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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王綽光王榆富洪珮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6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洺豪(原名張明凱)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被告
王彥程

      徐嘉鴻

      王朝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19575 號、第23479 號、第28641 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0

3 年度少連偵字第220 號、104 年度偵字第5150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文

己○○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犯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附表一編號1至5 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沒收。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犯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一編號1至5 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沒收。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犯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一編號1至5 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沒收。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己○○、甲○○、戊○○為達到向不特定人詐騙財物之目的,乃與名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詐欺集團。該集團分工及操作模式為:由大陸機房之集團成員先以電話向特定對象(稱作「單子」)詐騙,復由甲○○與大陸機房電話聯絡取得單子,再交由「控盤」之戊○○與大陸機房以電話聯絡取得「單子」之特徵等資訊,並以手機聯絡、監控由己○○(原名張明凱)負責招募及提供之車手,及與之共同執行後續向「單子」取款之詐騙行為,即由「車手頭」或「控盤」開車搭載稱作「水」之負責把風車手,及稱作「業務」之負責取款車手一起詐騙,期間彼此間及與大陸機房間,復隨時以大陸機房每週郵寄、更換之眾多號碼不詳之手機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乙○○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1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3 年確定;復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8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首揭妨害性自主案件,嗣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2 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上揭二罪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與己○○、甲○○、戊○○、名籍不詳之成年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聯絡,由大陸機房成員於103 年3 月26日12時許,分別假冒癸○○姪女「葉美崙」、冒充公務員,即不詳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人員、介壽派出所「張警員」、「陳文正」警官、台北市刑大大隊長「黃明昭」、檢察官「蔡宏仁」,接續以電話向癸○○佯稱:有自稱其姪女之人要代領醫療費,又其身分遭冒用申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須聽從檢察官指示,即就近前往存款銀行提領全部款項以註銷,且全程均須保持手機處於通話狀態,否則將遭拘捕而無法出國云云為詐術,致癸○○陷於錯誤,告知自稱「蔡宏仁」檢察官之詐欺集團成員其衣著、手機號碼、將騎腳踏車前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下稱國泰銀行永和分行)領款等,並至前述銀行欲提領新臺幣(下同)21萬9 千元。期間,負責把風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與假冒檢察官之乙○○,則依戊○○、大陸機房指示,分別至國泰銀行永和分行內觀察癸○○行動後回報、在新北市永和區螢橋國小附近某公園處待命,欲向癸○○收取上開款項,而彼此通聯如附表二所示。惟癸○○因攜帶錯誤之印章復察覺有異,乃透過手機告知自稱「蔡宏仁」檢察官者其取款印鑑不符之事,並聽從其指示回家等候;惟此後詐欺集團成員即未再與其聯絡,復聯絡乙○○、把風之人離開,故該次乃未詐得款項而不遂。

㈡己○○、甲○○、戊○○、庚○○(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2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蔣家豪(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28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70 號駁回上訴確定)、綽號「哥哥」之名籍不詳成年人、其他名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聯絡,由「哥哥」於103 年5 月7 日,駕駛之前囑咐蔣家豪承租之TOY0TA廠牌自用小客車,自臺中市後火車站處搭載庚○○、蔣家豪北上,途中並交付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支予蔣家豪;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各1 支予庚○○供聯繫使用;而大陸機房成員則於103 年5 月7 日9 時許,分別冒充公務員,即某不詳健保局主任、「王警官」、「某檢察官」、「某警察」,接續以電話向辛○○○佯稱:有自稱「陳美惠」之人要代其領取醫療費,又其健保卡遭冒用,帳戶內款項均為詐欺集團詐騙所得,必須凍結並收押之,除非立即至郵局提領31萬5 千元,交付予其等派去之人以辦理分案,始能避免遭羈押云云為詐術,致辛○○○陷於錯誤,告知自稱「某警察」之詐欺集團成員其衣著、裝扮、手機號碼,並於同日13時許,至位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之北投石牌郵局提領30萬元。另方面,庚○○、蔣家豪到達臺北市後,「哥哥」即令該兩人下車改搭乘計程車前往臺北市北投區,該兩人並依詐欺集團成員電話指示,告知庚○○此次「單子」辛○○○之特徵,由庚○○負責把風,及監視辛○○○行蹤,復以所持前揭門號行動電話2 支回報,蔣家豪則負責取款,而前往臺北市士林區某便利商店,復以前述所持門號行動電話與庚○○前述所持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後,聽從庚○○指示前往附近公園處等候,欲向辛○○○收取上開款項,而相互通聯如附表三所示。嗣因郵局行員發覺辛○○○提款目的有異,而通知警員前來關懷提問,庚○○見有員警前來,復接獲大陸機房來電告知乃取消向辛○○○之詐騙行為而未遂。

㈢己○○、甲○○、戊○○、庚○○(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2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蔣家豪(此部分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2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870 號駁回上訴確定)、綽號「哥哥」之名籍不詳成年人、其他名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偽造公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聯絡,由大陸機房成員於103 年5 月7 日10時許,分別冒充公務員,即健保局主任「陳麗娟」、「王明城」刑警、「許明德」刑警、「張介青」檢察官,接續以電話向卯○○佯稱:近日破獲之詐欺集團成員「林火旺」係以卯○○身分至大眾銀行開戶,若卯○○非屬詐欺集團成員,而僅係資料遭冒用,則須依指示提領42萬5 千元,存入公正帳戶供監管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5時許,至位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北投分行提領現金46萬元(含卯○○預計自用之3 萬5千元),再返回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之住處等候。另方面,上開詐騙辛○○○行動失敗後,庚○○、蔣家豪所持行動電話分別接獲控盤之戊○○、大陸機房指示,搭乘計程車至卯○○住處附近,並由庚○○至第一銀行北投分行監看卯○○行動及跟蹤其返家,欲待蔣家豪向卯○○詐得款項後與之會合收取該款項,及與綽號「哥哥」之男子電話聯絡;蔣家豪則至全家便利商店立賢店接收偽造,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書1 張,並埋伏在卯○○住處外,等待卯○○開門時向其佯稱欲收取資金送回公證處,並彼此通聯如附表四所示。嗣於同日15時45分許,卯○○接獲大陸機房通知至住處門口,蔣家豪即趨前表示係地檢署人員,並將行動電話交予卯○○接聽,大陸機房即透過該通電話要求卯○○將前述款項交予蔣家豪繳回公證處,卯○○應允,並進入屋內準備拿取前述款項之際,蔣家豪尚未及取出、出示前揭偽造之公文書,即遭依現譯追蹤而至現場埋伏之員警當場逮捕,並扣得寫有卯○○住址之廣告單、上述偽造公文書各1 張、供彼此作案聯絡用之前述門號行動電話1 支,致未及出示、交付前開偽造之公文書,亦未及向卯○○收取款項而未遂,嗣後並逮捕於現場把風之庚○○,及扣得供彼此作案聯絡用之前述門號行動電話2 支。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被告甲○○、戊○○、乙○○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故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除法院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其證據能力。經查,關於本案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甲○○、戊○○、乙○○於審判程序均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情況均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認得作為本案認定被告甲○○、戊○○、乙○○犯行之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戊○○、乙○○均坦承不諱,且互核大致相符,並據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告訴人癸○○、卯○○於警詢、偵查、證人丙○○於警詢、偵查、共犯庚○○、蔣家豪於警詢、偵查、本院另案訊問時證述相一致,並有書寫告訴人卯○○住處地址之廣告紙影本、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書影本各1 張、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539 號通訊監察書、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3 月26日,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聯譯文、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5 月7 日,如附表

三、四所示之通聯譯文、告訴人辛○○○北投石牌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告訴人卯○○第一銀行北投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 份、共犯庚○○、蔣家豪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及被告甲○○指認被告戊○○、共犯庚○○之複式照片指認表、被告戊○○指認被告己○○、甲○○、乙○○、共犯庚○○之指認罪嫌疑人紀錄表暨複式照片指認表、被告乙○○指認共犯庚○○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 份、告訴人辛○○○、卯○○、共犯庚○○、蔣家豪案發當時衣著照片各1 張在卷足憑(見103 年度偵字第23479 號號卷,下稱偵㈠卷第10、11、20至22、220 頁、103 年度偵字第19575 號卷,下稱偵㈢卷第15至26頁、本院㈡卷第13至16頁反面、17至18頁、19頁及反面、21頁及反面、22頁反面、23至24頁、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539 號卷第150 頁及反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聲搜字第1280號卷,及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437 、539 號卷核閱無訛,堪認被告甲○○、戊○○、乙○○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得予採信。從而,被告甲○○、戊○○所涉事實一㈠、事實一

㈡、事實一㈢部分、乙○○所涉事實一㈠部分皆事證明確,被告3 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貳、被告己○○部分:

一、訊據被告己○○矢口否認有何上述犯行,辯稱:我有正當職業,並未參與甲○○、戊○○所組之詐欺集團,我在台中太平是做茶葉及油漆生意,該處有我的員工,並非小弟;之前甲○○及戊○○確實有來找我,說他們缺業務及司機,而庚○○本來是跟我做油漆的員工,因為當時剛好沒有工作,所以我就介紹庚○○給戊○○認識,至於乙○○則是庚○○介紹給戊○○的云云,然查:

