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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7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廖立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575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有為

      洪如姿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

第三六七四號、第三八七七號、第四二六七號、第四二九一號、

第四五五四號、第四七八二號、第四八六三號),因被告等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文

鄭有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螺絲起子貳支、鐵鎚壹支、扳手伍支、千斤頂壹具及鑰匙貳支均沒收。

洪如姿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同上螺絲起子貳支、鐵鎚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洪如姿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交訴緝字第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七年間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投刑簡字第四О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上開二案件,繼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審聲字第一七八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其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入監執行,迨九十八年六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鄭有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或與共同具有不法犯意聯絡不知悔改之洪如姿,於如附表編號⒈至⒌及⒎至⒙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徒手或持其所有如下述之扣案工具,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陳張草等人所有之財物共十七次(時間、地點、方式暨所得財物均詳如附表所示);另鄭有為明知車牌號碼OG─О八二六號自用小客車為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龍哥」之成年男子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前某時許所竊得之贓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⒍所示之時間、地點予以收受後改懸掛BT─七七五六號車牌供己使用(時間、地點、方式暨所收受贓物亦均詳如附表所示)。

㈢嗣員警先於九十九年九月一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南投縣名間鄉新街村新丹巷七六號前執行巡邏勤務時,因見鄭有為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龍哥」之成年男子行跡可疑而上前盤查,未料其二人一時心虛竟駕車逃逸,並遺留有三菱廠牌之白色自小客車一部及車牌號碼BT─七七五六號車牌二面,員警乃循線查獲上情;復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十八時許,鄭有為與洪如姿在南投縣草屯鎮○○路與富昌路交岔口處修理車牌號碼B四─二五七八號自小客車,經員警上前詢問發現該B四─二五七八號自小客車乃係贓車而查獲,並扣得鄭有為所有供其等分別或共同犯本案如附表編號⒈至

⒌、⒏至⒔及⒖至⒙所示等竊盜犯行所用之螺絲起子二支、鐵鎚一支、扳手五支、千斤頂一具及鑰匙二支等物。

㈣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草屯分局及集集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有為、洪如姿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且就附表編號⒊共同竊盜犯行,互核相符。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張草、柯朝發、王元田、林文玲、陳茂東、許文斌、李峯明、李月珍、林政滄、陳瑞璋、施芳美、洪文宗、陳燕鳳、王琮翔、游正瑋、陳勇在、莊竣吉、李張秀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編號⒈至⒉及⒋至⒍部分:參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О九九ОО一四六二五號警卷【以下簡稱為警卷③】第三О頁至第三一頁、第三五頁至第三六頁、第五О頁至第五一頁、第五五頁至第五六頁、第四О頁至第四五頁;編號⒊部分:參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О九九ОО一五一二五號警卷【以下簡稱為警卷①】第二九頁至第三二頁;編號⒎部分: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七四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為偵卷①】第二О頁至第二一頁;編號⒏、編號

⒑、編號⒓及編號⒘至⒙部分:參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刑字第О九九ОО一九九九五號警卷【以下簡稱為警卷④】第一二頁至第一六頁、第一八頁、第二一頁至第二五頁;編號⒐、編號⒒、編號⒔部分:參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刑字第О九九ОО一七三七一號警卷【以下簡稱為警卷②】第七頁至第一二頁;編號⒗部分: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八二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為偵卷②】第八頁至第九頁;編號⒖至⒗部分:參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五四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為偵卷③】第一五頁至第一八頁);另證人即被告父親鄭秋南、辰峰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吳東洋、高元環保資源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錫能、不知情而收購輪胎(含鋁框)之李炯榮、宏聚資源回收場負責人魏士哲暨受僱人鄒惠萍、不知情而收購冷氣機之許佩裕暨其友人陳淑珍、目擊證人劉姿余於警詢中之證述(鄭秋南部分:參見警卷③第二三頁至第二五頁、偵卷①第七六頁至第七七頁;吳東洋部分:參見警卷③第六七頁至第六九頁;陳錫能、李炯榮部分:參見警卷④第二六頁至第三一頁;魏士哲暨鄒惠萍部分:參見警卷①第一八頁至第二八頁;許佩裕暨陳淑珍部分:參見偵卷①第一二頁至第一九頁;劉姿余部分:參見偵卷③第一九頁至第二О頁)。

