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吉益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吉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吉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確定,於民國100 年7 月13日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4 年10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34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4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85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3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44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5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7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466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34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5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8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092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㈧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55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上㈠至㈥部分,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8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確定,㈦、㈧部分,則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76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接續執行,刑期自100 年7 月13日起算,而於104 年10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6 年6 月2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