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76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576號
- 公訴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汪佳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523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主文
汪佳慶犯如附表一、二「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汪佳慶、郭玉龍(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17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同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67號、第6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汪成駿(原名汪保宏,綽號「阿宏」,另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7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本院以105 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判處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105 年度易緝字第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楊乙芯(綽號「小雨」,另分別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7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本院以105 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判處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雲林地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608 號、104 年度易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黃建智(綽號「小高」,另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判處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雲林地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608 號、104 年度易字第21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林宏達(另經雲林地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608 號、104 年度易字第21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為「小楊」之成年男子(下稱「小楊」)及其他隸屬同一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郭玉龍擔任車手頭,汪成駿、楊乙芯、黃建智、林宏達擔任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贓款,汪佳慶則承租臺中市○○區○○街000 巷00號作為據點供郭玉龍等人居住,並與郭玉龍核對詐騙贓款之分工方式,自民國102 年11月底起,共組詐欺集團。由「小楊」先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手機1 支(含SIM 卡)交付予汪成駿、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手機1 支(含SIM 卡)交付予黃建智、將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手機1 支(含SIM 卡)交付予黃建智及汪成駿共用,作為聯絡之用,「小楊」並將如附表一、二「使用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寄送至指定地點後,再以不詳電話聯絡黃建智,告知黃建智有關地址及收件人等資料,復由黃建智前往該指定地點領取前述金融卡,並測試該金融卡是否可使用。而「小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遂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二「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後,「小楊」即分別指示郭玉龍、汪成駿、楊乙芯及黃建智,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提領贓款。郭玉龍收取汪成駿、楊乙芯及黃建智所提領之贓款後,扣除擔任車手之報酬(即每人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 元),餘款再與汪佳慶對帳,再交付予「小楊」,汪佳慶對帳後收受報酬共6,000 元。嗣因如附表一、二「被害人、告訴人」欄所示之人發覺受騙乃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告發後,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汪佳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另案被告郭玉龍於警詢、偵查中、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7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175號案件中之證述、證人即另案被告楊乙芯、汪成駿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79號案件中之證述、證人即另案被告黃建智於警詢、偵查中、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79號、105 年度易緝字第13號案件中之證述、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宏達於警詢、偵查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869號案件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告訴人侯君誼、姚智翊、黃志豪、陳玉蕙、黃景琪、紀葳、徐煜翔、林資偉、胡薰勻、莊翔智、彭耀暉、周世偉、王美珠、孫李艾儒、鄭美瑛、簡秋來、邱正祥、許明凱、陳建霖、廖君偉、許沅閣、證人即被害人葉昆翰、蘇怡如、蘇秉國、何志郎分別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林美玉、黃召緯、盧怡萍、許美花(原名:劉美花)、陳沅駿(原名:陳英哲)、吳財富、陳育鍾、李明輝、李士傑、蔡宥睿(原名:蔡勛任)、林雅惠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郭玉龍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6 張、證人楊乙芯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23張、證人汪成駿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3張、證人黃建智提領提款影像翻拍照片14張、證人郭玉龍、楊乙芯、汪成駿、黃建智相互指認之照片各1張。
㈤證人侯君誼、姚智翊、黃志豪、陳玉蕙、黃景琪、紀葳、徐煜翔、林資偉、胡薰勻、莊翔智、彭耀暉、周世偉、王美珠、孫李艾儒、鄭美瑛、簡秋來、邱正祥、許明凱、陳建霖、廖君偉、許沅閣、葉昆翰、蘇怡如、蘇秉國、何志郎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等報案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
㈥人頭帳戶林玉美、黃召緯、盧怡萍、吳財富、李明輝、李士傑、蔡宥睿(原名:蔡勛任)、陳沅駿(原名:陳英哲)、許美花(原名:劉美花)、陳育鍾、林雅惠所申辦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修正第339條第1 項,並增訂第339 條之4 ,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6 月20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除將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外,並增訂加重詐欺罪之處罰,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而電話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將詐騙所得款項轉帳或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被告雖未以電話行騙被害人,其與實際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之成員間亦互不相識,然其所隸屬之詐欺集團成員見被害人已為匯款後,即與持有各該人頭帳戶金融卡之人連繫,指派車手經由自動提款機提領贓款,所各參與者,均為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被告為取得事後可分得之不法報酬,而決意參與該詐欺集團,完成與車手頭郭玉龍對帳之工作,以促使該集團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並從中獲取報酬,足徵被告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集團之分工,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是被告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以,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就上開犯行,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又如附表一編號4 、5 、6 、7 、附表二編號2 、10、14、
15、27、43所示之被害人,雖有多次匯款之情事,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各別對不同被害人所為陸續詐欺之行為,係先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之方式,對同一被害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分別僅論以一罪。被告共同詐騙如附表一所示7 位被害人、如附表二所示44位被害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於87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3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0月確定(下稱第①②罪);又於同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緝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第③罪);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86年度訴字第1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確定(下稱第④罪);上開第①至③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7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8 月、5 月、3 月,並與不予減刑之上開第
