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合發
- 選任辯護人
- 梁堯清律師
楊尚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緝字第807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合發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合發明知自己無資力得擔任公司負責人,且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可預見隨意提供自己身分資料供他人登記為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將可能遭該他人利用該公司名義虛偽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捐,竟於民國93年間某日,受林芳智(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通緝中)之邀,同意登記為精新群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路○ 段103 號,下稱精新群公司)之負責人,即基於縱或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概括犯意,並與林芳智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於93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交付予林芳智,由林芳智委由不詳人士於93年11月4 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變更登記陳合發為精新群公司之負責人,陳合發即自斯時起至95年2 月間止,均係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卻連續多次任由林芳智以精新群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無實際交易內容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共253 張,銷售金額合計148,985,100 元,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善悅色股份有限公司等37家營業人,並經如附表一所示善悅色股份有限公司等33家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各該營業人持以申報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張數、銷貨金額及逃漏稅額,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共同以此不正當之方法,連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善悅色股份有限公司等33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合計6,639,329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合發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即精新群公司登記公司所在地之出租人蔡榮聰於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約談時證述明確,復據證人即精新群公司前任登記負責人楊志明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且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三重稽徵所稽查報告、精新群公司93年度至95年度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精新群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房屋租賃契約書、精新群公司93年度至95年度之申報書中心查詢表、精新群公司93年6 月份至95年2 月份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12月14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25885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碩誠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 月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00653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瑞智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部分)、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95年6 月21日調振法字第0950002359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貝爾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4 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108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采蘋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8 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6002417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僑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5559 號簡易判決處刑書(營業人僑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04號宣示判決筆錄(營業人僑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2 月5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7020695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森生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1 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0124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泓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緝字第816 號起訴書(營業人泓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營業人泓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10月8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6002445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山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2 