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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8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許蓓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8號

                   102年度易字第11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正華
上列1人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上列1人選任辯護人
陳永喜律師
上列1人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被告
林盈國
上列1人選任辯護人
黃雅琴律師
被告
林彥豪

      林文瑞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661號、第6789號、第6823號、101 年度偵字第430 號)及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734 號),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正華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林盈國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林彥豪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林文瑞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

一、林文瑞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以99年度易字第1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另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0 年5 月16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4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前開二案,嗣經接續執行,其於100 年8 月2 日入監執行,後於101 年1 月19日因送監後再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而與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及徐瑋駿(綽號黑人,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共同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101 年10月間起,共組擄鴿勒贖集團;而該集團之犯罪手法,先由林彥豪駕駛車牌號碼為1533-F7 號之自用小客車,載送徐瑋駿至苗栗縣苗栗市新川里與後龍鎮十班坑交接處山區架設捕鴿網,趁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張正玄等人所有之賽鴿,於進行飛行訓練之際,於附表一所示之失竊時間,以架設之捕鴿網,網捕而竊取之;徐瑋駿於得手後,同日隨即以每1 隻賽鴿新臺幣(下同)1, 400元之代價,將所捕獲之賽鴿腳環上記載之編號及鴿主電話號碼告知黃正華、林盈國,由再黃正華與林盈國二人輪流於附表一所示之撥打恐嚇取財電話時間,以黃正華於101 年10月間某日,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葉」之成年男子所購得之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聯繫電話,向上開鴿主恫嚇稱:「你的鴿子中網,如要贖回鴿子,就需依指示匯款」等語,再發送簡訊告知鴿主匯款帳號,致上開鴿主均心生畏懼,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依指示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黃正華於101 年10月間某日,向年籍不詳姓名、綽號「阿純」之成年男子所購得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苗栗分行(下稱合作金庫,戶名詹國謹、帳號0000000000000 號)、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下稱第一銀行,戶名楊瑋帆、帳號00000000000 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湖分行(下稱渣打銀行,戶名詹國謹、帳號00000000000000號)、渣打銀行公館分行(戶名馮淑珍、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渣打銀行苗栗分行(戶名楊智榮、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以上提供帳戶者,另案偵辦),待鴿主依指示匯款後,始由林盈國、黃正華通知徐瑋駿將捕獲之賽鴿放回;隨後分別由林彥豪持前揭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渣打銀行大湖分行及苗栗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林文瑞持前揭第一銀行竹南分行、渣打銀行公館分行及大湖分行帳戶之金融卡,於匯款當日即前往自動提款機提領上開鴿主所匯入之款項交付予黃正華,再由黃正華將該日提款金額總額之5%,交予林文瑞或林彥豪作為提款之報償,黃正華以每日2,000 至3,000 元之代價交付林盈國,其餘款項則由黃正華取得;嗣經被害人陳義成報警後,經員警查詢黃正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之通聯紀錄後,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請求核發通訊監察書,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再依法向本院申請監聽黃正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通話內容,並經本院於101 年10月30日、101 年11月26日、101 年11月26日分別核發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373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453 號、101 年聲監字第417 號通訊監察書合法監聽,嗣於101 年11月29日上午7 時許,為警持本院於101 年11月28日所核發之101 年聲搜字第698 號搜索票分別至黃正華、林彥豪、林文瑞住處執行搜索及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1月28日核發之101 年第89號、101 年第94號、101 年第92號拘票分別前往苗栗縣公館鄉○○村0 鄰○○000 ○0 號、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號、苗栗縣公館鄉福基241 號拘提黃正華、林彥豪、林文瑞,並分別於101 年11月30日下午5時45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拘獲黃正華、於101 年11月29日上午8 時許,在苗栗市○○里00鄰○○00號拘獲林彥豪、於101 年11月29日上午6 時22分許,在苗栗縣公館鄉○○村0鄰○○000 號拘獲林文瑞,並當場扣得黃正華電信預付卡22張、電信優惠卡1 張、大陸E 卡儲值卡5 張等物;另扣得林彥豪提領鴿主匯款時所穿著之上衣4 件、牛仔褲1 條及米白色便帽1 頂、黑框眼鏡1 個、廠牌為APPLE 之IPHONE4S行動電話1 支;另扣得林文瑞所有於提領鴿主匯款時所身著之上衣1 件及黑色帽子1 頂、廠牌為SAMSUNG 行動電話1 支等物,始悉上情;員警並據黃正華警詢證述內容,而查獲林盈國涉案,林盈國復於101 年12月4 日主動至警局說明案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分別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黃正華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林盈國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林彥豪、林文瑞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二第23頁、第25頁),核與證人張正玄、楊德興、林永通、魏錦鈿、洪瑋寧、謝清燦、曾昭正、童桂鉉、鄭土城、陳各振、柯德宜、詹國瑾、楊瑋帆、張躍寶、楊智榮、黃永沂、莊清河、周宏益、林瑞珍、吳寶福、黃振聰、紀乃源、張明文、劉永明、白慈偉、周文華、曾琮凱、林國銓、曾明雄、張穠潭、陳和宗、吳宗政、鍾廣勳、林乾祥、蔡建德、李詩憶、許志吉、蔡忠川、莊木焜、彭新日、吳建進、陳延國、鄭博仁、陳加通、林金發、吳寮旺、詹惠枝、高忠意、柳美麗、林煥傑、黃茂洲、黃志成、徐登峰、許幸雄、陳銓鑫、林才立、李政欣、鄭海松、郭建成、鄭炎清、陳聰文、陳延明、羅炎富、陳存恩、林文權、賴政國、林世欽、謝永安、楊銘宜、彭禮茂、許福山、吳稠師、吳源杉、周俊吉、粘志賢、張永武、許洽銪、許正雄、王圍國、彭盛水、曾昭明、陳加通、何明崇、黃金郎、楊進祿、張金能、黃振益、林銘添、廖鴻祥、陳錫明、高清財、許江中、范雲程、吳錦華、林文聰、許峻瑋、黃振聰、陳志雄、詹淑華、劉漢城、王森貴、陳維堅、黃惠仁、謝淑琴、陳健源、賴柏全、紀硯鈞、鄭鴻謨於警詢中證述、證人即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37份(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102至111頁、第205至207頁、第250頁、卷二第19-1頁、第20頁、102 年度易字第110 號卷一第46至50頁、第80至95頁)、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4 紙、本院扣押物品清單6 紙(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116 頁、第118 至120 頁、第13 5至140 頁)、調解紀錄表9 紙、102 年司苗小調字第57號、第114 號、第115 號、第116 號調解筆錄各1 份(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123 頁、第154 頁、102 年度易字第110 號卷一第61至68頁、第70-1頁至第70-5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2 年2 月21日102 忠法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155 頁)、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102 年2 月20日中溪湖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匯款單影本(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156 至158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苗栗分行102年2 月21日合金北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解付匯款自動入帳明細表(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159 至160 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2 年2 月22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1 份(見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161 至163 頁)、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2 年2 月26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168 頁至170 頁)、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2 年2 月27日一沙鹿字第17號函暨附件(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171 至172 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02 年3 月4 日合庫草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173 至175 頁)、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 月5 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匯款申請書影本(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203 至204 頁)、被告黃正華與被害人和解後之匯款執據及匯款申請書共13份(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二第3 至9 頁)、監視器翻拍之提款照片共64張(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29至41頁、第43頁)、被告林文瑞遭扣案之衣物照片4 張(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150 至151 頁)、被告林彥豪遭扣案之衣物照片8 張(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205 至208 頁)、被害人楊德興匯款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1 份(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5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被害人洪瑋寧匯款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上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 份(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56至60頁)、被害人謝清燦匯款之代收入傳票1 份(見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一第204 頁)、被害人曾昭正匯款之竹山鎮農會匯款委託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一第207 頁)、被害人魏錦鈿匯款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1 份(見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一第210 頁)、被害人林永通匯款之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 份(見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一第213 頁)、被害人童文孝匯款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1 份(見102 年偵字第430號卷一第215 頁)、被害人鄭土城匯款之匯款委託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一第217 頁)、被害人陳各振匯款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43 0號卷一第220 頁)、被害人柯德宜匯款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一第223 頁)、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101 年11月9 日一竹南字第198 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 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101 年12月18日一竹南字第219 號函暨所附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 份(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70至93頁、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二第94至117 頁)、詹國瑾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湖分行101 年12月10日渣打商銀SCB 大湖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帳戶明細表各1 份(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94至115 頁、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二第45頁、第47至66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苗栗分行101 年12月14日合金北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 份(見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二第67頁、第69至85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館分行101 年11月26日渣打商銀SCB 公館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馮淑珍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116 至121 頁、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二第88至93頁)、楊智榮身分證件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101 年11月23日渣打商銀SCB 苗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楊智榮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101 年12月11日渣打商銀SCB 苗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楊智榮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122 頁、101年偵字第6789卷第118 至126 頁、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二第40至44頁)、林文瑞指認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林彥豪指認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份、黃正華指認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 份及指認照片2 份、林盈國指認之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 份(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129 至130 頁、第168至170 頁、第192 至193 頁、101 年偵字第6789號卷第18至20頁、102 年偵字第430 號卷一第32至33頁、第45頁、10 1年偵字第6823號卷第9 至10頁)、本院101 年聲搜字第69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4 份(林文瑞部分各2 份、林彥豪部分各1 份、黃正華部分各1 份,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133至142 頁、第194 至196 頁背面、101 年偵字第6789號卷第29至32頁)、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373 號、400 號、417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453 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話附表、譯文(見101 年偵字第6789號卷第94至100 頁、101 年偵字第6823號卷第48至64頁、101 年偵字第430 號卷二第7 至31頁)、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見101 年偵字第6789號卷第88至93頁)、陳義成匯款申請書(見101 年偵字第6661號卷第45至46頁)、被害人黃永沂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匯款代理人為何雯琪,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 頁)、被害人林瑞珍匯款之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卷二第12頁)、被害人吳寶福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匯款人為吳星賢,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5頁)、被害人莊清河、周宏益、黃振聰、紀乃源、張明文、陳和宗、吳宗政、鍾廣勳、林乾祥、許志吉、莊木焜、彭新日、吳建進、陳延國、鄭博仁、陳加通、林金發、吳寮旺、黃志成、鄭海松、郭建成、陳聰文、羅炎富、林文權、林世欽、謝永安、許福山、吳稠師、吳源杉、曾琮凱、徐登峰、陳加通、林銘添、廖鴻祥、許江中、范雲程、林文聰、許峻瑋、黃振聰、陳志雄、王森貴、謝淑琴、陳健源、賴柏全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各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5 頁、第8 頁、第18頁、第21頁、第24頁、第51頁、第54頁、第57頁、第60頁、第72頁、第79頁、第82頁、第85頁、第88頁、第91頁、第94頁、第99頁、第102 頁、第124 頁、第143 頁、第146 頁、第152 頁、第159 頁、第165 頁、第172 頁、第175 頁、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2 頁、第5 頁、第9 頁、第12頁、第30頁、第47頁、第67頁、第71頁、第80頁、第85頁、第92頁、第96頁、第99頁、第102 頁、第112 頁、第124 頁、第127 頁、第130 頁)、被害人劉永明、黃金郎、詹淑華匯款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28頁、卷三第53頁、第106 頁)、被害人白慈偉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匯款人為黃美珍,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31頁)、被害人周文華匯款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34頁)、被害人曾琮凱之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號卷二第37頁)、被害人林國銓匯款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代傳票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40頁)、被害人曾明雄匯款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匯款人為葉梅香,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44頁)、被害人張穠潭、柳美麗、楊銘宜、紀硯鈞匯款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各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48頁、第113 頁、第178 頁、卷三第134 頁)、被害人蔡建德匯款之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64頁)、被害人李詩憶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匯款人為陳延祥,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69頁)、被害人詹惠枝匯款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06 頁)、被害人高忠意匯款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匯款人為高晨凱,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10 頁)、被害人林煥傑匯款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17頁)、被害人黃茂洲匯款之臺灣銀行代收入傳票聯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21 頁)、被害人徐登峰匯款之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27 頁)、被害人許幸雄匯款之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 2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30 頁)、被害人林才立、黃振益、高清財、劉漢城、陳維堅匯款之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36 頁、卷三第62頁、第78頁、第109 頁、第117 頁)、被害人李政欣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39 至140頁)、被害人鄭炎清匯款之中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49 頁)、被害人陳延明匯款之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56 頁)、被害人陳存恩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匯款人為陳再成,見102 年偵字第734號卷二第162 頁)、被害人賴政國匯款之花旗(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1 份(匯款代理人為黃瀗億,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69 頁)、被害人彭禮茂匯款之田尾鄉農會總傳票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二第182 頁)、被害人周俊吉匯款之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16頁)、被害人粘志賢匯款之鹿港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20頁)、被害人張永武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匯款人為張永東,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23頁)、被害人許洽銪匯款之彰化縣線西農會匯款委託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27頁)、被害人許正雄匯款之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匯款人為江先生,匯款代理人為黃雯雯,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33頁)、被害人王圍國匯款之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37頁)、被害人彭盛水匯款之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40頁)、被害人曾昭明匯款之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各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44頁、第140 頁)、被害人何明崇匯款之農會匯款申請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51頁)、被害人楊進祿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匯款代理人為王麗雲,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56頁)、被害人張金能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59頁、第65頁)、被害人陳錫明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為黃瑞清,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74頁)、被害人吳錦華匯款委託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88頁)、被害人黃惠仁匯款之清水區農會匯款委託書1 份(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121 頁)、被害人鄭鴻謨匯款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匯款人為陳益成,見102 年偵字第734 號卷三第137 頁)等在卷可稽;另上開證人與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間素不認識,亦均無任何怨隙,衡情上開證人應均無設詞攀誣,或虛構事實以陷害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之理,且上開證人所證亦均與前開文書證據內容相符,故上開證人於警詢所證述之內容,經核均與事證相符,尚無不可採信之處。從而本案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上開自白,顯與事實相符,應堪信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上開竊盜、恐嚇取財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所謂結夥犯,係指實施竊盜之共犯確有3 人以上,始能成立,亦即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始能算入結夥犯之人數,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參考最高法院46年度臺上字第531號、76年度臺上字第7210號判例意旨);又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大法官釋字第10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同謀共同正犯」與「實施共同正犯」皆為刑法第28條之正犯。準此,如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竊盜行為之人不及3 人,縱加上同謀之共同正犯後,刑法第28條所稱之共犯已達3 人以上,但因在場共同或參與分擔實施竊盜行為之人不及3 人,並不成立結夥3 人以上竊盜罪,該參與同謀之人亦僅能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本案竊取賽鴿之行為係由徐瑋駿(綽號黑人)在場實施,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雖與徐瑋駿(綽號黑人)事先共同謀議竊盜犯罪,惟並未在竊盜現場共同或分擔實施犯罪,渠等所為自與結夥3 人以上竊盜之加重要件有間,僅能成立普通竊盜罪之共同正犯;另被告黃正華收購賽鴿後,得與其他3 位被告即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共同向不同被害人恐嚇取財,則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均不可能不知賽鴿之取得方式,而共犯徐瑋駿(綽號黑人,另行偵辦)於竊得賽鴿後須先電話告知黃正華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號碼、賽鴿腳環號碼等資料,再將資料以簡訊傳送予被告黃正華,凡此顯示被告黃正華知悉其要買受之賽鴿為架設網鴿網具所竊得,而被告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對於被告黃正華所買受之賽鴿資料,實際上係因架設鴿網網獲一情,亦應知悉。足認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與下手實施竊鴿行為之共犯徐瑋駿有犯意之聯絡,而被告黃正華所為非僅止於故買贓物,其雖有支付價金購買賽鴿,對其等共同竊盜之犯行並無影響,併此敘明。

㈡次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參考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1310號判例意旨)。亦即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當之,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須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鴿主為讓賽鴿參加比賽,莫不投資相當金錢加以照顧及訓練,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及共犯徐瑋駿(綽號黑人)利用鴿主對賽鴿呵護備至及害怕如失去賽鴿,將受有不小損失之心理,由徐瑋駿(綽號黑人)下手竊取賽鴿得手後,推由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撥打電話向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稱:賽鴿在我這裡,須支付一定金錢等語,使上開被害人均理解其意為如不依指示匯款賽鴿遭到不測而心生畏懼,乃依指示將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指定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再由被告林彥豪、林文瑞將之提領後朋分花用,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4 人之行為均各該當恐嚇取財之要件,至為顯然。

㈢是核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又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及共犯徐瑋駿(綽號黑人)就上開竊盜、恐嚇取財犯行,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各論以共同正犯。又依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之警詢證述可知,被害人等所有之賽鴿於訓練放飛後未飛回之當日,各被害人即接獲恐嚇取財之電話,再衡以被告黃正華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稱:拿到鴿子後,每次都是就個別的鴿子進行恐嚇取財,每天拿到幾隻就恐嚇幾隻,當天就處理完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二第37頁),足見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賽鴿,顯係於附表撥打恐嚇取財電話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之同日即分別遭捕獲,而張網捕鴿同時竊得數隻賽鴿亦屬常見,並無法認定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與共犯徐瑋駿(綽號黑人)係分別數次竊盜,依罪疑惟有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應能認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如附表一編號2 至12、13至22、23至46、48至64、65至74、75至78、79至91、92至95、97至107 之竊盜犯行,各係同時竊得各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賽鴿,既各為同一日架設鴿網竊取賽鴿之行為,同時竊得數人所有之賽鴿,於各該日所為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如附表一編號12、20、25、64、71、75、85、93、102 之竊盜罪論處(至犯罪情節之輕重,本院係先依同日竊得賽鴿隻數最多者、次依竊得之賽鴿所價值之金額即被告等人恐嚇取財金額最多者、再依同日竊盜、恐嚇取財之犯罪時間最先者等情節較重之罪論處)。

