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2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紀雅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2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鍾正兆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7 年度執字第2662號、第374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56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係指檢察官根據確定判決時,關於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其執行之指揮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始得為之;反言之,凡對於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之錯誤,法律設有再審救濟制度,對於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之錯誤,法律設有非常上訴救濟制度,兩者均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非屬聲明異議範圍,不得循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聲明異議(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刑事聲明異議狀」主張之事由,顯然係就檢察官執行指揮所據之原確定判決關於累犯之認定有所質疑,惟此究係涉及原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並非屬於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不當而得聲明異議之情形,受刑人認原確定判決關於累犯之認定有誤,揆諸前揭說明,自當依循非常上訴救濟途徑以資解決,而非以聲明異議途徑救濟,故本案聲明異議依法已有未合。

(二)再者,受刑人前因⑴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6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2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⑵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59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6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3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再經中高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12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⑷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6 月、7 月確定;上開⑴至⑷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3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下稱甲案)。復因⑸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⑹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竹簡字第1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再因⑺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3 罪)確定、⑻101 年度易字第3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確定;上開⑸至⑻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案入監接續執行後,甲案於104 年7 月28日執行完畢,乙案自翌日起接續執行,嗣於106 年9 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前開所犯甲案之刑期,業於104 年7 月28日執行完畢,縱其嗣後與乙案接續執行,且於該接續執行期間之106 年9 月14日假釋出監,亦不影響甲案刑期要屬已執行完畢之狀態(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前揭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35 號、第365 號刑事確定判決),既係於甲案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應構成累犯,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此確定判決指揮執行,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2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