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2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登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登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登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均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 號判例參照)。
三、查受刑人胡登發前於民國107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投簡字第4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易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 所示);又於106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1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如附件編號3 所示);上揭附件編號1 至2 所示之2 罪,繼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9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自有管轄權。
四、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影本2 件暨正本1 件、裁定書正本1 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雖據聲請人記載為已執行完畢,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能以此而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6月28日 │ 107年8月20日 │ 106年6月12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7 年度撤緩│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22號 │字第1007號 │毒偵字第25號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投簡字第41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80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78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17日 │ 108年2月12日 │ 108年6月6日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投簡字第41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80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78號│ │判 決├────┼──────────┼──────────┼──────────┤ │ │判 決│ 108年1月24日 │ 108年3月13日 │ 108年7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南投地檢108 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 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 年度執字│ │備 註│第275號(已執畢) │第606號 │第1684號 │ │ ├──────────┴──────────┤ │ │ │編號1 至2 前經南投地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97 │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