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字第204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馬簡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禹宗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禹宗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