㈠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共犯甲○○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證稱:本案被告己○○就是我所稱的「生哥」、「廟公」,他活動地區是在台中市太平區,一間蒜頭工廠隔壁的透天厝,並負責介紹車手給戊○○;戊○○加入後覺得人手不夠,我就說要再去找一起犯案的車手,我知道己○○可以幫忙找,於是去跟己○○說我需要詐騙集團的車手,並介紹戊○○跟己○○認識,之前兩人是不認識的,一開始是由我跟己○○說是否可以提供戊○○車手,後來己○○就直接跟戊○○談詐得款項的成數分配,當天稍晚戊○○就有打電話跟我說己○○答應配合;後來庚○○加入我們集團,我就知道他是己○○介紹來的車手,己○○就是透過庚○○加入從中抽取詐騙所得等語明確(見偵㈠卷第59頁反面、148 頁反面、179頁、369 頁及反面、見本院㈠卷第27頁反面、67頁、本院㈢卷第223 頁),核與證人即共犯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供證稱:甲○○帶我去找己○○提供車手,己○○有答應,並說車手由他負責找,沒有功勞也有苦勞,他也要分錢,於是我就和他協調分配成數,談妥後,有打電話告知甲○○;之後就由我控盤,甲○○與大陸機房聯絡,己○○負責車手提供及招攬,甲○○、己○○在集團內位階比我高;本案的乙○○、庚○○就是己○○找來的,都是他的人,己○○活動地區是在台中市太平區,一間蒜頭工廠隔壁的透天厝。又關於隔天配合的車手,有時是己○○在前一天見面時告訴我的,有時是下班後,己○○再打電話跟我說,我跟他互相聯絡的手機,只用來跟他聯絡,所以我每天大約會帶七、八支手機出門,跟車手聯絡的手機也是專用的,不會用來與己○○或其他人聯絡,以防遭監聽,這些手機都是由大陸郵寄過來,並時常更換;然後隔天要配合的車手前一晚會打電話給我,應該是己○○有交代要打給我,而己○○交給他們的手機裡也有我的電話;本案三次配合的車手我都不認識,均是由己○○所挑選;另外,車手有什麼問題,我會先跟車手講,之後透過電話或去己○○台中太平住處跟他反應,可能是車手遲到,或是取款時不夠像公務員,無法讓被害人相信等,己○○會跟我說他知道了,之後車手也會有所改善;事實一㈠那次結束後,我開車到己○○太平住處讓乙○○下車後,就有跟己○○反應乙○○會緊張,表現不好,己○○則回答他會跟乙○○講等語(見偵㈠卷第172 、176 頁、364 頁反面、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220 號卷,下稱偵㈤卷第145 頁、本院㈠卷第29頁反面、30頁、本院㈢卷第102 頁及反面、103 頁),及共犯乙○○於偵查及本院訊問、審理時供證稱:當時我沒工作,庚○○就說要介紹工作給我,於是帶我去找己○○,由己○○面試我,跟我說工作內容是要做跟「車」的,並要我好好做,我就答應了,己○○又說過兩天再跟我約地方見面,會透過庚○○轉告我,而戊○○也跟我說他以後會跟我一起工作,是我的上司。後來庚○○直接到我家,叫我自己去上次見到己○○之處,也就是在台中市太平區透天厝找己○○,並在那邊過夜,隔天早上就會有人接我去上班;後來來接我的人就直接載我去北部詐騙,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加入詐欺集團期間,有次甲○○跟我說要把我說不做的事報告己○○,並把我支開,後來己○○就打罵我,並說他介紹工作給我,怎麼可以說不做就不做,當這是什麼地方,這不是我可以說來就來說走就走的;還有一次詐騙結束後,己○○跟我說,甲○○、戊○○跟他說我今天有在學習,並要我好好做;事實一㈠這次結束回台中,戊○○就去找己○○說話,之後己○○就跟我說我不適合做這一行,並要我把東西拿一拿走了,我就自己收東西,並跟庚○○拿我的手機後離開等語(見偵㈤卷第155 頁反面、156 頁、本院

㈠卷第132 頁及反面、本院㈢卷第164 至165 、166 、167頁反面至170 頁)均相符,堪信為真。

㈡雖證人甲○○嗣於本院104 年4 月24日審理時,改證稱:我和戊○○去找己○○提供人手時,我沒有說是要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我是叫戊○○自己跟己○○說工作內容;至於戊○○到底有沒有跟己○○說是要做詐騙集團車手的工作,我不清楚;之後我再與己○○見面,彼此也沒有提起詐騙集團的事情云云(見本院㈠卷第222 頁及反面)。然查:被告甲○○於同日審理時亦稱:我在103 年12月9 日訊問時所稱「一開始是由我跟己○○說是否可以提供戊○○車手,後來己○○就直接在跟戊○○談若詐得款項的成數分配」等語,大致正確,但做什麼工作是戊○○跟己○○說的,兩人並在現場討論詐騙的工作及詐得款項之分配等語(見本院㈢卷第222頁反面、223 、224 頁);則被告甲○○在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未向己○○言明係要其提供詐欺車手,亦不清楚己○○是否知情」云云,除與前開同日審理證述不符,亦與其歷次供證、被告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證(詳見理由貳一㈠),及被告戊○○於審理時證稱:我跟車手講詐騙方法時,己○○、甲○○都有在旁一起聽;除介紹車手外,己○○還負責前一天聯絡好車手,讓我們隔天能夠配合,例如乙○○、庚○○就是己○○介紹的車手,所以乙○○表現不好,我有反應給己○○,因為他也要對車手的表現負責;己○○在集團內的位階比我高等語(見本院㈢卷第186 頁反面、187 、188 至191 頁)、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訊問、審理時之供證(詳見理由貳一㈠)俱不符,顯難信為真實。

㈢另證人戊○○於本院104 年9 月22日審理時則改稱:沒有支付己○○介紹車手的費用,己○○也沒有要求,分錢給車手時,沒有交錢給己○○云云(見本院㈢卷第186 頁反面、189 、190 頁)。然查:被告戊○○於同日審理時亦曾稱:詐騙成功該次如果是使用己○○的車手,就要去跟己○○對帳,分錢給車手要跟己○○講,還要當著他的面交錢給車手,也有直接將錢交給己○○的,因為車手是己○○介紹的,我相信己○○會把錢交給車手等語(見本院㈢卷第189 至190頁);則被告戊○○於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沒有交付己○○金錢,己○○亦未要求」云云,除與前開同日審理證述不符,亦與其歷次供證、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證(詳見理由貳一㈠)、被告甲○○於審理時證稱:我帶戊○○去找己○○提供車手那天,後來就由己○○直接跟戊○○談詐得款項的成數分配等語(見本院㈠卷第222 頁反面、223 頁)皆不符,亦難信為真實。

㈣證人即共犯庚○○於本院審理時雖結證稱:我之前是跟己○○一起做油漆,己○○當初介紹我認識甲○○、戊○○只是單純當朋友,跟介紹工作無關,實際上根本沒有談到工作的事,當然也不會談到要如何分配詐欺所得,而我詐欺取得的報酬不需要分給己○○,也不用跟他報告;另外我介紹乙○○給己○○也是單純認識作朋友,乙○○加入詐騙集團是我介紹他去的,己○○並不知情云云(本院㈢卷第214 至218頁);然所證內容與其偵查中結證謂:原本我是跟己○○一起做油漆,有一天己○○跟我說要不要去他朋友那邊工作,我去了之後才知道是做詐騙集團,我記得是己○○朋友甲○○跟我說工資怎麼計算的等語(見103 年度偵字第28641 號卷,下稱偵㈡卷第83頁),及被告己○○所供:因為甲○○、戊○○來找我說他們缺業務、司機,而庚○○當時剛好沒有工作,所以我才介紹庚○○給戊○○認識等語(見本院㈠卷第31頁反面),均有不符,已有可疑;復與證人即共犯甲○○、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乙○○於偵查及本院訊問、審理時之供證(詳見理由貳一㈠)互異,難信為真。況依被告甲○○以下2 則通聯譯文內容所示(見本院㈢卷第7 、10 頁 ),及被告甲○○均供證一致,而稱:我認識的人叫廟公的只有本案己○○一個等語(見偵㈠卷第59頁反面、369 頁及反面、本院㈠卷第221 頁反面、223 頁及反面),可知事實一㈢部分之車手庚○○、蔣家豪,確係由被告己○○所提供,且關於詐騙過程事宜,被告甲○○會與被告己○○商討,故被告甲○○當日通話中乃立即表示將前往被告己○○處,可見被告己○○除提供車手外,還必須掌控車手現場狀況,監督及對車手之表現負責;又被告己○○亦曾另提供車手參與詐欺集團。則由監聽譯文係案件被查獲前即行秘密錄製,通話當事人處於不知情狀況下,為當時溝通所為之言詞表示,較易說出真實情況,亦無編派杜撰之需,相較於證人證言更為客觀可信;且依上開通聯譯文內容所示,復與被告甲○○、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被告乙○○於偵查及本院訊問、審理時之供證(詳見理由貳一㈠),及當時詐騙過程進行狀況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足見被告甲○○、戊○○嗣於審理時就部分細節翻異前詞,及證人庚○○所為上開有利被告己○○之證述,均屬迴護被告己○○之詞,自無可採。

