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2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添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添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添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5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廖添財前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簡字第95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2128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434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11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56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7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23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73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7 月15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 年11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6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7 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 月10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