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信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信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信雄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王信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在案,並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4212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134號刑事判決(以上為編號1 部分)、本院99年度訴字第65 4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刑事判決(以上為編號2 、3 部分)、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24號刑事判決(編號4 、5 部分)、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319 號刑事簡易判決(編號6 部分)及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