合計 │ ├──┼──────┼───┼──────┼───┼──────┼───┼──────┼────┼──────┼───┼──────┼────┼────────┤ │新凡│19,039,911 │2.53% │ 20,917,05 │ 3.72%│ 35,048,127 │ 4.59%│ 0 │ 0.00% │152,705,37 │16.19%│63,926,694 │7.47% │291,637,127 │ ├──┼──────┼───┼──────┼───┼──────┼───┼──────┼────┼──────┼───┼──────┼────┼────────┤ │景升│22,995,218 │3.06% │2,872,972 │0.51% │46,836,947 │6.13% │20,627,580 │ 2.28% │6,343,326 │0.67% │0 │0.00% │99,676,043 │ ├──┼──────┼───┼──────┼───┼──────┼───┼──────┼────┼──────┼───┼──────┼────┼────────┤ │合泉│40,461,851 │5.38% │62,185,678 │11.06%│47,003,935 │6.06% │219,717,867 │24.25% │274,674,490 │29.11%│81,578,335 │9.53% │725,622,156 │ ├──┼──────┼───┼──────┼───┼──────┼───┼──────┼────┼──────┼───┼──────┼────┼────────┤ │山京│62,986,132 │8.38% │88,915,724 │15.81%│38,180,006 │5.00% │83,087,982 │9.17% │127,637,405 │13.53%│178,283,022 │20.84% │579,090,271 │ ├──┼──────┼───┼──────┼───┼──────┼───┼──────┼────┼──────┼───┼──────┼────┼────────┤ │千實│0 │0.00% │0 │0.00% │9,525,952 │1.25% │0 │0.00% │0 │0.00% │0 │0.00% │9,525,952 │ ├──┼──────┼───┼──────┼───┼──────┼───┼──────┼────┼──────┼───┼──────┼────┼────────┤ │千照│3,760,921 │0.50% │50,748,836 │9.02% │36,420,499 │4.77% │52,765,033 │5.82% │0 │0.00% │71,372,154 │8.34% │215,067,443 │ ├──┼──────┼───┼──────┼───┼──────┼───┼──────┼────┼──────┼───┼──────┼────┼────────┤ │萱一│12,899,914 │1.72% │63,195,733 │11.24%│-60 │0.00% │29,200,811 │3.22% │19,195,894 │2.03% │43,889,120 │5.13% │168,381,412 │ ├──┼──────┼───┼──────┼───┼──────┼───┼──────┼────┼──────┼───┼──────┼────┼────────┤ │士鉅│21,803,099 │2.90% │33,242,415 │5.91% │27,040,144 │3.54% │30,439,962 │3.36% │19,970,775 │2.12% │47,402,367 │5.54% │179,898,762 │ ├──┼──────┼───┼──────┼───┼──────┼───┼──────┼────┼──────┼───┼──────┼────┼────────┤ │川暉│50,815,690 │6.76% │71,494,458 │12.71%│20,139,424 │2.64% │21,176,944 │2.34% │13,716,843 │1.45% │138,237,334 │16.16% │315,580,693 │ ├──┼──────┼───┼──────┼───┼──────┼───┼──────┼────┼──────┼───┼──────┼────┼────────┤ │騰鈴│40,547,997 │5.40% │9,012,243 │1.60% │57,290,718 │7.50% │35,391,063 │3.91% │5,025,591 │0.53% │0 │0.00% │147,267,612 │ ├──┼──────┼───┼──────┼───┼──────┼───┼──────┼────┼──────┼───┼──────┼────┼────────┤ │小計│275,310,733 │36.64%│402,585,10 │71.58%│317,485,692 │41.58%│492,407,242 │54.35% │619,269,669 │65.64%│624,689,026 │73.01% │2,731,747,471 │ ├──┼──────┼───┼──────┼───┼──────┼───┼──────┼────┼──────┼───┼──────┼────┼────────┤ │合計│751,423,248 │100.0%│562,440,661 │100.0%│763,638,816 │100.0%│905,945,318 │100.0% │943,457,368 │100.0%│855,587,910 │100.0% │4,782,493,321 │ └──┴──────┴───┴──────┴───┴──────┴───┴──────┴────┴──────┴───┴──────┴────┴────────┘ B.88年1~6月應收帳款統計表 ┌──┬──────┬────┬──────┬────┬──────┬────┬───────┬────┬───────┬────┬───────┬────┬────────┐ │廠商│ 一月 │ 比例 │ 二月 │比例 │ 三月 │比例 │ 四月 │比例 │ 五月 │比例 │ 六月 │ 比例 │ 合計 │ ├──┼──────┼────┼──────┼────┼──────┼────┼───────┼────┼───────┼────┼───────┼────┼────────┤ │新凡│32,506,116 │4.77% │54,469,019 │6.56% │36,800,537 │5.03% │36,800,537 │3.33% │ 160,340,622 │11.05% │187,406,030 │9.89% │187,406,030 │ ├──┼──────┼────┼──────┼────┼──────┼────┼───────┼────┼───────┼────┼───────┼────┼────────┤ │景升│0 │0.00% │3,016,621 │0.36% │20,000,143 │2.73% │13,841,180 │1.25% │3,851,370 │0.27% │3,851,370 │0.20% │3,851,370 │ ├──┼──────┼────┼──────┼────┼──────┼────┼───────┼────┼───────┼────┼───────┼────┼────────┤ │合泉│71,433,220 │10.49% │65,294,962 │7.86% │106,013,969 │14.49% │336,717,735 │30.45% │555.984.004 │38.33% │577,633,936 │30.47% │577,633,936 │ ├──┼──────┼────┼──────┼────┼──────┼────┼───────┼────┼───────┼────┼───────┼────┼────────┤ │山京│126,714,125 │18.61% │220,075,636 │26.50% │133,450,518 │18.24% │220,692,897 │19.96% │282,002,488 │19.44% │408,458,840 │21.55% │408,458,840 │ ├──┼──────┼────┼──────┼────┼──────┼────┼───────┼────┼───────┼────┼───────┼────┼────────┤ │千實│0 │0.00% │0 │0.00% │0 │0.00% │ 0 │0.00% │0 │0.00% │0 │0.00% │0 │ ├──┼──────┼────┼──────┼────┼──────┼────┼───────┼────┼───────┼────┼───────┼────┼────────┤ │千照│29,483,514 │4.33% │53,286,277 │6.42% │51,425,713 │7.03% │ 85,412,709, │7.72% │63,857,659 │4.40% │138,798,422 │7.32% │138,798,422 │ ├──┼──────┼────┼──────┼────┼──────┼────┼───────┼────┼───────┼────┼───────┼────┼────────┤ │萱一│13,544,910 │1.99% │79,900,432 │9.62% │33,231,945 │4.54% │37,703,544 │3.41% │20,155,691 │1.39% │52,836,505 │2.79% │52,836,505 │ ├──┼──────┼────┼──────┼────┼──────┼────┼───────┼────┼───────┼────┼───────┼────┼────────┤ │士鉅│22,893,255 │3.36% │34,904,536 │4.20% │41,469,536 │5.67% │73,431,500 │6.64% │52,931,280 │3.65% │70,741,802 │3.73% │70,741,802 │ ├──┼──────┼────┼──────┼────┼──────┼────┼───────┼────┼───────┼────┼───────┼────┼────────┤ │川暉│77,990,381 │11.45% │153,059,565 │18.43% │60,962,465 │8.33% │56,518,471 │5.11% │36,638,411 │2.53% │159,551,890 │8.42% │159,551,890 │ ├──┼──────┼────┼──────┼────┼──────┼────┼───────┼────┼───────┼────┼───────┼────┼────────┤ │騰鈴│13,654,368 │2.00% │4,591,099 │0.55% │20,000,812 │2.73% │0 │0.00% │5,276,871 │0.36% │5,276,871 │0.28% │5,276,871 │ ├──┼──────┼────┼──────┼────┼──────┼────┼───────┼────┼───────┼────┼───────┼────┼────────┤ │小計│388,219,889 │57.00% │668,598,147 │80.52% │503,355,648 │68.80% │861,118,573 │77.87% │1,181,038,462 │81.41% │1,604,555,666 │84.64% │1,604,555,666 │ ├──┼──────┼────┼──────┼────┼──────┼────┼───────┼────┼───────┼────┼───────┼────┼────────┤ │合計│681,040,491 │100.00% │830,372,948 │100.00% │731,657,265 │100.00% │1,105,904,831 │100.00% │1,450,664,974 │100.00% │1,895,778,807 │100.00% │1,895,778,807 │ └──┴──────┴────┴──────┴────┴──────┴────┴───────┴────┴───────┴────┴───────┴────┴────────┘ C.88年1~6月應收票據統計表 ┌──┬───────┬────┬───────┬────┬───────┬────┬───────┬────┬───────┬─────┬───────┬────┬────────┐ │廠商│ 一月 │ 比例 │ 二月 │ 比例 │ 三月 │ 比例 │ 四月 │ 比例 │ 五月 │ 比例 │ 六月 │ 比例 │ 合計 │ ├──┼───────┼────┼───────┼────┼───────┼────┼───────┼────┼───────┼─────┼───────┼────┼────────┤ │新凡│4,613,797 │0.28% │0 │0.00% │54,469,019 │3.32% │54,469,019 │2.87% │91,269,556 │4.44% │130,597,180 │6.06% │130,597,180 │ ├──┼───────┼────┼───────┼────┼───────┼────┼───────┼────┼───────┼─────┼───────┼────┼────────┤ │景升│62,979,724 │3.79% │62,979,724 │3.67% │95,174,997 │5.80% │74,729,292 │3.93% │76,663,503 │3.73% │73,646,882 │3.42% │73,646,882 │ ├──┼───────┼────┼───────┼────┼───────┼────┼───────┼────┼───────┼─────┼───────┼────┼────────┤ │合泉│267,613,329 │16.11% │335,042,040 │19.54% │-52,723,387 │-3.21% │283,079,120 │14.89% │324,196,896 │15.77% │339,856,461 │15.77% │339,856,461 │ ├──┼───────┼────┼───────┼────┼───────┼────┼───────┼────┼───────┼─────┼───────┼────┼────────┤ │山京│207,747,478 │12.51% │201,775,575 │11.77% │293,299,795 │17.87% │237,707,779 │12.50% │281,460,585 │13.69% │328,289,791 │15.23% │328,289,791 │ ├──┼───────┼────┼───────┼────┼───────┼────┼───────┼────┼───────┼─────┼───────┼────┼────────┤ │千實│0 │0.00% │0 │0.00% │10,002,249 │0.61% │10,002,249 │0.53% │10,002,249 │0.49% │10,002,249 │0.46% │10,002,249 │ ├──┼───────┼────┼───────┼────┼───────┼────┼───────┼────┼───────┼─────┼───────┼────┼────────┤ │千照│127,857,749 │7.70% │153,206,363 │8.94% │169,996,235 │10.36% │164,783,297 │8.67% │159,569,505 │7.76% │141,763,160 │6.58% │141,763,160 │ ├──┼───────┼────┼───────┼────┼───────┼────┼───────┼────┼───────┼─────┼───────┼────┼────────┤ │萱一│81,468,311 │4.90% │81,468,311 │4.75% │113,616,347 │6.92% │108,806,366 │5.72% │141,281,849 │6.87% │154,684,611 │7.18% │154,684,611 │ ├──┼───────┼────┼───────┼────┼───────┼────┼───────┼────┼───────┼─────┼───────┼────┼────────┤ │士鉅│54,742,907 │3.30% │77,636,162 │4.53% │62,444,124 │3.80% │60,147,587 │3.16% │101,617,123 │4.94% │133,579,087 │6.20% │133,579,087 │ ├──┼───────┼────┼───────┼────┼───────┼────┼───────┼────┼───────┼─────┼───────┼────┼────────┤ │川暉│165,783,849 │9.98% │165,783,849 │9.67% │270,737,112 │16.49% │284,033,357 │14.94% │251,712,364 │12.25% │260,662,114 │12.09% │260,662,114 │ ├──┼───────┼────┼───────┼────┼───────┼────┼───────┼────┼───────┼─────┼───────┼────┼────────┤ │騰鈴│81,479,235 │4.90% │84,977,058 │4.96% │113,800,179 │6.93% │119,433,291 │6.28% │113,115,083 │5.50% │95,357,774 │4.42% │95,357,774 │ ├──┼───────┼────┼───────┼────┼───────┼────┼───────┼────┼───────┼─────┼───────┼────┼────────┤ │小計│1,054,286,379 │63.46% │1,162,869,082 │67.83% │1,130,816,670 │68.89% │1,397,191,357 │73.50% │1,550,888,713 │75.45% │1,668,439,30 │77.41% │1,668,439,309 │ ├──┼───────┼────┼───────┼────┼───────┼────┼───────┼────┼───────┼─────┼───────┼────┼────────┤ │合計│1,661,300,546 │100.00% │1,714,484,802 │100.00% │1,641,438,919 │100.00% │1,901,008,555 │100.00% │2,055,620,774 │100.00% │2,155,374,770 │100.00% │2,155,374,770 │ └──┴───────┴────┴───────┴────┴───────┴────┴───────┴────┴───────┴─────┴───────┴────┴────────┘ 附表二 紐新公司借款予千勝公司之匯款明細表 ┌──┬────┬──────────┬────────┬──────────┬───┐ │ │ │ │ │ │ │ │編號│匯款日期│ 金額 │紐新匯出銀行帳戶│ 受款帳戶 │備註 │ │ │ │(單位:新台幣) │ │ │ │ │ │ │ │ │ │ │ ├──┼────┼──────────┼────────┼──────────┼───┤ │ 1 │87.08.01│一千萬元 │交通銀行東高雄分│千勝公司世華銀行苓雅│ │ │ │ │二千萬元 │行0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 │ │ │ │ │二千萬元 │支票存款帳戶 │ │ │ ├──┼────┼──────────┼────────┼──────────┼───┤ │ 2 │87.08.27│二千萬元 │交通銀行東高雄分│千勝公司世華銀行苓雅│ │ │ │ │一千萬元 │行0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 │ │ │ │ │ │支票存款帳戶 │ │ │ ├──┼────┼──────────┼────────┼──────────┼───┤ │ 3 │87.08.28│二千萬元 │慶豐銀行苓雅分行│千勝公司世華銀行苓雅│ │ │ │ │五百萬元 │ │分行00000000000 │ │ ├──┼────┼──────────┼────────┼──────────┼───┤ │ 4 │87.08.26│二千萬元 │台灣土地銀行鳳山│千勝公司台灣企銀三民│ │ │ │ │八百萬元 │分行000000000000│分行00000000000 │ │ ├──┼────┼──────────┼────────┼──────────┼───┤ │ 5 │87.08.19│一千五百萬元 │台灣銀行苓雅分行│千勝公司世華銀行苓雅│ │ │ │ │ │0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6 │87.08.27│二千萬元 │華南商銀苓雅分行│千勝公司世華銀行苓雅│ │ │ │ │ │000000000000 │分行00000000000 │ │ ├──┼────┼──────────┼────────┼──────────┼───┤ │ 7 │87.08.27│一千五百萬元 │台灣銀行苓雅分行│世華銀行營業部仰惠萍│ │ │ │ │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 │ │ │ ├──┼────┼──────────┼────────┼──────────┼───┤ │ 8 │87.08.27│五百萬元 │台灣土地銀行鳳山│世華銀行營業部仰惠萍│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總計 1億8千8百萬元 │ │ │ └──────────────────────────────────────────┘ 附表三: 紐新公司為他公司保證金額一覽表(偵查D卷附件第9頁參照)┌─────┬──────────┬───────┬───────────┬───┐ │公司名稱 │背書保證金額 │銀行或公司名稱│ 起迄期間 │ 備註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 │展盟實業 │100,000 │中華三重 │87.07.10~目前 │ │ ├─────┼──────────┼───────┼───────────┼───┤ │紐煇科技 │40,000 │中華高雄 │87.07.30~目前 │ │ ├─────┼──────────┼───────┼───────────┼───┤ │合泉企業 │20,000 │中興儲蓄 │85.05~目前 │ │ ├─────┼──────────┼───────┼───────────┼───┤ │紐煇科技 │30,000 │中信高雄 │86年~目前 │ │ ├─────┼──────────┼───────┼───────────┼───┤ │紐煇科技 │50,000 │中興前鎮 │87.07.21~目前 │ │ ├─────┼──────────┼───────┼───────────┼───┤ │千實企業 │50,000 │中興前鎮 │87.11.10~目前 │ │ ├─────┼──────────┼───────┼───────────┼───┤ │山京公司 │58,000 │中興前鎮 │87.08~目前 │ │ ├─────┼──────────┼───────┼───────────┼───┤ │紐鋒工業 │2,283 │太設企業 │87.06.17~目前 │ │ ├─────┼──────────┼───────┼───────────┼───┤ │紐鋒工業 │14,106 │中租迪和 │85.09.13~目前 │ │ ├─────┼──────────┼───────┼───────────┼───┤ │津盛實業 │4,887 │太設企業 │87.06.17~目前 │ │ ├─────┼──────────┼───────┼───────────┼───┤ │津盛實業 │1,235 │中租迪和 │85.09.13~目前 │ │ ├─────┼──────────┼───────┼───────────┼───┤ │紐煇科技 │80,000 │慶豐高雄 │87.06~目前 │ │ ├─────┼──────────┼───────┼───────────┼───┤ │立統投資 │58,657 │中興永吉 │88.05.30~目前 │ │ ├─────┼──────────┼───────┼───────────┼───┤ │千勝投資 │65,561 │中興永吉 │88.05.30~目前 │ │ ├─────┼──────────┼───────┼───────────┼───┤ │久富投資 │78,635 │中興永吉 │88.05.30~目前 │ │ ├─────┼──────────┼───────┼───────────┼───┤ │紐煇科技 │88,600 │彰銀鳳山 │88.06.30~目前 │ │ ├─────┼──────────┼───────┼───────────┼───┤ │士鉅公司 │7,900 │台企東高 │88.03.02~目前 │ │ ├─────┼──────────┼───────┼───────────┼───┤ │合泉企業 │9,200 │台企東高 │88.04.13~目前 │ │ ├─────┼──────────┼───────┼───────────┼───┤ │萱一公司 │9,900 │台企東高 │88.05.24~目前 │ │ ├─────┼──────────┼───────┼───────────┼───┤ │景升金屬 │10,000 │台企東高 │88.06.14~目前 │ │ ├─────┼──────────┼───────┼───────────┼───┤ │新凡公司 │10,000 │台企東高 │88.06.21~目前 │ │ ├─────┼──────────┼───────┼───────────┼───┤ │山京公司 │32,600 │彰銀鳳山 │88.06.30~目前 │ │ ├─────┼──────────┼───────┼───────────┼───┤ │川暉公司 │48,785 │彰銀鳳山 │88.06.30~目前 │ │ ├─────┴──────────┴───────┴───────────┼───┤ │總計背書金額 870,349 千元 │ │ └────────────────────────────────────┴───┘ 附表四: ┌───────────────────────────────────────────────┐ │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下稱舊法)之內容│裁判時法(下稱新法)之內容│比 較 理 由│備 註│ ├──────┼─────────────┼─────────────┼───────┼────┤ │【罰金行之下│罰金:(銀元)1 元以上。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罰金刑之下限,│舊法下限│ │限與加、減】│ │百元計算。 │由銀元10元(亦│刑較低,│ │刑法第33條第│ │ │經提高)即新臺│較為有利│ │5 款 │ │ │幣30元,提高為│ │ │ │ │ │新臺幣1000元;│ │ │ │ │ │且加(減)之最│ │ │ │ │ │低數額,亦由銀│ │ │ │ │ │元1 元即新臺幣│ │ │ │ │ │3 元,提高為新│ │ │ │ │ │臺幣100 元 │ │ ├──────┼─────────────┼─────────────┼───────┼────┤ │刑法第31條第│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對於欠缺身分或│新法有利│ │1 款:身分共│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特定關係者,由│ │ │犯 │,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一律不得減輕其│ │ │ │。 │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刑,變更為「得│ │ │ │ │ │減輕其刑」。 │ │ │ │ │ │ │ │ ├──────┼─────────────┼─────────────┼───────┼────┤ │ 【連續犯】 │第56條: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刪除) │新法刪除連續犯│舊法有利│ │ │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 │之規定 │ │ │ │重其刑至2 分之1 。 │ │ │ │ ├──────┼─────────────┼─────────────┼───────┼────┤ │ 【牽連犯】 │第55條後段:犯一罪而其方法│(刪除) │新法刪除牽連犯│舊法有利│ │ │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 │之規定 │。 │ │ │一重處斷。 │ │ │ │ ├──────┼─────────────┴─────────────┴───────┼────┤ │整體比 │舊法有利 │ │ │較結果 │ │ │ └──────┴───────────────────────────────────┴────┘ 附表五: 山京等3 家公司匯入甲○○於板信銀行帳戶金額一覽表(原起訴書附件一) ┌─────┬─────┬─────┬────────┬────────┐ │匯款日期 │匯款銀行 │匯入金額 (│提款帳戶 │匯款人及電話 │ │ │ │單位:新台│ │ │ │ │ │幣元) │ │ │ ├─────┼─────┼─────┼────────┼────────┤ │870718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720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825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008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015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11 │0000000 │5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11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13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13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14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124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205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106 │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115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122 │0000000 │000000000 │036009山京公司 │甲○○0000000 │ ├─────┼─────┼─────┼────────┼────────┤ │870123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202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202 │0000000 │0000000 │036009山京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2 │0000000 │00000000 │036009山京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9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209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220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317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402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407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紐新公司0000000 │ ├─────┼─────┼─────┼────────┼────────┤ │870513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514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520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522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526 │0000000 │0000000 │036009山京公司 │甲○○0000000 │ ├─────┼─────┼─────┼────────┼────────┤ │870529 │0000000 │0000000 │036009山京公司 │甲○○0000000 │ ├─────┼─────┼─────┼────────┼────────┤ │870602 │0000000 │0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706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707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730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828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914 │0000000 │0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914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916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70801 │0000000 │0000000 │036009 山京公司│甲○○0000000 │ ├─────┼─────┼─────┼────────┼────────┤ │861002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02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02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08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13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17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2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22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29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107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11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1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