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7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7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文標
- 被告
- 王麗珍
- 被告
- 上二人共同 羅豐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蘇靜怡律師
- 被告
- 哖素祝
- 被告
- 張亞立 (原名張明立)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薛任智律師
- 被告
- 蕭玉緞
- 被告
- 陳時帆
- 被告
- 蔡其勳
- 被告
- 上三人共同 簡承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372號、第2373號、第2375號、第3119號、第3120號、第3177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張文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王麗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哖素祝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張亞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蕭玉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陳時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蔡其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張文標為址設南投縣魚池鄉○○村○○○街00號「原力藝品餐廳」(下稱原力餐廳)之負責人,王麗珍為該餐廳之會計,2 人明知至日月潭國家風景區遊玩之旅客所欲購買之農產品之原產地係本國,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欺騙他人之犯意聯絡,由王麗珍向江明田經營之「江安大藥局」(下稱江安藥局)、鄭登煌以每兩鹿茸約新臺幣(下同)200 元、每兩不明胎粉(經檢驗後確認為羊胎)約280 元至300 元之價格購入由國外進口之鹿茸、不明胎粉,而自民國98年8 月17日起,由王麗珍聯絡負責接待大陸地區遊客之旅行社導遊並教導該餐廳不知情之員工袁玉葉、石金英等人,要其等向前來消費之客人佯稱原力餐廳所販售之鹿茸、不明胎粉係臺灣水鹿鹿茸、臺灣水鹿鹿胎云云而就該等商品之原產地為虛偽之表示,欲使大陸地區遊客購買上開進口鹿茸、不明胎粉。嗣於100 年6 月15日12時30分許,由不知情之員工向大陸地區遊客程衡、李建國、張大林、徐映深、孫雪影、石明澤等人詐稱:該店係販售臺灣野生之水鹿鹿茸、鹿胎云云,致大陸地區遊客程衡、李建國、張大林、徐映深、孫雪影、石明澤等人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分別以6000元、6000元、18000 元、19800 元、1500元、人民幣6193元購買上開進口鹿茸、不明胎粉等物後(嗣經辦理退貨而取回價款),為警持本院100 年度聲搜字第343 號搜索票,在原力餐廳及張文標位於南投縣魚池鄉○○村○○街00號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哖素祝為址設南投縣魚池鄉○○村○○街00號「娜魯萬特產店」之負責人,張亞立為該店之會計,2 人明知至日月潭國家風景區遊玩之旅客所欲購買之農產品之原產地係本國,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欺騙他人之犯意聯絡,由哖素祝向江安藥局、鄭登煌以每兩鹿茸約300 元、每兩不明胎粉約500 元之價格購入由國外進口之鹿茸、不明胎粉,而自99 年2月11日起,由張亞立聯絡負責接待大陸地區遊客之旅行社導遊,哖素祝則教導不知情之員工石政怡、陳美惠、林甘菊、袁秀明、黃麗娟、游玉美、唐海豔等人,要其等向前來消費之客人佯稱娜魯萬特產店販售之鹿茸、不明胎粉均係臺灣水鹿鹿茸、臺灣水鹿鹿胎云云,而就該等商品之原產地為虛偽之表示,欲使大陸地區遊客購買上開進口鹿茸、不明胎粉。嗣於100 年6 月15日13時許,不知情之員工林甘菊正向大陸地區遊客趙暉、陳亮、吳躍鋼等人詐稱:該店係販售日月潭山上放養之水鹿鹿茸、鹿胎云云,致趙暉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正欲購買之際,為警持前開搜索票在該店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未得逞。