㈣另按民國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係為杜絕僥倖之犯罪心理及基於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並避免易致鼓勵犯罪之誤解等原因,始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行為人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茍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因法律之修正已生阻斷連續犯之法律效果,除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以一罪論處外,基於一罪一罰之刑罰公平性,自應併合處罰。而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另所謂「集合犯」,則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至於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自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情形;另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施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否則失之寬鬆之結果將使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失其立法之本旨,亦有違刑罰公平之原則。本件觀諸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且向多人多次竊盜或恐嚇取財,其各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則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足見竊盜罪及恐嚇取財罪,均難認係集合犯或接續犯,行為人於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自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故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12、20、25、47、64、71、75、80、93、96、102 所示之12次竊盜犯行及附表一編號1 至107 所示之107 次恐嚇取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至公訴意旨雖以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涉犯共有如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編號1 至108 號(共108 個)之竊盜罪,惟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如附表一編號2 至12、13至22、23至46、48至64、65至74、75至78、79至91、92至95、97至107 之竊盜犯行,係各為同一日架設鴿網竊取賽鴿之行為,同時竊得數人所有之賽鴿,於各該日所為應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分別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各從附表一編號12、20、25、64、71、75、85、93、102 之竊盜罪一重論處,已如前開認定;且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有何於同日犯數個竊盜罪嫌,是公訴人認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如附表一編號2 至12、13至22、23至46、48至64、65至74、75至78、79至91、92至95、97至107 之竊盜犯行,應依據被害人人數,係分別犯11個(編號2 至12)、11個(編號13至22)、24個(編號23至46)、17個(編號48至64)、10個(編號65至74)、4 個(編號75至78)、13個(編號79至91)、4 個(編號92至95)、11個(編號97至107 ),共計105 個竊盜罪嫌,難認可採,本院爰基於起訴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自行論罪科刑。

㈥至公訴意旨認如附表一編號2 (101 年度偵字第666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載之犯罪事實僅起訴「被害人洪瑋寧因恐嚇犯行,而匯款1 元入被告黃正華所使用之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 帳戶內」;惟經查被害人洪瑋寧於上開恐嚇取財犯行後,其匯款次數有2 次,分別匯入如附表一編號2 所載之帳號,公訴意旨就被害人洪瑋寧匯款1 元至被告黃正華所使用之臺灣銀行、戶名:李銘仁、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內部分之事實,未經起訴,惟此部份與本院所認定之有罪犯罪事實部份,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之法律關係,自應由本院就此部份犯行,一併審認,附此敘明。

㈦另被告林文瑞有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之情形,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均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生活所需,明知賽鴿為鴿主辛苦培訓養成,仍與共犯徐瑋駿(綽號黑人)共同謀議竊取賽鴿後,取得賽鴿或鴿主資料,以電話恐嚇鴿主匯入現金,渠等行為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而賽鴿為鴿主飼養之寵物或為競賽之飛禽,如不慎落陷鴿網中,常受有斷翼傷害致競賽能力降低,價值亦隨之銳減,對於被害鴿主亦造成重大損害,渠等所為嚴重漠視他人財產法益,犯行皆不應輕縱;惟兼衡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意,被告黃正華並透過其選任辯護人及家屬,積極與被害人商談民事和解,並以匯款方式賠償被害人童桂鉉、林瑞珍、黃振聰、曾琮凱、曾明雄、陳和宗、陳銓鑫、李政欣、陳存恩、賴政國、吳錦華等人之損失,此有被告黃正華之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據等在卷可參(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二第1 至9頁);另被告黃正華亦透過本院調解程序,與被害人魏錦鈿、鄭土城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失,此有本院102 年司苗小調字第57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核(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一第154 頁);另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4 人並共同透過本院調解程序,與部分被害人已達成民事和解,並賠償被害人劉永明、鍾廣勳、許志吉、郭建成、陳加通、羅炎富、楊銘宜、林世欽、張永武、曾昭明、高清財、劉漢城、陳維堅、王森貴、許峻瑋等之損失,此有本院調解紀錄表8 份、102 年度司苗小調字第114 號、第115 號、第11 6號調解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10 號卷一第61至68頁、第70-1頁至第70-5頁);足顯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等人犯後態度均尚稱良好,暨參酌渠等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被告黃正華為主謀惡性較重、被告林盈國協助撥打電話對被害人施以恐嚇取財之犯行、被告林彥豪及林文瑞則持他人金融提款卡提領犯罪所得供渠等朋分,及其等各次恐嚇取財所獲之犯罪所得、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處遇之紀錄、被告林彥豪無犯罪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五、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案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本件被告黃正華、林盈國、林彥豪、林文瑞所犯各罪,分別經宣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揆諸上開說明,其二者即不得併合處罰,此情形僅得於判決確定後之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時,始得為之,本院爰不予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㈠未扣案之不明廠牌之行動電話3 支(分別搭配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使用),上開門號於本件犯罪期間之申請人雖均非本案被告(此有上開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參,見101 年度偵字第6789號卷第88至90頁),惟經被告黃正華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上開行動電話及門號均為其購買而來等語(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二第34頁背面至第35頁背面),顯見被告黃正華已取得上開行動電話及門號SIM 卡之所有權,且上開行動電話及門號SIM 卡係被告黃正華為本案犯罪時,聯絡共犯、被害人之工具,係屬犯罪所用之物,惟上開行動電話及門號SIM 卡均未據扣案,未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被告林彥豪所有之牛仔褲、米白色便帽、紅色短袖、黑色長袖、白色長袖、藍色長袖、黑框眼鏡各1 件,及扣案之黑色POLO衫、黑色帽子各1 件,固分別係被告林彥豪、林文瑞所有,且為其等分擔本件恐嚇取財之提款行為時所穿著之衣物,惟據卷內錄影畫面之照片觀察,上開衣物均係被告林彥豪、林文瑞平常穿著,並無特別變裝、更改裝扮等跡象,則上開扣案之衣褲、眼鏡、帽子等物,應均分別僅係被告林彥豪、林文瑞平常日常生活所著之物,並非專門用以供被告林彥豪、林文瑞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扣案之被告林彥豪所有之廠牌為APPLE 之白色IPHONE4S智慧型行動電話1 支(含序號000000000000000 門號SIM 卡1枚)、被告林文瑞所有之廠牌為SAMSUNG 咖啡色智慧型行動電話1 支(含序號61E115U810861 門號SIM 卡1 枚),雖均分別為被告林彥豪、林文瑞所有之物,惟被告林彥豪、林文瑞於本案竊盜、恐嚇取財犯行中,所分擔之犯行係至金融機構提款機提取犯罪所得,並非擔任撥打電話恐嚇被害人之行為,且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據顯示上開2 支行動電話有供作本案犯罪所用,則縱為被告林彥豪、林文瑞所有之物,既與本案犯罪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至其餘扣案物品,因均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至被告林盈國之選任辯護人認被告林盈國於調查中即自首犯罪(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8號卷二第24頁背面、第40頁),然查本案查獲過程,係因被害人陳義成報警後,經員警查詢被告黃正華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之通聯紀錄後,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請求核發通訊監察書,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依法向本院申請監聽被告黃正華持用之上開門號之通話內容,並經本院核發本院101 年聲監字第373 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453 號、101 年聲監字第417 號通訊監察書合法監聽後,始由警方持本院於101 年11月28日所核發之101 年聲搜字第698 號搜索票分別至被告黃正華、林彥豪、林文瑞住處執行搜索及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11月28日核發之101 年第89號、101 年第94號、101 年第92號拘票分別前往苗栗縣公館鄉○○村0 鄰○○000○0 號、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號、苗栗縣公館鄉福基241 號拘提被告黃正華、林彥豪、林文瑞(並分別於101 年11月30日下午5 時45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拘獲被告黃正華、於101 年11月29日上午8 時許,在苗栗市○○里00鄰○○00號拘獲被告林彥豪、於101 年11月29日上午6 時22分許,在苗栗縣公館鄉○○村0 鄰○○000 號拘獲被告林文瑞);後經被告黃正華於警詢供出共犯即被告林盈國後,而查獲被告林盈國所涉前開犯行;且查本案被告林盈國係於101年12月4 日第一次製作警詢筆錄當天到案自白並陳述犯行,此有其上開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偵字第6823號卷第4 至8 頁),惟共犯即被告黃正華於101 年11月30日偵查筆錄中,即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並供出共犯林盈國涉犯本件犯行,故依時間點觀察,被告林盈國雖主動到案說明犯行,惟不符合於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未發覺其犯罪前自首之要件,僅為被告林盈國對於本案犯罪事實之自白,自無從依自首規定予以減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46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明軒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主文欄部分只記載恐嚇取財,至竊盜部分詳附表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號│被害人│失竊時間│匯款時間    │犯罪事實                  │匯款地點│匯款金額│匯入帳戶│所犯法條│主文欄      │備註        │
 │    │      ├────┤            │                          │        │(新臺幣│        │        │            │            │
 │    │      │撥打恐嚇│            │                          │        │)      │        │        │            │            │
 │    │      │取財電話│            │                          │        │        │        │        │            │            │
 │    │      │時間    │            │                          │        │        │        │        │            │            │
 ├──┼───┼────┼──────┼─────────────┼────┼────┼────┼────┼──────┼──────┤
 │ 1  │張正玄│101年10 │101年10月21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國信託│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下午1時43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商業銀行│        │有之渣打│條、第  │恐嚇取財罪,│  101年度偵 │
 │    │      │午某時  │分2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ATM自動 │        │國際商業│320條第 │處有期徒刑捌│  字第6661號│
 │    │      ├────┤(匯入帳戶交│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櫃員機(│        │銀行大湖│1項、第 │月。        │  起訴書附表│
 │    │      │101 年10│易明細表顯示│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機號    │        │分行帳號│346條第1│林盈國共同犯│  編號1     │
 │    │      │月20日下│時間:101年 │賽鴿腳環上取得張正玄之電話│00000000│        │為052-06│項      │恐嚇取財罪,│            │
 │    │      │午1 時30│10月21日下午│號碼後,於左揭時間,接續以│,位於臺│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
 │    │      │分許    │1時43分14秒 │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中市豐原│        │14帳戶  │        │月。        │            │
 │    │      │        │)          │話撥打張正玄使用之門號為04│區中正路│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00000000號電話後,並向張正│805號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玄恫稱:需匯款方會放回賽鴿│7-11統一│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否則欲將賽鴿翅膀折斷等語│京達門市│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另並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694614」之內容至張正玄之弟│        │        │        │        │日。        │            │
 │    │      │        │            │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動電話,致張正玄心生畏懼,│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遂於左揭匯款時間,以陳明妤│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所有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        │        │        │        │徒刑捌月。  │            │
 │    │      │        │            │04202 帳戶,至右揭地點匯款│        │        │        │        │            │            │
 │    │      │        │            │2,500 元入詹國瑾所有之右揭│        │        │        │        │            │            │
 │    │      │        │            │渣打銀行帳戶內。          │        │        │        │        │            │            │
 ├──┼───┼────┼──────┼─────────────┼────┼────┼────┼────┼──────┼──────┤
 │2   │洪瑋寧│101 年10│101年10月2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南投縣南│2元     │楊瑋帆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2日上│日上午12時57│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投市中興│        │有之第一│條、第34│恐嚇取財罪,│  101年度偵 │
 │    │      │午某時  │分37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新村郵局│        │商業銀行│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  字第6661號│
 │    │      ├────┤(匯入帳戶交│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ATM自動 │        │竹南分行│        │月。        │  起訴書附表│
 │    │      │101 年10│易時間顯示:│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櫃員機  │        │帳號3315│        │林盈國共同犯│  編號11    │
 │    │      │月22日中│101年10月24 │賽鴿腳環上取得洪瑋寧之電話│        │        │0000000 │        │恐嚇取財罪,│2.編號2至12 │
 │    │      │午12時30│日上午12時57│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帳戶    │        │處有期徒刑陸│  所示之竊盜│
 │    │      │分      │分55秒)    │與洪瑋寧聯繫,並向洪瑋寧恫│        │        │        │        │月,如易科罰│  罪從一重之│
 │    │      │        │            │稱:欲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        │        │        │        │金,以新臺幣│  編號12處斷│
 │    │      │        │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1032帳戶及第一銀行、帳號00│        │        │        │        │日。        │            │
 │    │      │        │            │0-00000000000 帳戶內,致洪│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瑋寧心生畏懼,並於左揭匯款│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時間,至右揭匯款地點,使用│        │        │        │        │處有期徒刑伍│            │
 │    │      │        │            │其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00000000帳戶匯款各1 元入上│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柒月。  │            │
 ├──┼───┼────┼──────┼─────────────┼────┼────┼────┼────┼──────┼──────┤
 │3   │張明文│101年10 │101年10月22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2日上│日中午12時36│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埔心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28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18│
 │    │      ├────┤(起訴書誤載│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至12 │
 │    │      │101年10 │為13時44分)│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2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張明文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36│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12處斷│
 │    │      │分28秒前│            │與張明文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某時許  │            │話聯繫,並向張明文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張明文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4   │黃永沂│101年10 │101年10月22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8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何│月22日上│日12時47分26│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水上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雯琪名│午某時許│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12│
 │    │義匯款├────┤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至12 │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2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黃永沂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47│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12處斷│
 │    │      │分26秒前│            │與黃永沂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某時許  │            │話聯繫,並向黃永沂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黃永沂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8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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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紀乃源│101年10 │101年10月22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2日上│日中午12時55│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水林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3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17│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至12 │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2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紀乃源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55│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12處斷│
 │    │      │分32秒前│            │與紀乃源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某時許  │            │話聯繫,並向紀乃源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紀乃源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6   │黃振聰│101年10 │101年10月22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2日上│日下午1時6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線西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10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  附表編號16│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至12 │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2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黃振聰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6分│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12處斷│
 │    │      │10秒前某│            │與黃振聰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時許    │            │話聯繫,並向黃振聰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黃振│
 │    │      │        │            │行帳戶內,致黃振聰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聰之損失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7   │莊清河│101年10 │101年10月22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7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2日上│日下午1時7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鹿港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7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52│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至12 │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2日早│            │賽鴿腳環上取得莊清河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上7時放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12處斷│
 │    │      │飛後至下│            │與莊清河門號000000000號電 │        │        │4614帳戶│        │月。        │            │
 │    │      │午1時7分│            │話聯繫,並向莊清河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7秒匯款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前之間某│            │行帳戶內,致莊清河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時許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7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8   │周宏益│101年10 │101年10月22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7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2日上│日下午1時10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將軍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1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13│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至12 │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2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周宏益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10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12處斷│
 │    │      │分11秒匯│            │與周宏益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周宏益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周宏益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7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9   │吳寶福│101年10 │101年10月22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7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吳│月22日上│日下午1時16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東勢厝郵│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星賢名│午某時許│分10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局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15│
 │    │義匯款├────┤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至12 │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2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吳寶福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16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12處斷│
