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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高御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7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運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運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運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同一被告於同一案件中,所受之數罪宣告,應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固無疑義。惟若係於不同之案件,所受之數罪刑宣告,上揭所稱「裁判確定」,則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而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後,無此適用(但可能,或可以和其他之罪併罰)。從而,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裁定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自應詳細審核,倘先前已經定有應執行之刑,卻因復有「另案」確定判決出現,必須再行更定,斯時,當應依其各犯罪行為日期與判決確定日期,重新編列,而後按前述要領,另作組合。詳言之,可能各案之各數罪,全部可以構成一整體,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當逕依刑法第51條規定,統合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應注意符合裁量權內、外部性界限之要求;亦可能其中數罪刑,有甲、乙2 罪可以構成一整體,符合併罰定應執行刑情形,而丙、丁、戊3 罪,形成另外組合為應定其應執行刑者,己罪則根本不符合上述各應併合處罰之要件者,遇此情形,即應依法為適當之重新組合,並針就各個新組合,裁定其等各應執行之刑,而駁回其中不符合併合處罰之聲請部分。至於先前(各)原定之應執行刑宣告,因所相關之基礎事實,已經發生變動,當然失其效力,無所謂基礎未變、已生實質確定力、應受其拘束、不可再行更定之問題(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109 號判決、103 年度台抗字第454 號、104 年度台抗字第22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要旨參照)。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已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38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然上開所述情形,係指一裁判所宣告數罪之刑經定應執行刑後,該數罪之刑全部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更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而言。若一裁判所宣告數罪之刑於定應執行刑後,僅就其中一罪或部分數罪,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尚不發生有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問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576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108 年度訴緝字第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上開各罪雖分別屬法院以同一判決為數個宣告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之前,參諸本件聲請意旨及前揭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109 號判決意旨,當應依各犯罪日期及判決確定日期,依法為適當之重新組合,並就各個新組合,更定其各應執行之刑,是各該裁判所原定之應執行刑宣告,其所相關之基礎事實,已然發生變動,當然失其效力,並無所謂已生實質確定力而不可更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7 年3 月19日,係本件聲請範圍中首先確定者,自應以該判決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判斷如附表所示之罪是否合於併合處罰之要件。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各犯罪日期均係在107 年3 月19日之前,自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7 年3 月19日之後,固無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但仍可形成另外組合定其應執行刑,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且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 年6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附表編號3 、4 分別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8 月、7 月之總和有期徒刑2 年5 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本院亦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不得踰越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罪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 年7 月。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分別所犯4 次、2 次施用毒品罪,犯罪時間均相去不遠,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所侵害之法益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施用毒品之犯行本質上屬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之病患型犯罪,其多次施用行為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應屬有限等情,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運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2日 │106年8月22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6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6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7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073號 │字第2073號 │字第262 號、108 年度││ │ │ │毒偵字第286號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63號 │107年度訴字第63號 │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最 後│ │ │ │、108年度訴緝字第6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12日(聲請│107 年3 月12日(聲請│ 108 年7 月3 日 ││ │ │意旨誤載為107/03/19 │意旨誤載為107/03/19 │ ││ │ │,應予更正) │,應予更正)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63號 │107年度訴字第63號 │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判 決│ │ │ │、108年度訴緝字第6號││ ├────┼──────────┼──────────┼──────────┤│ │判 決│ 107年3 月19 日 │ 107年3 月19日 │ 108年7 月1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⒈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備 註│ 刑1 年2 月確定。 ││ │⒉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108 年度訴緝字││ │ 第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2日 │107 年8 月15日(聲請│107 年8 月15日(聲請││ │ │意旨誤載為106.8.15,│意旨誤載為106.8.15,││ │ │應予更正) │應予更正)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7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7 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7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262 號、108 年度│字第262 號、108 年度│字第262 號、108 年度││ │毒偵字第286號 │毒偵字第286號 │毒偵字第286號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最 後│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事實審│ │、108年度訴緝字第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6號││ ├────┼──────────┼──────────┼──────────┤│ │判決日期│ 108 年7 月3 日 │ 108 年7 月3 日 │ 108 年7 月3 日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案 號│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判 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6號│、108年度訴緝字第6號││ ├────┼──────────┼──────────┼──────────┤│ │判 決│ 108年7 月18日 │ 108年7 月18日 │ 108年7 月18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⒈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備 註│ 刑1 年2 月確定。 ││ │⒉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15 號、108 年度訴緝字││ │ 第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7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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