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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益茂張國隆張雅涵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5號

上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萬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埔里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105年度埔簡字第22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94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葉萬維緩刑貳年。

事實

一、葉萬維於民國105年9月7日23時45分許,在南投縣○○鄉○○村○○路000號居處,因友人葉恭銘酒後鬧事,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拳毆打葉恭銘,致葉恭銘受有鼻部挫傷併流鼻血、兩顆上門牙及右側上犬齒脫位之傷害,嗣經葉恭銘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葉恭銘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葉萬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葉恭銘偵查中證述在卷可參(見105年度偵字第3943號卷第20至21頁),復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診斷證明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南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紙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1頁、第15頁、105年度偵字第3943號卷第26頁),足徵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三、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然不思理性溝通,率爾對告訴人暴力相向致告訴人因而受有鼻部挫傷併流鼻血、兩顆上門牙及右側上犬齒脫位之傷害,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檢察官據告訴人具狀請求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且並無悔悟之齰,迄今仍未賠償其所害,足徵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原審論以被告拘役25日,顯屬過輕,難收懲儆之效等語。然原判決顯已審酌被告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等犯後態度,其量刑及所諭知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稱允當,應認本件原審已就被告犯行之不法內涵相關之一切情狀為謹慎之裁量,並無違法或顯然出入,亦無何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可指,客觀上並無顯然濫權失當之情況,自不得據指為違法,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請求,認原審所為之量刑過輕而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再按凡有審理事實職權之法院,均得依其職權諭知緩刑,第二審以判決駁回上訴時,仍得諭知緩刑之宣告,合先敘明。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雖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且業於本案第二審審理終結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依和解條件賠償告訴人,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2份在卷供參(見本院第二審卷第35至36頁、第39至40頁),信其歷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能促其自我約制而無再犯之虞,且為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之流弊,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書記官 張妤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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