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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94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維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27087 號、101 年度偵字第889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

如下:

主文

劉維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計柒拾捌枚均沒收。

事實

一、劉維昭前因妨害自由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3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民國97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350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8年6 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7 月1 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劉維昭詎不知悔改,自97年起任職址設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1 、2 樓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店長,負責於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向其辦理行動電號門號申辦、過戶、退租時核實登載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知悉臺灣大哥大公司對使用該公司門號5 年以上且往來紀錄良好之客戶辦理續約時,可享有免預繳月租費而取得高單價行動電話之優惠,且臺灣大哥大公司僅以門號作資格審查標的,為取得臺灣大哥大公司之行動電話贈品,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為附表一所示之犯行,並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贈品。嗣臺灣大哥大公司查核發現所屬之臺北土城門市有多筆客戶行動電話門號合約期間內密集異常續約,經逐一清查,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臺灣大哥大公司訴由電信警察第一中隊、呂宜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及劉翼暄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案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前開事實,業據被告劉維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臺灣大哥大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陶秋菊、蘇子良、魏正傑律師、證人即告訴人呂宜樺、證人余建英、莊育達、林秀真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劉翼暄、吳熙汶、陳羿澄、謝曉嵐、簡莉蕙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異動申請書、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及臺灣大哥大過戶申請書(100 年度偵字第27087 號卷第211-264 頁,101 年度偵字第8898號卷第52頁及本院卷第85-94 頁)、電腦畫面簡表(100 年度偵字第27087 號卷第265-289 頁)及99年10月1 日、5 日、6 日之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19張(100 年度偵字第27087 號卷第290-308 頁)、被告及劉翼暄於101 年4 月20日當庭各書寫「呂宜樺」10次之筆跡2 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至起訴書雖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7.2 、8.3 、9.3 、12.3、12.4、12.5之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臺灣大哥大公司之臺北土城門市人員,為上開偽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等情,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該次犯行均係其親自為之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67頁、第112 頁),而卷附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臺灣大哥大公司門市人員簽署,是起訴書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宜更正為被告本人親自實行各該犯行,附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祇須所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已足,至公眾或他人是否因該私文書之偽造而實受損害,則非所問。又按偽造文書可分為「有形之偽造」及「無形之偽造」,「有形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無形之偽造」則係指有製作權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或行為人向有製作權之人為虛偽之報告或陳述,使之據以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33年台上字第916 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92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坦承其於附表二所示之各門號申請文件上,簽署被害人等人名義之簽名,並未取得被害人之授權或同意,故其對於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文件上簽署被害人姓名之行為,自屬無製作權之人而假冒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堪以認定。再按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未經被害人等之同意,偽造電磁紀錄或於業務上製成不實之電磁紀錄,均足以為表示被害人等欲申請變更之用意證明,是被告所製成之電磁紀錄,自屬準文書之性質,而應以文書論。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各係犯如附表一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名。被告就附表一各次犯行之論罪情形,各如附表一所犯罪名欄所示。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就附表一各次犯行未在同一天內完成,係因視當時門市業績情形,若門市業績需要,就會再往下一步等語(本院卷第67頁、第112 頁),顯見被告為各次犯行時,並未計畫實行下一次犯行,各次犯行均係另行起意,是被告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構成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為臺灣大哥大公司直營門市店長,對一般民眾而言,於該門市申辦相關業務本應極為值得信賴,詎被告竟逕自為被害人等申辦未經同意之各項方案,不僅對臺灣大哥大公司造成實質上財產之損害,並對被害人等產生莫大困擾,其行為自不足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臺灣大哥大公司受有新臺幣(下同)96萬147 元之損害,損害金額非少,又被告雖曾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被告尚未能完全賠償臺灣大哥大公司所受之損失,此業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8頁、第113 頁),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 年度續字第1 號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南院勤101 司執乾字第108458號債權憑證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119 頁),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至被告於附表二所示之文書上偽簽「余建英」、「劉翼暄」、「莊育達」、「林秀真」、「吳熙汶」、「陳羿澄」、「呂宜樺」之署押,均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19 條、第51條第5 款、第8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魏 俊 明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日期    │行為態樣                      │所犯罪名                │宣告刑                    │
├──┼────┼───────────────┼────────────┼─────────────┤
│1.1 │99年8 月│劉維昭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20日    │並進而行使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6 條、第215 條、第220 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大公司客戶湯輝北前來辦理095250│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7290行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仟元折算壹日。            │
│    │        │辦理退租,登入業務上職掌之臺灣│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                          │
│    │        │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                          │
│    │        │過戶至不知情之其母親余建英名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
│    │        │,並將上開門號換號為0000000000│另論罪。                │                          │
│    │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之新 │                        │                          │
│    │        │門號,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                        │                          │
│    │        │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                        │                          │
│    │        │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                        │                          │
│    │        │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                        │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                        │                          │
│    │        │以生損害於湯輝北、余建英及臺灣│                        │                          │
│    │        │大哥大公司管理客戶門號之正確性│                        │                          │
│    │        │。                            │                        │                          │
├──┼────┼───────────────┼────────────┼─────────────┤
│1.2 │99年9 月│劉維昭復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7日    │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登入臺灣大│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哥大公司電腦系統,更改上開門號│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帳單地址,且明知上開門號並不符│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新增固本資格(所謂「新增固本」│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是指臺灣大哥大公司之用戶在符合│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特定條件時,於原綁約期間屆滿前│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6 個月,得提前辦理優惠續約方案│不另論罪。              │                          │
│    │        │,同時取得與專案搭配之行動電話│                        │                          │
│    │        │贈品。)為使上開門號符合優惠續│                        │                          │
│    │        │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固本│                        │                          │
│    │        │名單,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                        │                          │
│    │        │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                        │                          │
│    │        │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                        │                          │
│    │        │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                        │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                        │                          │
│    │        │以生損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管理客│                        │                          │
│    │        │戶門號之正確性。              │                        │                          │
├──┼────┼───────────────┼────────────┼─────────────┤
│1.3 │99年9 月│劉維昭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1日    │之詐欺犯意、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準文書並進而行使及基於行使偽造│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準私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    │        │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偽造之「余建英」署押貳枚均│
│    │        │頻3G,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沒收之。                  │
│    │        │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持以行使,並假冒余建英名義,在│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論罪;被告偽造「余建英」│                          │
│    │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申│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余建英│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之署押2 枚,以示余建英向臺灣大│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因臺灣大哥大公司推行無紙化作業│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故該申請書係顯示在電腦螢幕上│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而以觸控筆簽名),以此方式偽│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將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至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均足│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大公│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臺灣大哥大│。                      │                          │
│    │        │總公司並因而陷於錯誤,劉維昭因│                        │                          │
│    │        │而詐得iPhone4-16GB行動電話贈品│                        │                          │
│    │        │。                            │                        │                          │
├──┼────┼───────────────┼────────────┼─────────────┤
│2.1 │99年7 月│劉維昭復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6日    │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利用臺灣大│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哥大公司客戶陳東莉前來辦理0920│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855045行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際辦理退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號為0000000000之新門號及換(補│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卡,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不另論罪。              │                          │
│    │        │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                        │                          │
│    │        │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                        │                          │
│    │        │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                        │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                        │                          │
│    │        │以生損害於陳東莉及臺灣大哥大公│                        │                          │
│    │        │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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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9年7 月│劉維昭復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20日    │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登入臺灣大│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新門號│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辦理過戶至不知情之其母親余建英│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名下,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不另論罪。              │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                        │                          │
│    │        │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大公│                        │                          │
│    │        │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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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9年9 月│劉維昭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9 日    │之詐欺犯意及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準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登入臺│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號由2G升頻3G,再辦理續約,將前│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余│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建英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錯誤,劉維昭得以詐得Samsung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i9000 8GB行動電話贈品(起訴書 │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        │誤載為Sams ung i900 8GB)。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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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9年9 月│劉維昭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27日    │之詐欺犯意及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準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明知上│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開門號並不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上開門號符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上開門號至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續約,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大公│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哥大公司陷於錯誤,得以詐得iPho│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        │ne4-16GB行動電話贈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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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9年9 月│劉維昭復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1日    │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利用臺灣大│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哥大公司客戶楊大維前來辦理0939│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079933行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際辦理退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號為0000000000之新門號,再將上│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開新門號辦理過戶至不知情之其母│不另論罪。              │                          │
│    │        │親余建英名下,而將前揭不實事項│                        │                          │
│    │        │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                        │                          │
│    │        │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                        │                          │
│    │        │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                        │                          │
│    │        │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                        │                          │
│    │        │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楊大維、余建│                        │                          │
│    │        │英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                        │                          │
│    │        │確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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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9年9 月│劉維昭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8日    │之詐欺犯意、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準文書並進而行使及基於行使偽造│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
│    │        │司電腦系統,以上開門號辦理續約│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偽造之「余建英」署押貳枚均│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沒收之。                  │
│    │        │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並假冒│,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余建英名義,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行動│論罪;被告偽造「余建英」│                          │