2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8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09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10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21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3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8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9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09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1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1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1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19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21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2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12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2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3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5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匯款人欄空白 │ ├─────┼─────┼─────┼────────┼────────┤ │87020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12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17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20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2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227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08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09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14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1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1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15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421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1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14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2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25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25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52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601 │0000000 │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605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624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03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08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10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1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1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16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16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20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720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80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810 │0000000 │0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81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901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908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70917 │0000000 │0000000 │036706合泉公司 │甲○○0000000 │ ├─────┼─────┼─────┼────────┼────────┤ │861023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61028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61114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61226 │0000000 │0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116 │0000000 │0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206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212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225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911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922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70702 │0000000 │0000000 │037816千照公司 │甲○○0000000 │ ├─────┼─────┼─────┼────────┼────────┤ │861103 │0000000 │00000000 │093266千鼎科技籌│千鼎科技0000000 │ │ │ │ │備處丁○○ │ │ ├─────┼─────┼─────┼────────┼────────┤ │870512 │0000000 │00000000 │不明 │ 甲○○0000000 │ ├─────┼─────┼─────┼────────┼────────┤ │870512 │0000000 │0000000 │不明 │ 甲○○0000000 │ ├─────┼─────┼─────┼────────┼────────┤ │870922 │0000000 │0000000 │現金 │津盛公司 │ │ │ │ │ │0000000-00 │ ├─────┼─────┼─────┼────────┼────────┤ │861114 │0000000 │672473 │035378紐新公司 │紐新公司0000000 │ ├─────┼─────┼─────┼────────┼────────┤ │861114 │0000000 │672473 │035378紐新公司 │紐新公司0000000 │ ├─────┼─────┼─────┼────────┼────────┤ │861229 │0000000 │600000 │陳林澄惠097776 │0000000匯款人陳 │ │ │ │ │ │林澄惠 │ │ │ │ │ │受款人甲○○ │ │ │ │ │ │0000000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0 │ │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0 │ │ │ ├─────┼─────┼─────┼────────┼────────┤ │870107 │0000000 │0000000 │ │ │ ├─────┼─────┼─────┼────────┼────────┤ │870109 │0000000 │0000000 │ │ │ ├─────┼─────┼─────┼────────┼────────┤ │870121 │0000000 │00000000 │ │ │ ├─────┼─────┼─────┼────────┼────────┤ │870922 │0000000 │0000000 │ │ │ ├─────┴─────┴─────┴────────┴────────┤ │ 總計山京公司自86年10月至87年09月匯出金額 共計 350,206,276 元 │ │ 總計合泉公司自86年10月至87年09月匯出金額 共計 790,750,000 元 │ │ 總計千照公司自86年10月至87年09月匯出金額 共計 77,500,000 元 │ │ 以上三家公司匯出金額 共計1,218,456,276 元 │ └───────────────────────────────────┘ 附表六: 被告甲○○板信銀行帳戶資金流向表 ┌──┬──────┬────────┬────────────────┐ │對象│日期 │ 取出金額 │ 匯入銀行之帳戶 │ ├──┼──────┼────────┼────────────────┤ │ │86.10.03 │1,749,195 │土銀新興曹昊000000000000帳戶 │ │ 1. ├──────┼────────┼────────────────┤ │ 曹 │86.10.03 │1,492,890 │土銀新興曹昊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08 │1,707,615 │土銀新興曹昊000000000000帳戶 │ │ 昊 ├──────┼────────┼────────────────┤ │ │86.11.14 │637,513 │土銀新興曹昊000000000000帳戶 │ │ ├──────┴────────┴────────────────┤ │ │ 共5,587,213 元 │ ├──┼──────┬────────┬────────────────┤ │ │86.10.03 │2,532,550 │一銀鹽水陳勝輝00000000000帳戶 │ │2. ├──────┼────────┼────────────────┤ │陳 │86.10.03 │2,511,885 │一銀鹽水陳勝輝00000000000帳戶 │ │勝 ├──────┴────────┴────────────────┤ │輝 │ 共5,044,435 元 │ ├──┼──────┬────────┬────────────────┤ │ │86.10.03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01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3. ├──────┼────────┼────────────────┤ │ │87.03.02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宋 ├──────┼────────┼────────────────┤ │ │87.04.01 │170,864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麗 ├──────┼────────┼────────────────┤ │ │87.04.29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芬 ├──────┼────────┼────────────────┤ │ │87.05.29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30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7.29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30 │54,630 │合庫岡山宋麗芬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共607,904元 │ ├──┼──────┬────────┬────────────────┤ │ │86.10.03 │2,227,617 │安定鄉農會本會楊涓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4. │86.10.03 │2,243,304 │安定鄉農會本會楊涓漩 │ │楊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涓 │86.10.04 │2,916,938 │安定鄉農會本會楊涓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漩 │86.10.17 │2,205,846 │安定鄉農會本會楊涓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1.07 │2,797,813 │安定鄉農會本會楊涓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共12,391,518 元 │ ├──┼──────┬────────┬────────────────┤ │ │86.10.03 │2,712,573 │台企安平胡鳳英00000000000帳戶 │ │5. ├──────┼────────┼────────────────┤ │胡 │86.10.09 │2,432,712 │台企安平胡鳳英00000000000帳戶 │ │ ├──────┼────────┼────────────────┤ │ │ │86.11.14 │2,414,788 │台企安平胡鳳英00000000000帳戶 │ │ │鳳 ├──────┼────────┼────────────────┤ │ │86.11.21 │3,484,183 │台企安平胡鳳英00000000000帳戶 │ │英 ├──────┴────────┴────────────────┤ │ │ 共11,044,256 元 │ ├──┼──────┬────────┬────────────────┤ │6. │86.10.03 │2,704,276 │華銀內湖劉鳴泉000000000000帳戶 │ │劉 ├──────┴────────┴────────────────┤ │鳴 │ 共2,704,276元 │ │泉 │ │ ├──┼──────┬────────┬────────────────┤ │ │86.10.03 │3,244,185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3,244,185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86.10.14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17 │1,052,856 │彰銀台南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2 │1,048,688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2 │2,823,131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8 │1,901,718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7.