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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28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益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投簡字第284號

聲請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國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國隆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國隆於民國109年2月29日17時39分許,至陳玟靜位在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住處募捐香油錢時,見陳玟靜所有、放置於該處之香菸1包(內有香菸5支)無人看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徒手竊取之,得手後離去。後因陳玟靜發覺該香菸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裡後,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國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陳玟靜於警詢中證述在卷,復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監視器畫面錄影光碟1張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二)被告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投交簡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9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其他案件接續執行,於106年11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7年9月29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本案所犯與前揭構成累犯之罪均係故意犯罪,雖罪質不相同,然被告尚有其他前案紀錄表(包含竊盜之前案紀錄),此有上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見對刑法反應能力薄弱,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竟不思正途,以不正方法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考量其所竊取之財物僅為香菸1包(內有香菸5支),價值非高,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此有調解筆錄有卷可稽(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並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況為勉持、職業為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參照)。經查,被告竊得之香菸1包(內含香菸5支),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於調解筆錄內容中記載無條件和解,此有南投縣竹山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見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另告訴人叫被告須捐600元與廟方,香菸由被告抽完,此經被告於偵訊時陳述在卷(見偵卷第10頁),倘再沒收或追徵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以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適用法律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284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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