①103 年5 月7 日15時48分29秒許(即事實一㈢部分之共犯蔣家豪正與告訴人卯○○接觸之際),被告甲○○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與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人(下簡稱B)通聯內容如下:B:怎樣?A:我先跟你講一個狀況,等下可能要交了,幾公斤我不知道。B:嗯!A:只是說我今天這組人是「廟公」的,然後我覺得他可能要處理我們沒錯。B:你確定嗎?A:我先講大陸仔的狀況給你聽,因為上一張上面的跟我講說客戶已經出去了,在倉庫了,然後上面的已經監聽住了,他們倉庫的不讓他領,這樣倉庫的要報警是不是要一段時間?這幾分鐘內「廟公」的人告訴我們說他們開車撞鴿子現在人跑掉了,他們現在車子停在02的某一個地方,現在坐計程車,現在第二張單子在走,「廟公」那邊的人說他有在看,然後感覺在呼楞我,「廟公」說這張弄好以後會告訴我,他現在也在等消息,這兩個人現在跑到哪裡,他也不知道。B:這樣怎辦?A:我現在不知道這張單要不要做,做了阿峰也不見了,不做的話……。B:今天「廟公」那兩個叫什麼?A:戊ㄟ,和小善。B:不然這張單不要做。A:確定嗎?B:你第一張單有過嗎?A:沒過,我就覺得他們在演。B:你說阿峰那邊喔?A:沒,我說戊ㄟ和小善,阿峰那邊我們都有照會過,因為剛剛有撞不可能還跑得掉。B:第一張單死了,第二張單還在走。A:我覺得他要是處理我們的話,他可以很快就推掉了,你覺得呢?B:我想一下!A:我是覺得我們現在就去「廟公」那邊。B:不然你去茶藝館那邊等我。A:好。

②103 年4 月12日19時37分17秒許,被告甲○○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 之人(下簡稱B)通聯內容如下:B:是喔,你外面的阿弟仔處理的怎樣?A:那傢伙腦袋不知道裝什麼大便,他原本只是水而已,鴿子抓到他的時候,他兩三句話就可以推掉了,我上來找網友的,我上來等人的,這樣就好了,他一見面就說我第一天上班就被你們抓了,有夠衰的。B:你們阿弟仔也太耿直了吧。A:這不是我的,這些人都是我「一個廟的兄弟」帶來給我用的,他這兩天都還沒賺到錢,就被抓了。

㈤至於證人即被告己○○祖母之南投鄰居丁○○雖證稱:己○○自從103 年3 月19日起至同年4 月5 日,與他太太一起搬回南投縣中寮鄉與其祖母同住,那段期間他每天都會載他祖母去看醫生,有時還會去他姑姑家,其他時間己○○的車子在家裡,人就在家裡,因為我都有去確認他是否在家,但我不會每秒鐘都去確認,我是信任他的人格,我今天才會來作證云云(見本院㈠卷第225 至227 頁);然鄰居並非每天24小時,時時刻刻均在同一處空間相處之人,如何能擔保被告己○○於103 年3 月19日至同年4 月5 日間均未離開南投縣,已有疑義;況證人丁○○亦稱被告己○○每日均會外出,則證人丁○○既未隨同被告己○○一起外出,如何能確認被告己○○之行蹤,更遑論能擔保被告己○○未為本案犯行。凡此,均足以證明證人丁○○上開所證,尚不足為被告己○○有利之認定。此外,並據告訴人辛○○○於警詢、告訴人癸○○、卯○○於警詢、偵查、證人即共犯庚○○、蔣家豪於警詢、偵查、本院另案訊問時,就本案犯罪事實之經過,亦即非直接關於被告己○○部分,證述相一致,並有書寫告訴人卯○○住處地址之廣告紙影本、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書影本各1 張、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539 號通訊監察書、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3 月26日,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聯譯文、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3 年5 月7 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通聯譯文、告訴人辛○○○北投石牌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告訴人卯○○第一銀行北投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各1 份、共犯庚○○、蔣家豪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及被告甲○○指認被告戊○○、共犯庚○○之複式照片指認表、被告戊○○指認被告己○○、甲○○、乙○○、共犯庚○○之指認罪嫌疑人紀錄表暨複式照片指認表、被告乙○○指認共犯庚○○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 份、告訴人辛○○○、卯○○、共犯庚○○、蔣家豪案發當時衣著照片各1 張在卷足憑(見偵㈠卷第10、11、20至22、220 頁、偵㈢卷第15至26頁、本院㈡卷第13至16頁反面、17至18頁、19頁及反面、21頁及反面、22頁反面、23至24頁、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539 號卷第150 頁及反面),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聲搜字第1280號卷,及本院103年度聲監字第437、539號卷核閱無訛。從而,此部分犯行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己○○之犯行亦堪認定。

叁、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己○○、甲○○、戊○○、乙○○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3年6 月18日公布,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於同日施行):「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50萬元,又同日施行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另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自仍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己○○、甲○○、戊○○、乙○○,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此部分自應適用103 年6 月18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 項規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3 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其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章、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惟倘非公署或公務員所用之印信,即為普通印章(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84年度台上字第611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刑法第218 條第1 項規定所稱之公印文,係指公署或公務員所用之印信蓋用所得之印文而言,若非公署或公務員所用印信蓋用之印文則為普通印文。次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40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其上有無使用「公印」無涉;若由形式上觀察,文書之製作人為公務員,且文書之內容係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該偽造之公文書上所載製作名義機關不存在,或該文書所載之內容並非該管公務員職務上所管轄,然社會上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仍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公文書。查事實一㈢上所蓋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印文,係表示公務機關之印信,且與該檢察機關之名銜相符,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堪認係符合印信條例規定製頒之印信,自屬公印文;又事實一㈢部分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文書1 張,形式上已表明係司法機關所出具,內容又關於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處理及財產扣押,核與檢察署之業務相當,所蓋之印文又表彰公務機關名銜,一般人若非熟知檢察事務運作,實難以分辨該內容是否真正,而有誤信該等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真正文書的危險,堪認係偽造之公文書無誤。

三、按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其所冒充之公務員,並不以有所冒充之官職為要件,祇須客觀上足使普通人民信其所冒充者為公務員,有此官職其罪即可成立;又其所謂之行使其職權者,係指行為人執行所冒充之公務員職務上之權力。是本罪行為人所冒充之公務員及所行使之職權是否確屬法制上規定之公務員法定職權,因本罪重在行為人冒充公務員身分並以該冒充身分行有公權力外觀之行為,是僅須行為人符合冒充公務員,並據此行公權力外觀之行為,即構成本罪。查事實一㈠之被告己○○、甲○○、戊○○、乙○○,及事實一㈡、㈢之被告己○○、甲○○、戊○○所屬詐騙集團之大陸機房人員,分別冒充健保局人員、員警、檢察官之公務員,各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癸○○、辛○○○、卯○○,表示欲行使公務機關查扣渠私人財產之公權力行為,自屬刑法第158 條第1 項僭行公務員職權之行為。

四、核被告己○○、甲○○、戊○○、乙○○,如事實一㈠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被告己○○、甲○○、戊○○,如事實一㈡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又被告己○○、甲○○、戊○○,如事實一㈢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向事實一㈠之告訴人癸○○、事實一

㈡之告訴人辛○○○、事實一㈢之告訴人卯○○詐欺,然均尚未得財,皆為未遂犯。被告己○○、甲○○、戊○○、乙○○與其餘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就事實一㈠犯行間;被告己○○、甲○○、戊○○與共犯庚○○、蔣家豪、綽號「哥哥」之不詳名籍成年男子、其餘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就事實一

㈡、㈢犯行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己○○、甲○○、戊○○如事實一㈢偽造公印文之行為,係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己○○、甲○○、戊○○、乙○○就事實一㈠部分之詐欺取財未遂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犯行;被告己○○、甲○○、戊○○就事實一

㈡部分之詐欺取財未遂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犯行,及其等就事實一㈢部分之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未遂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犯行,主觀上目的均在詐欺金錢,客觀上則屬於犯罪因果歷程未中斷下連貫行為之實施,且有局部重合,又各僅詐欺單一告訴人,依一般社會通念,各係出於同一犯罪故意所實行之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應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並依刑法第55條規定,就事實一㈠、㈡部分均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事實一㈢部分則從一重之偽造公文書罪處斷。被告己○○、甲○○、戊○○就所犯事實一㈠、一㈡、一㈢所示3 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皆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乙○○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於102 年6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事實一㈠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己○○、甲○○、戊○○、乙○○已著手於事實一㈠行為之實施,又被告己○○、甲○○、戊○○已著手於事實一

㈡行為之實施,惟皆尚未得手,其犯罪係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之刑度減輕其刑,並就被告乙○○部分先加後減之。

