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0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0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信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信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信雄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王信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在案,並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4212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134號刑事判決(以上為編號1 部分)、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 4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刑事判決(以上為編號2 、3 部分)、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24號刑事判決(編號4 、5 部分)、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319 號刑事簡易判決(編號6 部分)及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0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