│    │        │通信網路業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章欄,偽簽余建英之署押2 枚,以│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示余建英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電│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將上開偽造│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陷│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於錯誤,得以詐得iPhone4-16GB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動電話贈品。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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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9年9 月│劉維昭復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21日    │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登入臺灣大│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由│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2G升頻3G,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再將該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不另論罪。              │                          │
│    │        │足以生損害臺灣大哥大公司對於客│                        │                          │
│    │        │戶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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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 日    │準私文書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客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臺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謝曉嵐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門號至新增固本名單,以此方式偽│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再將該偽造│                        │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                        │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                            │                        │                          │
├──┼────┼───────────────┼────────────┼─────────────┤
│3.5 │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意,前往臺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門市,假冒余建英名義,以辦理異│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動申請為由,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罪。被告偽造「余建英」署│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
│    │        │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行動│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偽造之「余建英」署押壹枚沒│
│    │        │電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異動申│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使│收之。                    │
│    │        │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余建│,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
│    │        │英之署押1 枚,以示余建英向臺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                          │
│    │        │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確認身分│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                        │                          │
│    │        │文書後,再將上開偽造電磁紀錄準│                        │                          │
│    │        │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                        │                          │
│    │        │持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余建英│                        │                          │
│    │        │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                        │                          │
│    │        │性。                          │                        │                          │
├──┼────┼───────────────┼────────────┼─────────────┤
│3.6 │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9 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犯意,前往臺灣大哥大公司新店中│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正二門市,假冒余建英名義,以辦│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
│    │        │理續約為由,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余│偽造之「余建英」署押貳枚均│
│    │        │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行動│建英」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沒收之。                  │
│    │        │通信網路業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之部分行為,偽造準私文書│                          │
│    │        │章欄,偽簽余建英之署押2 枚,以│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                          │
│    │        │示余建英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電│,僅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將上開偽造│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
│    │        │電磁紀錄準私文書持以向上開門市│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                          │
│    │        │人員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
│    │        │,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                          │
│    │        │得以詐得Samsung i9000 8GB行動 │斷。                    │                          │
│    │        │電話贈品。                    │                        │                          │
├──┼────┼───────────────┼────────────┼─────────────┤
│4.1 │99年8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5日    │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客戶吳正才前來辦理0000000000行│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辦理退│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號為0922│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633836之新門號,再將上開新門號│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辦理過戶至不知情之其母親余建英│不另論罪。              │                          │
│    │        │名下,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                        │                          │
│    │        │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                        │                          │
│    │        │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                        │                          │
│    │        │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                        │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                        │                          │
│    │        │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大公│                        │                          │
│    │        │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4.2 │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21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實準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頻3G,再辦理續約,將前揭不實事│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得│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以詐得iPhone4-16GB行動電話贈品│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                            │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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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 日    │準私文書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客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臺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謝曉嵐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門號至新增固本名單,而以此方式│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將該偽造│                        │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                        │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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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意,假冒余建英名義,前往臺灣大│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哥大臺北土城門市,以異動申請為│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由,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罪。被告偽造「余建英」署│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
│    │        │螢幕之「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 第│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偽造之「余建英」          │
│    │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異動申請書」之│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使│署押壹枚沒收之。          │
│    │        │申請人簽章欄,偽簽余建英之署押│,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
│    │        │1 枚,以示余建英向臺灣大哥大公│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                          │
│    │        │司申辦上開門號確認身分之意,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                        │                          │
│    │        │將該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至│                        │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                        │                          │
│    │        │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大公│                        │                          │
│    │        │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5.1 │99年3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26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公司客戶陳姵均前來辦理00000000│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98行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辦│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理退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電腦系統,以上開門號辦理續約,│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害於陳姵均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執行之正確性,使臺灣大哥大公司│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        │陷於錯誤,並得以詐得iPhone4-16│                        │                          │
│    │        │GB行動電話贈品。              │                        │                          │
├──┼────┼───────────────┼────────────┼─────────────┤
│5.2 │99年5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27日    │文書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腦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號為09│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00000000之新門號,再將上開新門│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號辦理過戶至劉維昭本人名下,而│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不另論罪。              │                          │
│    │        │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                        │                          │
│    │        │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                        │                          │
│    │        │於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                        │                          │
│    │        │性。                          │                        │                          │
├──┼────┼───────────────┼────────────┼─────────────┤
│5.3 │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0日    │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電腦系統,將上開新門號辦理過戶│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至不知情之劉翼暄名下,而將前揭│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不另論罪。              │                          │
│    │        │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劉翼│                        │                          │
│    │        │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                        │                          │
│    │        │確性。                        │                        │                          │
├──┼────┼───────────────┼────────────┼─────────────┤
│5.4 │99年8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1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符新增│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六所示│
│    │        │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合優惠│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偽造之「劉翼暄」          │
│    │        │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署押貳枚均沒收之。        │
│    │        │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而持以行使,並假冒劉翼暄名義,│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之「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之申│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請人簽章欄,偽簽劉翼暄之署押2 │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枚,以示劉翼暄向臺灣大哥大公司│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此方式│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將上│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開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至臺│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均足│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以生損害於劉翼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使臺灣大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大公司陷於錯誤,得以詐得Samsun│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g i9000 8GB行動電話贈品。     │。                      │                          │
├──┼────┼───────────────┼────────────┼─────────────┤
│5.5 │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5 日    │準私文書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客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臺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簡莉蕙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門號至新增固本名單,以此方式偽│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將該偽造電│                        │                          │
│    │        │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                        │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臺│                        │                          │
│    │        │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5.6 │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準私文書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客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臺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簡莉蕙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新│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門號辦理過戶至不知情之余建英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下,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                        │                          │
│    │        │後,將此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                        │                          │
│    │        │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                        │                          │
│    │        │足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大│                        │                          │
│    │        │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6.1 │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6日    │意、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林洺│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
│    │        │鋒前來辦理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偽造之「劉翼暄」          │
│    │        │號退租時,未實際辦理退租,反而│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署押貳枚均沒收之。        │
│    │        │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上開門號過戶至不知情之劉翼暄英│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名下,並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號為09│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00000000之新門號、換(補)卡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續約,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再│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假冒劉翼暄名義,在臺灣大哥大公│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續約同意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簽劉翼暄之署押2 枚,以示劉翼暄│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約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私文書後,再將上開偽造電磁紀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準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而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劉翼│。                      │                          │
│    │        │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                        │                          │
│    │        │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總公司陷於│                        │                          │
│    │        │錯誤,得以詐得iPhone4-16GB行動│                        │                          │
│    │        │電話贈品。                    │                        │                          │
├──┼────┼───────────────┼────────────┼─────────────┤
│6.2 │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 日    │準私文書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客│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臺│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謝│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曉嵐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號至新增固本名單,以此方式偽造│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將此偽造電磁│                        │                          │
│    │        │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                        │                          │
│    │        │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臺灣│                        │                          │
