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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再小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祿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李炎振
再審被告
王志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1月20日104年度小上字第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所明定。本件再審原告係以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其書狀上誤寫為465條),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20日104年度小上字第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再審原告於104年12月15日向宜蘭縣政府提起訴願,於105年3月29日收到宜蘭縣政府105年3月28日府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始知宜蘭縣冬山鄉○○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並未依地政機關產權資料課徵房屋稅。上揭訴願決定書中地方稅務局並未提出793建號房屋自93年起至103年止房屋稅的課稅證據,再審原告才知悉793建號房屋並無依地政機關產權資料課徵房屋稅。因同段793及791建號房屋於92年間同時拆除,同時改建為目前的事實,而793建號房屋於93年至103年間未課徵房屋稅,故再審被告依地政機關產權資料課徵791建號房屋稅的說詞係詐欺、違法、瀆職。另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於訴願決定書答辯理由為791建號房屋非新建,亦即認同改建或增建,打臉原判決認定的整修,故原判決有重大瑕疵。因再審原告於105年3月29日收到上揭訴願決定書才知上揭登記謄本為新證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等語。

三、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第137號判例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係指在前訴訟程序不知有該證物,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247號判例參照。經查,原確定判決之爭點在於:再審被告是否故意違法核課「791建號」建物之房屋稅,原告所指之新證據即「793建號」建物謄本,自形式觀之,顯與原確定判決無關。再者,自該謄本記載列印時間為102年9月3日,足認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早已知悉有該謄本之存在。又原告自承於104年11月20日原確定判決後30日內,於104年12月15日提起訴願,而上揭訴願決定書第2頁第14至22行記載:「訴願理由主張:…由793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可知…」,益徵再審原告知有該謄本之時點並非在法定不變期間之後,該謄本後附照片則在前訴訟程序已經提出(本院104年度羅小字第74號卷第26頁)。是再審原告遲至105年4月13日始提起本件再審,已逾30日不變期間,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黃祿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再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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