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5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52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裕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7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裕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陳裕民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裕民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及不起訴處分後,又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仍不知戒絕惡習,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專科肄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4 頁調查筆錄及第23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本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7253號
    被      告  陳裕民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裕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7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另因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高等軍事法院於98年6月
    23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
    年確定。又因竊盜、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各
    以102年度基簡字第354號判決、102年度基簡字第66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確定,復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
    8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2年10月17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10月18日23時許,在新北市○○
    區○○路000巷00號8樓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
    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年月20日20時4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與干
    城路口,為警攔查,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經採
    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裕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
    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103年10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A10
    3108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各1份、照片4張在卷可稽,並有扣案甲基安非他
    命殘渣袋1個可佐,核與被告自白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論罪科刑紀
    錄,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殘渣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52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