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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孫于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九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一號)及移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肆點陸肆公克(原分裝為二小包)沒收銷燬之;空包裝袋貳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⑴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白承認。⑵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編號:2B280103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⑶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二一六七號鑑定通知書一紙。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段相同,且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⑴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強制戒治期滿,猶故態復萌,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⑵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院審酌被告因難捨毒品之誘惑而誤蹈法網,經此次偵審程序與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惟為確實使其有正確之法律觀念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及督促,爰併依法宣告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

四、扣案之海洛因合計淨重四點六四公克(原分裝為二小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及轉讓,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空包裝袋二個、注射針筒一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注射針筒十二支,被告供稱並非其所有之物,且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為供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二一九三○號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此次修正,對於同條例第十條關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規定均未予修正。惟修正後該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簡化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僅區分初犯(含五年後再犯)、五年內再犯;初犯(含五年後再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即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此係就保安處分程序予以簡化。本案被告所犯施用毒品犯行,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均應依法追訴處罰,依程序從新之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法 官 孫 于 淦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四九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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