 │    │      │分10秒匯│            │與吳寶福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吳寶福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吳寶福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7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這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10  │林瑞珍│101年10 │於右揭帳戶於│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彰化銀行│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2日上│101年10月22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鹿港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日下午1時27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  附表編號14│
 │    │      ├────┤分15秒收到該│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至12 │
 │    │      │101年10 │筆款項前某時│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2日某│許匯款      │賽鴿腳環上取得林瑞珍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時許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12處斷│
 │    │      │        │            │與林瑞珍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3.被告黃正華│
 │    │      │        │            │話聯繫,並向林瑞珍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林瑞│
 │    │      │        │            │行帳戶內,致林瑞珍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珍損失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11  │劉永明│101年10 │101年10月22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華南銀行│2,3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2日上│日下午1時48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南投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6秒(起訴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  附表編號19│
 │    │      ├────┤書誤載為12時│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至12 │
 │    │      │101年10 │,另匯入之帳│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2日某│戶係於101 年│賽鴿腳環上取得劉永明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時許    │10月22日下午│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陸│  編號12處斷│
 │    │      │        │2時9分7秒收 │與劉永明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如易科罰│3.被告黃正華│
 │    │      │        │到該筆款項)│話聯繫,並向劉永明恫稱:欲│        │        │        │        │金,以新臺幣│  、林盈國、│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壹仟元折算壹│  林彥豪、林│
 │    │      │        │            │行帳戶內,致劉永明心生畏懼│        │        │        │        │日。        │  文瑞已與被│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林彥豪共同犯│  害人達成民│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恐嚇取財罪,│  事和解並賠│
 │    │      │        │            │匯款2,3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處有期徒刑伍│  償        │
 │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柒月。  │            │
 ├──┼───┼────┼──────┼─────────────┼────┼────┼────┼────┼──────┼──────┤
 │12  │白慈偉│101年10 │101年10月22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5,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黃│月22日上│日下午3時3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花壇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55│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美珍名│午某時許│20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條、第32│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20│
 │    │義匯款├────┤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0條第1項│壹月。      │2.編號2至12 │
 │    │,匯款│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第346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單上同│月22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白慈偉之電話│        │        │為052-06│條第1項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意蒐集│午3時3分│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拾│  編號12處斷│
 │    │資料之│20秒匯款│            │與白慈偉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代表人│前某時許│            │話聯繫,並向白慈偉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簽名為│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白慈祥│        │            │行帳戶內,致白慈偉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玖│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5,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壹月。│            │
 ├──┼───┼────┼──────┼─────────────┼────┼────┼────┼────┼──────┼──────┤
 │13  │楊德興│101年10 │101年10月2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台中商業│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2日上│日上午11時21│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銀行溪湖│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101年度偵 │
 │    │      │午某時許│分5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分行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字第6661號│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  起訴書附表│
 │    │      │101年10 │(匯入帳戶係│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編號2     │
 │    │      │月24日上│於101年10月2│賽鴿腳環上取得楊德興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2.編號13至22│
 │    │      │午11時許│4日上午11時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未顯│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所示之竊盜│
 │    │      │        │29分23秒收到│示號碼之行動電話撥打楊德興│        │        │14帳戶  │        │月。        │  罪從一重之│
 │    │      │        │款項)      │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電│        │        │        │        │林彥豪共同犯│  編號20處斷│
 │    │      │        │            │話後,並向楊德興恫稱:需匯│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款方會放回賽鴿,否則欲將賽│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鴿翅膀折斷等語,另並以門號│        │        │        │        │月。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訊「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0000000000」之內容至楊德興│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上開行動電話,致楊德興心生│        │        │        │        │徒刑玖月。  │            │
 │    │      │        │            │畏懼,遂於左揭匯款時間,至│        │        │        │        │            │            │
 │    │      │        │            │台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匯款2,│        │        │        │        │            │            │
 │    │      │        │            │600 元入詹國瑾所有之右揭渣│        │        │        │        │            │            │
 │    │      │        │            │打銀行帳戶內。            │        │        │        │        │            │            │
 ├──┼───┼────┼──────┼─────────────┼────┼────┼────┼────┼──────┼──────┤
 │14  │林國銓│101年10 │101年10月2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臺灣銀行│5,2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4日上│日中午12時11│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大雅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5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23│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壹月。      │2.編號13至22│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4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林國銓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11│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拾│  編號20處斷│
 │    │      │分52秒匯│            │與林國銓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林國銓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林國銓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玖│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5,2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壹月。│            │
 ├──┼───┼────┼──────┼─────────────┼────┼────┼────┼────┼──────┼──────┤
 │15  │林永通│101年10 │101年10月2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第一商業│2,6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4日上│日上午12時18│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銀行沙鹿│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101年度偵 │
 │    │      │午某時許│分35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分行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字第6661號│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  起訴書附表│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編號4     │
 │    │      │月24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林永通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2.編號13至22│
 │    │      │午某時許│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撥打林│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所示之竊盜│
 │    │      │        │            │永通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        │        │14帳戶  │        │月。        │  罪從一重之│
 │    │      │        │            │號電話後,並向林永通恫稱:│        │        │        │        │林彥豪共同犯│  編號20處斷│
 │    │      │        │            │如要贖回賽鴿,需匯款入指定│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之渣打銀行大湖分行、戶名:│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詹國瑾、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帳戶等語,致林永通心生畏懼│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遂於左揭匯款時間,至第一│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匯款2,600 │        │        │        │        │日。        │            │
 │    │      │        │            │元入詹國瑾所有之右揭渣打銀│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行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16  │魏錦鈿│101年10 │101年10月2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台中商銀│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4日上│日上午12時19│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南投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101年度偵 │
 │    │      │午某時許│分30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字第6661號│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  起追訴書附│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表編號3   │
 │    │      │月24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魏錦鈿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2.編號13至22│
 │    │      │午某時許│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撥打魏│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所示之竊盜│
 │    │      │        │            │錦鈿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        │        │4614帳戶│        │月。        │  罪從一重之│
 │    │      │        │            │號電話後,並向魏錦鈿恫稱:│        │        │        │        │林彥豪共同犯│  編號20處斷│
 │    │      │        │            │如要贖回賽鴿,需匯款入指定│        │        │        │        │恐嚇取財罪,│3.被告黃正華│
 │    │      │        │            │之渣打銀行大湖分行、戶名:│        │        │        │        │處有期徒刑柒│  已與被害人│
 │    │      │        │            │詹國瑾、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月。        │  魏錦鈿達成│
 │    │      │        │            │帳戶等語,致魏錦鈿心生畏懼│        │        │        │        │林文瑞共同犯│  民事和解並│
 │    │      │        │            │,遂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台中│        │        │        │        │恐嚇取財罪,│  賠償損失  │
 │    │      │        │            │商銀南投分行匯款3,000 元入│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詹國瑾所有之右揭渣打銀行帳│        │        │        │        │徒刑玖月。  │            │
 │    │      │        │            │戶內。                    │        │        │        │        │            │            │
 ├──┼───┼────┼──────┼─────────────┼────┼────┼────┼────┼──────┼──────┤
 │17  │周文華│101年10 │101年10月2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第一商業│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4日上│日中午12時23│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銀行清水│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47秒(右揭│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分行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21│
 │    │      ├────┤帳戶於101 年│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13至22│
 │    │      │101年10 │10月24日中午│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4日中│12時29分39秒│賽鴿腳環上取得周文華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29│收到款項)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0處斷│
 │    │      │分39秒匯│            │與周文華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周文華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周文華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18  │曾琮凱│101年10 │101年10月2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5,4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4日上│日中午12時47│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鹿港頂番│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20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郵局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22│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13至22│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4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曾琮凱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47│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拾│  編號20處斷│
 │    │      │分20秒匯│            │與曾琮凱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曾琮凱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曾琮│
 │    │      │        │            │行帳戶內,致曾琮凱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玖│  凱損失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5,4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壹月。│            │
 ├──┼───┼────┼──────┼─────────────┼────┼────┼────┼────┼──────┼──────┤
 │19  │陳和宗│101年10 │101年10月2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7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4日上│日下午1時2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元長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48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  附表編號26│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13至22│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4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和宗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2分│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0處斷│
 │    │      │48秒匯款│            │與陳和宗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3.被告黃正華│
 │    │      │前某時許│            │話聯繫,並向陳和宗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陳和│
 │    │      │        │            │行帳戶內,致陳和宗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宗損失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7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20  │張穠潭│101年10 │101年10月2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台中銀行│6,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起訴│月24日上│日下午1時14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員林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55│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書誤載│午某時許│分55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條、第  │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25│
 │    │為張禮├────┤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320 條第│壹月。      │2.編號13至22│
 │    │潭)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1項、第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4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張穠潭之電話│        │        │為052-06│346 條第│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14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1項     │處有期徒刑拾│  編號20處斷│
 │    │      │分55秒匯│            │與張穠潭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張穠潭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張穠潭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玖│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6,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壹月。│            │
 ├──┼───┼────┼──────┼─────────────┼────┼────┼────┼────┼──────┼──────┤
 │21  │曾明雄│101年10 │101年10月2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華南銀行│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葉│月24日上│日中午12時12│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和美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梅香名│午某時許│分47秒(起訴│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  附表編號24│
 │    │義匯款├────┤書誤載為12時│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13至22│
 │    │)    │101年10 │匯款;另右揭│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4日下│帳戶於101年 │賽鴿腳環上取得曾明雄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21 │10 月24日下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0處斷│
 │    │      │分39秒前│午1時21分39 │與曾明雄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某時許  │秒收到款項)│話聯繫,並向曾明雄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曾明│
 │    │      │        │            │行帳戶內,致曾明雄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雄損失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22  │吳宗政│101年10 │101年10月2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4日上│日下午1時36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元長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4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27│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13至22│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4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吳宗政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36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20處斷│
 │    │      │分4秒匯 │            │與吳宗政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吳宗政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吳宗政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23  │李政欣│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二筆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上午10時42│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北門郵局│2,800元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48秒、同日│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共計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53│
 │    │      ├────┤上午10時48分│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5,600元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43秒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李政欣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0時42│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拾│  編號25處斷│
 │    │      │分48秒匯│            │與李政欣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李政欣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李政│
 │    │      │        │            │行帳戶內,致李政欣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玖│  欣損失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5,6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壹月。│            │
 ├──┼───┼────┼──────┼─────────────┼────┼────┼────┼────┼──────┼──────┤