④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下稱甲案),其入監執行甲案後,於94年12月2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98年7 月16日;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之97年間,再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臺中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5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3 月確定(下稱第⑤至⑦罪);又於同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26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⑧罪);上開第⑤至⑧罪,嗣經臺中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53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下稱乙案);嗣因上開甲案之假釋經撤銷,所餘殘刑與上開乙案接續執行,於101 年8 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僅因朋友邀約即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與車手頭對帳之工作以牟取報酬,動機不良,價值觀有偏差,助長電信詐欺犯罪,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損害,且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擔任對帳及提供住宿之角色,非核心份子或具有主導地位,本案詐得之金錢與所得報酬,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就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律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先予說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此與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並不相同,故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另案被告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與車手頭郭玉龍對帳之工作,其間與郭玉龍對帳過2 次,共領取報酬6,000 元,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1頁),衡以詐欺集團之分工性及集團性,與車手頭對帳並非主導者,多半自提領之款項中抽取一定比例為報酬後,其餘全交由上游詐欺集團成員,故被告自陳未領取所有提領款項,而係從中領取部分報酬,此部分所述應為可採。從而,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車手提領時間領取贓款後,交由車手頭彙整再與被告對帳,並從中分得報酬,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與被害人或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予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就上開報酬以外之款項,則無事實上共同處分權,爰不予沒收。
㈢至未扣案之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共同正犯「小楊」提供與另案被告汪成駿,未扣案之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共同正犯「小楊」提供與另案被告黃建智,未扣案之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係共犯「小楊」提供與另案被告汪成駿、黃建智,供本案犯罪聯絡使用等情,業據另案被告郭玉龍及另案被告汪成駿於另案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9號卷第285 頁),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應於本案一併沒收,然衡酌上開3 支手機已於另案被告他案審理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67、68號,已確定)扣案並宣告沒收,倘再予沒收,已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且相較於被告本案所宣告之刑,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告│ 詐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使用人頭│詐得金額 │論罪科刑 │ │號│害訴│ │帳戶(帳│ │ │ │ │人人│ │號) │ │ │ ├─┼──┼─────────────┼────┼─────┼──────┤ │1 │侯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林玉美/ │29,989元(│汪佳慶共同犯│ │ │君 │21日19時38分許撥打電話給侯│國泰世華│起訴書誤載│詐欺取財罪,│ │ │誼 │君誼,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銀行北中│為29,969元│累犯,處有期│ │ │ │,因業務疏失造成問題,須前│壢分行帳│,應予更正│徒刑肆月,如│ │ │ │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戶(帳號│) │易科罰金,以│ │ │ │取消云云,致侯君誼陷於錯誤│:221502│ │新臺幣壹仟元│ │ │ │而依指示操作,因而匯款29,9│105449號│ │折算壹日。 │ │ │ │89元(起訴書誤載為29,969元│) │ │ │ │ │ │)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 │ │ │ │ │ │右列之人頭帳戶,再由汪成駿│ │ │ │ │ │ │於同日19時44分17秒,持該帳│ │ │ │ │ │ │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 │ │ │ │ │ │一空。 │ │ │ │ ├─┼──┼─────────────┼────┼─────┼──────┤ │2 │陳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黃召緯/ │90,000元 │汪佳慶共同犯│ │ │玉 │25日14時許撥打電話給陳玉蕙│華南商業│ │詐欺取財罪,│ │ │蕙 │,佯稱係其友人,因有急用亟│銀行南都│ │累犯,處有期│ │ │ │需借款云云,致陳玉蕙陷於錯│分行帳戶│ │徒刑肆月,如│ │ │ │誤,因而匯款90,000元至詐欺│(帳號:│ │易科罰金,以│ │ │ │集團成員所指示之右列人頭帳│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戶,再由黃建智於同日14時34│7260號)│ │折算壹日。 │ │ │ │分20秒、14時35分18秒、14時│ │ │ │ │ │ │35分49秒、14時36分20秒、14│ │ │ │ │ │ │時36分59秒,持該帳號之金融│ │ │ │ │ │ │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3 │葉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盧怡萍/ │14,158元 │汪佳慶共同犯│ │ │昆 │25日17時39分許撥打電話給葉│國泰世華│ │詐欺取財罪,│ │ │翰 │昆翰,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銀行員林│ │累犯,處有期│ │ │ │誤設為分期扣款,須前往自動│分行(帳│ │徒刑肆月,如│ │ │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號:0235│ │易科罰金,以│ │ │ │云,致葉昆翰陷於錯誤而依指│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示操作,匯款14,158元至詐欺│號) │ │折算壹日。 │ │ │ │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右列之人│ │ │ │ │ │ │頭帳戶,再由楊乙芯於同日17│ │ │ │ │ │ │時39分許後不久,持該帳號之│ │ │ │ │ │ │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 │ │ │ │ ├─┼──┼─────────────┼────┼─────┼──────┤ │4 │王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①吳財富│①100,000 │汪佳慶共同犯│ │ │美 │31日11時25分許撥打電話給王│/第一商 │元 │詐欺取財罪,│ │ │珠 │美珠,佯稱係其友人,因有急│業銀行屏│ │累犯,處有期│ │ │ │用亟需借款云云,致王美珠陷│東分行(│ │徒刑肆月,如│ │ │ │於錯誤,先匯款100,000 元至│帳號: │ │易科罰金,以│ │ │ │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右列①之│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人頭帳戶,再由黃建智於同日│309號 │ │折算壹日。 │ │ │ │11時31分32秒、11時32分33 ├────┼─────┤ │ │ │ │秒、11時33分43秒、11時34分│②吳財富│②100,000 │ │ │ │ │45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元大商 │元 │ │ │ │ │述款項提領一空;王美珠復匯│業銀行永│ │ │ │ │ │款100,000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康分行(│ │ │ │ │ │所指示右列②之人頭帳戶,由│帳號:00│ │ │ │ │ │楊乙芯於同日某時許持該帳號│00000000│ │ │ │ │ │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8610號)│ │ │ │ │ │空;王美珠再匯款100,000 元│(起訴書│ │ │ │ │ │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右列③│誤載為第│ │ │ │ │ │之人頭帳戶,及由楊乙芯於同│一商業銀│ │ │ │ │ │日14時9 分0 秒、14時9 分40│ 屏東分│ │ │ │ │ │秒、14時10分18秒、14時10分│行【帳號│ │ │ │ │ │59秒、14時11分58秒持該帳號│:741502│ │ │ │ │ │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11309號 │ │ │ │ │ │空。 │】,應予│ │ │ │ │ │ │更正) │ │ │ │ │ │ ├────┼─────┤ │ │ │ │ │③李明輝│③100,000 │ │ │ │ │ │/第一商 │元 │ │ │ │ │ │業銀行中│ │ │ │ │ │ │科分行(│ │ │ │ │ │ │帳號:41│ │ │ │ │ │ │00000000│ │ │ │ │ │ │6號) │ │ │ ├─┼──┼─────────────┼────┼─────┼──────┤ │5 │邱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①李士傑│①29,987元│汪佳慶共同犯│ │ │正 │2 日19時28分許撥打電話給邱│/華南商 │ │詐欺取財罪,│ │ │祥 │正祥,佯稱其之前網路訂房時│業銀行三│ │累犯,處有期│ │ │ │因操作錯誤,會多扣款,須前│重分行(│ │徒刑肆月,如│ │ │ │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帳號:16│ │易科罰金,以│ │ │ │取消云云,致邱正祥陷於錯誤│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而依指示操作,先匯款29,987│26號) │ │折算壹日。 │ │ │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右列├────┼─────┤ │ │ │ │①之人頭帳戶,再由汪成駿於│②李士傑│②9,997元 │ │ │ │ │同日19時36分07秒、19時37分│/ 中華郵│ │ │ │ │ │12秒許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政股份有│ │ │ │ │ │前述款項提領一空;邱正祥復│限公司台│ │ │ │ │ │匯款9,997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東太麻里│ │ │ │ │ │所指示右列②之人頭帳戶,再│郵局(帳│ │ │ │ │ │由汪成駿於同日21時6 分55秒│號:0261│ │ │ │ │ │,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00000000│ │ │ │ │ │款項提領一空。 │8 號) │ │ │ ├─┼──┼─────────────┼────┼─────┼──────┤ │6 │蘇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李士傑/ │29,989元、│汪佳慶共同犯│ │ │秉 │2 日19時48分許撥打電話給蘇│華南商業│7,123元 │詐欺取財罪,│ │ │國 │秉國,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銀行三重│ │累犯,處有期│ │ │ │,因誤設為分期扣款,須前往│分行(帳│ │徒刑肆月,如│ │ │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號:1612│ │易科罰金,以│ │ │ │消云云,致蘇秉國陷於錯誤而│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依指示操作,先後匯款29,989│號) │ │折算壹日。 │ │ │ │元、7,123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 │ │ │ │ │ │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 │ │ │ │ │ │再由黃建智於同日19時54分41│ │ │ │ │ │ │秒、19時55分38秒、19時56分│ │ │ │ │ │ │44秒、19時57分27秒,持該帳│ │ │ │ │ │ │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 │ │ │ │ │ │一空。 │ │ │ │ │ │ │ │ │ │ │ ├─┼──┼─────────────┼────┼─────┼──────┤ │7 │何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蔡宥睿(│29,987元、│汪佳慶共同犯│ │ │志 │3 日22時8 分許,撥打電話給│原名:蔡│29,987元 │詐欺取財罪,│ │ │郎 │何志郎,佯稱其之前網路訂房│勛任)/ │ │累犯,處有期│ │ │ │時,因人員操作錯誤,會多扣│臺中商業│ │徒刑肆月,如│ │ │ │款12次,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銀行彰化│ │易科罰金,以│ │ │ │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何│分行(帳│ │新臺幣壹仟元│ │ │ │志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號:0530│ │折算壹日。 │ │ │ │先後匯款29,987元、29,987元│00000000│ │ │ │ │ │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之│872號)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再由黃建智於│ │ │ │ │ │ │同日22時12分59秒、22時14分│ │ │ │ │ │ │6 秒,及由汪成駿於同日22時│ │ │ │ │ │ │23分56秒、22時25分36秒,持│ │ │ │ │ │ │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 │ │ │ │ │ │提領一空。 │ │ │ │ └─┴──┴─────────────┴────┴─────┴──────┘ 附表二: ┌─┬──┬─────────────┬────┬─────┬──────┐ │編│被告│ 時間、地點及方式 │使用人頭│詐得金額 │論罪科刑 │ │號│害訴│ │帳戶(帳│ │ │ │ │人人│ │號) │ │ │ ├─┼──┼─────────────┼────┼─────┼──────┤ │1 │徐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施銘祥/ │29,969元 │汪佳慶共同犯│ │ │研 │27日17時44分許撥打電話給徐│彰化銀行│ │詐欺取財罪,│ │ │ │研,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帳戶(帳│ │累犯,處有期│ │ │ │有錯誤之12筆訂購紀錄,須前│號:6013│ │徒刑肆月,如│ │ │ │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517113號│ │易科罰金,以│ │ │ │取消云云,致徐研陷於錯誤而│) │ │新臺幣壹仟元│ │ │ │依指示操作,因而匯款29,969│ │ │折算壹日。 │ │ │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 │ │ │ │ │ │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郭玉龍│ │ │ │ │ │ │於同日19時25分33秒,及由楊│ │ │ │ │ │ │乙芯於同日18時33分3 秒、18│ │ │ │ │ │ │時33分59秒、18時37分9秒、 │ │ │ │ │ │ │18時38分7 秒、19時10分38秒│ │ │ │ │ │ │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 │ │ │ │ │ │項提領一空。 │ │ │ │ ├─┼──┼─────────────┼────┼─────┼──────┤ │2 │彭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沅駿(│20,898元、│汪佳慶共同犯│ │ │耀 │29日15時40分許撥打電話給彭│原名:陳│29,585元 │詐欺取財罪,│ │ │暉 │耀暉,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英哲)/ │(起訴書誤│累犯,處有期│ │ │ │,簽單誤簽到分期付款單據,│臺灣銀行│載為50,495│徒刑肆月,如│ │ │ │需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水湳分行│元,應予更│易科罰金,以│ │ │ │始得取消云云,致彭耀暉陷於│帳戶(帳│正) │新臺幣壹仟元│ │ │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因而先後│號:1090│ │折算壹日。 │ │ │ │匯款20,898元、29,585元至詐│00000000│ │ │ │ │ │欺集團成員所指示之右列人頭│號) │ │ │ │ │ │帳戶,再由郭玉龍於同日16時│ │ │ │ │ │ │38分54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 │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3 │陳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王佳琪/ │29,989元 │汪佳慶共同犯│ │ │迦 │17日19時許、同年月18日19時│國泰世華│ │詐欺取財罪,│ │ │璋 │許撥打電話給陳迦璋,佯稱其│銀行(帳│ │累犯,處有期│ │ │ │之前網路購物時,付款設定錯│號:1245│ │徒刑肆月,如│ │ │ │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00000000│ │易科罰金,以│ │ │ │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陳迦璋│號) │ │新臺幣壹仟元│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折算壹日。 │ │ │ │29,989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 │ │ │ │ │ │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 │ │ │ │ │ │林宏達於同日19時29分46秒、│ │ │ │ │ │ │19時30分32秒,及由黃建智於│ │ │ │ │ │ │同日19時25分52秒持該帳號之│ │ │ │ │ │ │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 │ │ │ │ ├─┼──┼─────────────┼────┼─────┼──────┤ │4 │林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王佳琪/ │30,000元 │汪佳慶共同犯│ │ │佳 │18日20時許撥打電話給林佳呈│玉山銀行│ │詐欺取財罪,│ │ │呈 │,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簽│(帳號 │ │累犯,處有期│ │ │ │單誤簽到分期付款,須前往自│:783979│ │徒刑肆月,如│ │ │ │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023265號│ │易科罰金,以│ │ │ │云云,致林佳呈陷於錯誤而依│) │ │新臺幣壹仟元│ │ │ │指示操作,因而匯款30,000元│ │ │折算壹日。 │ │ │ │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之右列│ │ │ │ │ │ │人頭帳戶,再由林宏達於同日│ │ │ │ │ │ │21時15分29秒、21時16分4 秒│ │ │ │ │ │ │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 │ │ │ │ │ │項提領一空。 │ │ │ │ ├─┼──┼─────────────┼────┼─────┼──────┤ │5 │曾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林玉美/ │29,987元 │汪佳慶共同犯│ │ │紫 │20日某時許撥打電話給曾紫涵│第一商業│ │詐欺取財罪,│ │ │涵 │,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付│銀行(帳│ │累犯,處有期│ │ │ │款設定錯誤,須前往自動櫃員│號:2815│ │徒刑肆月,如│ │ │ │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0000000 │ │易科罰金,以│ │ │ │致曾紫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號) │ │新臺幣壹仟元│ │ │ │作,匯款29,987元至詐欺集團│ │ │折算壹日。 │ │ │ │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 │ │ │ │ │ │戶,再由楊乙芯於102 年12月│ │ │ │ │ │ │21日18時26分0 秒、18時26分│ │ │ │ │ │ │37秒、18時27分17秒,及由黃│ │ │ │ │ │ │建智於同日20時18分26秒、20│ │ │ │ │ │ │時20分0 秒,持該帳號之金融│ │ │ │ │ │ │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6 │紀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盧怡萍/ │20,985元 │汪佳慶共同犯│ │ │葳 │24日19時49分許撥打電話給紀│兆豐國際│ │詐欺取財罪,│ │ │ │葳,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商業銀行│ │累犯,處有期│ │ │ │誤訂12個相同商品,須前往自│員林分行│ │徒刑肆月,如│ │ │ │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帳號:│ │易科罰金,以│ │ │ │云云,致紀葳陷於錯誤而依指│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示操作,匯款20,985元至詐欺│52號) │ │折算壹日。 │ │ │ │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 │ │ │ │ │ │頭帳戶,再由黃見智於同日20│ │ │ │ │ │ │時29分26秒、20時30分15秒,│ │ │ │ │ │ │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 │ │ │ │ │ │項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7 │黃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盧怡萍/ │29,985元 │汪佳慶共同犯│ │ │景 │24日18時許,撥打電話給黃景│兆豐國際│ │詐欺取財罪,│ │ │琪 │琪,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商業銀行│ │累犯,處有期│ │ │ │簽單誤簽到分期付款單據,須│員林分行│ │徒刑肆月,如│ │ │ │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帳號:│ │易科罰金,以│ │ │ │得取消云云,致黃景琪陷於錯│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29,985│52號) │ │折算壹日。 │ │ │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 │ │ │ │ │ │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楊乙芯│ │ │ │ │ │ │於同日19時48分29秒、19時50│ │ │ │ │ │ │分20秒,及由黃建智於20時28│ │ │ │ │ │ │分28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 │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8 │林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盧怡萍/ │14,321元 │汪佳慶共同犯│ │ │資 │24日20時許,撥打電話給林資│兆豐國際│ │詐欺取財罪,│ │ │偉 │偉,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有│商業銀行│ │累犯,處有期│ │ │ │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員林分行│ │徒刑肆月,如│ │ │ │始得取消云云,致林資偉陷於│(帳號:│ │易科罰金,以│ │ │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14,3│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21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52號) │ │折算壹日。 │ │ │ │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楊乙│ │ │ │ │ │ │芯於21時1 分7 秒、21時2 分│ │ │ │ │ │ │20秒、21時3 分21秒、21時8 │ │ │ │ │ │ │分27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 │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9 │徐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盧怡萍/ │29,985元 │汪佳慶共同犯│ │ │煜 │24日19時許,撥打電話給徐煜│兆豐國際│ │詐欺取財罪,│ │ │翔 │翔,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時有│商業銀行│ │累犯,處有期│ │ │ │誤,致帳戶會重複扣款12次,│員林分行│ │徒刑肆月,如│ │ │ │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帳號:│ │易科罰金,以│ │ │ │始得取消云云,致徐煜翔陷於│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29,│52號) │ │折算壹日。 │ │ │ │985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 │ │ │ │ │ │ │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楊│ │ │ │ │ │ │乙芯於同日21時1 分7 秒、21│ │ │ │ │ │ │時2 分20秒、21時3 分21秒、│ │ │ │ │ │ │21時8 分27秒,持該帳號之金│ │ │ │ │ │ │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10│姚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①盧怡萍│①29,987元│汪佳慶共同犯│ │ │智 │25日16時58分許,撥打電話給│/國泰世 │ │詐欺取財罪,│ │ │翊 │姚智翊,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華銀行員│ │累犯,處有期│ │ │ │之金額為2,200 元,因資料上│林分行(│ │徒刑肆月,如│ │ │ │傳有誤,致下單金額變為22,0│帳號:02│ │易科罰金,以│ │ │ │00元,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姚智│50號) │ │折算壹日。 │ │ │ │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先├────┼─────┤ │ │ │ │匯款29,987元至詐欺集團成員│②黃召緯│②29,987元│ │ │ │ │所指示右列①之人頭帳戶,再│/中華郵 │ │ │ │ │ │由黃建智於同日18時5 分50秒│政高雄籬│ │ │ │ │ │、18時6分33 秒持該帳號之金│仔內郵局│ │ │ │ │ │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帳號:│ │ │ │ │ │姚智翊復匯款29,987元至詐欺│00000000│ │ │ │ │ │集團成員所指示右列②之人頭│7711號)│ │ │ │ │ │帳戶,再由楊乙芯於同日18時│ │ │ │ │ │ │25分48秒、18時26分42秒、18│ │ │ │ │ │ │時27分41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 │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11│林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黃召緯/ │13,809元 │汪佳慶共同犯│ │ │柏 │25日20時許,撥打電話給林柏│中國信託│ │詐欺取財罪,│ │ │丞 │丞,佯稱其帳戶有問題云云,│(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致林柏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作,匯款13,809元至詐欺集團│055號) │ │易科罰金,以│ │ │ │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 │ │新臺幣壹仟元│ │ │ │戶,再由楊乙芯於同日21時19│ │ │折算壹日。 │ │ │ │分56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 │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12│黃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黃召緯/ │11,611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志 │25日19時20分許,撥打電話給│中國信託│ │詐欺取財罪,│ │ │豪 │黃志豪,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時有誤,致帳戶會重複扣款12│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次,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055號) │ │易科罰金,以│ │ │ │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黃志豪│ │ │新臺幣壹仟元│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折算壹日。 │ │ │ │11,611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 │ │ │ │ │ │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 │ │ │ │ │ │楊乙芯於20時38分12秒,持該│ │ │ │ │ │ │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 │ │ │ │ │ │領一空。 │ │ │ │ │ │ │ │ │ │ │ ├─┼──┼─────────────┼────┼─────┼──────┤ │13│胡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劉美花(│29,666元 │汪佳慶共同犯│ │ │薰 │25日21時1 分許,撥打電話給│原名:許│ │詐欺取財罪,│ │ │勻 │胡薰勻,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美花)/ │ │累犯,處有期│ │ │ │時有誤,致帳戶會重複扣款12│中華郵政│ │徒刑肆月,如│ │ │ │次,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花蓮新城│ │易科罰金,以│ │ │ │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胡薰勻│郵局(帳│ │新臺幣壹仟元│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號:0091│ │折算壹日。 │ │ │ │29,666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00000000│ │ │ │ │ │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90號) │ │ │ │ │ │楊乙芯於同日21時29分31秒,│ │ │ │ │ │ │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 │ │ │ │ │ │項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14│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沅駿(│17,998元、│汪佳慶共同犯│ │ │翔 │29日16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原名:陳│17,123元 │詐欺取財罪,│ │ │智 │莊翔智,佯稱其之前網路購物│英哲)/ │ │累犯,處有期│ │ │ │時交易手續有誤,誤操作成分│臺灣銀行│ │徒刑肆月,如│ │ │ │期付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水湳分行│ │易科罰金,以│ │ │ │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莊│帳戶(帳│ │新臺幣壹仟元│ │ │ │翔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號:1090│ │折算壹日。 │ │ │ │先後匯款17,998元、17,123元│00000000│ │ │ │ │ │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之│號)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再由楊乙芯於│ │ │ │ │ │ │同日17時46分17秒、17時47分│ │ │ │ │ │ │40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 │ │ │ │ │ │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15│周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①李明輝│①100,000 │汪佳慶共同犯│ │ │世 │28日16時許,撥打電話給周世│/第一商 │元 │詐欺取財罪,│ │ │偉 │偉,佯稱其先前網路拍賣帳號│業銀行中│ │累犯,處有期│ │ │ │有誤,如未解除會持續扣款,│科分行(│ │徒刑肆月,如│ │ │ │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帳號:41│ │易科罰金,以│ │ │ │始得取消云云,致周世偉陷於│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先匯款10│6號) │ │折算壹日。 │ │ │ │0,000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 │ │ │ │示右列①之人頭帳戶,再由楊│②李明輝│②100,000 │ │ │ │ │乙芯於102 年12月30日12時29│/玉山銀 │元 │ │ │ │ │分44秒、12時30分30秒、12時│行草屯分│ │ │ │ │ │31分18秒、12時32分4 秒、12│行(帳號│ │ │ │ │ │時32分50 秒 ,及由黃建智於│:990979│ │ │ │ │ │102 年12月31日14時11分58秒│062194號│ │ │ │ │ │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 │ │ │ │ │ │項提領一空;周世偉復匯款10├────┼─────┤ │ │ │ │0,000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③吳財富│③100,150 │ │ │ │ │示右列②之人頭帳戶,再由楊│/ 元大商│元 │ │ │ │ │乙芯於102 年12月30日13時56│業銀行永│ │ │ │ │ │分6秒、13 時56分47秒、13時│康分行(│ │ │ │ │ │57分29秒、13 時58分9秒、13│帳號:11│ │ │ │ │ │時58分45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00000000│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再匯│10號) │ │ │ │ │ │款100,150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 │ │ │ │ │ │所指示右列③之人頭帳戶,再│ │ │ │ │ │ │由楊乙芯於102 年12月31日14│ │ │ │ │ │ │時6分51秒、14時7分40秒、14│ │ │ │ │ │ │時8分30秒、14時9分11秒、14│ │ │ │ │ │ │時9分51 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 │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16│孫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育鍾/ │100,000元 │汪佳慶共同犯│ │ │李 │30日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孫│臺灣土地│ │詐欺取財罪,│ │ │艾 │李艾儒,佯稱係其女兒,因缺│銀行五甲│ │累犯,處有期│ │ │儒 │錢買期貨云云,致孫李艾儒陷│分行(帳│ │徒刑肆月,如│ │ │ │於錯誤,因而匯款100,000 元│號:7100│ │易科罰金,以│ │ │ │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之右列│0000000 │ │新臺幣壹仟元│ │ │ │人頭帳戶,再由楊乙芯於同日│號) │ │折算壹日。 │ │ │ │13 時37 分20秒、13時38分21│ │ │ │ │ │ │秒、13時39分19秒、13時41分│ │ │ │ │ │ │13 秒 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 │ │ │ │ │ │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17│謝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王佳琪/ │22,522元 │汪佳慶共同犯│ │ │昇 │18日17時45分許,撥打電話給│臺灣銀行│ │詐欺取財罪,│ │ │晏 │謝昇晏,對其佯稱其先前網路│(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拍賣帳號有誤,如未解除會重│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複扣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811號) │ │易科罰金,以│ │ │ │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謝│ │ │新臺幣壹仟元│ │ │ │昇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 │折算壹日。 │ │ │ │匯款22,522元至詐欺集團成員│ │ │ │ │ │ │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 │ │ │ │ │ │再由黃建智於年12月18日18時│ │ │ │ │ │ │35分46秒、18時36分43秒持該│ │ │ │ │ │ │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 │ │ │ │ │ │領一空。 │ │ │ │ ├─┼──┼─────────────┼────┼─────┼──────┤ │18│謝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王佳琪/ │29,985元 │汪佳慶共同犯│ │ │晃 │18日17時53分許,撥打電話給│臺灣銀行│ │詐欺取財罪,│ │ │嘉 │謝晃嘉,佯稱其先前網路拍賣│(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帳號有誤,誤操作成分期付款│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811號) │ │易科罰金,以│ │ │ │作始得取消云云,致謝晃嘉陷│ │ │新臺幣壹仟元│ │ │ │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29│ │ │折算壹日。 │ │ │ │,985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 │ │ │ │ │ │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黃│ │ │ │ │ │ │建智於102 年12月18日18時25│ │ │ │ │ │ │分24秒、18時26分27秒持該帳│ │ │ │ │ │ │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 │ │ │ │ │ │一空。 │ │ │ │ ├─┼──┼─────────────┼────┼─────┼──────┤ │19│辜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豊儒/ │29,572元 │汪佳慶共同犯│ │ │昱 │20日17時43分許,撥打電話給│玉山銀行│ │詐欺取財罪,│ │ │嘉 │辜昱嘉,佯稱其先前網路拍賣│(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帳號有誤,誤登記為會員,每│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月會重複扣款,須前往自動櫃│9832號)│ │易科罰金,以│ │ │ │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 │ │新臺幣壹仟元│ │ │ │,致辜昱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折算壹日。 │ │ │ │操作,匯款29,572元至詐欺集│ │ │ │ │ │ │團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 │ │ │ │ │ │帳戶,再由黃建智於同日18時│ │ │ │ │ │ │33分57秒、18時35分9 秒持該│ │ │ │ │ │ │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 │ │ │ │ │ │領一空。 │ │ │ │ ├─┼──┼─────────────┼────┼─────┼──────┤ │20│吳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豊儒/ │11,294元 │汪佳慶共同犯│ │ │振 │20日17時40分許,撥打電話給│玉山銀行│ │詐欺取財罪,│ │ │榮 │吳振榮,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簽到批發商之訂購單,須前往│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9832號)│ │易科罰金,以│ │ │ │消云云,致吳振榮陷於錯誤而│ │ │新臺幣壹仟元│ │ │ │依指示操作,匯款11,294元至│ │ │折算壹日。 │ │ │ │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 │ │ │ │ │ │列人頭帳戶,再由黃建智擔任│ │ │ │ │ │ │車手,於同日18時11分27秒持│ │ │ │ │ │ │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 │ │ │ │ │ │提領一空。 │ │ │ │ ├─┼──┼─────────────┼────┼─────┼──────┤ │21│黃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豊儒/ │29,234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品 │20日16時58分許,撥打電話給│玉山銀行│ │詐欺取財罪,│ │ │中 │黃品中,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時,因員工疏失將一筆款項誤│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植其名下,須前往自動櫃員機│9832號)│ │易科罰金,以│ │ │ │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 │ │新臺幣壹仟元│ │ │ │黃品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 │折算壹日。 │ │ │ │,匯款29,234元至詐欺集團成│ │ │ │ │ │ │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 │ │ │ │ │ │,再由黃建智於同日17時35分│ │ │ │ │ │ │25秒、17時36分46秒持該帳號│ │ │ │ │ │ │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 │ │ │ │ │ │空。 │ │ │ │ ├─┼──┼─────────────┼────┼─────┼──────┤ │22│陳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豊儒/ │74,227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孟 │20日18時50分許,撥打電話給│華南銀行│ │詐欺取財罪,│ │ │欣 │陳孟欣,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因郵差送單時簽錯單,簽到│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分期付款單,須前往自動櫃員│1409號)│ │易科罰金,以│ │ │ │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 │ │新臺幣壹仟元│ │ │ │致陳孟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 │ │折算壹日。 │ │ │ │作,匯款74,227元至詐欺集團│ │ │ │ │ │ │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 │ │ │ │ │ │戶,再由黃建智於同日20時14│ │ │ │ │ │ │分36秒、20時15分33秒持該帳│ │ │ │ │ │ │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 │ │ │ │ │ │一空。 │ │ │ │ ├─┼──┼─────────────┼────┼─────┼──────┤ │23│韓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豊儒/ │29,987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嘉 │20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華南銀行│ │詐欺取財罪,│ │ │津 │韓嘉津,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時,廠商重複請款,須前往自│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1409號)│ │易科罰金,以│ │ │ │云云,致韓嘉津陷於錯誤而依│ │ │新臺幣壹仟元│ │ │ │指示操作,匯款29,987元至詐│ │ │折算壹日。 │ │ │ │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 │ │ │ │ │ │人頭帳戶,再由黃建智於同日│ │ │ │ │ │ │20時25分24秒、20時26分12秒│ │ │ │ │ │ │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 │ │ │ │ │ │項提領一空。 │ │ │ │ ├─┼──┼─────────────┼────┼─────┼──────┤ │24│杜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豊儒/ │29,962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宇 │20日21時許,撥打電話給杜宇│台新銀行│ │詐欺取財罪,│ │ │軒 │軒,佯稱其先前網路交易匯款│(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有誤,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杜宇│071380)│ │易科罰金,以│ │ │ │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 │ │新臺幣壹仟元│ │ │ │款29,962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 │ │折算壹日。 │ │ │ │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 │ │ │ │ │ │由黃建智於同日21時25分42秒│ │ │ │ │ │ │、21時26分44秒持該帳號之金│ │ │ │ │ │ │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25│翁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豊儒/ │60,000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啟 │20日18時38分許,撥打電話給│台新銀行│ │詐欺取財罪,│ │ │清 │翁啟清,佯稱其先前網路有多│(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筆訂購紀錄,須前往自動櫃員│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071380)│ │易科罰金,以│ │ │ │致翁啟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 │ │新臺幣壹仟元│ │ │ │作,匯款60,000元至詐欺集團│ │ │折算壹日。 │ │ │ │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 │ │ │ │ │ │戶,再由黃建智於同日20時44│ │ │ │ │ │ │分46秒、20時45分35秒、20時│ │ │ │ │ │ │47分21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 │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26│朱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趙翎亦/ │29,985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安 │22日16時18分許,撥打電話給│兆豐銀行│ │詐欺取財罪,│ │ │琪 │朱安琪,對其佯稱其先前網路│(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購物經設定為12期分期付款,│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70號) │ │易科罰金,以│ │ │ │始得取消云云,致朱安琪陷於│ │ │新臺幣壹仟元│ │ │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29,9│ │ │折算壹日。 │ │ │ │85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 │ │ │ │ │ │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黃建│ │ │ │ │ │ │智於同日18時9 分42秒、18時│ │ │ │ │ │ │25分15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 │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27│林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①趙翎亦│①29,989元│汪佳慶共同犯│ │ │素 │20日17時許、同年月22日14時│/兆豐銀 │ │詐欺取財罪,│ │ │秋 │許,撥打電話給林素秋,對其│行(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因作│:401018│ │徒刑肆月,如│ │ │ │業疏失設成分期付款,須前往│8370號)│ │易科罰金,以│ │ │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新臺幣壹仟元│ │ │ │消云云,致林素秋陷於錯誤而│②趙翎亦│②29,989元│折算壹日。 │ │ │ │依指示操作,先後匯款29,989│/玉山銀 │ │ │ │ │ │元、29,989元至詐欺集團成員│行(帳號│ │ │ │ │ │所指示右列①②之人頭帳戶,│:196979│ │ │ │ │ │再由黃建智於同日18時6 分11│052228號│ │ │ │ │ │秒、18時8 分2 秒、19時37分│) │ │ │ │ │ │58秒、20時55 分6秒持該帳號│ │ │ │ │ │ │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 │ │ │ │ │ │空。 │ │ │ │ ├─┼──┼─────────────┼────┼─────┼──────┤ │28│林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趙翎亦/ │29,989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家 │22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臺灣銀行│ │詐欺取財罪,│ │ │詳 │林家詳,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時,因工作人員疏忽致設成分│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期付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617號) │ │易科罰金,以│ │ │ │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林│ │ │新臺幣壹仟元│ │ │ │家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 │折算壹日。 │ │ │ │匯款29,989元至詐欺集團成員│ │ │ │ │ │ │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 │ │ │ │ │ │再由黃建智於同日18時27分16│ │ │ │ │ │ │秒、18時28分23秒、18時29分│ │ │ │ │ │ │11秒、18時30分12秒持該帳號│ │ │ │ │ │ │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 │ │ │ │ │ │空。 │ │ │ │ ├─┼──┼─────────────┼────┼─────┼──────┤ │29│賴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趙翎亦/ │29,123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彥 │22日17時56分許,撥打電話給│臺灣銀行│ │詐欺取財罪,│ │ │如 │賴彥如,對其佯稱其先前網路│(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購物時,因工作人員疏忽致設│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成分期付款,須前往自動櫃員│617號) │ │易科罰金,以│ │ │ │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 │ │新臺幣壹仟元│ │ │ │致賴彥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 │ │折算壹日。 │ │ │ │作,匯款29,123元至詐欺集團│ │ │ │ │ │ │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 │ │ │ │ │ │戶,再由黃建智於同日18時42│ │ │ │ │ │ │分56秒、18時44分1 秒持該帳│ │ │ │ │ │ │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 │ │ │ │ │ │一空。 │ │ │ │ ├─┼──┼─────────────┼────┼─────┼──────┤ │30│張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趙翎亦/ │29,912元 │汪佳慶共同犯│ │ │為 │22日21時許,撥打電話給張為│玉山銀行│ │詐欺取財罪,│ │ │隆 │隆,對其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時,賣家誤設成分期付款,須│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2228號)│ │易科罰金,以│ │ │ │得取消云云,致張為隆陷於錯│ │ │新臺幣壹仟元│ │ │ │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29,912│ │ │折算壹日。 │ │ │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 │ │ │ │ │ │之人頭帳戶,再由另案被告黃│ │ │ │ │ │ │擔任車手,於同日21時49分26│ │ │ │ │ │ │秒、21時50分12秒持該帳號之│ │ │ │ │ │ │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 │ │ │ │ ├─┼──┼─────────────┼────┼─────┼──────┤ │31│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沅駿(│23,712元 │汪佳慶共同犯│ │ │語 │28日16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原名:陳│ │詐欺取財罪,│ │ │婕 │楊語婕,對其佯稱其先前網路│英哲)/ │ │累犯,處有期│ │ │ │購物時,工作人員作業錯誤,│中華郵政│ │徒刑肆月,如│ │ │ │將物品件數打錯,須前往自動│(帳號:│ │易科罰金,以│ │ │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云,致楊語婕陷於錯誤而依指│62261) │ │折算壹日。 │ │ │ │示操作,匯款23,712元至詐欺│ │ │ │ │ │ │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 │ │ │ │ │ │頭帳戶,再由黃建智於同日17│ │ │ │ │ │ │時37分31秒、17時38分18秒持│ │ │ │ │ │ │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 │ │ │ │ │ │提領一空。 │ │ │ │ ├─┼──┼─────────────┼────┼─────┼──────┤ │32│簡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育鍾/ │100,000元 │汪佳慶共同犯│ │ │秋 │30日14時許,撥打電話給簡秋│國泰世華│ │詐欺取財罪,│ │ │來 │來,對簡秋來之妻佯稱係友人│銀行大昌│ │累犯,處有期│ │ │ │「阿美」欲借款云云,致簡秋│分行(帳│ │徒刑肆月,如│ │ │ │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號:2025│ │易科罰金,以│ │ │ │0,000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00000000│ │新臺幣壹仟元│ │ │ │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 │ │折算壹日。 │ │ │ │黃建智於同日15時32分7 秒、│ │ │ │ │ │ │15時33分25 秒 、15時34分32│ │ │ │ │ │ │秒、15時35分40秒、15時37分│ │ │ │ │ │ │28秒、16時3 分42秒持該帳號│ │ │ │ │ │ │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 │ │ │ │ │ │空。 │ │ │ │ ├─┼──┼─────────────┼────┼─────┼──────┤ │33│鄭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2 年12月│陳育鍾/ │30,000元 │汪佳慶共同犯│ │ │美 │31日11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大眾銀行│ │詐欺取財罪,│ │ │瑛 │鄭美瑛,佯稱係親戚欲借款云│(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云,致鄭美瑛陷於錯誤,而依│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指示匯款30,000元至詐欺集團│9516號)│ │易科罰金,以│ │ │ │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 │ │新臺幣壹仟元│ │ │ │戶,再由黃建智於同日16時10│ │ │折算壹日。 │ │ │ │分51秒,及由汪成駿於103 年│ │ │ │ │ │ │1月2時3 分49秒、19時4 分48│ │ │ │ │ │ │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 │ │ │ │ │ │款項提領一空。 │ │ │ │ ├─┼──┼─────────────┼────┼─────┼──────┤ │34│蘇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李士傑/ │29,985元 │汪佳慶共同犯│ │ │怡 │2 日18時59分許,撥打電話給│遠東國際│ │詐欺取財罪,│ │ │如 │蘇怡如,佯稱係郵局員工,致│商銀(帳│ │累犯,處有期│ │ │ │蘇怡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號:1400│ │徒刑肆月,如│ │ │ │款29,985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132836號│ │易科罰金,以│ │ │ │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 │ │新臺幣壹仟元│ │ │ │由黃建智於同日19時3 分49秒│ │ │折算壹日。 │ │ │ │、19時4 分48秒持該帳號之金│ │ │ │ │ │ │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35│吳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吳彥均/ │29,987元 │汪佳慶共同犯│ │ │麗 │2 日21時35分許,撥打電話給│中華郵政│ │詐欺取財罪,│ │ │玉 │吳麗玉,對其佯稱係四方通行│(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旅行社,因作業疏失將其變成│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長期客戶,每月會自動扣款,│97665號 │ │易科罰金,以│ │ │ │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 │ │新臺幣壹仟元│ │ │ │始得取消云云,致吳麗玉陷於│ │ │折算壹日。 │ │ │ │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29,9│ │ │ │ │ │ │87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 │ │ │ │ │ │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黃建│ │ │ │ │ │ │智於同日22時15分26秒、22時│ │ │ │ │ │ │15分50秒、22時16分11秒、22│ │ │ │ │ │ │時16分43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 │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36│吳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黃思慈/ │29,989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冠 │3 日19時13分許,撥打電話給│中華郵政│ │詐欺取財罪,│ │ │毅 │吳冠毅,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時,因賣家誤設成每月定期扣│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70100號 │ │易科罰金,以│ │ │ │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吳冠毅│) │ │新臺幣壹仟元│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 │ │折算壹日。 │ │ │ │29,989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 │ │ │ │ │ │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 │ │ │ │ │ │黃建智於20時32分5 秒、20時│ │ │ │ │ │ │32分54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 │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37│陳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蔡宥睿(│29,985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建 │3 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原名:蔡│ │詐欺取財罪,│ │ │霖 │陳建霖,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勛任)/ │ │累犯,處有期│ │ │ │時,誤下12筆訂單,須前往自│彰化銀行│ │徒刑肆月,如│ │ │ │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彰化分行│ │易科罰金,以│ │ │ │云云,致陳建霖陷於錯誤而依│(帳號:│ │新臺幣壹仟元│ │ │ │指示操作,匯款29,985元至詐│00000000│ │折算壹日。 │ │ │ │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0000000 │ │ │ │ │ │人頭帳戶,再由汪成駿於同日│號) │ │ │ │ │ │21時5 分50秒、21時6 分40秒│ │ │ │ │ │ │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款│ │ │ │ │ │ │項提領一空。 │ │ │ │ ├─┼──┼─────────────┼────┼─────┼──────┤ │38│許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蔡宥睿(│29,987元 │汪佳慶共同犯│ │ │明 │3 日20時28分許,撥打電話給│原名:蔡│ │詐欺取財罪,│ │ │凱 │許明凱,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勛任)/ │ │累犯,處有期│ │ │ │錯誤導致多12筆訂單,須前往│彰化商業│ │徒刑肆月,如│ │ │ │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銀行彰化│ │易科罰金,以│ │ │ │消云云,致許明凱陷於錯誤而│分行(帳│ │新臺幣壹仟元│ │ │ │依指示操作,匯款29,987 元 │號:6006│ │折算壹日。 │ │ │ │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之│00000000│ │ │ │ │ │右列人頭帳戶,再由汪成駿於│300號) │ │ │ │ │ │同日21時5 分50秒、21時6分4│ │ │ │ │ │ │0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 │ │ │ │ │ │ │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39│張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蕭怡婷/ │17,054元 │汪佳慶共同犯│ │ │鈞 │4 日17時20分許,撥打電話給│中華郵政│ │詐欺取財罪,│ │ │皓 │張鈞皓,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取貨時,重複刷條碼,而有多│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筆訂單,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34862號 │ │易科罰金,以│ │ │ │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張│) │ │新臺幣壹仟元│ │ │ │鈞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 │ │折算壹日。 │ │ │ │匯款17,054元至詐欺集團成員│ │ │ │ │ │ │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 │ │ │ │ │ │再由黃建智於同日18時4 分32│ │ │ │ │ │ │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 │ │ │ │ │ │款項提領一空。 │ │ │ │ ├─┼──┼─────────────┼────┼─────┼──────┤ │40│吳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蕭怡婷/ │29,989元 │汪佳慶共同犯│ │ │翰 │4 日17時5 分許,撥打電話給│中華郵政│ │詐欺取財罪,│ │ │儕 │吳翰儕,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時,訂單誤設成12期分期付款│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34862號 │ │易科罰金,以│ │ │ │作始得取消云云,致吳翰儕陷│) │ │新臺幣壹仟元│ │ │ │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29│ │ │折算壹日。 │ │ │ │,989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 │ │ │ │ │ │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黃│ │ │ │ │ │ │建智於同日18時14分10秒、18│ │ │ │ │ │ │時14分53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 │ │ │ │ │ │,將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41│李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林雅惠/ │29,989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冠 │5 日15時1 分許,撥打電話給│台新銀行│ │詐欺取財罪,│ │ │霖 │李冠霖,對其佯稱其先前網路│(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購物時,帳單誤簽成12期連續│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付款,須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089642號│ │易科罰金,以│ │ │ │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致李冠│) │ │新臺幣壹仟元│ │ │ │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匯│ │ │折算壹日。 │ │ │ │款29,989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 │ │ │ │ │ │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再│ │ │ │ │ │ │由汪成駿於同日17時14分1秒 │ │ │ │ │ │ │、17時14分51秒、17時15分58│ │ │ │ │ │ │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述│ │ │ │ │ │ │款項提領一空。 │ │ │ │ ├─┼──┼─────────────┼────┼─────┼──────┤ │42│高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林雅惠/ │29,989元 │汪佳慶共同犯│ │ │瑋 │5 日15時許,撥打電話給高瑋│中國信託│ │詐欺取財罪,│ │ │廷 │廷,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時,│(帳號:│ │累犯,處有期│ │ │ │帳單誤簽成12期重複消費,須│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9390號)│ │易科罰金,以│ │ │ │得取消云云,致高瑋廷陷於錯│ │ │新臺幣壹仟元│ │ │ │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29,989│ │ │折算壹日。 │ │ │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 │ │ │ │ │ │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汪成駿│ │ │ │ │ │ │於同日16時28分38秒持該帳號│ │ │ │ │ │ │之金融卡,將前述款項提領一│ │ │ │ │ │ │空。 │ │ │ │ ├─┼──┼─────────────┼────┼─────┼──────┤ │43│許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林雅惠/ │29,989元、│汪佳慶共同犯│ │ │沅 │5 日16時許,撥打電話給許沅│中國信託│18,989元、│詐欺取財罪,│ │ │閤 │閤,對其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帳號:│10,123元 │累犯,處有期│ │ │ │時,設定錯誤,將消費設成每│00000000│ │徒刑肆月,如│ │ │ │月固定消費,須前往自動櫃員│9390號)│ │易科罰金,以│ │ │ │機依指示操作始得取消云云,│ │ │新臺幣壹仟元│ │ │ │致許沅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 │ │折算壹日。 │ │ │ │作,先後匯款29,989元、18,9│ │ │ │ │ │ │89元、10,123元至詐欺集團成│ │ │ │ │ │ │員所指示匯入之右列人頭帳戶│ │ │ │ │ │ │,再由汪成駿於同日16時29分│ │ │ │ │ │ │40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前│ │ │ │ │ │ │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 │44│廖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3 年1 月│林雅惠/ │29,466元 │汪佳慶共同犯│ │ │君 │5 日15時49分許,撥打電話給│臺北富邦│ │詐欺取財罪,│ │ │偉 │廖君偉,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銀行(帳│ │累犯,處有期│ │ │ │時,設使用分期付款付帳,須│號:6841│ │徒刑肆月,如│ │ │ │前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始│00000000│ │易科罰金,以│ │ │ │得取消云云,致許沅閤陷於錯│號) │ │新臺幣壹仟元│ │ │ │誤而依指示操作,匯款29,466│ │ │折算壹日。 │ │ │ │元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示匯入│ │ │ │ │ │ │之右列人頭帳戶,再由汪成駿│ │ │ │ │ │ │於同日16時31分17秒、16時32│ │ │ │ │ │ │分12秒持該帳號之金融卡,將│ │ │ │ │ │ │前述款項提領一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