六、至於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220 號、104 年度偵字第5150號部分),與本案為同一之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己○○、甲○○、戊○○、乙○○均欠缺法治觀念,竟共組詐欺集團而分別為本案犯行(其中被告乙○○僅參與事實一㈠部分),敗壞社會秩序,助長投機風氣,危害公文書之真正性、公務員職務行使之正確性、告訴人癸○○、辛○○○、卯○○之財產安全,幸本案犯行均未得手,尚未造成告訴人實質財產損失;並審酌被告甲○○、戊○○、乙○○均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被告己○○則矢口否認犯行,難認已知悔悟,及其等於詐欺集團內之地位、分工,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涉案程度、前科、是否曾有類似之前案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被告乙○○所涉事實一㈠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己○○、甲○○、戊○○所涉犯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八、按沒收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附表一編號1 至3所示之物,均係共犯「哥哥」所有,分別交付予共犯庚○○、蔣家豪,供犯事實一㈡、㈢部分犯罪所用之物(詳見各該編號之說明);而附表一編號4 、5 所示之物,均係共犯蔣家豪所有,分別供犯事實一㈢所用或預備之物,及犯偽造公文書罪所得之物(詳見各該編號之說明),業據庚○○、蔣家豪證述明確,並有附表三、四所示監聽譯文各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在卷可按,爰依責任共同之原則,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一編號5 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印文1 枚,係存在於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上,乃偽造之公印文,然附表一編號5 既已經宣告沒收,自無庸另就該偽造之印文再予宣告之,附此敘明。至於事實一㈠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以上均含該門號SIM 卡各1 張),並未扣案,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另共犯蔣家豪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HTC 廠牌行動電話、共犯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被告己○○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被告甲○○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各1 支(以上均含該門號SIM 卡各1張)、被告甲○○處扣得之謝詠程身分證影本1 張、蕭博元身分證影本2 張、現金2 千3 百元,其等均稱與本案無關(見本院㈠卷第67頁、本院㈡卷第98頁及反面、本院㈢卷第222 頁),且亦無證據足認與其等或本案被告等所涉犯行相關;而共犯蔣家豪所有之黑色手提包1 個、西裝褲1 件,亦非與本案犯行直接相關,且非違禁物,亦均不予宣告沒收。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查事實一㈢部分,共犯蔣家豪尚未及取出、出示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書1 張予卯○○,即遭依現譯追蹤而至現場埋伏之員警當場逮捕等情,業據卯○○證稱:當天下午是對方來電跟我說人到了可以開門把錢給他,我就去開門,跟那個人(蔣家豪)說我錢領了,並叫他進來家裡,因為錢不能在門口直接拿出來,我還跑進屋裡要拿袋子幫他裝錢,等我進屋之後,他就被警察逮捕了,他還來不及出示公文給我看等語明確(見本院㈡卷第12、35頁),核與共犯蔣家豪所陳:我到卯○○家門口時,她已經在門口等我,上頭就在電話裡跟我說,要我把手機拿給她聽,後來我看到警察來了,就趕快跑,之後就被抓了,被警方在我身上查扣之偽造「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1 張,當時是放在牛皮紙袋,再放在我手上的公事包裡等語相符(見本院㈡卷第4 頁反面、5 、73、74頁及反面),並有案發當日之15時40分28秒、15時45分29秒、15時47分49秒、15時50分4 秒,蔣家豪(下簡稱A)與大陸機房(下簡稱B)以電話通聯,內容為:「B:紫紅色運動服,灰色褲子,包包黑色的,女性,你知道說鄭女士我是長官派來的,說鄭女士我是長官派來的,長官有話跟你說。A:好。B:她錢沒給你你公文不要給她。A:好。」,及「B:她錢給你沒?A:她進去拿了。B:你叫她快一點,你說你要趕回公證處。A:(快一點好不好!)B:給他沒?A:喂?哥?怪怪的?有人有人!(電話中斷)」,及「A:哥,剛剛有一台車子剛好在旁邊下車剛好三個人。B:你跑了嗎?A:我跑掉了。B:你看到車子就跑,我跟你講你等下就過去公文給她錢拿了就跑。A:因為剛剛客人是進去講電話。B :那是在跟我們的人講我們在控制他。A:嗯!B:快走!快走離開!A:好!」,「B:你離開了沒?A:離開了B:水呢?A:我不知道!B:你現在趕快離開A:好!」之監聽譯文在卷可按(見本院㈡卷第22頁反面、23頁反面),堪信為真,足見此部分尚無「行使」上述偽造公文書之犯行。是檢察官認被告己○○、甲○○、戊○○等此部分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嫌,尚有未洽,惟檢察官認此部分之犯行與前揭偽造公文書罪,有吸收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1 條、第158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韋廷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   │             說                明             │
├──┼────────┼───────────────────────┤
│  1 │門號0000000000號│庚○○身上扣得,為共犯「哥哥」所有,供事實一㈡│
│    │NOKIA 廠牌行動電│、㈢犯罪聯絡之用,業據庚○○、蔣家豪供述明確,│
│    │話1 支          │並有附表三、四所示監聽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    │                │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    │
├──┼────────┼───────────────────────┤
│  2 │門號0000000000號│庚○○身上扣得,為共犯「哥哥」所有,供事實一㈡│
│    │NOKIA 廠牌行動電│、㈢犯罪聯絡之用,業據庚○○、蔣家豪供述明確,│
│    │話1 支          │並有附表三、四所示監聽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    │                │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    │
├──┼────────┼───────────────────────┤
│  3 │門號0000000000號│蔣家豪身上扣得,為共犯「哥哥」所有,供事實一㈡│
│    │NOKIA 廠牌行動電│、㈢犯罪聯絡之用,業據庚○○、蔣家豪供述明確,│
│    │話1 支          │並有附表三、四所示監聽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    │                │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    │
├──┼────────┼───────────────────────┤
│  4 │寫有卯○○住址之│蔣家豪身上扣得,為其所有,供犯事實一㈢所用,業│
│    │廣告單1 張      │據蔣家豪供述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          │
├──┼────────┼───────────────────────┤
│  5 │偽造之「台北地方│蔣家豪身上扣得,為其所有,預備供犯事實一㈢所用│
│    │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及犯偽造公文書罪所得之物,業據蔣家豪供述明確│
│    │」公文書1 張(含│,並有附表四所示監聽譯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
│    │偽造之「臺灣臺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      │
│    │地方法院檢察署印│                                              │
│    │」公印文1 枚)  │                                              │
└──┴────────┴───────────────────────┘
附表二:事實一㈠部分之監聽譯文
㈠被告戊○○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
  通聯(見偵㈢卷第22頁反面至23頁正面):
┌─────────┬──────────┬──────────────┐
│  時間(103 年)  │  對象(下簡稱B)  │        內        容        │
├─────────┼──────────┼──────────────┤
│3 月26日14時6 分57│0000000000(乙○○)│B:喂?老師喔,要去永和的哪│
│秒                │                    │    邊?                    │
│                  │                    │A:螢橋國小                │
│                  │                    │B:螢橋國小,螢火蟲的螢    │
│                  │                    │A:在什麼路                │
│                  │                    │B:叫司機導航吧            │
├─────────┼──────────┼──────────────┤
│3 月26日14時10分10│0000000000(乙○○)│A:來我跟你說螢橋國小在泉州│
│秒                │                    │    路上,你到的時候打給我  │
│                  │                    │B:好                      │
│                  │                    │A:嗯                      │
├─────────┼──────────┼──────────────┤
│3 月26日14時11分50│0000000000(乙○○)│B:你是說哪個國小在永和?  │
│秒                │                    │A:對,螢橋國小泉州路      │
│                  │                    │B:好                      │
├─────────┼──────────┼──────────────┤
│3 月26日14時20分13│0000000000          │A:你們現在在幹嘛?        │
│秒                │                    │B:差不多要開始了          │
│                  │                    │A:紙收多少                │
│                  │                    │B:收了21                  │
│                  │                    │A:還有卡片,你知道嗎?    │
│                  │                    │B:沒跟我講耶,應該是穩的吧│
│                  │                    │A:運氣運氣吧              │
│                  │                    │B:這個跟昨天的一樣,同一條│
│                  │                    │    路,跟昨天那張也沒差多遠│
│                  │                    │    ,隔壁街而已            │
│                  │                    │A:幾號?                  │
│                  │                    │B:40巷附近而已,3 張都一樣│
│                  │                    │    的地方                  │
│                  │                    │A:好啦,注意安全          │
├─────────┼──────────┼──────────────┤
│3 月26日14時22分8 │0000000000(乙○○)│A:你還多久會到            │
│秒                │                    │B:快到了                  │
├─────────┼──────────┼──────────────┤
│3 月26日14時25分39│0000000000(乙○○)│B:我到了                  │
│秒                │                    │A:你到那邊以後會看到一個螢│
│                  │                    │    橋婦幼的,在那邊等我們  │
│                  │                    │B:我已經在那裏了          │
│                  │                    │A:好                      │
├─────────┼──────────┼──────────────┤
│3 月26日14時38分51│0000000000(乙○○)│A:你過去門口那邊啊        │
│秒                │                    │B:我沒看到你啊            │
│                  │                    │A:你剛有看到我們的車嗎?  │
│                  │                    │B:在婦幼小門那邊啊        │
│                  │                    │A:好,拜拜                │
├─────────┼──────────┼──────────────┤
│3 月26日14時53分10│0000000000          │A:現在呢?                │
│秒                │                    │B:還沒,才收紙            │
│                  │                    │A:啊不是客人出門了        │
│                  │                    │B:他剛叫我等一下,完全被耍│
│                  │                    │    了                      │
├─────────┼──────────┼──────────────┤
│3 月26日14時57分17│0000000000          │A:下課                    │
│秒                │                    │B:蛤?喔好吧,你問一下那邊│
│                  │                    │    是要下課還是怎樣?      │
│                  │                    │A:他說要下課喔,他跟我說要│
│                  │                    │    出門了                  │
│                  │                    │B:這張下課了,問一下有沒有│
│                  │                    │    其他張再走              │
│                  │                    │A:那我問一下              │
└─────────┴──────────┴──────────────┘
㈡被告乙○○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
  通聯(見偵㈢卷第25頁反面至27頁正面):
┌─────────┬──────────┬──────────────┐
│  時間(103 年)  │  對象(下簡稱B)  │        內        容        │
├─────────┼──────────┼──────────────┤
│3 月26日13時40分50│0000000000          │B:你有要收紙了嗎?        │
│秒                │                    │A:我剛剛看了一下他那個收紙│
│                  │                    │    的在櫃台裡面耶          │
│                  │                    │B:那就換一間啊!比較安全,│
│                  │                    │    那你有沒有拿公文夾      │
│                  │                    │A:好,我等下再打過去      │
├─────────┼──────────┼──────────────┤
│3 月26日13時42分11│0000000000          │A:那個在櫃台裡面啦,所以要│
│秒                │                    │    換間                    │
│                  │                    │B:我跟你講,你回到剛剛下車│
│                  │                    │    那裏                    │
│                  │                    │A:好                      │
├─────────┼──────────┼──────────────┤
│3 月26日13時47分14│0000000000          │B:找到了沒?              │
│秒                │                    │A:哥,我找到便利超商了    │
│                  │                    │B:我要丟紙了              │