三、蕭玉緞為址設南投縣魚池鄉○○村○○○街00號「伊達邵特產行」、瑪蓋旦街8 號「明潭之寶農特產行」(該2 店以下統稱伊達邵特產行)之實際負責人,陳時帆為伊達邵特產行之登記負責人,蔡其勳為伊達邵特產行店之講師,3 人明知至日月潭國家風景區遊玩之旅客所欲購買之農產品係本國所產,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欺騙他人之犯意聯絡,由蕭玉緞向江安藥局、鄭登煌及林芳如經營之裕勝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裕勝華公司),以每兩鹿茸約67.5元至300元、每兩不明胎粉約500 元之價格購入由國外進口之鹿茸、不明胎粉,而自98年3 月某日起,由該店不知名之講師及蔡其勳(自100 年2 月8 日起擔任講師)向前來消費之客人佯稱:現在是原住民的狩獵季,鹿茸、鹿胎是自山上打獵時所獵取,非常珍貴云云,而就該等商品之原產地為虛偽之表示,欲使大陸地區遊客購買上開進口鹿茸、不明胎粉。嗣於100 年6 月15日14時許,蔡其勳向大陸旅客陳曉、劉瀅等人詐稱:伊係邵族頭目的女婿,蔣宋美齡到日月潭地區,有原住民奉獻臺灣野生鹿茸與蔣宋美齡,而改善蕁麻疹的體質,現在是原住民的狩獵季,鹿茸、鹿胎是山上打獵時所獵取,非常珍貴云云,致大陸地區旅客陳曉、劉瀅等人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分別以人民幣1400元、人民幣1400元購買上開進口鹿茸(嗣經辦理退貨而取回價款)。嗣於同日14時許,為警持上開搜索票,在上開2 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四、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竹山分局及南投分局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文標、王麗珍、哖素祝、張亞立、蕭玉緞、陳時帆、蔡其勳等7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
㈠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訊據被告張文標、王麗珍2 人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程衡、李建國、張大林、徐映深、石明澤、孫雪影、證人即原力餐廳員工蔡麗綉、證人鄭登煌、江明田、證人即旅行社人員戴万荏、張展評、鄭祖縱等人證述相符,並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進口報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輸入檢疫證明書及其附件、代收票據送件簿、本院100 年度審聲搜字第343 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品責付保管單、江安藥局發票明細統計表各1 份、現場照片暨扣案照片20張等附卷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又警方自原力餐廳扣得之鹿茸、鹿胎及證人程衡、李建國、張大林、徐映深、孫雪影購買之鹿茸、鹿胎採樣後,均送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檢驗,鑑定結果為:⒈鹿茸檢體取5 件檢驗,經比對粒線體核酸12S 序列(400bp )結果,此檢體應為紅鹿(Cervuselaphus )鹿茸;所送C-14不明胚胎檢體,因受防腐藥劑處理破壞而無法鑑定等語,⒉所送5 件疑似鹿茸檢體(C-1-007 至011 ),經比對粒線體核酸16S 序列(506bp )結果,此5件檢體應為紅鹿(Cerv us elaphus )鹿茸;所送C--1-012不明胎粉,經比對為家山羊(Capra hircus)胎粉;所送C-1-01 3不明胎粉,經比對為綿羊(Ovis aries)胎粉等語,有該中心100 年10月18日農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按,足認被告張文標、王麗珍2 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認為真實。
㈡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訊據被告哖素祝、張亞立2 人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趙暉、證人即大陸地區遊客陳亮、吳耀鋼、證人即娜魯萬特產店員工石政怡、陳美惠、林甘菊、袁秀明、黃麗娟、游玉美、唐海豔、證人鄭登煌、江明田、證人即旅行社人員陳姿吟、祝旭華、梁經庸、陳政成、潘鈺琪、陳慶憲等人證述相符,並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消費證明、營業日報、鹿胎及鹿茸使用方法、本院100 年度審聲搜字第343 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安藥局發票明細統計表、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0 年7 月1 日農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電腦畫面資料、責付保管單4 份、現場照片暨扣案照片50幀、監視器翻拍照片4 幀等附卷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又警方自娜魯萬特產店扣得鹿茸、鹿胎採樣後,送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檢驗,鑑定結果為:所送鹿茸樣本,經比對粒線體核酸12S 序列(400bp )結果,此鹿茸應為紅鹿(Cervus elaphus)鹿茸;所送鹿胎樣本經比對粒腺體核酸16序列(507bp )結果,此鹿胎應為綿羊(Ovisaries )胎兒等語,有該中心100 年7 月1 日農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按,足見被告哖素祝、張亞立2 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認為真實。