 │24  │鍾廣勳│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上午10時45│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西螺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5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28│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鍾廣勳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0時45│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分52秒匯│            │與鍾廣勳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鍾廣勳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林盈國、│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林彥豪、林│
 │    │      │        │            │行帳戶內,致鍾廣勳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文瑞已與被│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害人鍾廣勳│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達成民事和│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解並賠償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25  │林乾祥│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15,000元│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匯款│月25日上│日上午11時31│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土庫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55│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代理人│午某時許│分59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條、第  │處有期徒刑壹│  附表編號29│
 │    │為薛春├────┤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320 條第│年。        │2.編號23至46│
 │    │美)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1項、第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林乾祥之電話│        │        │為052-06│346 條第│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1時31│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1項     │處有期徒刑拾│  編號25處斷│
 │    │      │分59秒匯│            │與林乾祥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壹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林乾祥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林乾祥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拾│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15,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壹年。  │            │
 ├──┼───┼────┼──────┼─────────────┼────┼────┼────┼────┼──────┼──────┤
 │26  │蔡建德│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彰化銀行│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上午11時41│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和美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2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30│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蔡建德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1時41│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分21秒匯│            │與蔡建德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蔡建德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蔡建德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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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李詩憶│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7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陳│月25日上│日上午11時54│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南投中興│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延祥名│午某時許│分37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郵局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31│
 │    │義匯款├────┤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李詩憶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1時54│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分37秒匯│            │與李詩憶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李詩憶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李詩憶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7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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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許志吉│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5,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中午12時7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水林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32│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許志吉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7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玖│  編號25處斷│
 │    │      │分1秒匯 │            │與許志吉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許志吉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林盈國、│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林彥豪、林│
 │    │      │        │            │行帳戶內,致許志吉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捌│  文瑞已與被│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害人許志吉│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達成民事和│
 │    │      │        │            │匯款5,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解並賠償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月。  │            │
 ├──┼───┼────┼──────┼─────────────┼────┼────┼────┼────┼──────┼──────┤
 │29  │蔡忠川│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第一商業│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中午12時30│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銀行西螺│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59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分行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33│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蔡忠川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30│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分59秒匯│            │與蔡忠川門號000000000號電 │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蔡忠川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蔡忠川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30  │吳建進│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1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中午12時38│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四湖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34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36│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吳建進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38│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25處斷│
 │    │      │分34秒匯│            │與吳建進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吳建進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吳建進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1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31  │鄭海松│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5,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中午12時56│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朴子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19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54│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壹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鄭海松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56│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拾│  編號25處斷│
 │    │      │分19秒匯│            │與鄭海松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鄭海松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鄭海松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玖│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5,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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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莊木焜│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3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中午12時58│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花壇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56秒(起訴│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34│
 │    │      ├────┤書誤載13時)│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莊木焜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58│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分56秒匯│            │與莊木焜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莊木焜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莊木焜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3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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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林金發│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匯款│月25日上│日下午1時8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名間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代理人│午某時許│3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40│
 │    │為郭春├────┤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源)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林金發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8分│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25處斷│
 │    │      │3秒匯款 │            │與林金發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前某時許│            │話聯繫,並向林金發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林金發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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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彭新日│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7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下午1時14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大肚蔗廍│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53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郵局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35│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彭新日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14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分53秒匯│            │與彭新日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彭新日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彭新日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7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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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郭建成│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下午1時30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大林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39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  附表編號55│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郭建成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30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陸│  編號25處斷│
 │    │      │分39秒匯│            │與郭建成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如易科罰│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郭建成恫稱:欲│        │        │        │        │金,以新臺幣│  、林盈國、│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壹仟元折算壹│  林彥豪、林│
 │    │      │        │            │行帳戶內,致郭建成心生畏懼│        │        │        │        │日。        │  文瑞已與被│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林彥豪共同犯│  害人郭建成│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恐嚇取財罪,│  達成民事並│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處有期徒刑伍│  賠償      │
 │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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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鄭炎清│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區農會│5,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下午1時39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電腦共用│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中心通霄│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56│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農會    │        │銀行北苗│        │壹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鄭炎清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39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拾│  編號25處斷│
 │    │      │分匯款前│            │與鄭炎清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某時許  │            │話聯繫,並向鄭炎清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鄭炎清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玖│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5,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壹月。│            │
 ├──┼───┼────┼──────┼─────────────┼────┼────┼────┼────┼──────┼──────┤
 │37  │吳寮旺│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下午1時40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元長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55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41│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吳寮旺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40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分55秒匯│            │與吳寮旺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吳寮旺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吳寮旺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壹仟元│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柒月。  │            │
 ├──┼───┼────┼──────┼─────────────┼────┼────┼────┼────┼──────┼──────┤
 │38  │陳聰文│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下午1時48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通霄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1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57│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聰文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48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25處斷│
 │    │      │分11秒匯│            │與陳聰文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陳聰文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陳聰文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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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林煥傑│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玉山銀行│2,51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下午2時8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龍井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11秒(起訴書│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45│
 │    │      ├────┤載14時4分)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林煥傑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8分│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11匯款前│            │與林煥傑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某時許  │            │話聯繫,並向林煥傑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林煥傑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1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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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陳延國│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7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下午2時10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水上南靖│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3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郵局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37│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延國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10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分3秒匯 │            │與陳延國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陳延國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陳延國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7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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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鄭博仁│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匯款│月25日上│日下午2時10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民雄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代理人│午某時許│分8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38│
 │    │為賴襄├────┤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瑩)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鄭博仁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10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25處斷│
 │    │      │分8秒匯 │            │與鄭博仁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鄭博仁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鄭博仁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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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黃茂洲│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臺灣土地│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下午2時10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銀行虎尾│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30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分行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46│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黃茂洲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10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分30秒匯│            │與黃茂洲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黃茂洲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黃茂洲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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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黃志成│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下午2時11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斗南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39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47│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黃志成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11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25處斷│
 │    │      │分39秒匯│            │與黃志成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黃志成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黃志成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43  │陳加通│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下午2時19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埔鹽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4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39│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加通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19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分4秒匯 │            │與陳加通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陳加通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林盈國、│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林彥豪、林│