│                  │                    │A:你等我一下我停紅綠燈    │
│                  │                    │B:好                      │
├─────────┼──────────┼──────────────┤
│3 月26日13時50分33│0000000000          │B:喂,我要收傳真幫我打一下│
│秒                │                    │A:好                      │
├─────────┼──────────┼──────────────┤
│3 月26日13時51分44│0000000000000       │B:你電話報給我            │
│秒                │                    │A:00000000                │
│                  │                    │B:好,我馬上傳過去        │
├─────────┼──────────┼──────────────┤
│3 月26日13時56分14│0000000000          │B:你剛傳真有沒有開?      │
│秒                │                    │A:已經收到了              │
│                  │                    │B:收到了喔                │
│                  │                    │A:癸○○嗎                │
│                  │                    │B:對,兩份嘛,記得要蓋章喔│
│                  │                    │A:好                      │
├─────────┼──────────┼──────────────┤
│3 月26日13時57分45│0000000000000       │B:兩張都有收到吧          │
│秒                │                    │A:有                      │
│                  │                    │B:那你把他摺好放在公文袋裡│
│                  │                    │    面,超商發票記得撕掉    │
│                  │                    │A:好                      │
├─────────┼──────────┼──────────────┤
│3 月26日14時2 分11│0000000000          │A:喂,癸○○,21.9公斤    │
│秒                │                    │B:幾歲                    │
│                  │                    │A:他沒寫                  │
│                  │                    │B:沒寫                    │
│                  │                    │A:而且還要蓋              │
│                  │                    │B:癸○○,男生還女生?    │
│                  │                    │A:他沒寫,我覺得聽起來像男│
│                  │                    │B:還是你要問上面的        │
│                  │                    │A:嗯,我等下打電話給他們  │
│                  │                    │B:你先攔計程車坐車到永和,│
│                  │                    │    我等下跟你講地點        │
├─────────┼──────────┼──────────────┤
│3 月26日14時6 分51│0000000000(戊○○)│A:喂?老師喔,要去永和的哪│
│秒                │                    │    邊?                    │
│                  │                    │B:螢橋國小                │
│                  │                    │A:螢橋國小,螢火蟲的螢    │
│                  │                    │B:在什麼路                │
│                  │                    │A:叫司機導航吧            │
├─────────┼──────────┼──────────────┤
│3 月26日14時10分10│0000000000(戊○○)│B:來我跟你說螢橋國小在泉州│
│秒                │                    │    路上,你到的時候打給我  │
│                  │                    │A:好                      │
│                  │                    │B:嗯                      │
├─────────┼──────────┼──────────────┤
│3 月26日14時11分46│0000000000(戊○○)│A:你是說那個國小在永和?  │
│秒                │                    │B:對,螢橋國小泉州路      │
│                  │                    │A:好                      │
├─────────┼──────────┼──────────────┤
│3 月26日14時27分47│0000000000000       │A:哥,水叫我問你說印章要蓋│
│秒                │                    │    新的還是蓋舊的          │
│                  │                    │B:直接蓋剛剛收的就好了啊  │
│                  │                    │A:好                      │
│                  │                    │B:你現在在客戶裡了嗎?    │
│                  │                    │A:在附近                  │
│                  │                    │B:等一下特徵出來我們會告訴│
│                  │                    │    你,你到……你先記起來  │
│                  │                    │A:你跟水講啊              │
│                  │                    │B:你要跟啦!跟他到銀行那邊│
│                  │                    │    啦                      │
│                  │                    │A:我是業務啊              │
│                  │                    │B:我知道啊,你要跟啊      │
│                  │                    │A:嗯                      │
│                  │                    │B:你等一下要去永和區福和路│
│                  │                    │    國泰世華,大概離他們家70│
│                  │                    │    0 多公尺而已            │
│                  │                    │A:好                      │
│                  │                    │B:等下特徵出來會告訴你    │
│                  │                    │A:好                      │
├─────────┼──────────┼──────────────┤
│3 月26日14時30分46│0000000000          │A:上面說等下他要直接報特徵│
│秒                │                    │    給我,說等下一起去永和福│
│                  │                    │    和路國泰銀行那邊        │
│                  │                    │B:叫你跟?我跟他講        │
│                  │                    │A:拜拜                    │
├─────────┼──────────┼──────────────┤
│3 月26日15秒5 分9 │0000000000000       │B:你是業務吧,客人穿深藍色│
│秒                │                    │    短袖T-shit,藍色帽子    │
│                  │                    │A:水有跟我說了,我知道了  │
│                  │                    │B:好,你找一下好的點再打電│
│                  │                    │    話進來                  │
│                  │                    │A:好                      │
├─────────┼──────────┼──────────────┤
│3 月26日15時26分34│0000000000          │B:你們現在在外面嗎?      │
│秒                │                    │A:沒有我已經走到昨天的公園│
│                  │                    │B:他現在放你下車了喔      │
│                  │                    │A:還沒,我還在車上        │
│                  │                    │B:你先找個安全的地方,把東│
│                  │                    │    西都帶齊,然後幫他把東西│
│                  │                    │    收好,等下會跟你說PK點在│
│                  │                    │    哪裡                    │
│                  │                    │A:好                      │
├─────────┼──────────┼──────────────┤
│3 月26日15時30分12│0000000000          │B:你下車了嗎              │
│秒                │                    │A:對                      │
│                  │                    │B:再找地方上車            │
│                  │                    │A:他走2 分鐘了耶          │
│                  │                    │B:你剛那點有辦法上車嗎?  │
│                  │                    │A:應該沒辦法,因為我剛下車│
│                  │                    │    有監視器照到我          │
│                  │                    │B:那我再想辦法            │
└─────────┴──────────┴──────────────┘
㈢不詳名籍成年共犯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
  稱A)通聯(見偵㈢第17至20頁):        
┌─────────┬──────────┬──────────────┐
│  時間(103 年)  │  對象(下簡稱B)  │        內        容        │
├─────────┼──────────┼──────────────┤
│3 月26日11時57分13│0000000000(戊○○)│B:業務的卡是不是威寶的    │
│秒                │                    │A:我不知道                │
│                  │                    │B:威寶的卡全部都死掉了,連│
│                  │                    │    我私人的都死掉了,你記一│
│                  │                    │    支電話他私人的0000000000│
│                  │                    │A:0000000000              │
├─────────┼──────────┼──────────────┤
│3 月26日12時0 分9 │0000000000(戊○○)│A:我先傳簡訊跟他講        │
│秒                │                    │B:你為什麼不直接打給他    │
│                  │                    │A:啊我昨天不是跟他講說不要│
│                  │                    │    接自己電話              │
│                  │                    │B:現在呢?                │
│                  │                    │A:好,那我馬上打          │
├─────────┼──────────┼──────────────┤
│3 月26日12時10分38│0000000000(戊○○)│B:你現在人在哪裡?        │
│秒                │                    │A:中和啊                  │
│                  │                    │B:拿東西過去給你          │
│                  │                    │A:啊,愛你啊,拜拜        │
├─────────┼──────────┼──────────────┤
│3 月26日13時36分12│0000000000000       │B:你們現在去永和區仁愛路40│
│秒                │                    │    巷2 號2 樓              │
│                  │                    │A:好                      │
├─────────┼──────────┼──────────────┤
│3 月26日13時39分23│0000000000000       │A:哥你現在有業務的新電話嗎│
│秒                │                    │    ?                      │
│                  │                    │B:有                      │
│                  │                    │A:我們剛剛有放業務下去收紙│
│                  │                    │    ,你再打給他一下        │
│                  │                    │B:好                      │
├─────────┼──────────┼──────────────┤
│3 月26日13時42分17│0000000000(乙○○)│B:那個在櫃台裡面啦,所以要│
│秒                │                    │    換間                    │
│                  │                    │A:我跟你講,你回到剛剛下車│
│                  │                    │    那裏                    │
│                  │                    │B:好                      │
├─────────┼──────────┼──────────────┤
│3 月26日13時50分38│0000000000(乙○○)│A:喂,我要收傳真幫我打一下│
│秒                │                    │B:好                      │
├─────────┼──────────┼──────────────┤
│3 月26日13時51分2 │0000000000000       │A:哥,業務他要收紙了,你打│
│秒                │                    │    給他一下                │
│                  │                    │B:好                      │
├─────────┼──────────┼──────────────┤
│3 月26日14時2 分18│0000000000(乙○○)│B:喂,癸○○,21.9公斤    │
│秒                │                    │A:幾歲                    │
│                  │                    │B:他沒寫                  │
│                  │                    │A:沒寫                    │
│                  │                    │B:而且還要蓋              │
│                  │                    │A:癸○○,男生還女生?    │
│                  │                    │B:他沒寫,我覺得聽起來像男│
│                  │                    │A:還是你要問上面的        │
│                  │                    │B:嗯,我等下打電話給他們  │
│                  │                    │A:你先攔計程車坐車到永和我│