│    │        │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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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準私文書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客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臺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簡莉蕙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新│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門號辦理過戶至不知情之余建英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下,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                        │                          │
│    │        │後,將此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                        │                          │
│    │        │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                        │                          │
│    │        │足以生損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                        │                          │
│    │        │執行之正確性。                │                        │                          │
├──┼────┼───────────────┼────────────┼─────────────┤
│7.1 │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7日    │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客戶劉英美前來辦理0000000000行│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辦理退│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系統,將上開門號過戶至不知情之│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劉翼暄英名下,並將上開門號換號│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更為0000000000之新門號,而將前│不另論罪。              │                          │
│    │        │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                        │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                        │                          │
│    │        │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                        │                          │
│    │        │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                        │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劉│                        │                          │
│    │        │翼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                        │                          │
│    │        │正確性。                      │                        │                          │
├──┼────┼───────────────┼────────────┼─────────────┤
│7.2 │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1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八所示│
│    │        │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頻3G,再│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偽造之「劉翼暄」          │
│    │        │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署押貳枚均沒收之。        │
│    │        │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再以已取得客戶同意作業績為由│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幕之「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務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簽劉翼暄之署押2 枚,以示劉翼暄│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約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私文書後,再將上開偽造電磁紀錄│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準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劉翼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因而陷於│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錯誤,得以詐得iPhone4-16GB行動│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電話贈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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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仍基於行使偽造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私文書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客│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臺│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簡│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莉蕙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新門│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號辦理過戶至劉維昭本人名下,以│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                        │                          │
│    │        │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                        │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                        │                          │
│    │        │以生損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                        │                          │
│    │        │行之正確性。                  │                        │                          │
├──┼────┼───────────────┼────────────┼─────────────┤
│8.1 │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5日    │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客戶謝琮懋前來辦理0000000000行│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辦理退│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號為0920│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558821之新門號,再將上開新門號│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辦理過戶至不知情之劉翼暄名下,│不另論罪。              │                          │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                        │                          │
│    │        │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                        │                          │
│    │        │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                        │                          │
│    │        │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                        │                          │
│    │        │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                        │                          │
│    │        │害於劉翼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                        │                          │
│    │        │執行之正確性。                │                        │                          │
├──┼────┼───────────────┼────────────┼─────────────┤
│8.2 │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9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九所示│
│    │        │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頻3G,再│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偽造之「劉翼暄」          │
│    │        │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署押貳枚均沒收之。        │
│    │        │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再假冒劉翼暄名義,在臺灣大哥│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劉翼暄之署│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押2 枚,以示劉翼暄向臺灣大哥大│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此│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均足以生損害於劉翼暄及臺灣大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灣大哥大公司因而陷於錯誤,得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詐得Samsung i9000 8GB 行動電話│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贈品。                        │。                      │                          │
├──┼────┼───────────────┼────────────┼─────────────┤
│8.3 │99年8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4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符新增│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十所示│
│    │        │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合優惠│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偽造之「劉翼暄」          │
│    │        │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署押貳枚均沒收之。        │
│    │        │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而持以行使,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同意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劉│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翼暄之署押2 枚,以示劉翼暄向臺│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書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劉翼暄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得以詐得Samsung i9000 8GB 行動│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電話贈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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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5 日    │準私文書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客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臺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簡莉蕙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門號至新增固本名單,以此方式偽│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將此偽造電│                        │                          │
│    │        │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                        │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臺│                        │                          │
│    │        │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8.5 │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仍基於行使偽造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私文書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客│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臺│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簡│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莉蕙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新門│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號辦理過戶至劉維昭本人名下,以│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將│                        │                          │
│    │        │此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                        │                          │
│    │        │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                        │                          │
│    │        │損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                        │                          │
│    │        │正確性。                      │                        │                          │
├──┼────┼───────────────┼────────────┼─────────────┤
│9.1 │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0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十一所│
│    │        │卓明懋前來辦理0000000000行動電│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示偽造之「劉翼暄」署押貳枚│
│    │        │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辦理退租,│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均沒收之。                │
│    │        │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將上開門號辦理過戶至不知情之│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劉翼暄名下,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使;同時假冒劉翼暄名義,在臺灣│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書│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劉翼暄之│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署押2 枚,以示劉翼暄向臺灣大哥│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並使臺灣大哥大總公司陷於錯誤│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得以詐得Samsung i9000 8GB 行│。                      │                          │
│    │        │動電話贈品。                  │                        │                          │
├──┼────┼───────────────┼────────────┼─────────────┤
│9.2 │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22日    │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頻3G│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不另論罪。              │                          │
│    │        │損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執行業務之│                        │                          │
│    │        │正確性。                      │                        │                          │
├──┼────┼───────────────┼────────────┼─────────────┤
│9.3 │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3 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十二所│
│    │        │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示偽造之「劉翼暄」署押貳枚│
│    │        │合優惠續約條件,登入臺灣大哥大│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均沒收之。                │
│    │        │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號至新│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以已取得客戶同│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意作業績為由,在臺灣大哥大公司│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約同意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劉翼暄之署押2 枚,以示劉翼暄向│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文書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劉翼暄│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                      │                          │
│    │        │,得以詐得Samsung i9000 8GB 行│                        │                          │
│    │        │動電話贈品。                  │                        │                          │
├──┼────┼───────────────┼────────────┼─────────────┤
│9.4 │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仍基於行使偽造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5 日    │私文書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客│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臺│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簡│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莉蕙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號至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而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                        │                          │
│    │        │後,將此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                        │                          │
│    │        │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                        │                          │
│    │        │足以生損害於劉翼暄及臺灣大哥大│                        │                          │
│    │        │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得以詐│                        │                          │
│    │        │得Samsung i9000 8GB 行動電話贈│                        │                          │
│    │        │品。                          │                        │                          │
├──┼────┼───────────────┼────────────┼─────────────┤
│9.5 │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仍基於行使偽造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私文書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客│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臺│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簡│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莉蕙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辦理過戶至劉維昭本人名下,以此│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將此│                        │                          │
│    │        │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                        │                          │
│    │        │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                        │                          │
│    │        │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                        │                          │
│    │        │確性。                        │                        │                          │
├──┼────┼───────────────┼────────────┼─────────────┤
│10.1│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4 日    │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客戶許慶輝前來辦理0000000000行│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辦理退│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號為0923│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819558之新門號,再將上開新門號│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辦理過戶至不知情之劉翼暄名下,│不另論罪。              │                          │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                        │                          │
│    │        │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                        │                          │
│    │        │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                        │                          │
│    │        │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                        │                          │
│    │        │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                        │                          │
│    │        │害於劉翼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                        │                          │
│    │        │執行之正確性。                │                        │                          │
├──┼────┼───────────────┼────────────┼─────────────┤
│10.2│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十三所│
│    │        │,將上開門號由2G升頻3G,再辦理│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示偽造之「劉翼暄」署押貳枚│
│    │        │續約,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均沒收之。                │