 │    │      │        │            │行帳戶內,致陳加通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文瑞已與被│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害人陳加通│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達成民事和│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解並賠償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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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高忠意│101年10 │右揭帳戶於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華南銀行│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其│月25日上│101年10月25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西螺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子高晨│午某時許│日下午2時38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43│
 │    │凱名義├────┤分14秒收到款│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匯款)│101年10 │項前某時許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高忠意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38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25處斷│
 │    │      │分14秒匯│            │與高忠意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高忠意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高忠意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45  │柳美麗│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台中銀行│2,505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下午2時41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埔心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29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44│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柳美麗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41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25處斷│
 │    │      │分29秒匯│            │與柳美麗門號000000000號電 │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柳美麗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柳美麗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5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46  │詹惠枝│101年10 │101年10月25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合作金庫│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5日上│日上午11時49│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銀行員新│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5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分行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42│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23至46│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25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詹惠枝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1時49│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25處斷│
 │    │      │分51秒匯│            │與詹惠枝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詹惠枝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詹惠枝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47  │徐登峰│101年11 │101年11月2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土地銀行│2,701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日上 │下午1時17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通霄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55│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48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條、第  │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48│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320條第1│月。        │            │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項、第  │林盈國共同犯│            │
 │    │      │月2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徐登峰之電話│        │        │為052-06│346條第1│恐嚇取財罪,│            │
 │    │      │午1時17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項      │處有期徒刑柒│            │
 │    │      │分48秒匯│            │與徐登峰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徐登峰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徐登峰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701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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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羅炎富│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中午12時37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通霄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16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59│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中 │            │賽鴿腳環上取得羅炎富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37│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64處斷│
 │    │      │分16秒匯│            │與羅炎富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羅炎富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林盈國、│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林彥豪、林│
 │    │      │        │            │行帳戶內,致羅炎富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文瑞已與被│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害人羅炎富│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達成民事和│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解並賠償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49  │陳延明│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第六信用│2,8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中午12時38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合作社和│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2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美分社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58│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中 │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延明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38│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64處斷│
 │    │      │分21秒匯│            │與陳延明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陳延明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陳延明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8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50  │陳存恩│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2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陳│月8日上 │中午12時46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白河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再成名│午某時許│27秒(起訴書│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60│
 │    │義匯款├────┤誤載12時47分│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匯款│101年11 │匯款)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代理人│月8日中 │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存恩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為李茂│午12時46│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64處斷│
 │    │松)  │分27秒匯│            │與陳存恩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陳存恩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陳存│
 │    │      │        │            │行帳戶內,致陳存恩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恩損失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2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51  │林文權│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下午1時3分51│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烏日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61│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林文權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3分│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64處斷│
 │    │      │51秒匯款│            │與林文權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前某時許│            │話聯繫,並向林文權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林文權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52  │彭禮茂│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田尾鄉農│3,3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下午1時6分匯│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會      │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款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66│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彭禮茂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6分│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64處斷│
 │    │      │匯款前某│            │與彭禮茂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時許    │            │話聯繫,並向彭禮茂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彭禮茂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3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53  │許幸雄│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第一商業│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下午1時6分40│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銀行鹿港│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分行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49│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上 │            │賽鴿腳環上取得許幸雄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6時放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64處斷│
 │    │      │飛後至同│            │與許幸雄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日下午1 │            │話聯繫,並向許幸雄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時6分40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秒匯款前│            │行帳戶內,致許幸雄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某時許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54  │吳稠師│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下午1時10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大城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58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68│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上 │            │賽鴿腳環上取得吳稠師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6時放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64處斷│
 │    │      │飛後至同│            │與吳稠師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日下午1 │            │話聯繫,並向吳稠師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時10分58│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秒匯款前│            │行帳戶內,致吳稠師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某時許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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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謝永安│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下午1時24分7│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褒忠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64│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謝永安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24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64處斷│
 │    │      │分7秒匯 │            │與謝永安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謝永安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謝永安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56  │楊銘宜│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台中銀行│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下午1時24分9│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鹿港分行│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65│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上 │            │賽鴿腳環上取得楊銘宜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6時放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64處斷│
 │    │      │飛至同日│            │與楊銘宜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3.被告黃正華│
 │    │      │下午1時 │            │話聯繫,並向楊銘宜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林盈國、│
 │    │      │24分9秒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林彥豪、林│
 │    │      │匯款前某│            │行帳戶內,致楊銘宜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文瑞已與被│
 │    │      │時許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害人楊銘宜│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達成民事和│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解並賠償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57  │林世欽│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下午1時24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苑裡山腳│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54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郵局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63│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林世欽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24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64處斷│
 │    │      │分54秒匯│            │與林世欽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林世欽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林盈國、│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林彥豪、林│
 │    │      │        │            │行帳戶內,致林世欽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文瑞已與被│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害人林世欽│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達成民事和│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解並賠償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58  │許福山│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3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下午1時30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水林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1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67│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許福山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30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64處斷│
 │    │      │分11秒匯│            │與許福山門號000000000號電 │        │        │帳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許福山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許福山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3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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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曾琮凱│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下午1時34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鹿港頂番│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45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郵局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70│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曾琮凱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34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64處斷│
 │    │      │分45秒匯│            │與曾琮凱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曾琮凱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曾琮│
 │    │      │        │            │行帳戶內,致曾琮凱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凱損失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60  │吳源杉│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8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下午2時38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水林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55│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24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條、第  │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69│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320 條第│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1項、第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吳源杉之電話│        │        │號552876│346 條第│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38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1項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64處斷│
 │    │      │分24秒匯│            │與吳源杉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吳源杉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吳源杉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8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61  │陳銓鑫│101年11 │右揭帳戶於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彰化銀行│2,705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林│月8日上 │101年11月8日│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鹿港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瑞珍名│午某時許│下午2時48分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  附表編號50│
 │    │義匯款├────┤36秒收到該筆│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款項前之某時│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上 │許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銓鑫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6時放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64處斷│
 │    │      │飛後至同│            │與陳銓鑫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日下午2 │            │話聯繫,並向陳銓鑫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時48分36│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陳銓│
 │    │      │秒匯款前│            │行帳戶內,致陳銓鑫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鑫損失    │
 │    │      │某時許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705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62  │賴政國│101年11 │101年11月8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花旗銀行│3,3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匯款│月8日上 │某時許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斗六分行│        │有之合作│條、第  │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代理人│午某時許│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346條第1│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62│
 │    │為黃瀗├────┤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項      │月。        │2.編號48至64│
 │    │億)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某 │            │賽鴿腳環上取得賴政國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時許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64處斷│
 │    │      │        │            │與賴政國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3.被告黃正華│
 │    │      │        │            │話聯繫,並向賴政國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賴政│
 │    │      │        │            │行帳戶內,致賴政國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國損失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3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63  │彭盛水│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區農漁│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8日上 │下午1時36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會電腦共│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用中心苑│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78│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裡鎮農會│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放 │            │賽鴿腳環上取得彭盛水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飛後當日│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64處斷│
