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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4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鄭水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43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聖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毒偵字第七六0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聖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二行「在新北市新莊區○○○路與民安街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在新北市新莊區○○○路與民安路口前」。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第一行「被告徐聖傑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徐聖傑於偵訊中坦承不諱」。

二、核被告徐聖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執行情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刑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案件,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刑罰之執行,仍無法戒絕惡習,顯見其自制力薄弱,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0年度毒偵字第7606號被 告 徐聖傑 男 22歲(民國○○年○月○○日生)住新北市○○區○○街191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聖傑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64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月14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9年1月29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720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院以99年度簡字第33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9月21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街191號6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管吸食器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即22日晚間9時40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路與民安街口前,為警查獲,又獲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聖傑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又被告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犯罪嫌疑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檢體編號:D0000000)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檢察官 謝 茵 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 盈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43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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