│    │        │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再│,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假冒劉翼暄名義,填寫「臺灣大哥│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偽簽劉翼暄之│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署押2 枚,以示劉翼暄向臺灣大哥│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均足以生損害於劉翼暄及臺灣大│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使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得以詐得│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Sams ung i9000 16GB 行動電話贈│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品。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                              │。                      │                          │
├──┼────┼───────────────┼────────────┼─────────────┤
│10.3│99年8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3日    │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明│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知上開門號並不符新增固本資格,│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十四所│
│    │        │為使上開門號符合優惠續約條件,│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示偽造之「劉翼暄」署押貳枚│
│    │        │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固本名單,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均沒收之。                │
│    │        │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同時假冒劉翼暄名義,在臺灣大│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大哥大續約同意書」之申請人簽章│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欄偽簽劉翼暄之署押2 枚,以示劉│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翼暄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號續約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錄準私文書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翼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正確性,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誤,得以詐得Samsung i9000 8GB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行動電話贈品動電話贈品。      │。                      │                          │
├──┼────┼───────────────┼────────────┼─────────────┤
│10.4│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21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實準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不符新增固本資格,登入臺灣大哥│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大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號至│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劉翼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之正確性,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錯誤,得以詐得Samsung i9000 16│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        │GB行動電話贈品。              │                        │                          │
├──┼────┼───────────────┼────────────┼─────────────┤
│10.5│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仍基於行使偽造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私文書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客│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臺│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簡│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莉蕙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新門│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號辦理過戶至劉維昭本人名下,以│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                        │                          │
│    │        │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                        │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                        │                          │
│    │        │以生損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                        │                          │
│    │        │行之正確性。                  │                        │                          │
├──┼────┼───────────────┼────────────┼─────────────┤
│11.1│99年6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1日    │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客戶蕭俊杰前來辦理0000000000行│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辦理退│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過戶至劉維│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昭本人名下,再將上開門號辦理換│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號為0000000000之新門號,而將前│不另論罪。              │                          │
│    │        │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                        │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                        │                          │
│    │        │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                        │                          │
│    │        │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                        │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臺│                        │                          │
│    │        │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11.2│99年6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15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實準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頻3G,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臺灣大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再以劉│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維昭本人名義填寫臺灣大哥大公司│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動通信網路業務申請書」,以示其│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        │本人向臺灣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                        │                          │
│    │        │續約之意,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                        │                          │
│    │        │錯誤,以此方式詐得Samsung i900│                        │                          │
│    │        │0 16GB行動電話贈品。          │                        │                          │
├──┼────┼───────────────┼────────────┼─────────────┤
│11.3│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0日    │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電腦系統,將上開新門號辦理過戶│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至不知情之劉翼暄名下,而將前揭│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不另論罪。              │                          │
│    │        │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劉翼│                        │                          │
│    │        │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                        │                          │
│    │        │確性。                        │                        │                          │
├──┼────┼───────────────┼────────────┼─────────────┤
│11.4│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26日    │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符│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新增固本資格,登入臺灣大哥大公│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劉翼│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誤,得以詐得Samsung i9000 8GB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行動電話贈品。                │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11.5│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17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實準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不符新增固本資格,登入臺灣大哥│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大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號至│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劉翼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於錯誤,得以詐得iPhone4-16GB行│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        │動電話贈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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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9年10月│劉維昭已離職,竟仍基於行使偽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準私文書之犯意,以先前服務之客│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戶尚有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臺│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灣大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簡│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莉蕙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大哥大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新門│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號辦理過戶至劉維昭本人名下,以│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                        │                          │
│    │        │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                        │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                        │                          │
│    │        │以生損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                        │                          │
│    │        │行之正確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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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5日    │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客戶胡婉儀前來辦理0000000000行│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辦理退│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號為0923│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599316之新門號,而將前揭不實事│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不另論罪。              │                          │
│    │        │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                        │                          │
│    │        │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                        │                          │
│    │        │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                        │                          │
│    │        │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臺灣大哥大│                        │                          │
│    │        │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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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6日    │文書之犯意,將上開新門號辦理過│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戶至不知情之劉翼暄名下,而將前│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劉│不另論罪。              │                          │
│    │        │翼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                        │                          │
│    │        │正確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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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0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十五所│
│    │        │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頻│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示偽造之「劉翼暄」署押貳枚│
│    │        │3G,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事│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均沒收之。                │
│    │        │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準文│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行使;以已得客戶同意作業績為由│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幕之「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務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偽簽劉翼暄之署押2 枚,以示劉翼│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暄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續約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準私文書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錄準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司而持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翼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錯誤,得以詐得iPhone 3GS-16GB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起訴書誤載為iPhone 8GS-16GB │。                      │                          │
│    │        │)行動電話贈品。              │                        │                          │
├──┼────┼───────────────┼────────────┼─────────────┤
│12.4│99年8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3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十六所│
│    │        │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示偽造之「劉翼暄」署押貳枚│
│    │        │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均沒收之。                │
│    │        │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以已得客戶同│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意作業績為由,在臺灣大哥大公司│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約同意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劉翼暄之署押2 枚,以示劉翼暄向│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文書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劉翼暄及│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以詐得Samsung i9000 8GB 行動電│。                      │                          │
│    │        │話贈品。                      │                        │                          │
├──┼────┼───────────────┼────────────┼─────────────┤
│12.5│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5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十七所│
│    │        │符新增固本資格,登入臺灣大哥大│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示偽造之「劉翼暄」署押貳枚│
│    │        │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號至新│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均沒收之。                │
│    │        │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以已得客戶同意│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作業績為由,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同意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劉│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翼暄之署押2 枚,以示劉翼暄向臺│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書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以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劉翼暄及│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得以詐得iPhone4-16GB行動電話贈│。                      │                          │
│    │        │品。                          │                        │                          │
├──┼────┼───────────────┼────────────┼─────────────┤
│12.6│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意,以先前服務之客戶尚有部分業│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務未完成為由,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簡莉蕙借用帳號│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及密碼,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腦系統,將上開新門號辦理過戶至│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劉維昭本人名下,以此方式偽造電│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此偽造之電│                        │                          │
│    │        │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                        │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臺│                        │                          │
│    │        │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13.1│99年6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3日    │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客戶林秋玲前來辦理0000000000行│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辦理退│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腦│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號為0958│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900629之新門號,再將上開新門號│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辦理過戶至不知情之莊育達名下,│不另論罪。              │                          │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                        │                          │
│    │        │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                        │                          │
│    │        │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                        │                          │
│    │        │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                        │                          │
│    │        │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                        │                          │
│    │        │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                        │                          │
│    │        │執行之正確性。                │                        │                          │
├──┼────┼───────────────┼────────────┼─────────────┤
│13.2│99年6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5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十八所│
│    │        │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頻│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貳枚│
