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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建忠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編號Z00000000.Z00000000.Z00000000.AVX358283.Z00000000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上偽造之「黃永智署押共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度偵字第3870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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