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2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2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小太陽希望工程協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