│    │        │3G,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事│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均沒收之。                │
│    │        │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準文│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行使;再假冒莊育達名義,在臺灣│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論罪;被告偽造「莊育達」│                          │
│    │        │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莊育│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達之署押2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得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詐得iPhone3GS-16GB行動電話贈品│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                            │。                      │                          │
├──┼────┼───────────────┼────────────┼─────────────┤
│13.3│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7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十九所│
│    │        │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貳枚│
│    │        │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均沒收之。                │
│    │        │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再假冒莊育達│論罪;被告偽造「莊育達」│                          │
│    │        │名義,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莊育達之│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署押2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哥│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均足以生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得以詐│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得Samsung i9000 8GB 行動電話贈│。                      │                          │
│    │        │品。                          │                        │                          │
├──┼────┼───────────────┼────────────┼─────────────┤
│13.4│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7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十所│
│    │        │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貳枚│
│    │        │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均沒收之。                │
│    │        │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再假冒莊育達│論罪;被告偽造「莊育達」│                          │
│    │        │名義,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莊育達之│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署押2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哥│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均足以生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得iPhone4-16GB行動電話贈品。  │。                      │                          │
├──┼────┼───────────────┼────────────┼─────────────┤
│13.5│100 年1 │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月11日  │意,假冒莊育達名義,前往臺灣大│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哥大公司臺南崇學門市,向不知情│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之門市人員申請辦理將上開門號辦│罪。被告偽造「莊育達」署│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一│
│    │        │理過戶至劉維昭本人名下,劉維昭│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所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壹│
│    │        │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使│枚沒收之。                │
│    │        │之「臺灣大哥大過戶申請書」之原│,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
│    │        │承租用戶簽章欄,偽簽莊育達之署│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                          │
│    │        │押1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哥大│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公司申辦上開門號過戶之意,以此│                        │                          │
│    │        │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                        │                          │
│    │        │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交付│                        │                          │
│    │        │與該門市人員而行使,均足以生損│                        │                          │
│    │        │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                        │                          │
│    │        │執行之正確性。                │                        │                          │
├──┼────┼───────────────┼────────────┼─────────────┤
│14.1│99年6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6日    │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客戶李陳秋月前來辦理0000000000│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行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辦理│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退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腦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補)│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卡、換號為0000000000之新門號,│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再辦理過戶至不知情之莊育達名下│不另論罪。              │                          │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                        │                          │
│    │        │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                        │                          │
│    │        │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                        │                          │
│    │        │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                        │                          │
│    │        │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                        │                          │
│    │        │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                        │                          │
│    │        │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14.2│99年6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8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二│
│    │        │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頻│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貳│
│    │        │3G,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事│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準文│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行使;再假冒莊育達名義,在臺灣│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論罪;被告偽造「莊育達」│                          │
│    │        │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莊育│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達之署押2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詐得iPhone3-16GB行動電話贈品。│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                              │。                      │                          │
├──┼────┼───────────────┼────────────┼─────────────┤
│14.3│99年8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3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三│
│    │        │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貳│
│    │        │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再假冒莊育達│論罪;被告偽造「莊育達」│                          │
│    │        │名義,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莊育達之│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署押2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哥│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足以生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Samsung i9000 8GB 行動電話贈品│。                      │                          │
│    │        │。                            │                        │                          │
├──┼────┼───────────────┼────────────┼─────────────┤
│14.4│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20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實準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不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符合優惠續約條件,登入臺灣大哥│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大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號至│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並使臺灣大哥│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iPhone│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4-16GB行動電話贈品。          │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14.5│100 年1 │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月11日  │意,假冒莊育達名義,前往臺灣大│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哥大公司臺南崇學門市,向不知情│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之門市人員申請辦理將上開門號辦│罪。被告偽造「莊育達」署│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十四│
│    │        │理過戶至劉維昭本人名下,劉維昭│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所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壹│
│    │        │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使│枚沒收之。                │
│    │        │之「臺灣大哥大過戶申請書」之原│,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
│    │        │承租用戶簽章欄,偽簽莊育達之署│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                          │
│    │        │押1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哥大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公司申辦上開門號過戶之意,以此│                        │                          │
│    │        │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                        │                          │
│    │        │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交付│                        │                          │
│    │        │與該門市人員而行使,均足以生損│                        │                          │
│    │        │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                        │                          │
│    │        │執行之正確性。                │                        │                          │
├──┼────┼───────────────┼────────────┼─────────────┤
│15.1│99年6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3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五│
│    │        │司客戶黃明源前來辦理0000000000│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貳│
│    │        │行動電話門號退租時,未實際辦理│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退租,反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電│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腦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補)│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卡、換號為0000000000之新門號,│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再將上開新門號辦理過戶至不知情│,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之莊育達名下,而將前揭不實事項│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論罪;被告偽造「莊育達」│                          │
│    │        │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行使;再假冒莊育達名義,在臺灣│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之申請人簽│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章欄,偽簽莊育達之署押2 枚,以│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電│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將此偽造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                      │                          │
│    │        │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                        │                          │
│    │        │行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                        │                          │
│    │        │陷於錯誤,而詐得iPhone3-32GB(│                        │                          │
│    │        │起訴書誤載為iP hone3-31GB)行 │                        │                          │
│    │        │動電話贈品。                  │                        │                          │
├──┼────┼───────────────┼────────────┼─────────────┤
│15.2│99年8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2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十六│
│    │        │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貳│
│    │        │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再假冒莊育達│論罪;被告偽造「莊育達」│                          │
│    │        │名義,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莊育達之│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署押2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哥│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足以生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Samsun g i9000 8GB行動電話贈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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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6 日    │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電腦系統,辦理上開門號辦理換(│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補)卡,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不另論罪。              │                          │
│    │        │足以生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                        │                          │
│    │        │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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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5 日    │意,乃以先前服務之客戶尚有部分│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以│
│    │        │業務未完成為由,向臺灣大哥大公│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簡莉蕙借用帳│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
│    │        │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準私│                          │
│    │        │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固│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                          │
│    │        │本名單,再辦理續約,以此方式偽│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
│    │        │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並使臺灣大│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準私│                          │
│    │        │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詐得iPhone4-│文書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                          │
│    │        │32GB行動電話贈品。            │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與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
│    │        │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
│    │        │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                              │罪處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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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00 年1 │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月11日  │意,假冒莊育達名義,前往臺灣大│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哥大公司臺南崇學門市,向不知情│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之門市人員申請辦理將上開門號辦│罪。被告偽造「莊育達」署│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七│
│    │        │理過戶至劉維昭本人名下,劉維昭│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所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壹│
│    │        │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使│枚沒收之。                │
│    │        │之「臺灣大哥大過戶申請書」之原│,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
│    │        │承租用戶簽章欄,偽簽莊育達之署│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                          │
│    │        │押1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哥大│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公司申辦上開門號過戶之意,以此│                        │                          │
│    │        │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                        │                          │
│    │        │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交付│                        │                          │
│    │        │與該門市人員而行使,均足以生損│                        │                          │
│    │        │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                        │                          │
│    │        │執行之正確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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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20日    │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客戶王永信前來辦理0000000000行│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動電話門號退租時,雖有實際辦理│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退租,卻隨即又登入臺灣大哥大公│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銷號│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復裝,並將上開門號變更換號為09│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00000000之門號,再將上開新門號│不另論罪。              │                          │
│    │        │辦理過戶至不知情之余建英名下,│                        │                          │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                        │                          │
│    │        │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                        │                          │