㈢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十二件、現場、贓物暨銷贓現場照片共四十六幀、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共十三幀、舊貨(資源回收)業(公司)買入登記簿暨南投縣舊貨、資源回收業者收受物品登記簿共三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三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檔案相片一件在卷可參(贓物認領保管單部分:見警卷②第一三頁至第一五頁、警卷③第三三頁、第三八頁、第四八頁至第四九頁、第五三頁、第五八頁、警卷④第一七頁、第二О頁、偵卷①第三二頁;現場、贓物暨銷贓現場照片部分:見警卷①第三七頁至第四三頁、警卷②第二七頁至第三一頁、警卷③第三九頁、第四六頁、第五四頁、第五九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他字第六八四號偵查卷【以下簡稱為他字卷】第六頁至第七頁、偵卷①第三六頁至第三八頁、偵卷③第二四頁至第二五頁;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部分:見警卷①第三三頁至第三六頁、他字卷第八頁、偵卷②第一二頁至第一三頁;買入暨收受物品登記簿部分:見警卷

①第四四頁至第四五頁、警卷③第七二頁至第七四頁、第八О頁;尋獲電腦輸入單部分:見警卷②第一六頁至第一七頁、警卷③第四七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部分:見偵卷②第一О頁至第一一頁)。

㈣且扣得螺絲起子二支、鐵鎚一支、扳手五支、千斤頂一具及鑰匙二支等物足資佐證。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首就如附表編號⒎、編號⒐至⒒、編號⒔至⒕,核被告鄭有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次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而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扣案之螺絲起子二支、鐵鎚一支、扳手五支及千斤頂一具,或尖端銳利、或質堅厚實,在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俱屬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參照)。查就被告鄭有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至⒉、編號⒋至⒌、編號⒏、編號⒓及編號⒖至⒙部分,皆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如附表編號⒊部分,核被告鄭有為、洪如姿所為,各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鄭有為、洪如姿就如附表編號⒊部分之二次竊盜犯行之時間、地點密接,且係接續竊取同一被害人王元田之物品,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從而被告二人就該部分二次竊盜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參照)。又被告鄭有為、洪如姿就如附表編號⒊部分,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屬共同正犯。

㈢另就如附表編號⒍部分,核被告鄭有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

㈣被告鄭有為上開所犯十七次普通竊盜、加重竊盜及一次收受贓物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㈤被告洪如姿曾受如上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⑴被告鄭有為、洪如姿均正值青壯,竟不思正途,而以不正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⑵且被告鄭有為短短數月間竟分別或共同竊盜,次數高達十七次,影響社會治安頗鉅,被告洪如姿竊取次數僅有一次;⑶被告鄭有為為求掩飾犯行,收受來路不明之贓物,使所有人難以追索失竊財物,並助長社會財產犯罪風氣;⑷惟犯後均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鄭有為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被告洪如姿部分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㈦扣案之螺絲起子二支、鐵鎚一支、扳手五支、千斤頂一具及鑰匙二支均係被告鄭有為所有並分別供其單獨或共同為本案如附表竊盜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承在卷(參見本院卷第六О頁、第六一頁),即俱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就被告洪如姿部分,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亦應在其科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