月2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0038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克洛爾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緝字第1775號簡易判決處刑書(營業人克洛爾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1 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0124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大萊營造有限公司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851號、98年度偵字第622 號起訴書(營業人大萊營造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5 月21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7023550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憶鑫有限公司部分)、姵妮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 月7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0020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旭欣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3 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1677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多米多資訊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6年1 月2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6000028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創限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4557 號、97年度偵緝字第1089號起訴書(營業人創限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營業人創限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6年9 月2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6024694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暉利通企業有限公司部分)、精新群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精新群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4 月3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00235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營業人政睿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緝字第2646號簡易判決處刑書(營業人政睿實業有限公司部分)、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83 號刑事簡易判決(營業人政睿實業有限公司部分)各1 份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電腦畫面列印資料8 紙、精新群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 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可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法定刑,就罰金刑部分由修正前之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自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論處。
四、復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復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茲就本案新、舊法比較適用分敘如下:
㈠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從一重處斷。」又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惟現行刑法已刪除前揭關於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現行刑法既無牽連犯及連續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則被告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而可能論以數罪併罰,是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論以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1 元以上(銀元)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依斯時有效施行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業於95年5 月17日經公布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係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綜上,經整體比較全部罪刑之結果,以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五、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復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競合關係,即應擇一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1號及92年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林芳智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至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 日亦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惟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被告所為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均屬共同正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即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刑法規定論處,併予敘明。