│    │        │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                        │                          │
│    │        │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                        │                          │
│    │        │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                        │                          │
│    │        │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                        │                          │
│    │        │執行之正確性。                │                        │                          │
├──┼────┼───────────────┼────────────┼─────────────┤
│16.2│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25日    │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電腦系統,辦理上開門號辦理換(│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補)卡,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不另論罪。              │                          │
│    │        │足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大│                        │                          │
│    │        │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16.3│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28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實準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公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頻3G,及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得以詐得iPhone4-32GB行動電話贈│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品。                          │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16.4│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 日    │意,乃以先前服務之客戶尚有部分│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業務未完成為由,向臺灣大哥大公│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謝曉嵐借用帳│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以此方式│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偽造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此偽│                        │                          │
│    │        │造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                        │                          │
│    │        │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                        │                          │
│    │        │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                        │                          │
│    │        │確性。                        │                        │                          │
├──┼────┼───────────────┼────────────┼─────────────┤
│17.1│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2 日    │文書之犯意,利用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客戶彭秋玲前來辦理0000000000行│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動電話門號退租時,雖有實際辦理│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退租,卻隨即又登入臺灣大哥大公│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銷號│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復裝,並將上開號辦理過戶至不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情之莊育達名下,再將上開門號辦│不另論罪。              │                          │
│    │        │理換號為0000000000之門號,而將│                        │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                        │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                        │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                        │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                        │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                        │                          │
│    │        │之正確性。                    │                        │                          │
├──┼────┼───────────────┼────────────┼─────────────┤
│17.2│99年7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十八│
│    │        │司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頻│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貳│
│    │        │3G,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事│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準文│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行使;再假冒莊育達名義,在臺灣│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論罪;被告偽造「莊育達」│                          │
│    │        │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莊育│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達之署押2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詐得Samsung i9000 16GB行動電話│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贈品。                        │。                      │                          │
├──┼────┼───────────────┼────────────┼─────────────┤
│17.3│99年8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2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九│
│    │        │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貳│
│    │        │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再假冒莊育達│論罪;被告偽造「莊育達」│                          │
│    │        │名義,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莊育達之│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署押2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哥│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足以生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Samsung i9000 8GB 行動電話贈品│。                      │                          │
│    │        │。                            │                        │                          │
├──┼────┼───────────────┼────────────┼─────────────┤
│17.4│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6 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之犯意,乃以先前服務之客戶尚有│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部分業務未完成為由,向臺灣大哥│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算壹日。                  │
│    │        │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簡莉蕙借│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準私│                          │
│    │        │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大哥大│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                          │
│    │        │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號至新│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                          │
│    │        │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準私│                          │
│    │        │揭不實事項登載於簡莉蕙業務上所│文書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                          │
│    │        │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此偽造│與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                          │
│    │        │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
│    │        │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罪處斷。                │                          │
│    │        │行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                        │                          │
│    │        │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Samsung i9│                        │                          │
│    │        │000 8GB 行動電話。            │                        │                          │
├──┼────┼───────────────┼────────────┼─────────────┤
│17.5│100 年1 │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月11日  │意,假冒莊育達名義,前往臺灣大│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哥大公司臺南崇學門市,向不知情│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之門市人員申請辦理將上開門號辦│罪。被告偽造「莊育達」署│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十所│
│    │        │理過戶至劉維昭本人名下,劉維昭│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壹枚│
│    │        │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使│沒收之。                  │
│    │        │之「臺灣大哥大過戶申請書」之原│,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
│    │        │承租用戶簽章欄,偽簽莊育達之署│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                          │
│    │        │押1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哥大│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公司申辦上開門號過戶之意,以此│                        │                          │
│    │        │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                        │                          │
│    │        │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交付│                        │                          │
│    │        │與該門市人員而行使,均足以生損│                        │                          │
│    │        │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                        │                          │
│    │        │執行之正確性。                │                        │                          │
├──┼────┼───────────────┼────────────┼─────────────┤
│18.1│99年8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3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利用代劉翼暄向臺│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一│
│    │        │灣大哥大公司申辦0000000000行動│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劉翼暄」署押貳│
│    │        │電話門號之機會,明知劉翼暄並同│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意辦理續約,且上開門號亦不符新│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合優│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論罪;被告偽造「劉翼暄」│                          │
│    │        │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司而持以行使;再假冒劉翼暄名義│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之│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申請人簽章欄,偽簽劉翼暄之署押│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2 枚,以示劉翼暄向臺灣大哥大公│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此方│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將│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至│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以生損害於劉翼暄及臺灣大哥大公│。                      │                          │
│    │        │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                        │                          │
│    │        │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Sa│                        │                          │
│    │        │msung i9000 8GB 行動電話贈品。│                        │                          │
├──┼────┼───────────────┼────────────┼─────────────┤
│18.2│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7 日    │意,假冒余建英名義,前往臺灣大│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哥大公司土城學府門市,向不知情│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之門市人員申請辦理將上開門號辦│罪。被告偽造「余建英」署│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二│
│    │        │理過戶至余建英本人名下,劉維昭│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所示偽造之「余建英」署押貳│
│    │        │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使│枚均沒收之。              │
│    │        │之「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
│    │        │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                          │
│    │        │簽余建英之署押2 枚,以示余建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        │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過│                        │                          │
│    │        │戶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                        │                          │
│    │        │私文書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                        │                          │
│    │        │準私文書交付與該門市人員而行使│                        │                          │
│    │        │,均足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                        │                          │
│    │        │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19.1│99年4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2日    │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電腦系統,以不知情之余建英名義│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0000000000│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行動電話門號,將此不實事項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實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不另論罪。              │                          │
│    │        │哥大總公司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大公司管理客戶│                        │                          │
│    │        │資訊之正確性。                │                        │                          │
├──┼────┼───────────────┼────────────┼─────────────┤
│19.2│99年4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6日    │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辦理換號為│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0000000000新門號,而將前揭不實│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不另論罪。              │                          │
│    │        │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                        │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管理客戶資訊之正│                        │                          │
│    │        │確性。                        │                        │                          │
├──┼────┼───────────────┼────────────┼─────────────┤
│19.3│99年4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20日    │文書之犯意,登入臺灣大哥大公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電腦系統,將上開門號由2G升頻3G│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不另論罪。              │                          │
│    │        │損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大公司管│                        │                          │
│    │        │理客戶資訊之正確性。          │                        │                          │
├──┼────┼───────────────┼────────────┼─────────────┤
│19.4│99年8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2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三│
│    │        │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余建英」署押貳│
│    │        │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再假冒余建英│論罪;被告偽造「余建英」│                          │
│    │        │名義,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余建英之│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署押2 枚,以示余建英向臺灣大哥│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足以生損害於余建英及臺灣大哥│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得Samsung i9000 8GB 行動電話贈│。                      │                          │
│    │        │品。                          │                        │                          │
├──┼────┼───────────────┼────────────┼─────────────┤
│20.1│99年7 月│劉維昭先於99年3 月23日(起訴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26日    │誤載為4 月6 日)受莊育達之委託│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0000000000│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號續約。嗣劉維昭於左│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列時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有之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明知莊育達│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並未同意其再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辦上開門號續約,且該門號並不符│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合│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新│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        │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                        │                          │
│    │        │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                        │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莊│                        │                          │
│    │        │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                        │                          │
│    │        │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                        │                          │
│    │        │錯誤,而得以詐得Samsung i9000 │                        │                          │
│    │        │8GB 行動電話贈品。            │                        │                          │
├──┼────┼───────────────┼────────────┼─────────────┤
│20.2│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17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實準文書之犯意,明知莊育達並未│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同意其再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開門號續約,且該門號並不符新增│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合優惠│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固│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莊育達│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        │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                        │                          │