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廖 立 頓

書記官 林 雅 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    告│時    間│地      點│方    式│所得財物│  被害人  │    罪名及宣告    │
│    │        │        │          │        │或贓物  │          │  (含主刑及從刑)  │
├──┼────┼────┼─────┼────┼────┼─────┼─────────┤
│⒈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南投│攜帶兇器│止滑銅條│陳張草    │鄭有為攜帶兇器竊盜│
│    │        │八月十三│市○○路二│螺絲起子│一條,約│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日清晨某│九九之二號│二支、鐵│五公尺、│          │扣案螺絲起子貳支、│
│    │        │時許    │          │鎚一支  │價值約新│          │鐵鎚壹支均沒收。  │
│    │        │        │          │        │臺幣(下│          │                  │
│    │        │        │          │        │同)一千│          │                  │
│    │        │        │          │        │元      │          │                  │
├──┼────┼────┼─────┼────┼────┼─────┼─────────┤
│⒉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南投│攜帶兇器│止滑銅條│柯朝發    │鄭有為攜帶兇器竊盜│
│    │        │八月二十│市○○路五│螺絲起子│一條,約│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一日至同│六七之二號│二支、鐵│五‧七公│          │扣案螺絲起子貳支、│
│    │        │月二十二│          │鎚一支  │斤,價值│          │鐵鎚壹支均沒收。  │
│    │        │日八時三│          │        │約一千元│          │                  │
│    │        │十分許前│          │        │        │          │                  │
│    │        │之某時許│          │        │        │          │                  │
├──┼────┼────┼─────┼────┼────┼─────┼─────────┤
│⒊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南投│攜帶兇器│止滑銅條│王元田    │鄭有為共同攜帶兇器│
│    │洪如姿  │八月二十│市○○路二│螺絲起子│共二條(│          │竊盜,處有期徒刑陸│
│    │        │二日凌晨│О八號    │二支、鐵│共約九公│          │月。扣案螺絲起子貳│
│    │        │四時許  │          │鎚一支,│尺、約十│          │支、鐵鎚壹支均沒收│
│    │        │        │          │由洪如姿│公尺,價│          │。                │
│    │        ├────┼─────┤以機車搭│值約六千│          │                  │
│    │        │九十九年│南投縣南投│載鄭有為│元)    │          │                  │
│    │        │八月二十│市○○路二│前往該處│        │          │                  │
│    │        │二日凌晨│О六號    │,洪如姿│        │          │                  │
│    │        │四時十五│          │在機車上│        │          │                  │
│    │        │分許    │          │把風等候│        │          │                  │
│    │        │        │          │,鄭有為│        │          │                  │
│    │        │        │          │下手行竊│        │          │                  │
├──┼────┼────┼─────┼────┼────┼─────┼─────────┤
│⒋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名間│攜帶兇器│止滑銅條│林文玲    │鄭有為攜帶兇器竊盜│
│    │        │八月二十│鄉仁和村山│螺絲起子│一條,約│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八日六時│腳巷十之八│二支、鐵│五公尺,│          │扣案螺絲起子貳支、│
│    │        │許      │號        │鎚一支  │價值約五│          │鐵鎚壹支均沒收。  │
│    │        │        │          │        │千元    │          │                  │
├──┼────┼────┼─────┼────┼────┼─────┼─────────┤
│⒌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名間│攜帶兇器│止滑銅條│陳茂東    │鄭有為攜帶兇器竊盜│
│    │        │八月三十│鄉仁和村山│螺絲起子│一條,約│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一日    │腳巷七之十│二支、鐵│七公尺、│          │扣案螺絲起子貳支、│
│    │        │        │號        │鎚一支  │九‧五公│          │鐵鎚壹支均沒收。  │
│    │        │        │          │        │斤、價值│          │                  │
│    │        │        │          │        │約一千五│          │                  │
│    │        │        │          │        │百元    │          │                  │
├──┼────┼────┼─────┼────┼────┼─────┼─────────┤
│⒍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南投│收受贓物│車牌號碼│許文斌    │鄭有為收受贓物,處│
│    │        │八月底某│市○○路附│        │OG─О│          │有期徒刑參月。    │
│    │        │日      │近        │        │八二六號│          │                  │
│    │        │        │          │        │自用小客│          │                  │
│    │        │        │          │        │車(係趙│          │                  │
│    │        │        │          │        │中億所有│          │                  │
│    │        │        │          │        │,為許文│          │                  │
│    │        │        │          │        │斌占有使│          │                  │
│    │        │        │          │        │用中,於│          │                  │
│    │        │        │          │        │九十九年│          │                  │