│                  │                    │    等下跟你講地點          │
├─────────┼──────────┼──────────────┤
│3 月26日14時19分19│0000000000000       │A:你現在在客人住家附近嗎?│
│秒                │                    │B:對                      │
│                  │                    │A:等下特徵出來我會叫你跟,│
│                  │                    │    跟到國泰是華大概離他家  │
│                  │                    │    700 公尺                │
│                  │                    │B:我等下打給你            │
├─────────┼──────────┼──────────────┤
│3 月26日14時55分41│0000000000000       │A:哥,倉庫離他家不止700 公│
│秒                │                    │    尺                      │
│                  │                    │B:特徵問出來了,要叫他出門│
│                  │                    │    了大概723 公尺,我們有GO│
│                  │                    │    OGLE                    │
│                  │                    │A:好                      │
│                  │                    │B:啊,等一下先撤          │
├─────────┼──────────┼──────────────┤
│3 月26日14時58分36│0000000000000       │B:先別撤我們先問一下狀況  │
│秒                │                    │A:好                      │
├─────────┼──────────┼──────────────┤
│3 月26日15時3 分23│0000000000000       │B:你記一下特徵深藍色短袖T-│
│秒                │                    │    SHIRT 、藍色帽子、黑色長│
│                  │                    │    褲騎黑色腳踏車,你馬上趕│
│                  │                    │    到銀行那邊,大概60歲    │
│                  │                    │A:好,我馬上趕過去倉庫    │
├─────────┼──────────┼──────────────┤
│3 月26日15時7 分5 │0000000000000       │B:有沒有看到人?          │
│秒                │                    │A:還沒我在銀行這邊        │
│                  │                    │B:你看到人馬上打電話進來  │
│                  │                    │A:好                      │
├─────────┼──────────┼──────────────┤
│3 月26日15時10分12│0000000000000       │B:客人到銀行了            │
│秒                │                    │A:我進去倉庫看            │
│                  │                    │B:好                      │
├─────────┼──────────┼──────────────┤
│3 月26日15時14分56│0000000000000       │A:哥,他幾公斤? 我剛看到一│
│秒                │                    │    個很胖的,頭髮地中海    │
│                  │                    │B:對就是他,不過他在銀行裡│
│                  │                    │    面                      │
│                  │                    │A:這個沒在銀行裡面耶      │
│                  │                    │B:那不是他,這間旁邊有銀行│
│                  │                    │    嗎?                    │
│                  │                    │A:你說他倉庫附近嗎?      │
│                  │                    │B:他說在水源街            │
│                  │                    │A:好                      │
├─────────┼──────────┼──────────────┤
│3 月26日15時20分6 │0000000000000       │A:是另一間                │
│秒                │                    │B:你怎麼過去開車嗎?      │
│                  │                    │A:開車                    │
│                  │                    │B:他還在倉庫裡面,你快點  │
│                  │                    │A:好                      │
├─────────┼──────────┼──────────────┤
│3 月26日15時25分10│0000000000000       │A:我看到人了,不過行員有在│
│秒                │                    │    跟他講,外面也有護鈔的  │
│                  │                    │B:狀況怎樣?              │
│                  │                    │A:我現在站他後面          │
│                  │                    │B:這樣我懂                │
│                  │                    │A:那我先找PK點            │
├─────────┼──────────┼──────────────┤
│3 月26日15時26分33│0000000000(乙○○)│A:你們現在在外面嗎?      │
│秒                │                    │B:沒有我已經走到昨天的公園│
│                  │                    │A:他現在放你下車了喔      │
│                  │                    │B:還沒,我還在車上        │
│                  │                    │A:你先找個安全的地方,把東│
│                  │                    │    西都帶齊,然後幫他把東西│
│                  │                    │    收好,等下會跟你說PK點在│
│                  │                    │    哪裡                    │
│                  │                    │B:好                      │
├─────────┼──────────┼──────────────┤
│3 月26日15時27分27│0000000000000       │A:要在倉庫PK還是在他家?  │
│秒                │                    │B:他走出來了嗎?          │
│                  │                    │A:對啊                    │
│                  │                    │B:有拿袋子嗎?            │
│                  │                    │A:我等下打給你            │
├─────────┼──────────┼──────────────┤
│3 月26日15時29分14│0000000000000       │A:他沒有拿袋子            │
│秒                │                    │B:這個不用顧了,先走      │
│                  │                    │A:他發現我了              │
│                  │                    │B:快點和業務離開          │
└─────────┴──────────┴──────────────┘
附表三:事實一㈡部分之監聽譯文
㈠共犯庚○○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
  通聯(見本院㈡卷第21頁):
┌─────────┬──────────┬──────────────┐
│  時間(103 年)  │  對象(下簡稱B)  │        內        容        │
├─────────┼──────────┼──────────────┤
│5 月7 日12時47分50│0000000000(蔣家豪)│A:公司有打給你嗎?        │
│秒                │                    │B:有                      │
│                  │                    │A:你等下收好告訴我料多少,│
│                  │                    │    你在底下的7-11吧        │
│                  │                    │B:對                      │
│                  │                    │A:好                      │
├─────────┼──────────┼──────────────┤
│5 月7 日12時48分42│0000000000(蔣家豪)│A:你收好以後來客人這邊類似│
│秒                │                    │    小公園的地方,這裡安全的│
│                  │                    │B:好                      │
├─────────┼──────────┼──────────────┤
│5 月7 日12時58分5 │0000000000(蔣家豪)│A:茶葉多少?              │
│秒                │                    │B:31.5公斤                │
│                  │                    │A:你人現在在哪?          │
│                  │                    │B:公園                    │
│                  │                    │A:你在走上去往公園方向,你│
│                  │                    │    有跟他講PK點在哪嗎?    │
│                  │                    │B:還沒                    │
│                  │                    │A:你先走上來,別靠近車子啊│
│                  │                    │B:嗯                      │
├─────────┼──────────┼──────────────┤
│5 月7 日13時2 分11│0000000000(蔣家豪)│A:你等一下打給上面的說你PK│
│秒                │                    │    點找到了,我會跟上面的回│
│                  │                    │    報說客人要去PK點了,他要│
│                  │                    │    過去的時候再換衣服      │
│                  │                    │B:好我先打給上面的        │
├─────────┼──────────┼──────────────┤
│5 月7 日13時39分51│0000000000(戊○○)│A:我現在要去PK點了        │
│秒                │                    │B:好                      │
│                  │                    │A:我現在跟上面的通著      │
│                  │                    │B:嗯                      │
├─────────┼──────────┼──────────────┤
│5 月7 日14時16分38│0000000000(戊○○)│A:客人出來了喔            │
│秒                │                    │B:好了解,要PK了嗎?      │
│                  │                    │A:他還在等公車            │
│                  │                    │B:好                      │
├─────────┼──────────┼──────────────┤
│5 月7 日14時27分40│0000000000(戊○○)│A:哥那個沒有用了          │
│秒                │                    │B:下一張,等下收完紙跟我講│
│                  │                    │A:好                      │
├─────────┼──────────┼──────────────┤
│5 月7 日14時31分26│0000000000(戊○○)│B:怎樣?                  │
│秒                │                    │A:我們被追(刑事局人員攔截)│
│                  │                    │B:快跑                    │
├─────────┼──────────┼──────────────┤
│5 月7 日14時36分11│0000000000(戊○○)│B:怎樣?                  │
│秒                │                    │A:我跟客人去郵局的時候我就│
│                  │                    │    看到鴿子,我們去開車的時│
│                  │                    │    候忽然跑出3 個鴿子拿槍指│
│                  │                    │    著我們,我就撞了,我跑掉│
│                  │                    │    了                      │
│                  │                    │B:你跑了喔                │
│                  │                    │A:對啊!我剛撞到一個警察,│
│                  │                    │    公司剛剛說還有一段      │
│                  │                    │B:我問一下                │
├─────────┼──────────┼──────────────┤
│5 月7 日14時43分15│0000000000(戊○○)│A:公司叫我們車子先擺旁邊然│
│秒                │                    │    後坐計程車走            │
│                  │                    │B:你們先離開那地方        │
│                  │                    │A:好                      │
├─────────┼──────────┼──────────────┤
│5 月7 日14時50分23│0000000000(戊○○)│A:他們叫我們把車子停在路邊│
│秒                │                    │    然後坐計程車去一個熱鬧的│
│                  │                    │    地方,然後繞一繞再找一台│
│                  │                    │    計程車,然後去另一張單那│
│                  │                    │    邊                      │
│                  │                    │B:看你們敢不敢做,小心一點│
│                  │                    │A:好                      │
└─────────┴──────────┴──────────────┘
㈡共犯庚○○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
  通聯(見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539 號卷第150 頁):
┌─────────┬──────────┬──────────────┐
│  時間(103 年)  │  對象(下簡稱B)  │         內       容        │
├─────────┼──────────┼──────────────┤
│5 月7 日12時17分3 │0000000000000       │B:我跟你講你叫業務去收傳真│
│秒                │                    │A:好                      │
├─────────┼──────────┼──────────────┤
│5 月7 日12時24分58│0000000000          │B:我在超商了              │
│秒                │                    │A:公司會打給你啊,他電話是│
│                  │                    │    +86的                   │
