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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93號

加重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朱俊瑋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鴻其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3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李鴻其犯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鴻其於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以工具伸入門縫內勾開大門卡榫,以踰越門扇之方式使其失去防閑之作用而侵入住宅行竊,自應構成踰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17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又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紀錄,並於民國110年2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至34頁),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669號判決要旨,審酌被告並無依個案情節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致生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況,是本院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具有工作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基於一時貪念,持電話卡插入門縫以推開大門卡榫後,侵入告訴人陳瓊敏之住宅內竊取價值甚高之電視1台,所為甚屬不該。復考量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不予重複評價外,其另曾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此品行資料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可見其素行欠佳,且嚴重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嚴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於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審理中自陳學歷為二專畢業,現從事鐵工,家中尚有父母親需其扶養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暨告訴人於審理過程中向本院表達之刑度意見(見本院卷第37、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電視1台,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等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為憑(見偵卷第24頁),是以,本院自無庸再對被告之犯罪所得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用以推開大門卡榫之電話卡固為其所有,並為供其實施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因該電話卡並未扣案,復非違禁物,且於日常生活中甚為容易取得,替代性高,倘予宣告沒收,其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之效果微弱,不但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反須另行開啟沒收執行程序以探知其所在,亦顯生訟爭之煩及司法資源之耗費,為免窒礙,爰不另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一修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俊瑋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