㈢上開犯罪事實三、部分,訊據被告蕭玉緞、陳時帆、蔡其勳3 人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曉、劉瀅、證人即伊達紹特產行員工施雪茹、證人鄭登煌、江明田、林芳如、證人即旅行社人員陳姿吟、陳耀文、劉川弘等人證述相符,並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本院100 年度審聲搜字第343 號搜索票、江安藥局發票明細統計表、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0 年7 月5 日農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證物代保管單2 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提貨/ 簽購單2 紙、裕勝華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5 張、江安藥局開立之統一發票5 張、現場照片暨扣案照片51幀、監視器翻拍照片4 幀等附卷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稽,又警方在伊達邵特產行內扣案之鹿茸、鹿胎,及證人陳曉、張瀅退貨經扣案之鹿茸,經採樣後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檢驗,鑑定結果為:所送A2-06 與A2- 23檢體,經比對粒線體核酸12S 序列(397bp )結果,此檢體應為紅鹿(Cervus elaphus)鹿茸;所送A2-01 疑似鹿胎檢體因受防腐藥劑處理破壞而無法鑑定等語,有該中心100 年7 月5 日農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按,堪認被告蕭玉緞、陳時帆、蔡其勳3 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認為真實。
㈣綜上所述,被告等人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55 條第1 項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 項則規定,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該條第2 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其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 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又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固均含有欺騙他人之性質,然該2 罪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既非同一,前者自非後者之特別減輕規定,若認成立刑法第255 條之罪外另成立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時,應按情節依想像競合犯處斷(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本案被告等人明知其等所販賣之上開進口鹿茸、不明胎粉均非本國所產,而仍向有意購買我國所產鹿茸、鹿胎之被害人等大陸地區遊客,佯稱係本國所產,致被害人等人因而陷於錯誤而購買非本國所產之上開進口鹿茸、不明胎粉,核被告張文標、王麗珍、蕭玉緞、陳時帆、蔡其勳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哖素祝、張亞立2 人所犯,均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至起訴意旨漏未論及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論及被告等人明知系爭鹿茸係國外進口,而向顧客表示係本國所產,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諭知被告等人可能另涉犯該條罪名,不妨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
㈡被告張文標、王麗珍就犯罪事實欄一、之犯行、被告哖素祝、張亞立就犯罪事實欄二、之犯行、被告蕭玉緞、陳時帆、蔡其勳等人就犯罪事實欄三、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各利用不知情之員工為前開罪行,均係間接正犯。
㈢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文標、王麗珍2 人自98年8 月17日起至100 年6 月15日為警查獲、被告哖素祝、張亞立2 人自99年2 月22日起至100 年6 月15日為警查獲、被告蕭玉緞、陳時帆、蔡其勳3 人自98年3 月間某日起至100 年6 