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均緊接,方法亦相同,所犯各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分別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皆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為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容任他人借用其名義登記為精新群公司負責人,並藉此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合計6,639,329 元,嚴重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惟姑念其並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足憑,平日素行尚稱良好,僅係一時失慮而允諾擔任精新群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未實際經手統一發票之開立及交付等事宜而從中獲取暴利,且其於犯罪後亦知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態度頗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因認蒞庭檢察官請求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 月之刑為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被告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所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明知精新群公司與如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碩誠實業有限公司等17家營業人並無實際進貨交易,仍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取得各該公司所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205 張,並分別由林芳智連續於94年1 月17日(即申報日)前之某日、94年3 月15日(即申報日)前之某日、94年4 月11日(即申報日)前之某日、94年5 月16日(即申報日)前之某日、94年7 月15日(即申報日)前之某日、94年9 月15日(即申報日)前之某日、94年11月15日(即申報日)前之某日、95年1 月16日(即申報日)前之某日、95年3 月15日(即申報日)前之某日,各在不詳地點,將該等不實取得發票之事項,連續填製在轉帳傳票及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上,並登入帳簿,且在所製作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扣抵之進項稅額,分別於上開申報日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抵扣精新群公司之銷項稅額,藉此方式掩飾精新群公司實際上並無營業而有異常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併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之罪嫌等語。
㈡惟按商業會計憑證可分為:⒈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⒉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又會計帳簿可分為:⒈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⒉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復按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是公司負責人因而製作之報稅文件(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縱有填載不實,亦無業務上登載不實可言。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經過之原始憑證或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之記帳憑證,亦非記錄會計事項發生時序之時序帳簿或記錄會計事項歸屬會計科目之分類帳簿(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477號及99年度臺上字第747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遍查全卷均無證據足資證明精新群公司有依據如附表三所示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填載在任何會計憑證或帳簿等情事,且縱精新群公司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曾虛列如附表三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據證並申報抵扣銷項稅額,被告亦無成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或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責可言。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併有前述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尚有誤會,是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原應為其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事實與本案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再按法院受理公訴案件,係由檢察官將卷宗及證物,連同載有被告基本資料、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之起訴書,送交法院之時,發生訴訟繫屬關係,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規定甚明,是自斯時起,訴訟結構之三面關係即告確定,非因法律程序,不能使其消滅。而訴訟繫屬後,可否減縮部分起訴事實,端視案件之同一性有無影響而定。就同一之基本社會事實與(非數罪性質之)實質上一罪之情形以言,雖減縮部分起訴事實,然於基本法律評價不生影響,是依檢察一體原則,檢察官自可當庭以言詞更正之,法院則不受拘束;就裁判上一罪之情形而言,實體法上,各罪之法益均受保護、皆可評價,減縮事實,將致相關罪名無從附麗,有評價不足之嫌,前已確定之訴訟關係亦隨之變更,於此,因同法第270 條前段規定:「撤回起訴與不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是檢察官須依同法第269 條第2 項規定,提出敘明理由之撤回書,以昭慎重,並維告訴人權益。