│                  │                    │B:好                      │
├─────────┼──────────┼──────────────┤
│5 月7 日12時52分1 │0000000000000       │B:來我跟你報一下客人的特徵│
│秒                │                    │    你記一下                │
│                  │                    │A:好                      │
│                  │                    │B:穿花色上衣、褲子咖啡色、│
│                  │                    │    鞋子有點深紅色皮鞋、黑色│
│                  │                    │    包包                    │
│                  │                    │A:坐計程車嗎?            │
│                  │                    │B:應該是坐公車,你放輕鬆,│
│                  │                    │    你身上沒有東西,慢慢跟就│
│                  │                    │    好                      │
│                  │                    │A:好                      │
├─────────┼──────────┼──────────────┤
│5 月7 日13時23分34│0000000000000       │A:北投那邊有兩個郵局嗎?  │
│秒                │                    │B:是榮總再過去那個,石牌路│
│                  │                    │    二段93之2號             │
│                  │                    │A:好                      │
├─────────┼──────────┼──────────────┤
│5 月7 日13時33分28│0000000000000       │A:我有看到一個穿黃色外套,│
│秒                │                    │    其他都跟你講的一樣      │
│                  │                    │B:你等一下                │
├─────────┼──────────┼──────────────┤
│5 月7 日14時5 分32│0000000000000       │A:有鴿子靠近了            │
│秒                │                    │B:好啦你再看一下,等下再跟│
│                  │                    │    我講                    │
│                  │                    │A:鴿子去郵局那邊          │
│                  │                    │B:有跟客人講話嗎?等下再跟│
│                  │                    │    我們講一下              │
│                  │                    │A:好                      │
├─────────┼──────────┼──────────────┤
│5 月7 日14時10分58│0000000000000       │B:以看的到為主啦,鴿子走,│
│秒                │                    │    客人離開跟我們講        │
│                  │                    │A:好                      │
├─────────┼──────────┼──────────────┤
│5 月7 日14時20分18│0000000000000       │B:到了沒?                │
│秒                │                    │A:她在等公車              │
│                  │                    │B:她有領到錢嗎?          │
│                  │                    │A:她可能放包包裡面        │
│                  │                    │B:你上車告訴我們比較好抓時│
│                  │                    │    間                      │
├─────────┼──────────┼──────────────┤
│5 月7 日14時24分53│0000000000000       │B:告訴你這個客人沒用了,被│
│秒                │                    │    行員搞死了,這裡還有一個│
│                  │                    │    客人,拿筆跟紙來抄一下,│
│                  │                    │    北投區中和街455 巷3 弄10│
│                  │                    │    號                      │
│                  │                    │A:北投區中和街455 巷3 弄10│
│                  │                    │    號                      │
│                  │                    │B:你們看多久會到          │
│                  │                    │A:好                      │
├─────────┼──────────┼──────────────┤
│5 月7 日14時33分32│0000000000000       │A:哥我被跟了              │
│秒                │                    │B:誰?                    │
│                  │                    │A:鴿子,剛剛有3 隻我上車他│
│                  │                    │    們拿槍出來              │
│                  │                    │B:你現在身上的東西都先毀掉│
│                  │                    │A:包括手機嗎?            │
│                  │                    │B:手機先放車上,不是現行犯│
│                  │                    │    沒關係,別給他們搜      │
│                  │                    │A:嗯,公文、識別證都弄掉  │
│                  │                    │B:你別給他們搜,先繞路別去│
│                  │                    │    我剛講的目的地,看有沒有│
│                  │                    │    跟你                    │
│                  │                    │A:好                      │
├─────────┼──────────┼──────────────┤
│5 月7 日14時40分17│0000000000000       │A:哥我剛剛撞1 個警察,剛剛│
│秒                │                    │    3 個人拿槍衝過來        │
│                  │                    │B:有遇到?                │
│                  │                    │A:1 個擋在前面我油門踩下去│
│                  │                    │    就撞他了                │
│                  │                    │B:有撞到就是了            │
│                  │                    │A:3 個拿槍要開了,我就倒退│
│                  │                    │    踩油門撞下去了          │
│                  │                    │B:你開車撞警察嗎?         │
│                  │                    │A:他拿槍叫我們下車啊,我就│
│                  │                    │    倒退撞他啊              │
│                  │                    │B:你們現在安全了吧,你們身│
│                  │                    │    上的東西、違禁品都丟掉,│
│                  │                    │    先別去,你現在在哪?    │
│                  │                    │A:在中山北路六段          │
│                  │                    │B:你們車子先放停車場還是哪│
│                  │                    │    裡,坐計程車            │
│                  │                    │A:好                      │
├─────────┼──────────┼──────────────┤
│5 月7 日14時47分13│0000000000000       │B:你們現在離開了嗎?      │
│秒                │                    │A:有了,我們要找地方停車  │
│                  │                    │B:那就趕快啊,坐上計程車,│
│                  │                    │    我們還有一個客人也是北投│
│                  │                    │    區的,你們要做嗎?      │
│                  │                    │A:可是我們臉都被警察看到了│
│                  │                    │B:就不同客人也沒有在隔壁,│
│                  │                    │    你們先停車攔計程車,換了│
│                  │                    │    又換,去剛剛給你們地址的│
│                  │                    │    地方,不然你們一趟出去也│
│                  │                    │    是為了賺錢啊,今天那台車│
│                  │                    │    就不要去開它了,過兩天再│
│                  │                    │    上去開                  │
│                  │                    │A:好                      │
│                  │                    │B:一牽你們就中了,業務識別│
│                  │                    │    證都不見了吧,你叫計程車│
│                  │                    │    司機開去熱鬧的地方,進去│
│                  │                    │    捷運站裡面再出來,你們是│
│                  │                    │    2 個人還3 個人?        │
│                  │                    │A:2 個人                  │
│                  │                    │B:計程車去客人家,這客人要│
│                  │                    │    出門了                  │
│                  │                    │A:好                      │
└─────────┴──────────┴──────────────┘
㈢共犯蔣家豪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
  通聯(見本院㈡卷第22頁反面):
┌─────────┬──────────┬──────────────┐
│  時間(103 年)  │  對象(下簡稱B)   │        內        容        │
├─────────┼──────────┼──────────────┤
│5 月7 日12時46分40│0000000000000       │B:業務傳真號碼幾號?      │
│秒                │                    │A:00000000                │
│                  │                    │B:你在那邊等我,我馬上傳給│
│                  │                    │    你                      │
├─────────┼──────────┼──────────────┤
│5 月7 日12時48分45│0000000000(庚○○)│B:你收完傳真到客人家那邊有│
│秒                │                    │    個類似小公園的地方      │
│                  │                    │A:好                      │
│                  │                    │B:那邊安全的              │
├─────────┼──────────┼──────────────┤
│5 月7 日13時0 分35│0000000000(庚○○)│B:你是白癡還是腦袋裝大便,│
│秒                │                    │    叫你不要靠近車子        │
│                  │                    │A:啊不然勒?              │
│                  │                    │B:我跟你說後面你靠近車幹什│
│                  │                    │    麼?車子出事情怎麼辦?  │
│                  │                    │A:好啦,抱歉              │
├─────────┼──────────┼──────────────┤
│5 月7 日13時2 分14│0000000000(庚○○)│B:你衣服先別換沒關係,你打│
│秒                │                    │    電話跟上面的說你PK點找好│
│                  │                    │    了,然後我會陪客人去倉庫│
│                  │                    │    ,倉庫回來以後我會跟上面│
│                  │                    │    回報說要回去了,去PK點找│
│                  │                    │    你                      │
│                  │                    │A:嗯                      │
│                  │                    │B:你那時候再換衣服        │
│                  │                    │A:我先打電話跟上面的講    │
│                  │                    │B:你別這麼緊張,你講話穩一│
│                  │                    │    點啦                    │
│                  │                    │A:好啦                    │
├─────────┼──────────┼──────────────┤
│5 月7 日13時4 分21│0000000000000       │A:哥,我PK點找好了        │
│秒                │                    │B:在哪裡?                │
│                  │                    │A:在客人家下面的公園      │
│                  │                    │B:左轉還右轉?            │
│                  │                    │A:下來後左轉就看的到了    │
│                  │                    │B:好                      │
└─────────┴──────────┴──────────────┘
附表四:事實一㈢部分之監聽譯文
㈠共犯庚○○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
  通聯(見本院㈡卷第21頁及反面):
┌─────────┬──────────┬──────────────┐
│  時間(103 年)  │  對象(下簡稱B)  │        內        容        │
├─────────┼──────────┼──────────────┤
│5 月7 日14時59分14│0000000000          │A:喂?哥,我現在要去倉庫了│
│秒                │                    │B:好 小心安全             │
├─────────┼──────────┼──────────────┤
│5 月7 日15時13分32│0000000000          │A:哥,我到了              │
│秒                │                    │B:你們車子有辦法開回來嗎?│
│                  │                    │A:公司說要兩三天耶        │