月15日為警查獲,意圖欺騙他人,對於商品之來源為虛偽表示,再出售予不知情之消費者之多次營業性行為,應認具有本質上及業務上之反覆實施性質,均屬集合犯,分別僅受包括一罪之法律評價而僅論一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又被告等人係分別以一次詐術之行使,侵害上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等人係以一虛偽表示原產地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被告張文標、王麗珍、蕭玉緞、陳時帆、蔡其勳等人部分,從一情節較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被告哖素祝、張亞立部分,從一情節較重之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㈣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二、部分,被告哖素祝、張亞立雖已著手詐欺行為之實施,惟未生被害人趙暉、陳亮、吳躍鋼交付財物因而受有損害之結果,其等犯行尚屬未遂,為普通未遂犯,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等人均明知其等所販賣之鹿茸、不明胎粉均非本國所生產,竟為為牟取不法暴利,向外表示其等係販賣本國原產之鹿茸、鹿胎等不實資訊,使消費大眾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本國特有之農產品進而購買,不僅侵害不知情消費者權益,更嚴重破壞該地其他販賣本國鹿茸、鹿胎店家之聲譽及販賣本國鹿茸、鹿胎之經濟權益,惡性難謂輕微;被害人等均已取回因受騙而交付之價款;被告等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等人從事虛偽表示原產地之時間非短;被告等人之營業規模難稱尚微;被告張文標、哖素祝、蕭玉緞為實際經營者,在本案各處於主導地位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起訴書雖以被告等人之犯行嚴重減損我國觀光產業形象、被告等人犯後均否認犯行、其等因而獲取之不法利潤等情狀,分別對被告等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2 年、3 年2 月、2 年2 月、3 年2 月、3 年2 月、2 年,惟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3 年 度台上字第3973號、94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94年度台上字第2275號刑事判決足供參照)。本院審酌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及上述刑法第57條各款所臚列情事,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刑罰教化之功能,併此敘明。
㈤被告張文標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被告王麗珍、哖素祝、張亞立、蕭玉緞、陳時帆、蔡其勳等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7 份附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等人因一時思慮不周,致罹刑章,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俱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悉以暫不執行為適,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且依其等經營之時間、營業金額、在上開犯行所處之地位等情狀,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其等於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前揭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㈥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因此,對於他正犯持以供犯罪所用之物,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如合於沒收之規定,亦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59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扣押物品,分別係被告張文標、哖素祝、蕭玉緞所有,且供上開犯行所用,此情業據被告張文標、哖素祝、蕭玉緞於本院時陳述甚詳,揆諸前揭判決意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分別於被告等人所處主刑之後,分別為沒收之諭知。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所有人/ │備考 │ │ │ │ │ │持有人 │ │ ├──┼─────────┼──┼──┼────┼──────┤ │ 1 │鹿茸 │ 支 │ 12 │張文標 │採樣後責付張│ │ │ │ │ │ │文標(扣案編│ │ │ │ │ │ │號C-001~C-0│ │ │ │ │ │ │12) │ ├──┼─────────┼──┼──┼────┼──────┤ │ 2 │鹿茸切片 │ 盒 │140 │張文標 │採樣後責付張│ │ │ │ │ │ │文標(扣案編│ │ │ │ │ │ │號C-013) │ ├──┼─────────┼──┼──┼────┼──────┤ │ 3 │鹿胎 │ 個 │ 61 │張文標 │採樣後責付張│ │ │ │ │ │ │文標(扣案編│ │ │ │ │ │ │號C-014) │ ├──┼─────────┼──┼──┼────┼──────┤ │ 4 │台灣水鹿(鹿茸) │ 盒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01│ │ │ │ │ │ │5 │ ├──┼─────────┼──┼──┼────┼──────┤ │ 5 │鹿茸 │ 兩 │ 1.1│張文標 │大陸地區旅客│ │ │ │ │ │ │程衡購買並已│ │ │ │ │ │ │付款後退貨(│ │ │ │ │ │ │扣案編號C-1-│ │ │ │ │ │ │007 ) │ ├──┼─────────┼──┼──┼────┼──────┤ │ 6 │鹿茸 │ 兩 │ 3.6│張文標 │大陸地區旅客│ │ │ │ │ │ │張大林購買並│ │ │ │ │ │ │已付款後退貨│ │ │ │ │ │ │(扣案編號C-│ │ │ │ │ │ │1-008) │ ├──┼─────────┼──┼──┼────┼──────┤ │ 7 │鹿茸 │ 兩 │ 1.1│張文標 │大陸地區旅客│ │ │ │ │ │ │李建國購買並│ │ │ │ │ │ │已付款後退貨│ │ │ │ │ │ │(扣案編號 │ │ │ │ │ │ │C-1-009 ) │ ├──┼─────────┼──┼──┼────┼──────┤ │ 8 │鹿茸 │ 兩 │ 1 │張文標 │大陸地區旅客│ │ │ │ │ │ │石明澤購買並│ │ │ │ │ │ │已付款後退貨│ │ │ │ │ │ │(扣案編號C-│ │ │ │ │ │ │1-010) │ ├──┼─────────┼──┼──┼────┼──────┤ │ 9 │鹿茸 │ 兩 │2.2 │張文標 │大陸地區旅客│ │ │ │ │ │ │孫雪影購買並│ │ │ │ │ │ │已付款後退貨│ │ │ │ │ │ │(扣案編號C-│ │ │ │ │ │ │1-011 ) │ ├──┼─────────┼──┼──┼────┼──────┤ │ 10 │雙胎 │ 兩 │3.3 │張文標 │大陸地區旅客│ │ │ │ │ │ │徐映深購買並│ │ │ │ │ │ │已付款後退貨│ │ │ │ │ │ │(扣案編號C-│ │ │ │ │ │ │1-012 ) │ ├──┼─────────┼──┼──┼────┼──────┤ │ 11 │鹿胎 │ 兩 │3.6 │張文標 │大陸地區旅客│ │ │胎衣 │ │0.7 │ │孫雪影購買並│ │ │ │ │ │ │已付款後退貨│ │ │ │ │ │ │(扣案編號C-│ │ │ │ │ │ │1-013 ) │ ├──┼─────────┼──┼──┼────┼──────┤ │ 12 │鹿茸浸泡方法說明單│ 張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01│ │ │ │ │ │ │6 │ ├──┼─────────┼──┼──┼────┼──────┤ │ 13 │鹿茸價目表 │ 張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01│ │ │ │ │ │ │7 │ ├──┼─────────┼──┼──┼────┼──────┤ │ 14 │山中聖品-鹿胎說明 │ 張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01│ │ │ │ │ │ │8 │ ├──┼─────────┼──┼──┼────┼──────┤ │ 15 │鹿胎塑膠空瓶 │ 罐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01│ │ │ │ │ │ │9 │ ├──┼─────────┼──┼──┼────┼──────┤ │ 16 │收據存根 │ 張 │ 55 │張文標 │扣案編號C-02│ │ │ │ │ │ │0 │ ├──┼─────────┼──┼──┼────┼──────┤ │ 17 │便條紙 │ 張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02│ │ │ │ │ │ │1 │ ├──┼─────────┼──┼──┼────┼──────┤ │ 18 │現金代收簿 │ 本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1-│ │ │ │ │ │ │001 │ ├──┼─────────┼──┼──┼────┼──────┤ │ 19 │陸客行程紀錄簿 │ 本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1-│ │ │ │ │ │ │002 │ ├──┼─────────┼──┼──┼────┼──────┤ │ 20 │商戶使用讀卡機注意│ 本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1-│ │ │事項 │ │ │ │003 │ ├──┼─────────┼──┼──┼────┼──────┤ │ 21 │營業日報表 │ 張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1-│ │ │ │ │ │ │004 │ │ │ │ │ │ │(附於警卷)│ ├──┼─────────┼──┼──┼────┼──────┤ │ 22 │收支日報表 │ 張 │16 │張文標 │扣案編號C-1-│ │ │ │ │ │ │005 │ ├──┼─────────┼──┼──┼────┼──────┤ │ 23 │出貨明細表 │ 張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1-│ │ │ │ │ │ │006 │ ├──┼─────────┼──┼──┼────┼──────┤ │ 24 │原力藝品餐廳民國 │ 份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1-│ │ │100年5月份請款明細│ │ │ │015 │ │ │表(廠商單位:江明│ │ │ │ │ │ │田) │ │ │ │ │ ├──┼─────────┼──┼──┼────┼──────┤ │ 25 │原力藝品餐廳民國 │ 