法院審理結果,除認為係實質上數罪之情形,即生撤回效力外,如認為未撤回部分與撤回部分均屬有罪,且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時,仍得本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一併審究;然如認為二部分不具有該關係,即可不予裁判。惟若檢察官僅以言詞表示,而未補具撤回書,應不生效力,其訴訟繫屬未消滅,法院仍應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47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蒞庭檢察官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當庭陳明減縮原公訴意旨所指前述被告與林芳智共同將精新群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等事項,填製在會計憑證及帳簿上,並虛偽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而觸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罪嫌之犯罪事實,惟公訴意旨既認為此部分事實與本案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照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檢察官欲變更原因繫屬法院而確定之訴訟關係時,自應依刑法第269 條第2 項規定,以提出撤回書並敘明理由之方式為之,惟本案蒞庭檢察官僅以言詞方式表示,事後亦未補具撤回書,自不發生撤回之效力,本院即仍應予裁判。然而,蒞庭檢察官既已當庭陳明減縮前揭犯罪事實,是考量檢察官於刑事審判程序中訴訟權之完整性,以及保障被告受妥速審理之程序利益,本案自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營 業 人│銷售期間│張 數│銷 貨 總 額│稅 額│備 註│ │號│ │ │ │ │ │ │ ├─┼────┼────┼───┼───────┼──────┼───┤ │1 │善悅色股│93年11月│3張 │1,654,250元 │82,713元 │起訴書│ │ │份有限公│間 │ │ │ │附表二│ │ │司 │ │ │ │ │編號1 │ ├─┼────┼────┼───┼───────┼──────┼───┤ │2 │嘉利廣告│94年1 月│1張 │445,714元 │22,286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 │ │ │ │編號2 │ ├─┼────┼────┼───┼───────┼──────┼───┤ │3 │無羊國際│95年2 月│1張 │38,095元 │1,905元 │起訴書│ │ │行銷事業│間 │ │ │ │附表二│ │ │股份有限│ │ │ │ │編號3 │ │ │公司 │ │ │ │ │ │ ├─┼────┼────┼───┼───────┼──────┼───┤ │4 │聯意製作│94年8 月│1張 │371,429元 │18,571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 │ │ │ │編號4 │ ├─┼────┼────┼───┼───────┼──────┼───┤ │5 │中華職業│94年11月│1張 │40,000元 │2,000元 │起訴書│ │ │棒球大聯│間 │ │ │ │附表二│ │ │盟 │ │ │ │ │編號5 │ ├─┼────┼────┼───┼───────┼──────┼───┤ │6 │緯來電視│93年11月│3張 │1,204,000元 │60,200元 │起訴書│ │ │網股份有│間 │ │ │ │附表二│ │ │限公司 ├────┼───┼───────┼──────┤編號6 │ │ │ │93年12月│4張 │1,715,238元 │85,762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6 月│1張 │600,000元 │3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8 月│3張 │840,000元 │42,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9 月│2張 │842,857元 │42,143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0月│1張 │600,000元 │3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2月│2張 │1,200,000元 │6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5年1 月│1張 │140,000元 │7,000元 │ │ │ │ │間 │ │ │ │ │ ├─┼────┼────┼───┼───────┼──────┼───┤ │7 │富傑傳播│94年3 月│1張 │600,000元 │30,000元 │起訴書│ │ │有限公司│間 │ │ │ │附表二│ │ │ ├────┼───┼───────┼──────┤編號7 │ │ │ │94年4 月│1張 │600,000元 │3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6 月│1張 │1,200,000元 │6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9 月│3張 │1,730,477元 │86,523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0月│2張 │1,755,238元 │87,762元 │ │ │ │ │間 │ │ │ │ │ ├─┼────┼────┼───┼───────┼──────┼───┤ │8 │巨人傳播│94年9 月│1張 │666,667元 │33,333元 │起訴書│ │ │有限公司│間 │ │ │ │附表二│ │ │ ├────┼───┼───────┼──────┤編號8 │ │ │ │94年10月│1張 │647,619元 │32,381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1月│2張 │1,286,667元 │64,333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2月│1張 │713,333元 │35,667元 │ │ │ │ │間 │ │ │ │ │ │ │ ├────┼───┼───────┼──────┤ │ │ │ │95年1 月│1張 │666,667元 │33,333元 │ │ │ │ │間 │ │ │ │ │ ├─┼────┼────┼───┼───────┼──────┼───┤ │9 │摩比家股│95年1 月│1張 │1,142,857元 │57,143元 │起訴書│ │ │份有限公│間 │ │ │ │附表二│ │ │司 ├────┼───┼───────┼──────┤編號9 │ │ │ │95年2 月│1張 │1,714,286元 │85,714元 │ │ │ │ │間 │ │ │ │ │ ├─┼────┼────┼───┼───────┼──────┼───┤ │10│常虹有限│94年6 月│2張 │1,250,000元 │62,500元 │起訴書│ │ │公司 │間 │ │ │ │附表二│ │ │ │ │ │ │ │編號10│ ├─┼────┼────┼───┼───────┼──────┼───┤ │11│嘉譽傳播│94年2 