│    │        │        │          │        │八月二十│          │                  │
│    │        │        │          │        │六日八時│          │                  │
│    │        │        │          │        │十分許,│          │                  │
│    │        │        │          │        │在南投縣│          │                  │
│    │        │        │          │        │草屯鎮太│          │                  │
│    │        │        │          │        │平路一段│          │                  │
│    │        │        │          │        │一七О號│          │                  │
│    │        │        │          │        │前發現遭│          │                  │
│    │        │        │          │        │竊,價值│          │                  │
│    │        │        │          │        │約二萬元│          │                  │
│    │        │        │          │        │)      │          │                  │
├──┼────┼────┼─────┼────┼────┼─────┼─────────┤
│⒎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集集│侵入屋內│TATC│李峯明(檢│鄭有為竊盜,處有期│
│    │        │九月九日│鎮田寮里田│以徒手拆│ICO廠│察官起訴書│徒刑肆月。        │
│    │        │十五、十│寮巷十二之│下冷氣機│牌、型號│誤載為李峰│                  │
│    │        │六時許  │四號二樓  │(侵入住│TA─八│明應予更正│                  │
│    │        │        │          │居部分未│二五一C│)        │                  │
│    │        │        │          │據告訴)│、一‧三│          │                  │
│    │        │        │          │        │噸型冷氣│          │                  │
│    │        │        │          │        │機、價值│          │                  │
│    │        │        │          │        │約三千元│          │                  │
├──┼────┼────┼─────┼────┼────┼─────┼─────────┤
│⒏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草屯│攜帶兇器│止滑銅條│李月珍    │鄭有為攜帶兇器竊盜│
│    │        │九月二十│鎮○○街一│螺絲起子│一條,約│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九日五時│段六號「雙│二支、鐵│六公尺,│          │扣案螺絲起子貳支、│
│    │        │許      │喜餐廳」  │鎚一支  │價值約一│          │鐵鎚壹支均沒收。  │
│    │        │        │          │        │千元    │          │                  │
├──┼────┼────┼─────┼────┼────┼─────┼─────────┤
│⒐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草屯│以自備鑰│撬開車牌│林政滄    │鄭有為竊盜,處有期│
│    │        │十月十二│鎮○○路北│匙撬開車│號碼HA│          │徒刑參月。扣案鑰匙│
│    │        │日五時許│極堂附近  │門之後徒│─四六五│          │貳支均沒收。      │
│    │        │        │          │手竊取之│八號自用│          │                  │
│    │        │        │          │方式    │小客車車│          │                  │
│    │        │        │          │        │門後,以│          │                  │
│    │        │        │          │        │徒手竊取│          │                  │
│    │        │        │          │        │二百元及│          │                  │
│    │        │        │          │        │身分證一│          │                  │
│    │        │        │          │        │張      │          │                  │
├──┼────┼────┼─────┼────┼────┼─────┼─────────┤
│⒑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草屯│以自備鑰│撬開車牌│陳瑞璋    │鄭有為竊盜,處有期│
│    │        │十月十四│鎮○○路一│匙撬開車│號碼NP│          │徒刑參月。扣案鑰匙│
│    │        │日五時許│五二六號前│門之後徒│─七三一│          │貳支均沒收。      │
│    │        │        │          │手竊取之│六號自用│          │                  │
│    │        │        │          │方式    │小客車車│          │                  │
│    │        │        │          │        │門後,竊│          │                  │
│    │        │        │          │        │取CAR│          │                  │
│    │        │        │          │        │DIO廠│          │                  │
│    │        │        │          │        │牌,型號│          │                  │
│    │        │        │          │        │為CD七│          │                  │
│    │        │        │          │        │八二─四│          │                  │
│    │        │        │          │        │X四ОW│          │                  │
│    │        │        │          │        │之銀色車│          │                  │
│    │        │        │          │        │內音響一│          │                  │
│    │        │        │          │        │臺,價值│          │                  │
│    │        │        │          │        │約二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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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草屯│以自備鑰│國瑞廠牌│施芳美    │鄭有為竊盜,處有期│