 │    │      │某時許  │            │與彭盛水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        │            │話聯繫,並向彭盛水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彭盛水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64  │張永武│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2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張│月8日上 │中午12時34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寶山大崎│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永東名│午某時許│6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郵局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73│
 │    │義匯款├────┤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48至6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8日放 │            │賽鴿腳環上取得張永武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飛後當日│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64處斷│
 │    │      │某時許  │            │與張永武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3.被告黃正華│
 │    │      │        │            │話聯繫,並向張永武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林盈國、│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林彥豪、林│
 │    │      │        │            │行帳戶內,致張永武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文瑞已與被│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害人張永武│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達成民事和│
 │    │      │        │            │匯款3,2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解並賠償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65  │周俊吉│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彰化第十│3,0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9日上 │上午11時32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信用合作│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社伸港分│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71│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社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65至7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9日上 │            │賽鴿腳環上取得周俊吉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1時32│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71處斷│
 │    │      │分匯款前│            │與周俊吉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某時許  │            │話聯繫,並向周俊吉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周俊吉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66  │粘志賢│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鹿港信用│3,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9日上 │上午11時40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合作社管│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嶼分社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72│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65至7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9日上 │            │賽鴿腳環上取得粘志賢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1時40│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71處斷│
 │    │      │分匯款前│            │與粘志賢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某時許  │            │話聯繫,並向粘志賢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粘志賢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67  │謝清燦│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沙鹿區農│2,8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9日上 │下午1時46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會      │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101年度偵 │
 │    │      │午某時許│51秒(右揭帳│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字第6661號│
 │    │      ├────┤戶於同日下午│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  起訴書附表│
 │    │      │101年11 │1時46分51秒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編號6     │
 │    │      │月9日上 │收到款項)  │賽鴿腳環上取得謝清燦之電話│        │        │號      │        │恐嚇取財罪,│2.編號65至74│
 │    │      │午某時許│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撥打謝│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柒│  所示之竊盜│
 │    │      │        │            │清燦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        │        │40641帳 │        │月。        │  罪從一重之│
 │    │      │        │            │號電話後,並向謝清燦恫稱:│        │        │戶      │        │林彥豪共同犯│  編號71處斷│
 │    │      │        │            │你的賽鴿被我們網獲,如要贖│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回賽鴿,需匯款入指定之合作│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金庫北苗栗分行、戶名:詹國│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瑾、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等語,致謝清燦心生畏懼,遂│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地點│        │        │        │        │日。        │            │
 │    │      │        │            │匯款2,800元入詹國瑾所有之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右揭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帳戶│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內。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68  │徐登峰│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2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9日上 │下午1時21分0│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通霄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75│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65至7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9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徐登峰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21 │            │號碼後,由於左揭時間,以電│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71處斷│
 │    │      │分0秒匯 │            │話與徐登峰門號0000000000號│        │        │帳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電話聯繫,並向徐登峰恫稱:│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欲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銀行帳戶內,致徐登峰心生畏│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懼,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        │        │        │        │月。        │            │
 │    │      │        │            │揭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式匯款3,2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69  │許洽銪│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彰化縣線│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9日上 │下午1時24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西鄉農會│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加起訴書  │
 │    │      │午某時許│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74│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65至7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9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許洽銪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24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71處斷│
 │    │      │分匯款前│            │與許洽銪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某時許  │            │話聯繫,並向許洽銪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許洽銪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70  │曾昭正│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竹山鎮農│3,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9日上 │下午2時11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會      │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101年度偵 │
 │    │      │午某時許│50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字第6661號│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  起訴書附表│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編號6     │
 │    │      │月9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曾昭正之電話│        │        │號      │        │恐嚇取財罪,│2.編號65至74│
 │    │      │午1時34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撥打曾│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所示之竊盜│
 │    │      │分前之某│            │昭正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        │        │40641帳 │        │月。        │  罪從一重之│
 │    │      │時許    │            │號電話後,並向曾昭正恫稱:│        │        │戶      │        │林彥豪共同犯│  編號71處斷│
 │    │      │        │            │你的賽鴿被我們網獲,如要贖│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回賽鴿,需匯款入指定之合作│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金庫北苗栗分行、戶名:詹國│        │        │        │        │月。        │            │
 │    │      │        │            │瑾、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等語,致曾昭正心生畏懼,遂│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地點│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匯款3,500元入詹國瑾所有之 │        │        │        │        │徒刑玖月。  │            │
 │    │      │        │            │右揭合作金庫北苗栗分行帳戶│        │        │        │        │            │            │
 │    │      │        │            │內。                      │        │        │        │        │            │            │
 ├──┼───┼────┼──────┼─────────────┼────┼────┼────┼────┼──────┼──────┤
 │71  │許正雄│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台中銀行│3,505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9日上 │下午1時37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花壇分行│        │有之合作│條、第55│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2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條、第  │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76│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320 條第│月。        │2.編號65至7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1項、第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9日上 │            │賽鴿腳環上取得許正雄之電話│        │        │號552876│346 條第│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6時放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1項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71處斷│
 │    │      │飛後至同│            │與許正雄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日下午1 │            │話聯繫,並向許正雄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時37分22│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秒匯款前│            │行帳戶內,致許正雄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某時許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505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72  │王圍國│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第一商業│3,2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9日上 │下午1時40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銀行虎尾│        │有之合作│條、第  │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3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分行    │        │金庫商業│346條第1│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77│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項      │月。        │2.編號65至7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9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王圍國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40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71處斷│
 │    │      │分31秒匯│            │與王圍國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王圍國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王圍國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2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73  │曾昭明│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第六信用│2,3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9日上 │下午1時54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合作社營│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47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業部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  附表編號79│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65至7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9日下 │            │賽鴿腳環上取得曾昭明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54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陸│  編號71處斷│
 │    │      │分47秒匯│            │與曾昭明門號000000000號電 │        │        │帳戶    │        │月,如易科罰│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曾昭明恫稱:欲│        │        │        │        │金,以新臺幣│  、林盈國、│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壹仟元折算壹│  林彥豪、林│
 │    │      │        │            │行帳戶內,致曾昭明心生畏懼│        │        │        │        │日。        │  文瑞已與被│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林彥豪共同犯│  害人曾昭明│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恐嚇取財罪,│  達成民事和│
 │    │      │        │            │匯款2,3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處有期徒刑伍│  解並賠償  │
 │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柒月。  │            │
 ├──┼───┼────┼──────┼─────────────┼────┼────┼────┼────┼──────┼──────┤
 │74  │陳加通│101年11 │101年11月9日│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9日上 │下午2時21分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鹿港郵局│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27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80│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65至74│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9日凌 │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加通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晨2時放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71處斷│
 │    │      │飛後至同│            │與陳加通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日下午2 │            │話聯繫,並向陳加通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時21分27│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秒匯款前│            │行帳戶內,致陳加通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某時許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75  │楊進祿│101年11 │101年11月13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5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匯款│月13日上│日下午2時29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台中四張│        │有之渣打│條、第55│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代理人│午某時許│分4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犁郵局  │        │國際商業│條、第  │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83│
 │    │王麗雲├────┤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320 條第│月。        │2.編號75至78│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1項、第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3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楊進祿之電話│        │        │00000000│346 條第│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29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1項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75處斷│
 │    │      │日4秒匯 │            │與楊進祿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楊進祿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楊進祿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76  │林才立│101年11 │101年11月13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彰化銀行│3,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3日上│日下午2時37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大里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27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51│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大湖│        │月。        │2.編號75至78│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3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林才立之電話│        │        │為052-0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37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0│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75處斷│
 │    │      │分27秒匯│            │與林才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        │        │4614帳戶│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林才立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林才立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77  │黃振益│101年11 │101年11月13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彰化銀行│2,5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3日上│日下午2時40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溪湖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4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85│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2.編號75至78│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3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黃振益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40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75處斷│
 │    │      │分42秒匯│            │與黃振益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黃振益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黃振益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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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張金能│101年11 │101年11月13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7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3日上│日下午2時47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彰化莿桐│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43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腳郵局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84│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2.編號75至78│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3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張金能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47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75處斷│
 │    │      │分43秒匯│            │與張金能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張金能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張金能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7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79  │張金能│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2,8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4日上│日上午11時45│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彰化莿桐│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5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腳郵局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86│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2.編號79至91│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4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張金能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6時放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80處斷│
 │    │      │飛後至同│            │與張金能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            │
