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48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48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正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2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正泰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至第2 行「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96年6 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更正為「前㈠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453號判處有期徒刑各8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 月確定;㈡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27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87號,就毒品案件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各4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確定,竊盜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並接續執行,於96年6 月30日執行完畢;㈢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95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7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㈣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0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㈤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62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㈣、㈤所示之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24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㈥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98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㈣至㈥所示之刑接續執行,於100 年10月6 日假釋出監,於100 年11月16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正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前有如上開更正部分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8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仍騎乘機車於道路上行駛,致生交通事故,危害公眾行車安全,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48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