│    │        │,而得以詐得iPhone4-16GB行動電│                        │                          │
│    │        │話贈品。                      │                        │                          │
├──┼────┼───────────────┼────────────┼─────────────┤
│21.1│99年8 月│劉維昭先於99年6 月6 日受莊育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5日    │之委託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0922│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890586行動電話門號續約。嗣劉維│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昭於左列時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四│
│    │        │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貳│
│    │        │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明知莊│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育達並未委託其再向臺灣大哥大公│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且該門號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不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符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至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論罪;被告偽造「莊育達」│                          │
│    │        │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再假冒莊育│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達名義,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莊育達│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之署名2 枚,以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                      │                          │
│    │        │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                        │                          │
│    │        │使,足以生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                        │                          │
│    │        │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                        │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                        │                          │
│    │        │詐得iPhone3-8G行動電話贈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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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5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莊育達並未委│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五│
│    │        │託其再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莊育達」署押貳│
│    │        │門號續約,且該門號並不符新增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合優惠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固本│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論罪;被告偽造「莊育達」│                          │
│    │        │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持以行使;再假冒莊育達名義,在│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之申請│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人簽章欄,偽簽莊育達之署押2 枚│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以示莊育達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此方式偽│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將此偽│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損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iPhone│                        │                          │
│    │        │4-16GB行動電話贈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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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9年9 月│劉維昭先於99年4 月6 日受莊育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1 日    │之委託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0986│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009026行動電話門號續約。嗣劉維│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昭於左列時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明知│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莊育達並未同意其再向臺灣大哥大│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且該門號│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並不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號符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號至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        │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                        │                          │
│    │        │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                        │                          │
│    │        │害於莊育達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                        │                          │
│    │        │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                        │                          │
│    │        │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Samsung │                        │                          │
│    │        │i9000 8GB 行動電話贈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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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9年7 月│劉維昭先於99年6 月2 日受莊育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3日    │委託代莊育達母親林秀真向臺灣大│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哥大公司申辦0000000000行動電話│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門號由2G升頻3G,及辦理續約。嗣│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六│
│    │        │劉維昭於左列時間,竟基於意圖為│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林秀真」署押貳│
│    │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基於行│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及│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明│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知林秀真並未同意其再向臺灣大哥│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且該門│,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號並不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門號符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論罪;被告偽造「林秀真」│                          │
│    │        │門號至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再假冒│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林秀真名義,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同意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林│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秀真之署押2 枚,以示林秀真向臺│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                      │                          │
│    │        │書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                        │                          │
│    │        │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                        │                          │
│    │        │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秀真及臺│                        │                          │
│    │        │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                        │                          │
│    │        │得以詐得Samsung i9000 16GB行動│                        │                          │
│    │        │電話贈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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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8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林秀真並未同│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七│
│    │        │意其再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林秀真」署押貳│
│    │        │門號續約,且該門號並不符新增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合優惠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固本│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論罪;被告偽造「林秀真」│                          │
│    │        │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持以行使,再假冒林秀真名義,在│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之申請│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人簽章欄,偽簽林秀真之署押2 枚│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以示林秀真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此方式偽│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將此偽│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損害於林秀真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iPhone│                        │                          │
│    │        │4-16GB行動電話贈品。          │                        │                          │
├──┼────┼───────────────┼────────────┼─────────────┤
│24.1│99年7 月│劉維昭先於99年6 月4 日受莊育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7日    │委託代莊育達母親林秀真向臺灣大│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哥大公司申辦0000000000行動電話│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門號由2G升頻3G,及辦理續約。嗣│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十八│
│    │        │劉維昭於左列時間,竟基於意圖為│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林秀真」署押貳│
│    │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基於行│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及│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明│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知林秀真並未同意其再向臺灣大哥│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且該門│,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號並不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門號符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論罪;被告偽造「林秀真」│                          │
│    │        │門號至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再假冒│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林秀真名義,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同意書」之申請人簽章欄,偽簽林│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秀真之署押2 枚,以示林秀真向臺│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灣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                      │                          │
│    │        │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                        │                          │
│    │        │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                        │                          │
│    │        │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秀真及臺灣│                        │                          │
│    │        │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                        │                          │
│    │        │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                        │                          │
│    │        │以詐得Samsung i9000 8GB 行動電│                        │                          │
│    │        │話贈品。                      │                        │                          │
├──┼────┼───────────────┼────────────┼─────────────┤
│24.2│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9日    │詐欺犯意、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實準文書之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私文書之犯意,明知林秀真並未同│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三十九│
│    │        │意其再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林秀真」署押貳│
│    │        │門號續約,且該門號並不符新增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合優惠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新增固本│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前揭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論罪;被告偽造「林秀真」│                          │
│    │        │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持以行使,再假冒林秀真名義,在│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之申請│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人簽章欄,偽簽林秀真之署押2 枚│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以示林秀真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此方式偽│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將此偽│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至臺灣│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損害於林秀真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iPhone│                        │                          │
│    │        │4-16GB行動電話贈品。          │                        │                          │
├──┼────┼───────────────┼────────────┼─────────────┤
│25.1│99年9 月│劉維昭先於99年3 月24日受吳熙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 日    │委託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091977│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
│    │        │5225行動電話門號續約。嗣劉維昭│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於左列時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明知上│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開門號並不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上開門號符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不另論罪。              │                          │
│    │        │上開門號至新增固本名單,而將前│                        │                          │
│    │        │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                        │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                        │                          │
│    │        │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電│                        │                          │
│    │        │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                        │                          │
│    │        │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吳│                        │                          │
│    │        │熙汶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                        │                          │
│    │        │正確性。                      │                        │                          │
├──┼────┼───────────────┼────────────┼─────────────┤
│25.2│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 日    │意,以先前服務之客戶尚有部分業│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務未完成為由,向不知情之臺灣大│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謝曉嵐│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大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大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號至│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新增固本名單,以此方式偽造電磁│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此偽造之│                        │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                        │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                            │                        │                          │
├──┼────┼───────────────┼────────────┼─────────────┤
│25.3│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2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之犯意,明知未得吳熙汶同意,前│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往臺灣大哥大公司土城立德門市,│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四十所│
│    │        │假冒吳熙汶名義,以續約為由,在│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示偽造之「吳熙汶」署押貳枚│
│    │        │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均沒收之。                │
│    │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之申請│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人簽章欄,偽簽吳熙汶之署押2 枚│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以示吳熙汶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此方式偽│,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將上開│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不實電磁紀錄準私文書持向上開門│論罪;被告偽造「吳熙汶」│                          │
│    │        │市人員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吳熙汶│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而得以詐得Samsung i9000 8GB │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行動電話贈品。                │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                              │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                              │。                      │                          │
├──┼────┼───────────────┼────────────┼─────────────┤
│26.1│99年8 月│劉維昭先於98年12月22日受陳羿澄│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8 日    │委託將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由│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大哥│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大公司申辦門號攜入。嗣劉維昭於│準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                          │
│    │        │左列時間,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業│                          │
│    │        │所有之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業務上│務上登載不實電磁紀錄後傳│                          │
│    │        │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明知陳羿│送而持以行使,登載不實之│                          │
│    │        │澄並未同意其再向臺灣大哥大公司│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
