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6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6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建翔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7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建翔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12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一)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247號判決就原判決有期徒刑8 月部分撤銷並改判有期徒刑5月,就原判決有期徒刑9 月部分駁回上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二)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三)復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四)再於98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五)另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六)又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七)再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八)復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3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一)至(七)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1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並與上揭(八)所示罪刑接續執行,被告於98年3 月30日入監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 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12月2 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12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