│    │        │十月十五│鎮○○路三│匙啟動電│車牌號碼│          │徒刑肆月。扣案鑰匙│
│    │        │日凌晨三│八二巷圳溝│門之方式│QK─九│          │貳支均沒收。      │
│    │        │時許    │上加蓋停車│        │三八七號│          │                  │
│    │        │        │場        │        │深綠色自│          │                  │
│    │        │        │          │        │用小客車│          │                  │
│    │        │        │          │        │,價值約│          │                  │
│    │        │        │          │        │三萬元  │          │                  │
├──┼────┼────┼─────┼────┼────┼─────┼─────────┤
│⒓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草屯│攜帶兇器│輪胎(含│洪文宗    │鄭有為攜帶兇器竊盜│
│    │        │十月十七│鎮○○路二│千斤頂一│鋁圈)共│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日十九時│四О號對面│具、活動│五個,價│          │扣案千斤頂壹具、活│
│    │        │許      │停車場    │扳手五支│值約七千│          │動扳手伍支及螺絲起│
│    │        │        │          │、螺絲起│元      │          │子貳支均沒收。    │
│    │        │        │          │子二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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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⒔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草屯│以自備鑰│國瑞廠牌│田玉山所有│鄭有為竊盜,處有期│
│    │        │十月二十│鎮○○路與│匙啟動電│車牌號碼│,現為陳燕│徒刑肆月。扣案鑰匙│
│    │        │二日凌晨│大成街口  │門之方式│B四─二│鳳占有使用│貳支均沒收。      │
│    │        │三時許  │          │        │五七八號│          │                  │
│    │        │        │          │        │深綠色自│          │                  │
│    │        │        │          │        │用小客車│          │                  │
│    │        │        │          │        │,價值約│          │                  │
│    │        │        │          │        │二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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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⒕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中寮│以徒手搬│馬達、農│王琮翔    │鄭有為竊盜,處有期│
│    │        │十月二十│鄉○○路三│運之方式│藥噴藥器│          │徒刑肆月。        │
│    │        │二日十一│號工寮    │        │、其他雜│          │                  │
│    │        │時二十分│          │        │物(機車│          │                  │
│    │        │許      │          │        │避震器、│          │                  │
│    │        │        │          │        │變電器、│          │                  │
│    │        │        │          │        │鐵)等,│          │                  │
│    │        │        │          │        │價值約七│          │                  │
│    │        │        │          │        │萬元    │          │                  │
├──┼────┼────┼─────┼────┼────┼─────┼─────────┤
│⒖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名間│攜帶兇器│止滑銅條│游正瑋    │鄭有為攜帶兇器竊盜│
│    │        │十月二十│鄉大庄村南│螺絲起子│一支,約│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三日十六│田路一七四│二支、鐵│四公尺,│          │扣案螺絲起子貳支、│
│    │        │時三十分│號        │鎚一支  │價值約五│          │鐵鎚壹支均沒收。  │
│    │        │許      │          │        │千元    │          │                  │
├──┼────┼────┼─────┼────┼────┼─────┼─────────┤
│⒗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名間│攜帶兇器│止滑銅條│陳勇在    │鄭有為攜帶兇器竊盜│
│    │        │十月二十│鄉大庄村南│螺絲起子│一條,約│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三日十七│田路二一七│二支、鐵│六公尺,│          │扣案螺絲起子貳支、│
│    │        │時十分許│號        │鎚一支  │價值約七│          │鐵鎚壹支均沒收。  │
│    │        │        │          │        │千五百元│          │                  │
├──┼────┼────┼─────┼────┼────┼─────┼─────────┤
│⒘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草屯│攜帶兇器│止滑銅條│莊竣吉    │鄭有為攜帶兇器竊盜│
│    │        │十月二十│鎮○○路七│螺絲起子│一條,約│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六日五時│二七巷一О│二支、鐵│十四公尺│          │扣案螺絲起子貳支、│
│    │        │二十分許│三號前    │鎚一支  │,價值約│          │鐵鎚壹支均沒收。  │
│    │        │        │          │        │二千元  │          │                  │
├──┼────┼────┼─────┼────┼────┼─────┼─────────┤
│⒙  │鄭有為  │九十九年│南投縣草屯│攜帶兇器│止滑銅條│李張秀    │鄭有為攜帶兇器竊盜│
│    │        │十月二十│鎮○○○路│螺絲起子│一條,約│          │,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六日六時│六О號前  │二支、鐵│十六台呎│          │扣案螺絲起子貳支、│
│    │        │三十分許│          │鎚一支  │,價值約│          │鐵鎚壹支均沒收。  │
│    │        │        │          │        │二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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