份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1-│ │ │100年5月份請款明細│ │ │ │016 │ │ │表(廠商單位:鳳山│ │ │ │ │ │ │鄭) │ │ │ │ │ ├──┼─────────┼──┼──┼────┼──────┤ │ 26 │電腦主機 │ 台 │ 3 │張文標 │扣案編號C-1-│ │ │ │ │ │ │17~C-1-19 │ ├──┼─────────┼──┼──┼────┼──────┤ │ 27 │100年6月15日陸客旅│ 張 │ 1 │張文標 │扣案編號C-1-│ │ │遊團登記表 │ │ │ │020 │ ├──┼─────────┼──┼──┼────┼──────┤ │ 28 │購物收據 │ 張 │ 7 │張文標 │扣案編號C-1-│ │ │ │ │ │ │021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所有人/ │備考 │ │ │ │ │ │持有人 │ │ ├──┼─────────┼──┼──┼────┼──────┤ │ 1 │鹿茸 │公斤│ 41 │哖素祝 │採樣後責付哖│ │ │ │ │ │ │素祝(扣案編│ │ │ │ │ │ │號B-48,採樣│ │ │ │ │ │ │編號B-40) │ ├──┼─────────┼──┼──┼────┼──────┤ │ 2 │鹿胎 │ 粒 │573 │哖素祝 │採樣後責付哖│ │ │ │ │ │ │素祝(扣案編│ │ │ │ │ │ │號B-47,採樣│ │ │ │ │ │ │編號B-42) │ ├──┼─────────┼──┼──┼────┼──────┤ │ 3 │乾燥鹿茸片 │ 盒 │ 20 │哖素祝 │責付哖素祝(│ │ │ │ │ │ │扣案編號B-50│ │ │ │ │ │ │) │ ├──┼─────────┼──┼──┼────┼──────┤ │ 4 │鹿胎+鹿胎盤 │ 瓶 │ 2 │哖素祝 │責付哖素祝(│ │ │ │ │ │ │扣案編號B-51│ │ │ │ │ │ │) │ ├──┼─────────┼──┼──┼────┼──────┤ │ 5 │合約書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1 │ ├──┼─────────┼──┼──┼────┼──────┤ │ 6 │帳戶資料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2 │ ├──┼─────────┼──┼──┼────┼──────┤ │ 7 │三聯估價單 │ 本 │ 2 │哖素祝 │扣案編號B-3 │ ├──┼─────────┼──┼──┼────┼──────┤ │ 8 │二聯估價單 │ 本 │ 5 │哖素祝 │扣案編號B-4 │ ├──┼─────────┼──┼──┼────┼──────┤ │ 9 │估價單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5 │ ├──┼─────────┼──┼──┼────┼──────┤ │ 10 │客戶交易明細表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6 │ ├──┼─────────┼──┼──┼────┼──────┤ │ 11 │對帳單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7 │ ├──┼─────────┼──┼──┼────┼──────┤ │ 12 │匯款單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8 │ ├──┼─────────┼──┼──┼────┼──────┤ │ 13 │訂購單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9 │ ├──┼─────────┼──┼──┼────┼──────┤ │ 14 │出貨單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10│ ├──┼─────────┼──┼──┼────┼──────┤ │ 15 │鹿胎收據單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11│ ├──┼─────────┼──┼──┼────┼──────┤ │ 16 │營業日報表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12│ ├──┼─────────┼──┼──┼────┼──────┤ │ 17 │訂購表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13│ ├──┼─────────┼──┼──┼────┼──────┤ │ 18 │收款簽收簿 │ 本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14│ ├──┼─────────┼──┼──┼────┼──────┤ │ 19 │三聯式統一發票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21│ ├──┼─────────┼──┼──┼────┼──────┤ │ 20 │旅行購物消費證明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22│ ├──┼─────────┼──┼──┼────┼──────┤ │ 21 │應收請款單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23│ ├──┼─────────┼──┼──┼────┼──────┤ │ 22 │客戶銷貨統計表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24│ ├──┼─────────┼──┼──┼────┼──────┤ │ 23 │鹿茸藥效宣傳表 │ 份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25│ ├──┼─────────┼──┼──┼────┼──────┤ │ 24 │講師業績表 │ 本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28│ ├──┼─────────┼──┼──┼────┼──────┤ │ 25 │鹿茸浸泡方法 │ 張 │ 5 │哖素祝 │扣案編號B-29│ ├──┼─────────┼──┼──┼────┼──────┤ │ 26 │鹿胎廣告 │ 張 │ 9 │哖素祝 │扣案編號B-33│ ├──┼─────────┼──┼──┼────┼──────┤ │ 27 │鮮鹿茸價目 │ 張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36│ ├──┼─────────┼──┼──┼────┼──────┤ │ 28 │監視器主機 │ 台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38│ ├──┼─────────┼──┼──┼────┼──────┤ │ 29 │電腦主機含螢幕 │ 組 │ 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39│ └──┴─────────┴──┴──┴────┴──────┘ 附表三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所有人/ │備考 │ │ │ │ │ │持有人 │ │ ├──┼─────────┼──┼──┼────┼───────┤ │ 1 │鹿胎 │ 個 │ 80 │蕭玉緞 │採樣後責付陳時│ │ │ │ │ │ │帆(扣案編號A2│ │ │ │ │ │ │-01) │ ├──┼─────────┼──┼──┼────┼───────┤ │ 2 │鹿茸 │公克│8200│蕭玉緞 │責付陳時帆(扣│ │ │ │ │ │ │案編號A2-04) │ ├──┼─────────┼──┼──┼────┼───────┤ │ 3 │鹿茸 │公克│9300│蕭玉緞 │陳時帆(扣案編│ │ │ │ │ │ │號B-50) │ ├──┼─────────┼──┼──┼────┼───────┤ │ 4 │鹿茸 │公克│7300│蕭玉緞 │採樣後責付陳時│ │ │ │ │ │ │帆(扣案編號 │ │ │ │ │ │ │A2-06) │ ├──┼─────────┼──┼──┼────┼───────┤ │ 5 │刷卡機 │ 台 │ 2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07 │ ├──┼─────────┼──┼──┼────┼───────┤ │ 6 │刷卡單(提貨/ 簽購│ 張 │ 2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08 │ │ │單) │ │ │ │ │ ├──┼─────────┼──┼──┼────┼───────┤ │ 7 │買賣銷貨單 │ 本 │ 1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09 │ ├──┼─────────┼──┼──┼────┼───────┤ │ 8 │預約單 │ 張 │ 1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10 │ ├──┼─────────┼──┼──┼────┼───────┤ │ 9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批 │ 1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12 │ │ │交易明細表 │ │ │ │ │ ├──┼─────────┼──┼──┼────┼───────┤ │ 10 │刷卡單 │ 批 │ 1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17 │ ├──┼─────────┼──┼──┼────┼───────┤ │ 11 │鹿茸進貨發票 │ 張 │ 1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22 │ ├──┼─────────┼──┼──┼────┼───────┤ │ 12 │鹿茸 │ 罐 │ 2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23 │ ├──┼─────────┼──┼──┼────┼───────┤ │ 13 │統一發票 │ 本 │ 7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24 │ ├──┼─────────┼──┼──┼────┼───────┤ │ 14 │文件 │ 批 │ 1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2 6│ ├──┼─────────┼──┼──┼────┼───────┤ │ 15 │鹿胎 │ 個 │ 52 │蕭玉緞 │扣案編號A1-0 1│ ├──┼─────────┼──┼──┼────┼───────┤ │ 16 │鹿茸 │公克│5500│蕭玉緞 │扣案編號A1-0 4│ ├──┼─────────┼──┼──┼────┼───────┤ │ 17 │產品介紹光碟 │ 片 │ 1 │蕭玉緞 │扣案編號A1-0 6│ ├──┼─────────┼──┼──┼────┼───────┤ │ 18 │DM │ 張 │ 4 │蕭玉緞 │扣案編號A1-1 0│ ├──┼─────────┼──┼──┼────┼───────┤ │ 19 │文件 │ 批 │ 1 │蕭玉緞 │扣案編號A1-1 1│ └──┴─────────┴──┴──┴────┴───────┘ 附表四 ┌──┬────────┬────┬────────┐ │編號│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附註 │ ├──┼────────┼────┼────────┤ │1 │電話聯絡簿3本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2 5 │ ├──┼────────┼────┼────────┤ │2 │靈芝2兩 │張文標 │大陸地區旅客石明│ │ │ │ │澤購買並已付款後│ │ │ │ │退貨(扣案編號C-│ │ │ │ │014 ) │ ├──┼────────┼────┼────────┤ │3 │靈芝(500g)44包│蕭玉緞 │扣案編號A1-02 │ ├──┼────────┼────┼────────┤ │4 │靈芝(250g)4 包│蕭玉緞 │扣案編號A1-03 │ ├──┼────────┼────┼────────┤ │5 │魚池鄉農會存摺(│蕭玉緞 │扣案編號A2-19 │ │ │戶名蕭玉緞)1 本│ │ │ ├──┼────────┼────┼────────┤ │6 │魚池鄉農會存摺(│蕭玉緞 │扣案編號A2- 20 │ │ │戶名伊達邵邵特產│ │ │ │ │行)1 本 │ │ │ ├──┼────────┼────┼────────┤ │7 │魚池鄉農會存摺(│陳時帆 │扣案編號A2-21 │ │ │戶名陳時帆)1 本│ │ │ ├──┼────────┼────┼────────┤ │8 │郵局存簿1本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18 │ ├──┼────────┼────┼────────┤ │9 │合約書傳真單1張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11 │ ├──┼────────┼────┼────────┤ │10 │預約單1張 │蕭玉緞 │扣案編號A2-10 │ ├──┼────────┼────┼────────┤ │11 │旅行社導遊約定表│蕭玉緞 │扣案編號A1-0 5 │ │ │2 張 │ │ │ ├──┼────────┼────┼────────┤ │12 │宅急便收執聯3張 │蕭玉緞 │扣案編號A1-0 7 │ ├──┼────────┼────┼────────┤ │13 │旅客統計表1張 │蕭玉緞 │扣案編號A1-0 8 │ ├──┼────────┼────┼────────┤ │14 │奇哉靈芝之書1本 │哖素祝 │扣案編號B-30 │ ├──┼────────┼────┼────────┤ │15 │牛樟芝功效與藥理│哖素祝 │扣案編號B-31 │ │ │作用之書1本 │ │ │ ├──┼────────┼────┼────────┤ │16 │靈芝廣告1紙 │哖素祝 │扣案編號B-32 │ ├──┼────────┼────┼────────┤ │17 │丘偉宏名片1張 │哖素祝 │扣案編號B-37 │ ├──┼────────┼────┼────────┤ │18 │團體進站通報書1 │哖素祝 │扣案編號B-15 │ │ │本 │ │ │ ├──┼────────┼────┼────────┤ │19 │網購合約書1本 │哖素祝 │扣案編號B-16 │ ├──┼────────┼────┼────────┤ │20 │請款明細表1份 │哖素祝 │扣案編號B-17 │ ├──┼────────┼────┼────────┤ │21 │乘船請款單1份 │哖素祝 │扣案編號B-18 │ ├──┼────────┼────┼────────┤ │22 │確認單1份 │哖素祝 │扣案編號B-19 │ ├──┼────────┼────┼────────┤ │23 │導遊簽認單1份 │哖素祝 │扣案編號B-20 │ ├──┼────────┼────┼────────┤ │24 │旅行社名單本 │哖素祝 │扣案編號B-26 │ ├──┼────────┼────┼────────┤ │25 │訂團表1本 │哖素祝 │扣案編號B-27 │ ├──┼────────┼────┼────────┤ │26 │感謝函2張 │哖素祝 │扣案編號B-34 │ ├──┼────────┼────┼────────┤ │27 │訂團清單1份 │哖素祝 │扣案編號B-35 │ ├──┼────────┼────┼────────┤ │28 │靈芝含袋7 公克 │哖素祝 │扣案編號B-41 │ ├──┼────────┼────┼────────┤ │29 │頂級野靈芝含袋5 │哖素祝 │扣案編號B-43 │ │ │公克 │ │ │ ├──┼────────┼────┼────────┤ │30 │靈芝刀2台 │哖素祝 │扣案編號B-44-1 │ │ │ │ │扣案編號B-44-2 │ ├──┼────────┼────┼────────┤ │31 │靈芝140包 │哖素祝 │扣案編號B-45 │ ├──┼────────┼────┼────────┤ │32 │野靈芝大盒4 盒、│哖素祝 │扣案編號B-46 │ │ │中盒16盒、小盒24│ │ │ │ │盒 │ │ │ ├──┼────────┼────┼────────┤ │33 │雲芝20盒 │哖素祝 │扣案編號B-4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