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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申惟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9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麗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麗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1 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麗美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各罪,如附表編號2 、3 、8 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編號1 、4 至7 、9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存卷可憑。又附表編號9 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151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且附表編號1 至3 、5 至9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4 所示裁判確定(民國107 年10月4 日)前,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茲聲請人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應為適當。爰揆之上開說明,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販賣、施用毒品、轉讓禁藥罪,侵害法益均為社會法益、罪質類同,犯罪時間皆在106至107 年間、時間間隔不遠,及行為態樣、次數、手段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 、3 、8 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1 、4 至7 、9 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申惟中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     販賣毒品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
│                │有期徒刑7 年7 月│有期徒刑2 │有期徒刑6 │有期徒刑7 月。  │
│ 宣    告    刑 │。              │月,如易科│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罰金,以新│                │
│                │                │臺幣壹仟元│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折算壹日。│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8 月9日   │106 年1 月│106 年1 月│ 107 年5 月6 日 │
│                │                │13日      │1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 年度│苗栗地檢107 年度撤緩毒│苗栗地檢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372號    │偵字第45號            │毒偵字第770號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  │107 年度苗簡字第920號 │  107 年度訴字  │
│      │        │   第745 號     │                      │    第390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 年6 月21日 │    107 年9 月14日    │  107 年10月4 日│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8 年度台上字 │107 年度苗簡字第920號 │  107 年度訴字  │
│      │        │    第612 號    │                      │    第390 號    │
│判  決├────┼────────┼───────────┼────────┤
│      │判    決│ 108 年3 月14日 │    107 年10月22日    │  107 年10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8 年度│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7 年度│
│                │執字第1163號    │4122號                │執字第4313號    │
│                ├────────┴───────────┴────────┤
│                │編號1 至6 、8 、9 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0年6月確定。                                         │
└────────┴─────────────────────────────┘
┌────────┬────────┬────────────────────┐
│ 編          號 │        5       │                   6                    │
├────────┼────────┼───────────────┬────┤
│ 罪          名 │    施用毒品    │            販賣毒品          │轉讓禁藥│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有期徒│有期徒│有期徒│有期徒刑│
│                │                │刑3 年│刑3 年│刑4 年│刑7 年│7 月。  │
│                │                │10月(│9 月(│6月。 │7月。 │        │
│                │                │3次) │2 次)│      │      │        │
│                │                │。    │。    │      │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7 年1 月10日 │106 年│106 年│106 年│106 年│106 年12│
│                │                │10月2 │11月11│11月23│12月1 │月17日  │
│                │                │、9 日│日、  │日    │日    │        │
│                │                │、11月│107年1│      │      │        │
│                │                │13日  │月2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 年度│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698 、2793號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408號  │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  │        107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           │
│      │        │    第487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 年11月28日 │             108 年1 月16日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7 年度訴字  │        108年度台上字第3093號           │
│      │        │    第487 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7 年11月28日 │              108 年10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8 年度│苗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3847號            │
│                │執字第2214號    │                                        │
│                ├────────┴────────────────────┤
│                │編號1 至6 、8 、9 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0年6月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販賣毒品         │ 施用毒品 │     施用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有期徒刑2 年│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7 月(2 次│
│                │月(2次)。 │6 月。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
│                │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月。   │臺幣壹仟元│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6 月21│106年7月5日 │106 年8 月│106 年8 月8、21日 │
│                │、29日      │            │8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 年度偵字第4731│苗栗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第1870、│
│ 年  度  案  號 │、4727號                  │1871號                        │
├───┬────┼─────────────┼───────────────┤
│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苗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434 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5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 年3月5日       │       108 年6 月18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苗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9 年度台上字第541號   │     108 年度訴字第151號      │
│判  決├────┼─────────────┼───────────────┤
│      │判    決│     109 年2 月20日       │        108 年7 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730 │苗栗地檢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 │
│                │號                        │108年度執 │字第2710號        │
│                │                          │字第2711號│                  │
│                ├─────────────┴─────┴─────────┤
│                │編號1 至6 、8 、9 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0年6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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