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曹 ├──────┼────────┼────────────────┤ │ │86.11.14 │1,578,377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1.19 │1,069,387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1.27 │1,571,270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天 ├──────┼────────┼────────────────┤ │ │87.07.07 │2,101,916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7.15 │ 846,720 │彰銀中華路辦事處曹天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08 │2,904,038 │萬泰林森曹天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11 │2,893,412 │萬泰林森曹天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18 │1,048,698 │萬泰林森曹天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共27,328,581元 │ ├──┼──────┬────────┼────────────────┤ │ │86.10.03 │2,515,442 │中銀仁武辦事處黃凱煌00000000000 │ │ │ │ │帳戶 │ │ ├──────┼────────┼────────────────┤ │ 8. │86.10.09 │2,397,154 │中銀楠梓仁武辦事處黃凱煌 │ │黃 │ │ │00000000000帳戶 │ │ ├──────┼────────┼────────────────┤ │凱 │86.10.15 │2,356,060 │中銀楠梓仁武辦事處黃凱煌 │ │ │ │ │00000000000帳戶 │ │ ├──────┼────────┼────────────────┤ │煌 │86.11.21 │3,484,183 │台企安平胡鳳英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 共11,044,256 元 │ ├──┼──────┬────────┬────────────────┤ │ │86.10.03 │981,572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9. │86.10.08 │2,653,204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卓 ├──────┼────────┼────────────────┤ │ │86.10.09 │2,601,497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宏 ├──────┼────────┼────────────────┤ │ │86.10.13 │2,868,764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儒 ├──────┼────────┼────────────────┤ │ │86.10.14 │2,474,508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86.10.14 │2,584,360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86.10.17 │2,467,303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1 │2,446,012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1 │2,459,406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2 │1,955,099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0.29 │2,646,689 │亞太永康卓宏儒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共26,138,414元 │ ├──┼──────┬────────┬────────────────┤ │ │86.10.03 │4,645,872 │轉入甲○○0000000000支存帳號,並│ │ │ │ │以匯款方式匯出 │ │ │ │ │(可能匯入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11 │2,791,44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11 │2,839,206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16 │1,867,273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16 │1,054,957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2 │1,858,139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4 │25,000,000 │萬泰北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7 │30,000,000 │台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9 │40,000,000 │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9 │20,000,000 │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29 │30,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30 │11,100,000 │僑銀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31 │30,000,000 │菲律賓首都銀行高雄紐新企業(股)│ │ │ │ │公司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31 │14,8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6.12.31 │22,977,108 │第一勸業銀行高雄紐新企業(股)公│ │ │ │ │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1.07 │29,55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1.07 │23,7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1.07 │23,62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10. │87.01.07 │26,2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紐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新 │87.01.07 │19,6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企 ├──────┼────────┼────────────────┤ │ │87.01.07 │17,33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業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股 │87.02.03 │2,767,946 │轉入甲○○0000000000支存帳號,再│ │ │ │ │匯款出去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 │份 │ │ │司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有 │87.03.12 │20,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限 ├──────┼────────┼────────────────┤ │ │87.03.16 │10,000,000 │土銀鳳山紐新企業(股)公司 │ │公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司 │87.03.17 │10,000,000 │台中企銀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18 │62,79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18 │840,19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87.03.26 │20,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6 │20,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6 │20,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6 │23,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7 │3,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7 │25,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7 │10,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27 │24,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0 │20,0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0 │13,600,000 │泛亞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0 │35,0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0 │20,0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1 │20,000,000 │亞太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1 │35,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1 │26,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1 │19,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3.31 │5,000,000 │泛亞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4.16 │111,665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19 │6,000,000 │萬泰北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5 │8,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5 │16,000,000 │同上 │ │ ├──────┼────────┼────────────────┤ │ │87.06.26 │4,000,000 │中華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6 │4,000,000 │萬泰北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6 │18,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6 │10,5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6 │18,000,000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9 │22,5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29 │20,0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30 │35,000,000 │遠東中正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30 │20,000,000 │遠東中正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6.30 │22,000,000 │中興營業部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14 │54,399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18 │137,401 │台銀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23 │39,000,000 │遠東中正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28 │1,900,000 │泛亞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28 │20,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28 │28,100,000 │交銀東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29 │26,000,00 │安泰高雄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30 │17,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87.09.30 │20,000,000 │慶豐苓雅紐新企業(股)公司 │ │ │ │ │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共1,152,508,386元 │ │ ├──┼──────┬────────┬────────────────┤ │ │86.10.07 │555,013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6.10.13 │286,718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6.11.06 │13,564,987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6.11.10 │299,346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6.12.08 │461,622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1.08 │493,479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1.14 │299,502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11. ├──────┼────────┼────────────────┤ │ │87.02.10 │462,637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陳 │ │ │ │ │ ├──────┼────────┼────────────────┤ │仲 │87.02.10 │299,502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儀 │87.03.10 │273,329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3.10 │439,759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4.07 │492,582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4.10 │302,730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5.11 │292,964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5.12 │79,058 │遠東中正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6.10 │302,730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7.10 │292,964 │台新苓雅丁○○00000000000000帳戶│ │ ├──────┼────────┼────────────────┤ │ │87.09.17 │800,000 │世華苓雅丁○○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共19,998,92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