│    │        │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且該門號並不│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                          │
│    │        │符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                          │
│    │        │合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與詐欺│                          │
│    │        │新增固本名單,再辦理續約,而將│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之臺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後,再將上開不實│                        │                          │
│    │        │電磁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                        │                          │
│    │        │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陳羿澄及臺灣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                        │                          │
│    │        │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大公司陷│                        │                          │
│    │        │於錯誤,而得以詐得Samsung i900│                        │                          │
│    │        │0 8GB 行動電話贈品。          │                        │                          │
├──┼────┼───────────────┼────────────┼─────────────┤
│26.2│99年9 月│劉維昭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
│    │1 日    │文書之犯意,明知上開門號並不符│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新增固本資格,為使上開門號符合│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優惠續約條件,登錄上開門號至新│準文書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仟元折算壹日。            │
│    │        │增固本名單,而將前揭不實事項登│不實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                          │
│    │        │載於其業務上所掌之臺灣大哥大公│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                          │
│    │        │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紀錄準文書│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後,再將上開不實電磁紀錄準文書│不另論罪。              │                          │
│    │        │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                        │                          │
│    │        │使,足以生損害於臺灣大哥大公司│                        │                          │
│    │        │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26.3│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 日    │意,以先前服務之客戶尚有部分業│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務未完成為由,向不知情之臺灣大│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哥大公司臺北土城門市員工謝曉嵐│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而後│算壹日。                  │
│    │        │借用帳號及密碼,而登入臺灣大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
│    │        │大公司電腦系統,登錄上開門號至│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                          │
│    │        │新增固本名單,而以此方式偽造臺│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    │        │灣大哥大公司客戶異動作業之電磁│                        │                          │
│    │        │紀錄準文書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                        │                          │
│    │        │紀錄準文書傳送至臺灣大哥大總公│                        │                          │
│    │        │司而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臺灣│                        │                          │
│    │        │大哥大公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  │                        │                          │
├──┼────┼───────────────┼────────────┼─────────────┤
│26.4│99年10月│劉維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12日    │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之犯意,明知未得陳羿澄同意,前│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往臺灣大哥大公司土城立德門市,│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一│
│    │        │假冒陳羿澄(起訴書誤載為吳熙汶│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陳│所示偽造之「陳羿澄」署押貳│
│    │        │)名義,以續約為由,在臺灣大哥│羿澄」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枚均沒收之。              │
│    │        │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幕之「臺灣大│之部分行為,偽造準私文書│                          │
│    │        │哥大續約同意書」之申請人簽章欄│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                          │
│    │        │,偽簽陳羿澄(起訴書誤載為吳熙│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
│    │        │汶)之署押2 枚,以示吳熙汶向臺│,僅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    │        │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
│    │        │意,以此方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                          │
│    │        │書後,再將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                          │
│    │        │文書持向上開門市人員行使,足以│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
│    │        │生損害於吳熙汶及臺灣大哥大公司│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                          │
│    │        │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使臺灣大哥│斷。                    │                          │
│    │        │大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Sams│                        │                          │
│    │        │ung i9000 8GB 行動電話贈品。  │                        │                          │
├──┼────┼───────────────┼────────────┼─────────────┤
│27.1│99年9 月│劉維昭於99年4 月18日劉翼暄受呂│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劉維昭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26日    │宜樺委託代為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辦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973│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333188)行動電話門號續約,乃於│準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算壹日。如附表二編號四十二│
│    │        │當日前往臺灣大哥大公司土城門市│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所示偽造之「呂宜樺」署押貳│
│    │        │,而由劉維昭承辦上開門號續約業│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刑│枚均沒收之。              │
│    │        │務。劉維昭利用上述機會取得呂宜│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
│    │        │樺之相關資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財罪。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                          │
│    │        │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及基於行使偽│電磁紀錄後傳送而持以行使│                          │
│    │        │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明知呂宜樺並│,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                          │
│    │        │未同意其再向臺灣大哥大公司申辦│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
│    │        │上開門號續約,竟假冒呂宜樺名義│論罪;被告偽造「呂宜樺」│                          │
│    │        │,在臺灣大哥大公司顯示於電腦螢│署押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                          │
│    │        │幕之「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之│行為,偽造準私文書而後行│                          │
│    │        │申請人簽章欄,偽簽呂宜樺之署押│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                          │
│    │        │2 枚,以示呂宜樺向臺灣大哥大公│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                          │
│    │        │司申辦上開門號續約之意,以此方│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又│                          │
│    │        │式偽造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後,再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                          │
│    │        │此偽造之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傳送至│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
│    │        │臺灣大哥大總公司而持以行使,足│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與詐欺│                          │
│    │        │以生損害於呂宜樺及臺灣大哥大公│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
│    │        │司業務執行之正確性,並致臺灣大│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                          │
│    │        │哥大總公司陷於錯誤,而得以詐得│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                          │
│    │        │iPhone4-32GB行動電話贈品。    │。                      │                          │
└──┴────┴───────────────┴────────────┴─────────────┘
附表二: 
  ┌──┬────┬─────────┬─────────┬──────┐
  │編號│附表一之│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數量      │卷附處      │
  │    │事實編號│                  │                  │            │
  ├──┼────┼─────────┼─────────┼──────┤
  │ 1  │1.3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余建英」署押貳枚│100年度偵字 │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第27087號卷 │
  │    │        │                  │                  │第69頁      │
  ├──┼────┼─────────┼─────────┼──────┤
  │ 2  │3.2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余建英」署押貳枚│同上第72頁  │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3  │3.5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余建英」署押壹枚│同上第73頁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                  │            │
  │    │        │務異動申請書      │                  │            │
  │    │        │                  │                  │            │
  ├──┼────┼─────────┼─────────┼──────┤
  │ 4  │3.6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余建英」署押貳枚│同上第74頁  │
  │    │        │書(起訴書誤載為臺│                  │            │
  │    │        │灣大哥大行動通信網│                  │            │
  │    │        │路業務申請書)    │                  │            │
  ├──┼────┼─────────┼─────────┼──────┤
  │ 5  │4.4     │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余建英」署押壹枚│同上第71頁  │
  │    │        │/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                  │            │
  │    │        │務異動申請書      │                  │            │
  ├──┼────┼─────────┼─────────┼──────┤
  │ 6  │5.4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17 頁│
  │    │        │書                │                  │            │
  ├──┼────┼─────────┼─────────┼──────┤
  │ 7  │6.1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18 頁│
  │    │        │書                │                  │            │
  ├──┼────┼─────────┼─────────┼──────┤
  │ 8  │7.2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19 頁│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9  │8.2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21 頁│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10 │8.3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22 頁│
  │    │        │書                │                  │            │
  ├──┼────┼─────────┼─────────┼──────┤
  │ 11 │9.1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23 頁│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12 │9.3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24 頁│
  │    │        │書                │                  │            │
  ├──┼────┼─────────┼─────────┼──────┤
  │ 13 │10.2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25 頁│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14 │10.3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26 頁│
  │    │        │書                │                  │            │
  ├──┼────┼─────────┼─────────┼──────┤
  │ 15 │12.3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29 頁│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16 │12.4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30 頁│
  │    │        │書                │                  │            │
  ├──┼────┼─────────┼─────────┼──────┤
  │ 17 │12.5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劉翼暄」署押貳枚│同上第231 頁│
  │    │        │書                │                  │            │
  ├──┼────┼─────────┼─────────┼──────┤
  │ 18 │13.2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莊育達」署押貳枚│同上第38頁  │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19 │13.3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莊育達」署押貳枚│同上第39頁  │
  │    │        │書                │                  │            │
  ├──┼────┼─────────┼─────────┼──────┤
  │ 20 │13.4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莊育達」署押貳枚│同上第40頁  │
  │    │        │書                │                  │            │
  ├──┼────┼─────────┼─────────┼──────┤
  │ 21 │13.5    │臺灣大哥大過戶申請│「莊育達」署押壹枚│本院卷第85頁│
  │    │        │書                │                  │            │
  ├──┼────┼─────────┼─────────┼──────┤
  │ 22 │14.2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莊育達」署押貳枚│100年度偵字 │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第27087號卷 │
  │    │        │                  │                  │第45頁      │
  ├──┼────┼─────────┼─────────┼──────┤
  │ 23 │14.3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莊育達」署押貳枚│同上第46頁  │
  │    │        │書                │                  │            │
  ├──┼────┼─────────┼─────────┼──────┤
  │ 24 │14.5    │臺灣大哥大過戶申請│「莊育達」署押壹枚│本院卷第87頁│
  │    │        │書                │                  │            │
  ├──┼────┼─────────┼─────────┼──────┤
  │ 25 │15.1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莊育達」署押貳枚│100年度偵字 │
  │    │        │書                │                  │第27087號卷 │
  │    │        │                  │                  │第50頁      │
  ├──┼────┼─────────┼─────────┼──────┤
  │ 26 │15.2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莊育達」署押貳枚│同上第51頁  │
  │    │        │書                │                  │            │
  ├──┼────┼─────────┼─────────┼──────┤
  │ 27 │15.5    │臺灣大哥大過戶申請│「莊育達」署押壹枚│本院卷第89頁│
  │    │        │書                │                  │            │
  ├──┼────┼─────────┼─────────┼──────┤
  │ 28 │17.2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莊育達」署押貳枚│100年度偵字 │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第27087號卷 │
  │    │        │                  │                  │第48頁      │
  ├──┼────┼─────────┼─────────┼──────┤
  │ 29 │17.3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莊育達」署押貳枚│同上第49頁  │
  │    │        │書                │                  │            │
  ├──┼────┼─────────┼─────────┼──────┤
  │ 30 │17.5    │臺灣大哥大過戶申請│「莊育達」署押壹枚│本院卷第91頁│
  │    │        │書                │                  │            │
  ├──┼────┼─────────┼─────────┼──────┤
  │ 31 │18.1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劉翼暄」署押貳枚│100年度偵字 │
  │    │        │書                │                  │第27087號卷 │
  │    │        │                  │                  │第245頁     │
  ├──┼────┼─────────┼─────────┼──────┤
  │ 32 │18.2    │臺灣大哥大行動通信│「余建英」署押貳枚│本院卷第93頁│
  │    │        │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                  │            │
  ├──┼────┼─────────┼─────────┼──────┤
  │ 33 │19.4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余建英」署押貳枚│100年度偵字 │
  │    │        │書                │                  │第27087號卷 │
  │    │        │                  │                  │第75頁      │
  ├──┼────┼─────────┼─────────┼──────┤
  │ 34 │21.1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莊育達」署押貳枚│同上第43頁  │
  │    │        │書                │                  │            │
  ├──┼────┼─────────┼─────────┼──────┤
  │ 35 │21.2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莊育達」署押貳枚│同上第44頁  │
  │    │        │書                │                  │            │
  ├──┼────┼─────────┼─────────┼──────┤
  │ 36 │23.1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林秀真」署押貳枚│同上第58頁  │
  │    │        │書                │                  │            │
  ├──┼────┼─────────┼─────────┼──────┤
  │ 37 │23.2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林秀真」署押貳枚│同上第59頁  │
  │    │        │書                │                  │            │
  ├──┼────┼─────────┼─────────┼──────┤
  │ 38 │24.1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林秀真」署押貳枚│同上第61頁  │
  │    │        │書                │                  │            │
  ├──┼────┼─────────┼─────────┼──────┤
  │ 39 │24.2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林秀真」署押貳枚│同上第62頁  │
  │    │        │書                │                  │            │
  ├──┼────┼─────────┼─────────┼──────┤
  │ 40 │25.3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吳熙汶」署押貳枚│同上第261頁 │
  │    │        │書                │                  │            │
  ├──┼────┼─────────┼─────────┼──────┤
  │ 41 │26.4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陳羿澄」署押貳枚│同上第264頁 │
  │    │        │書                │                  │            │
  ├──┼────┼─────────┼─────────┼──────┤
  │ 42 │27.1    │臺灣大哥大續約同意│「呂宜樺」署押貳枚│101年度偵字 │
  │    │        │書                │                  │第8898號卷第│
  │    │        │                  │                  │52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