│                  │                    │B:我想一下等下打給你      │
├─────────┼──────────┼──────────────┤
│5 月7 日15時18分6 │0000000000(蔣家豪)│A:紙收完了沒              │
│秒                │                    │B:41.5                    │
│                  │                    │A:嗯                      │
├─────────┼──────────┼──────────────┤
│5 月7 日15時29分42│0000000000(蔣家豪)│A:北投區中和街嗎?        │
│秒                │                    │B:你說客人嗎?中和街455 巷│
│                  │                    │    3 弄10號                │
│                  │                    │A:好                      │
├─────────┼──────────┼──────────────┤
│5 月7 日15時32分43│0000000000(蔣家豪)│A:要去PK了                │
│秒                │                    │B:嗯                      │
├─────────┼──────────┼──────────────┤
│5 月7 日15時42分22│0000000000(蔣家豪)│A:455 巷3 弄10號?        │
│秒                │                    │B:對白色的房子            │
│                  │                    │A:你跑哪去看好了喔        │
│                  │                    │B:嗯                      │
└─────────┴──────────┴──────────────┘
㈡共犯庚○○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
  通聯(見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539 號卷第150 頁反面):  
┌─────────┬──────────┬──────────────┐
│  時間(103 年)  │  對象(下簡稱B)  │        內        容        │
├─────────┼──────────┼──────────────┤
│5 月7 日14時54分51│0000000000000       │B:你車停好了吧,你先坐計程│
│秒                │                    │    車去北投區光明路第一銀行│
│                  │                    │    ,你在銀行對面看客人,看│
│                  │                    │    他有沒有出來就好了,不要│
│                  │                    │    自己嚇自己,他是上衣紫紅│
│                  │                    │    色運動服,他有穿灰色褲子│
│                  │                    │    ,紫色帽子、黑色包包,先│
│                  │                    │    別跟業務站一起,我等下會│
│                  │                    │    打電話交代業務          │
│                  │                    │A:好                      │
│                  │                    │B:自己不要做賊心虛        │
│                  │                    │A:好                      │
├─────────┼──────────┼──────────────┤
│5 月7 日15時11分54│0000000000000       │A:我到了                  │
│秒                │                    │B:你到對面看看我剛報給你的│
│                  │                    │    特徵,有再打電話過來    │
│                  │                    │A:好                      │
├─────────┼──────────┼──────────────┤
│5 月7 日15時21分47│0000000000000       │A:哥,她在辦了            │
│秒                │                    │B:等她出來再打給我們,她上│
│                  │                    │    車你就坐計程車          │
│                  │                    │A:好                      │
│                  │                    │B:地址忘了再報給你        │
├─────────┼──────────┼──────────────┤
│5 月7 日15時25分31│0000000000000       │A:出來了                  │
│秒                │                    │B:你去北投區中和街455巷3弄│
│                  │                    │    10號,現在業務已經在那邊│
│                  │                    │    了                      │
│                  │                    │A:好                      │
├─────────┼──────────┼──────────────┤
│5 月7 日15時44分48│0000000000000       │B:你先躲起來等下要PK了,從│
│秒                │                    │    她家走過去就好          │
│                  │                    │A:好                      │
├─────────┼──────────┼──────────────┤
│5 月7 日15時46分3 │0000000000000       │B:我跟你講他們現在在PK了,│
│秒                │                    │    等下快跟業務會合把錢拿起│
│                  │                    │    來                      │
│                  │                    │A:好                      │
└─────────┴──────────┴──────────────┘
㈢共犯蔣家豪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簡稱A)
  通聯(見本院㈡卷第22頁反面、23頁):
┌─────────┬──────────┬──────────────┐
│  時間(103 年)  │  對象(下簡稱B)  │        內        容        │
├─────────┼──────────┼──────────────┤
│5 月7 日14時58分33│0000000000000       │B:我跟你講你現在在附近找一│
│秒                │                    │    家便利商店,然後跟我報電│
│                  │                    │    話                      │
│                  │                    │A:好                      │
├─────────┼──────────┼──────────────┤
│5 月7 日15時5 分40│0000000000000       │A:喂?00000000            │
│秒                │                    │B:好,這邊等我一下傳給你  │
├─────────┼──────────┼──────────────┤
│5 月7 日15時18分9 │0000000000(庚○○)│B:喂?紙收好了沒?多少    │
│秒                │                    │A:41.5                    │
│                  │                    │B:喔                      │
├─────────┼──────────┼──────────────┤
│5 月7 日15時29分45│0000000000(庚○○)│B:喂,那邊的地址呢?      │
│秒                │                    │A:中和街455巷3弄10號      │
├─────────┼──────────┼──────────────┤
│5 月7 日15時30分55│0000000000000       │B:你先跑去她家那邊看一下地│
│秒                │                    │    址,她快回家了,你看完以│
│                  │                    │    後躲起來別讓她看到      │
│                  │                    │A:好                      │
│                  │                    │B:你看一下她家門口可不可以│
│                  │                    │    PK                      │
│                  │                    │A:好                      │
├─────────┼──────────┼──────────────┤
│5 月7 日15時40分28│0000000000000       │B:我跟你講客人到家了,你記│
│秒                │                    │    好客人的特徵            │
│                  │                    │A:嗯                      │
│                  │                    │B:紫紅色運動服,灰色褲子,│
│                  │                    │    類似澎澎裙,帽子紫色的,│
│                  │                    │    包包黑色的,女性,你知道│
│                  │                    │    怎麼講嗎?你就靠過去跟她│
│                  │                    │    說鄭女士我是長官派來的,│
│                  │                    │    長官有話跟你說          │
│                  │                    │A:好                      │
│                  │                    │B:她錢沒給你你公文不要給她│
│                  │                    │A:好                      │
│                  │                    │B:你不要害怕我會跟你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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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7 日15時43分21│0000000000000       │B:你趕快準備了,客人要出門│
│秒                │                    │    了,你電話不要掛,看到馬│
│                  │                    │    上靠過去                │
│                  │                    │A:(我是長官派來的)      │
│                  │                    │(電話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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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7 日15時45分29│0000000000000       │B:你業務是不是?          │
│秒                │                    │A:是                      │
│                  │                    │B:你現在在客人家裡是不是,│
│                  │                    │    你現在叫客人聽電話      │
│                  │                    │A(被害人):喂你好?        │
│                  │                    │B:鄭月李(音譯)這是我派過去│
│                  │                    │    的公證處人員,你現在把資│
│                  │                    │    金拿給他,叫他把資金送回│
│                  │                    │    公證處,清不清楚?      │
│                  │                    │A:清楚                    │
│                  │                    │B:那你等下交給他再來接家裡│
│                  │                    │    的電話,電話還他        │
│                  │                    │A:喂長官?                │
│                  │                    │B:她錢給你沒?            │
│                  │                    │A:她進去拿了              │
│                  │                    │B:你叫她快一點,你說你要趕│
│                  │                    │    回公證處                │
│                  │                    │A:(快一點好不好)        │
│                  │                    │B:給他沒?                │
│                  │                    │A:喂?哥?怪怪的?有人有人│
│                  │                    │(電話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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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7 日15時47分49│0000000000000       │A:哥,剛剛有1 台車子剛好在│
│秒                │                    │    旁邊下車剛好3 個人      │
│                  │                    │B:你跑了嗎?              │
│                  │                    │A:我跑掉了                │
│                  │                    │B:你看到車子就跑,我跟你講│
│                  │                    │    你等下就過去公文給她錢拿│
│                  │                    │    了就跑                  │
│                  │                    │A:因為剛剛客人是進去講電話│
│                  │                    │B :那是在跟我們的人講我們在│
│                  │                    │    控制他                  │
│                  │                    │A:嗯                      │
│                  │                    │B:快走!快走離開          │
│                  │                    │A: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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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7 日15時50分4 │0000000000000       │B:你離開了沒?            │
│秒                │                    │A:離開了                  │
│                  │                    │B:水呢?                  │
│                  │                    │A:我不知道                │
│                  │                    │B:你現在趕快離開          │
│                  │                    │A:好                      │
└─────────┴──────────┴──────────────┘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第1 項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