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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2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郁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22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小太陽希望工程協會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227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