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6 分鐘讀完全文 5,4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15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瑞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78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瑞鈴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 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被告前案紀錄,應予補充更正為「鍾瑞鈴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2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8年10月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審簡字第269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下稱第一案);又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拘役58日、30日,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下稱第二案);又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791 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下稱第三案);又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4月確定(下稱第四案);又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661 號判決判處拘役60日確定(下稱第五案);又於100 年間, 因竊盜案件, 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六案);上開第四、六案,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53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2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再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11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第七案);上開第四、六至七案,另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22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開第二至三、五案,再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60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上開第一案,經與上揭各定應執行刑接續執行,甫於101 年12月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㈡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 行所載「(四)照片5 張,」,應予補充更正為「(四)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4 張、扣案物照片1 張,」。

二、核被告鍾瑞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施用毒品之犯罪紀錄,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竟仍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再度以竊取之方式獲取財物,影響他人財物之管領權,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又本案被告所竊取之財物非鉅(總價值合計1 千元),部分贓物業已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稽,然被害人所受損害尚有部分未受填補,所生危害尚可,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參酌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為小康(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7864號
    被      告  鍾瑞鈴  女  4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竹東鎮○○街0巷0號
                        居桃園縣平鎮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瑞鈴前因附表所示之竊盜、毒品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同法院以101年度
    聲字第3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2
    月6日徒刑期滿釋放出監。詎猶不知悛悔,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2年5月24日下午1時27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之商店內,趁無人注
    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內貨品陳列架上擺放之手環2條(價
    值約新台幣1,000元),得手後旋即逃逸;嗣經該店人員林
    偉夫發覺貨品短少,調閱監示器畫面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
    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鍾瑞鈴之自白;(二)被害人林偉夫之指
    述;(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各1份;(四)照片5張,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詢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潘  韋  廷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5       │
├─────┼───────┼───────┼───────┼───────┼───────┤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
│          │              │              │              │              │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罪日期  │100 年3 月10日│100 年4 月15日│100 年9 月19日│100 年9 月21日│100 年5 月28日│
├─────┼───────┼───────┼───────┼───────┼───────┤
│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桃園地檢100 年│
│)機關年度│度偵字第12516 │度偵字第12516 │度偵字第24701 │度偵字第24701 │度毒偵字第5497│
│案號      │號            │號            │號            │號            │號            │
├─┬───┼───────┼───────┼───────┼───────┼───────┤
│最│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0 年度審易字│100 年度審易字│100 年度簡字第│100 年度簡字第│101 年度簡上字│
│實│      │第1588號      │第1588號      │299號         │299號         │第119 號      │
│審├───┼───────┼───────┼───────┼───────┼───────┤
│  │判決日│100年9月2日   │100年9月2日   │100年11月21日 │100年11月21日 │101年5月30日  │
│  │期    │              │              │              │              │              │
├─┼───┼───────┼───────┼───────┼───────┼───────┤
│確│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0 年度審易字│100 年度審易字│100 年度簡字第│100 年度簡字第│101 年度簡上字│
│決│      │第1588號      │第1588號      │299號         │299號         │第119 號      │
│  ├───┼───────┼───────┼───────┼───────┼───────┤
│  │判決確│100年10月3日  │100年10月3日  │100 年12月19日│100 年12月19日│101年5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
├─┴───┼───────┼───────┼───────┼───────┼───────┤
│是否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罰金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5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