 │    │      │日上午11│            │話聯繫,並向張金能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時45分52│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秒匯款前│            │行帳戶內,致張金能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某時許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8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80  │廖鴻祥│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4,0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4日上│日上午11時49│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大雅馬岡│        │有之渣打│條、第55│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2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厝郵局  │        │國際商業│條、第  │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88│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320 條第│月。        │2.編號79至91│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1項、第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4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廖鴻祥之電話│        │        │00000000│346 條第│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1時49│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1項     │處有期徒刑玖│  編號80處斷│
 │    │      │分21秒匯│            │與廖鴻祥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廖鴻祥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廖鴻祥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4,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月。  │            │
 ├──┼───┼────┼──────┼─────────────┼────┼────┼────┼────┼──────┼──────┤
 │81  │林銘添│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2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4日上│日中午12時9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豐原中正│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0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路郵局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87│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2.編號79至91│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4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林銘添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9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80處斷│
 │    │      │分01秒匯│            │與林銘添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林銘添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林銘添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2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82  │童桂鉉│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台中商業│3,2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童│月14日上│日上午12時17│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銀行溪湖│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101年度偵 │
 │    │文孝名│午某時許│分5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分行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字第6661號│
 │    │義匯款├────┤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  起訴書附表│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編號7     │
 │    │      │月14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童桂鉉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2.編號79至91│
 │    │      │午某時許│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撥打童│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捌│  所示之竊盜│
 │    │      │        │            │桂鉉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        │        │戶      │        │月。        │  罪從一重之│
 │    │      │        │            │號電話後,並向童桂鉉恫稱:│        │        │        │        │林彥豪共同犯│  編號80處斷│
 │    │      │        │            │你的賽鴿被我們網獲,如要贖│        │        │        │        │恐嚇取財罪,│3.被告黃正華│
 │    │      │        │            │回賽鴿,需匯款入指定之渣打│        │        │        │        │處有期徒刑柒│  已匯款賠償│
 │    │      │        │            │銀行苗栗分行、戶名:楊智榮│        │        │        │        │月。        │  被害人童桂│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等│        │        │        │        │林文瑞共同犯│  鉉損失    │
 │    │      │        │            │語,致童桂鉉心生畏懼,遂於│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地點匯│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款3,200元入楊智榮所有之右 │        │        │        │        │徒刑玖月。  │            │
 │    │      │        │            │揭渣打銀行苗栗分行帳戶內。│        │        │        │        │            │            │
 ├──┼───┼────┼──────┼─────────────┼────┼────┼────┼────┼──────┼──────┤
 │83  │陳錫明│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705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黃│月14日上│日中午12時19│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大肚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瑞清名│午某時許│分1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89│
 │    │義匯款├────┤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2.編號79至91│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4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錫明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19│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80處斷│
 │    │      │分12秒匯│            │與陳錫明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陳錫明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陳錫明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705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84  │鄭土城│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京城銀行│4,0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4日上│日上午12時28│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斗南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101年度偵 │
 │    │      │午某時許│分17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字第6661號│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  起訴書附表│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編號8     │
 │    │      │月14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鄭土城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2.編號79至91│
 │    │      │午某時許│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撥打鄭│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玖│  所示之竊盜│
 │    │      │        │            │土城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        │        │戶      │        │月。        │  罪從一重之│
 │    │      │        │            │號電話後,並向鄭土城恫稱:│        │        │        │        │林彥豪共同犯│  編號80處斷│
 │    │      │        │            │你的賽鴿被我們網獲,如要贖│        │        │        │        │恐嚇取財罪,│3.被告黃正華│
 │    │      │        │            │回賽鴿,需匯款入指定之渣打│        │        │        │        │處有期徒刑捌│  已匯款賠償│
 │    │      │        │            │銀行苗栗分行、戶名:楊智榮│        │        │        │        │月。        │  被害人鄭土│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等│        │        │        │        │林文瑞共同犯│  城損失    │
 │    │      │        │            │語,致鄭土城心生畏懼,遂於│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地點匯│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款4,000元入楊智榮所有之右 │        │        │        │        │徒刑拾月。  │            │
 │    │      │        │            │揭渣打銀行苗栗分行帳戶內。│        │        │        │        │            │            │
 ├──┼───┼────┼──────┼─────────────┼────┼────┼────┼────┼──────┼──────┤
 │85  │高清財│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彰化銀行│2,0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4日上│日中午12時35│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大甲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0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  附表編號90│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2.編號79至91│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4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高清財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35│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陸│  編號80處斷│
 │    │      │分02秒匯│            │與高清財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如易科罰│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高清財恫稱:欲│        │        │        │        │金,以新臺幣│  、林盈國、│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壹仟元折算壹│  林彥豪、林│
 │    │      │        │            │行帳戶內,致高清財心生畏懼│        │        │        │        │日。        │  文瑞已與被│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林彥豪共同犯│  害人高清財│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恐嚇取財罪,│  達成民事和│
 │    │      │        │            │匯款2,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處有期徒刑伍│  解並賠償  │
 │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柒月。  │            │
 ├──┼───┼────┼──────┼─────────────┼────┼────┼────┼────┼──────┼──────┤
 │86  │許江中│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3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4日上│日中午12時50│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大雅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34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91│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2.編號79至91│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4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許江中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2時50│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80處斷│
 │    │      │分34秒匯│            │與許江中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許江中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許江中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3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87  │吳錦華│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京城商業│3,51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4日上│日下午1時18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銀行白河│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04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分行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93│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2.編號79至91│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4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吳錦華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時18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80處斷│
 │    │      │分04秒匯│            │與吳錦華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吳錦華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吳錦│
 │    │      │        │            │行帳戶內,致吳錦華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華損失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51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88  │范雲程│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4日上│日下午2時12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國姓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17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92│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2.編號79至91│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4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范雲程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2時12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80處斷│
 │    │      │分17秒匯│            │與范雲程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范雲程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范雲程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89  │黃金郎│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華南銀行│2,5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4日上│日某時許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鹿港分行│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82│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79至91│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4日某│            │賽鴿腳環上取得黃金郎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時許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柒│  編號80處斷│
 │    │      │        │            │與黃金郎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        │            │話聯繫,並向黃金郎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黃金郎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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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何明崇│101年11 │101年11月14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嘉義縣六│3,600元 │詹國瑾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4日上│日某時許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腳鄉農會│        │有之合作│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金庫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81│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北苗│        │月。        │2.編號79至91│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栗分行帳│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4日某│            │賽鴿腳環上取得何明崇之電話│        │        │號552876│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時許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0000000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80處斷│
 │    │      │        │            │與何明崇門號0000000000號電│        │        │帳戶    │        │月。        │            │
 │    │      │        │            │話聯繫,並向何明崇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何明崇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6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91  │劉漢城│101年11 │101年11月16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彰化銀行│2,0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4日上│日中午12時45│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大甲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45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  附表編號99│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2.編號79至91│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4日放│            │賽鴿腳環上取得劉漢城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飛後某時│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陸│  編號80處斷│
 │    │      │許      │            │與劉漢城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如易科罰│3.被告黃正華│
 │    │      │        │            │話聯繫,並向劉漢城恫稱:欲│        │        │        │        │金,以新臺幣│  、林盈國、│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壹仟元折算壹│  林彥豪、林│
 │    │      │        │            │行帳戶內,致劉漢城心生畏懼│        │        │        │        │日。        │  文瑞已與被│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林彥豪共同犯│  害人劉漢城│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恐嚇取財罪,│  達成民事和│
 │    │      │        │            │匯款2,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處有期徒刑伍│  解並賠償  │
 │    │      │        │            │                          │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柒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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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黃振聰│101年11 │101年11月16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6日上│日上午10時49│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線西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25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96│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2.編號92至95│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6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黃振聰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10時49│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93處斷│
 │    │      │分25秒匯│            │與黃振聰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3.被告黃正華│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黃振聰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已匯款賠償│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被害人黃振│
 │    │      │        │            │行帳戶內,致黃振聰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聰損失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93  │陳志雄│101年11 │101年11月16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8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匯款│月16日上│日上午11時01│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彰化南郭│        │有之渣打│條、第55│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代理人│午某時許│分4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郵局    │        │銀行公館│條、第  │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97│
 │    │為陳逸├────┤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320 條第│月。        │2.編號92至95│
 │    │豪)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1項、第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6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志雄之電話│        │        │767350帳│346 條第│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午6時放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1項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93處斷│
 │    │      │飛後至同│            │與陳志雄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            │
 │    │      │日上午11│            │話聯繫,並向陳志雄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時01分41│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秒匯款前│            │行帳戶內,致陳志雄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某時許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8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94  │陳各振│101年11 │101年11月16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臺灣中小│3,0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以林│月16日上│日上午11時31│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企業銀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101年度偵 │
 │    │碧如名│午某時許│分49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草屯分行│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字第6661號│
 │    │義匯款├────┤(臺灣中小企│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  起訴書附表│
 │    │)    │101年11 │業銀行國內作│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  編號9     │
 │    │      │月16日上│業中心102年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各振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2.編號92至95│
 │    │      │午某時許│2月21日102忠│號碼後,於左揭時間,撥打陳│        │        │戶      │        │處有期徒刑捌│  所示之竊盜│
 │    │      │        │法查字第    │各振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        │        │        │        │月。        │  罪從一重之│
 │    │      │        │0000000000號│號電話後,並向陳各振恫稱:│        │        │        │        │林彥豪共同犯│  編號93處斷│
 │    │      │        │函)        │你的賽鴿被我們網獲,如要贖│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回賽鴿,需匯款入指定之渣打│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銀行公館分行、戶名:馮淑珍│        │        │        │        │月。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等│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語,致陳各振心生畏懼,遂於│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地點匯│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款3,000元入馮淑珍所有之右 │        │        │        │        │徒刑玖月。  │            │
 │    │      │        │            │揭渣打銀行公館分行帳戶內。│        │        │        │        │            │            │
 ├──┼───┼────┼──────┼─────────────┼────┼────┼────┼────┼──────┼──────┤