月│1張 │380,952元 │19,048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編號11│ │ │ │94年3 月│3張 │1,401,667元 │70,083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4 月│1張 │550,714元 │27,536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5 月│1張 │1,400,000元 │7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7 月│3張 │666,476元 │33,324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9 月│2張 │980,000元 │49,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1月│1張 │522,000元 │26,1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2月│1張 │550,000元 │27,5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5年1 月│2張 │750,000元 │37,5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5年2 月│1張 │530,000元 │26,500元 │ │ │ │ │間 │ │ │ │ │ ├─┼────┼────┼───┼───────┼──────┼───┤ │12│太尹電化│94年11月│2張 │1,128,095元 │56,405元 │起訴書│ │ │商品股份│間 │ │ │ │附表二│ │ │有限公司│ │ │ │ │編號12│ ├─┼────┼────┼───┼───────┼──────┼───┤ │13│奪彩傳播│94年12月│1張 │16,000元 │800元 │起訴書│ │ │有限公司│間 │ │ │ │附表二│ │ │ │ │ │ │ │編號13│ ├─┼────┼────┼───┼───────┼──────┼───┤ │14│蔓妮藝能│93年12月│1張 │100,000元 │5,000元 │起訴書│ │ │有限公司│間 │ │ │ │附表二│ │ │ │ │ │ │ │編號14│ ├─┼────┼────┼───┼───────┼──────┼───┤ │15│創園實業│94年9 月│4張 │3,845,000元 │192,250元 │起訴書│ │ │有限公司│間 │ │ │ │附表二│ │ │ ├────┼───┼───────┼──────┤編號15│ │ │ │94年10月│2張 │1,200,000元 │60,000元 │ │ │ │ │間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為80,000元)│ │ │ │ ├────┼───┼───────┼──────┤ │ │ │ │94年11月│5張 │2,310,000元 │115,5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2月│6張 │4,060,000元 │203,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5年1 月│1張 │54,762元 │2,738元 │ │ │ │ │間 │ │ │ │ │ ├─┼────┼────┼───┼───────┼──────┼───┤ │16│好視多媒│95年1 月│5張 │1,472,500元 │73,625元 │起訴書│ │ │體股份有│間 │ │ │ │附表二│ │ │限公司 ├────┼───┼───────┼──────┤編號16│ │ │ │95年2 月│2張 │1,220,000元 │61,000元 │ │ │ │ │間 │ │ │ │ │ ├─┼────┼────┼───┼───────┼──────┼───┤ │17│加蓮廣告│93年11月│8張 │5,000,000元 │250,000元 │起訴書│ │ │事業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編號17│ │ │ │94年1 月│11張 │7,200,000元 │36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2 月│5張 │3,000,000元 │15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3 月│9張 │6,000,000元 │30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5 月│2張 │3,001,500元 │150,075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6 月│4張 │1,775,000元 │88,75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7 月│5張 │2,526,000元 │126,3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8 月│16張 │8,474,000元 │391,2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9 月│12張 │6,504,000元 │325,2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0月│12張 │6,995,400元 │349,77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1月│2張 │554,000元 │27,7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2月│2張 │448,000元 │22,400元 │ │ │ │ │間 │ │ │ │ │ ├─┼────┼────┼───┼───────┼──────┼───┤ │18│鴻基育樂│93年11月│3張 │5,200,000元 │260,000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編號18│ │ │ │93年12月│2張 │2,800,000元 │140,000元 │ │ │ │ │間 │ │ │ │ │ ├─┼────┼────┼───┼───────┼──────┼───┤ │19│中租迪和│94年5 月│1張 │10,000,000元 │500,000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 │ │ │ │編號19│ ├─┼────┼────┼───┼───────┼──────┼───┤ │20│三立電視│94年4 月│1張 │161,905元 │8,095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 │ │ │ │編號20│ │ │ │ │ │ │ │ │ ├─┼────┼────┼───┼───────┼──────┼───┤ │21│浩大喜功│94年3 月│ 1張│276,500元 │13,825元 │起訴書│ │ │製作有限│間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附表二│ │ │公司 │ │ │16,000元) │為800 元) │編號21│ │ │ ├────┼───┼───────┼──────┤ │ │ │ │94年4 月│ 2張│434,500元 │21,725元 │ │ │ │ │間 │ │(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 │ │ │ │ │ │872,000 元) │為43,600元)│ │ ├─┼────┼────┼───┼───────┼──────┼───┤ │22│全盛製作│94年3 月│1張 │150,000元 │7,500元 │起訴書│ │ │有限公司│間 │ │ │ │附表二│ │ │ │ │ │ │ │編號22│ ├─┼────┼────┼───┼───────┼──────┼───┤ │23│高克實業│94年11月│1張 │314,286元 │15,714元 │起訴書│ │ │有限公司│間 │ │ │ │附表二│ │ │ │ │ │ │ │編號23│ ├─┼────┼────┼───┼───────┼──────┼───┤ │24│財團法人│93年11月│1張 │95,238元 │4,762元 │起訴書│ │ │公共電視│間 │ │ │ │附表二│ │ │文化事業│ │ │ │ │編號24│ │ │基金會 │ │ │ │ │ │ ├─┼────┼────┼───┼───────┼──────┼───┤ │25│民間全民│94年3 月│1張 │130,000元 │6,500元 │起訴書│ │ │電視股份│間 │ │ │ │附表二│ │ │有限公司│ │ │ │ │編號25│ ├─┼────┼────┼───┼───────┼──────┼───┤ │26│頤佳科技│93年11月│3張 │1,525,000元 │76,250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編號26│ │ │ │93年12月│4張 │1,867,000元 │93,35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 月│2張 │200,000元 │1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2 月│1張 │200,000元 │1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3 月│2張 │560,000元 │28,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4 月│2張 │740,000元 │37,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5 月│3張 │570,000元 │28,5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6 月│3張 │690,000元 │34,5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7 月│2張 │561,630元 │28,082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8 月│4張 │1,463,060元 │73,154元 │ │ │ │ │間 │ │ │ │ │ ├─┼────┼────┼───┼───────┼──────┼───┤ │27│東方之星│95年1 月│1張 │476,190元 │23,810元 │起訴書│ │ │影視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 │ │ │ │編號27│ ├─┼────┼────┼───┼───────┼──────┼───┤ │28│泰陽電工│94年5 月│1張 │200,000元 │10,000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編號28│ │ │ │94年6 月│1張 │200,000元 │10,000元 │ │ │ │ │間 │ │ │ │ │ ├─┼────┼────┼───┼───────┼──────┼───┤ │29│泰金興業│94年7 月│2張 │246,860元 │12,343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編號29│ │ │ │94年8 月│1張 │95,840元 │4,792元 │ │ │ │ │間 │ │ │ │ │ ├─┼────┼────┼───┼───────┼──────┼───┤ │30│卡迪諾藝│94年10月│1張 │112,560元 │5,628元 │起訴書│ │ │術事業有│間 │ │ │ │附表二│ │ │限公司 │ │ │ │ │編號30│ ├─┼────┼────┼───┼───────┼──────┼───┤ │31│源億裝訂│94年6 月│4張 │3,008,200元 │150,410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二│ │ │公司 ├────┼───┼───────┼──────┤編號31│ │ │ │94年7 月│5張 │837,600元 │41,881元 │ │ │ │ │間 │ │ │ │ │ ├─┼────┼────┼───┼───────┼──────┼───┤ │32│喜都國際│93年11月│2張 │168,000元 │8,400元 │起訴書│ │ │有限公司│間 │ │ │ │附表二│ │ │ ├────┼───┼───────┼──────┤編號32│ │ │ │94年1 月│1張 │200,000元 │1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3 月│1張 │20,000元 │1,000元 │ │ │ │ │間 │ │ │ │ │ ├─┼────┼────┼───┼───────┼──────┼───┤ │33│鋐億行銷│94年11月│2張 │650,200元 │32,510元 │起訴書│ │ │管理顧問│間 │ │ │ │附表二│ │ │份有限公├────┼───┼───────┼──────┤編號33│ │ │司 │94年12月│2張 │350,500元 │17,525元 │ │ │ │ │間 │ │ │ │ │ ├─┴────┴────┼───┼───────┼──────┼───┤ │總 計│239 張│132,786,529 元│6,639,329 元│ │ │ │(起訴│(起訴書誤載為│(起訴書誤載│ │ │ │書誤載│140,188,869 元│為6,996,946 │ │ │ │為251 │) │元) │ │ │ │張) │ │ │ │ └───────────┴───┴───────┴──────┴───┘ 附表二: ┌─┬────┬────┬───┬───────┬──────┬───┐ │編│營 業 人│銷售期間│張 數│銷 貨 總 額│稅 額│備 註│ │號│ │ │ │ │ │ │ ├─┼────┼────┼───┼───────┼──────┼───┤ │1 │高層次多│94年8 月│1張 │500,000元 │25,000元 │起訴書│ │ │媒體廣告│間 │ │ │ │附表三│ │ │有限公司│ │ │ │ │ │ ├─┼────┼────┼───┼───────┼──────┼───┤ │2 │嘉利廣告│94年4 月│1張 │945,238元 │47,262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四│ │ │公司 ├────┼───┼───────┼──────┤編號1 │ │ │ │94年5 月│1張 │709,524元 │35,476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6 月│1張 │433,333元 │21,667元 │ │ │ │ │間 │ │ │ │ │ ├─┼────┼────┼───┼───────┼──────┼───┤ │3 │日盛金融│93年11月│1張 │380,952元 │19,048元 │起訴書│ │ │控股股份│間 │ │ │ │附表四│ │ │有限公司│ │ │ │ │編號2 │ ├─┼────┼────┼───┼───────┼──────┼───┤ │4 │英屬開曼│94年7 月│1張 │3,600,000元 │180,000元 │起訴書│ │ │群島商台│間 │ │ │ │附表四│ │ │灣音視股├────┼───┼───────┼──────┤編號3 │ │ │份有限公│94年10月│1張 │3,600,000元 │180,000元 │ │ │ │司台灣分│間 │ │ │ │ │ │ │公司 ├────┼───┼───────┼──────┤ │ │ │ │95年1 月│2張 │5,657,143元 │282,857元 │ │ │ │ │間 │ │ │ │ │ ├─┼────┼────┼───┼───────┼──────┼───┤ │5 │中華民國│94年4 月│1張 │178,571元 │8,929元 │起訴書│ │ │運動與休│間 │ │ │ │附表四│ │ │閒協會 │ │ │ │ │編號4 │ ├─┼────┼────┼───┼───────┼──────┼───┤ │6 │中華職業│94年9 月│1張 │23,810元 │1,190元 │起訴書│ │ │棒球大聯│間 │ │ │ │附表四│ │ │盟 │ │ │ │ │編號5 │ ├─┼────┼────┼───┼───────┼──────┼───┤ │7 │財團法人│94年12月│1張 │5,000元 │250元 │起訴書│ │ │公共電視│間 │ │ │ │附表四│ │ │文化事業│ │ │ │ │編號6 │ │ │基金會 │ │ │ │ │ │ ├─┼────┼────┼───┼───────┼──────┼───┤ │8 │頤佳科技│93年11月│1張 │75,000元 │3,750元 │起訴書│ │ │股份有限│間 │ │ │ │附表四│ │ │公司 ├────┼───┼───────┼──────┤編號7 │ │ │ │93年12月│1張 │90,000元 │4,500元 │ │ │ │ │間 │ │ │ │ │ ├─┴────┴────┼───┼───────┼──────┴───┤ │總 計│14張 │16,198,571元 │809,929元 │ └───────────┴───┴───────┴──────────┘ 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一) ┌─┬────┬────┬───┬───────┬──────┬───┐ │編│營 業 人│取得期間│張 數│進 貨 總 額│稅 額│各該期│ │號│ │ │ │ │ │負責人│ ├─┼────┼────┼───┼───────┼──────┼───┤ │1 │碩誠實業│94年2 月│5張 │2,975,000元 │148,750元 │陳合發│ │ │有限公司│間 │ │ │ │ │ │ │ ├────┼───┼───────┼──────┤ │ │ │ │94年4 月│12張 │4,575,000元 │228,75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6 月│10張 │4,800,000元 │24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8 月│20張 │6,900,000元 │345,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0月│5張 │3,000,000元 │15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4年12月│2張 │1,200,000元 │60,000元 │ │ │ │ │間 │ │ │ │ │ │ │ ├────┼───┼───────┼──────┤ │ │ │ │95年2 月│30張 │5,025,000元 │251,250元 │ │ │ │ │間 │ │ │ │ │ ├─┼────┼────┼───┼───────┼──────┼───┤ │2 │貝爾利國│94年4 月│1張 │600,000元 │30,000元 │陳合發│ │ │際行銷有│間 │ │ │ │ │ │ │限公司 │ │ │ │ │ │ ├─┼────┼────┼───┼───────┼──────┼───┤ │3 │采蘋企業│94年10月│17張 │1,365,000元 │68,250元 │陳合發│ │ │有限公司│間 │ │ │ │ │ ├─┼────┼────┼───┼───────┼──────┼───┤ │4 │僑聯國際│94年12月│8張 │3,977,900元 │198,895元 │陳合發│ │ │事業有限│間 │ │ │ │ │ │ │公司 │ │ │ │ │ │ ├─┼────┼────┼───┼───────┼──────┼───┤ │5 │森生工程│94年8 月│15張 │2,600,000元 │130,000元 │陳合發│ │ │有限公司│間 │ │ │ │ │ ├─┼────┼────┼───┼───────┼──────┼───┤ │6 │泓宇整合│94年10月│4張 │3,600,000元 │180,000元 │陳合發│ │ │行銷有限│間 │ │ │ │ │ │ │公司 │ │ │ │ │ │ ├─┼────┼────┼───┼───────┼──────┼───┤ │7 │山堡工程│94年10月│1張 │2,544,000元 │127,200元 │陳合發│ │ │實業有限│間 │ │ │ │ │ │ │公司 │ │ │ │ │ │ ├─┼────┼────┼───┼───────┼──────┼───┤ │8 │克洛爾企│94年12月│8張 │3,195,000元 │159,750元 │陳合發│ │ │業有限公│間 │ │ │ │ │ │ │司 │ │ │ │ │ │ ├─┼────┼────┼───┼───────┼──────┼───┤ │9 │暉利通企│94年8 月│1張 │834,420元 │41,721元 │陳合發│ │ │業有限公│間 │ │ │ │ │ │ │司 │ │ │ │ │ │ ├─┼────┼────┼───┼───────┼──────┼───┤ │10│瑞智廣告│93年12月│10張 │10,744,458元 │537,223元 │陳合發│ │ │事業有限│間 │ │ │ │ │ │ │公司 │ │ │ │ │ │ ├─┼────┼────┼───┼───────┼──────┼───┤ │11│大來營造│94年12月│7張 │964,000元 │48,200元 │陳合發│ │ │有限公司│間 │ │ │ │ │ │ │ ├────┼───┼───────┼──────┤ │ │ │ │95年2 月│5張 │1,000,000元 │50,000元 │ │ │ │ │間 │ │ │ │ │ ├─┼────┼────┼───┼───────┼──────┼───┤ │12│億鑫有限│94年10月│19張 │10,575,000元 │528,750元 │陳合發│ │ │公司 │間 │ │ │ │ │ ├─┼────┼────┼───┼───────┼──────┼───┤ │13│姵妮絲生│94年4 月│6張 │3,090,000元 │154,500元 │陳合發│ │ │物科技有│間 │ │ │ │ │ │ │限公司 │ │ │ │ │ │ ├─┼────┼────┼───┼───────┼──────┼───┤ │14│旭欣工程│94年8 月│4張 │2,100,000元 │105,000元 │陳合發│ │ │有限公司│間 │ │ │ │ │ ├─┼────┼────┼───┼───────┼──────┼───┤ │15│多米多資│94年6 月│4張 │2,983,740元 │149,188元 │陳合發│ │ │訊有限公│間 │ │ │ │ │ │ │司 │ │ │ │ │ │ ├─┼────┼────┼───┼───────┼──────┼───┤ │16│創限實業│94年6 月│5張 │3,600,000元 │180,000元 │陳合發│ │ │有限公司│間 │ │ │ │ │ ├─┼────┼────┼───┼───────┼──────┼───┤ │17│政睿實業│95年2月 │6張 │63,050元 │3,153元 │陳合發│ │ │有限公司│間 │ │ │ │ │ ├─┴────┴────┼───┼───────┼──────┴───┤ │總 計│205 張│82,311,568元 │4,115,5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