 │95  │詹淑華│101年11 │101年11月16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華南商業│3,0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6日上│日某時許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銀行溪湖│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分行    │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98│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2.編號92至95│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  所示之竊盜│
 │    │      │月16日某│            │賽鴿腳環上取得詹淑華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  罪從一重之│
 │    │      │時許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捌│  編號93處斷│
 │    │      │        │            │與詹淑華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            │
 │    │      │        │            │話聯繫,並向詹淑華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詹淑華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96  │彭盛水│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區農漁│2,5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19日上│日下午2時25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會電腦共│        │有之渣打│條、第  │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用中心苑│        │銀行公館│320條第 │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  │
 │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裡農會  │        │分行帳號│1項、第 │月。        │  102       │
 │    │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346條第1│林盈國共同犯│            │
 │    │      │101年11 │            │賽鴿腳環上取得彭盛水之電話│        │        │767350帳│項      │恐嚇取財罪,│            │
 │    │      │月19日放│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柒│            │
 │    │      │飛後某時│            │與彭盛水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            │
 │    │      │許      │            │話聯繫,並向彭盛水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彭盛水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匯款2,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97  │陳維堅│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彰化銀行│3,0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中午12時32│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草屯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4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  │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  101       │
 │    │      │101年10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2.編號97至10│
 │    │      │月20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維堅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  7 所示之竊│
 │    │      │午12時32│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柒│  盜罪從一重│
 │    │      │分42秒匯│            │與陳維堅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  之編號102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陳維堅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處斷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3.被告黃正華│
 │    │      │        │            │行帳戶內,致陳維堅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林盈國、│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林彥豪、林│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文瑞已與被│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害人陳維堅│
 │    │      │        │            │                          │        │        │        │        │日。        │  達成民事和│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解並賠償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98  │王森貴│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4,0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中午12時47│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神岡社口│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46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郵局    │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  │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  100       │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2.編號97至10│
 │    │      │月20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王森貴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  7 所示之竊│
 │    │      │午12時47│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捌│  盜罪從一重│
 │    │      │分46秒匯│            │與王森貴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  之編號102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王森貴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處斷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3.被告黃正華│
 │    │      │        │            │行帳戶內,致王森貴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林盈國、│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林彥豪、林│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文瑞已與被│
 │    │      │        │            │匯款4,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害人王森貴│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達成民事和│
 │    │      │        │            │                          │        │        │        │        │徒刑玖月。  │  解並賠償  │
 ├──┼───┼────┼──────┼─────────────┼────┼────┼────┼────┼──────┼──────┤
 │99  │黃惠仁│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清水農會│3,6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中午12時52│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南社分部│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  │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  102       │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2.編號97至10│
 │    │      │月20日中│            │賽鴿腳環上取得黃惠仁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  7 所示之竊│
 │    │      │午12時52│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捌│  盜罪從一重│
 │    │      │分匯款前│            │與黃惠仁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  之編號102 │
 │    │      │某時許  │            │話聯繫,並向黃惠仁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處斷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黃惠仁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6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100 │陳健源│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下午1時9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秀水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47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  │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  104       │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2.編號97至10│
 │    │      │月20日上│            │賽鴿腳環上取得陳健源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  7 所示之竊│
 │    │      │午6時放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捌│  盜罪從一重│
 │    │      │飛後至同│            │與陳健源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  之編號102 │
 │    │      │日下午1 │            │話聯繫,並向陳健源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處斷      │
 │    │      │時9分47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秒匯款前│            │行帳戶內,致陳健源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某時許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101 │謝淑琴│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0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下午1時23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褒忠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9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  │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  103       │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2.編號97至10│
 │    │      │月20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謝淑琴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  7 所示之竊│
 │    │      │午1時23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捌│  盜罪從一重│
 │    │      │分9秒匯 │            │與謝淑琴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  之編號102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謝淑琴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處斷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謝淑琴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0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102 │林文聰│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4,2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下午1時27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中埔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55│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5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國際商業│條、第  │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94│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320 條第│月。        │2.編號97至10│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1項、第 │林盈國共同犯│  7 所示之竊│
 │    │      │月20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林文聰之電話│        │        │00000000│346 條第│恐嚇取財罪,│  盜罪從一重│
 │    │      │午1時27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1項     │處有期徒刑玖│  之編號102 │
 │    │      │分52秒匯│            │與林文聰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  處斷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林文聰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林文聰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4,2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月。  │            │
 ├──┼───┼────┼──────┼─────────────┼────┼────┼────┼────┼──────┼──────┤
 │103 │許峻瑋│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500元 │楊智榮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下午1時51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草屯大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41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郵局    │        │國際商業│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  附表編號95│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銀行苗栗│        │月。        │2.編號97至10│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分行帳號│        │林盈國共同犯│  7 所示之竊│
 │    │      │月20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許峻瑋之電話│        │        │00000000│        │恐嚇取財罪,│  盜罪從一重│
 │    │      │午1時51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370135帳│        │處有期徒刑柒│  之編號102 │
 │    │      │分41秒匯│            │與許峻瑋門號0000000000號電│        │        │戶      │        │月。        │  處斷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許峻瑋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3.被告黃正華│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林盈國、│
 │    │      │        │            │行帳戶內,致許峻瑋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陸│  林彥豪、林│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如易科罰│  文瑞已與被│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金,以新臺幣│  害人許峻瑋│
 │    │      │        │            │匯款3,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壹仟元折算壹│  達成民事和│
 │    │      │        │            │                          │        │        │        │        │日。        │  解並賠償  │
 │    │      │        │            │                          │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捌月。  │            │
 ├──┼───┼────┼──────┼─────────────┼────┼────┼────┼────┼──────┼──────┤
 │104 │紀硯鈞│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台中銀行│4,5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下午2時2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神岡分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32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  │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  106       │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2.編號97至10│
 │    │      │月20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紀硯鈞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  7 所示之竊│
 │    │      │午2時2分│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玖│  盜罪從一重│
 │    │      │32秒匯款│            │與紀硯鈞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  之編號102 │
 │    │      │前某時許│            │話聯繫,並向紀硯鈞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處斷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紀硯鈞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4,5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月。  │            │
 ├──┼───┼────┼──────┼─────────────┼────┼────┼────┼────┼──────┼──────┤
 │105 │賴柏全│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4,2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下午2時3分│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大村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47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拾│  附表編號  │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  105       │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2.編號97至10│
 │    │      │月20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賴柏全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  7 所示之竊│
 │    │      │午2時3分│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玖│  盜罪從一重│
 │    │      │47秒匯款│            │與賴柏全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  之編號102 │
 │    │      │前某時許│            │話聯繫,並向賴柏全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處斷      │
 │    │      │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賴柏全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捌│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4,2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拾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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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柯德宜│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臺灣中小│3,3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下午2時20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企業銀行│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101年度偵 │
 │    │      │午某時許│分35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南投分行│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字第6661號│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  起訴書附表│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  編號10    │
 │    │      │月20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柯德宜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2.編號97至10│
 │    │      │午2時20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撥打柯│        │        │戶      │        │處有期徒刑捌│  7 所示之竊│
 │    │      │分前之某│            │德宜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        │        │        │        │月。        │  盜罪從一重│
 │    │      │時許    │            │號電話後,並向柯德宜恫稱:│        │        │        │        │林彥豪共同犯│  之編號102 │
 │    │      │        │            │你的賽鴿被我們網獲,如要贖│        │        │        │        │恐嚇取財罪,│  處斷      │
 │    │      │        │            │回賽鴿,需匯款入指定之渣打│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銀行公館分行、戶名:馮淑珍│        │        │        │        │月。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等│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語,致柯德宜心生畏懼,遂於│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地點匯│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款3,300元入馮淑珍所有之右 │        │        │        │        │徒刑玖月。  │            │
 │    │      │        │            │揭渣打銀行公館分行帳戶內。│        │        │        │        │            │            │
 ├──┼───┼────┼──────┼─────────────┼────┼────┼────┼────┼──────┼──────┤
 │107 │鄭鴻謨│101年11 │101年11月20 │黃正華、林盈國、林文瑞、林│中華郵政│3,300元 │馮淑珍所│刑法第28│黃正華共同犯│1.起訴位置為│
 │    │      │月20日上│日下午2時29 │彥豪及徐瑋駿等所屬之竊鴿恐│苑裡郵局│        │有之渣打│條、第34│恐嚇取財罪,│  追加起訴書│
 │    │      │午某時許│分29秒      │嚇取財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        │        │銀行公館│6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玖│  附表編號  │
 │    │      ├────┤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        │        │分行帳號│        │月。        │  107       │
 │    │      │101年11 │            │由該集團成員徐瑋駿於竊得之│        │        │00000000│        │林盈國共同犯│2.編號97至10│
 │    │      │月20日下│            │賽鴿腳環上取得鄭鴻謨之電話│        │        │767350帳│        │恐嚇取財罪,│  7 所示之竊│
 │    │      │午2時29 │            │號碼後,於左揭時間,以電話│        │        │戶      │        │處有期徒刑捌│  盜罪從一重│
 │    │      │分29秒匯│            │與鄭鴻謨門號0000000000號電│        │        │        │        │月。        │  之編號102 │
 │    │      │款前某時│            │話聯繫,並向鄭鴻謨恫稱:欲│        │        │        │        │林彥豪共同犯│  處斷      │
 │    │      │許      │            │贖賽鴿,需將贖款匯入右揭銀│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行帳戶內,致鄭鴻謨心生畏懼│        │        │        │        │處有期徒刑柒│            │
 │    │      │        │            │,並於左揭匯款時間,至右揭│        │        │        │        │月。        │            │
 │    │      │        │            │匯款地點,使用跨行匯款方式│        │        │        │        │林文瑞共同犯│            │
 │    │      │        │            │匯款3,300元入右揭帳戶內。 │        │        │        │        │恐嚇取財罪,│            │
 │    │      │        │            │                          │        │        │        │        │累犯,處有期│            │
 │    │      │        │            │                          │        │        │        │        │徒刑玖月。  │            │
 └──┴───┴────┴──────┴─────────────┴────┴────┴────┴────┴──────┴──────┘
附表二:竊盜部分主文欄
┌───┬───────────┬────────────────┐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
│      │                      │                                │
├───┼───────────┼────────────────┤
│1     │附表一編號1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附表一編號2至12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     │附表一編號13至22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     │附表一編號23至46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
│      │                      │月。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     │附表一編號47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6     │附表一編號48至64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7     │附表一編號65至74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8     │附表一編號75至78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9     │附表一編號79至91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0    │附表一編號92至95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1    │附表一編號96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12    │附表一編號97至107     │黃正華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盈國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彥豪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                        │
│      │                      │林文瑞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8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