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8 分鐘讀完全文 6,1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審簡字第12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 年度審簡字第122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國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前科部分應補充為「甲○○(一)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1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院少年庭以87年度少調字第1854號為不付審理裁定確定。(二)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8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576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同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7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2 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49、17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四)9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08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81 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2年3月25日出所,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2年10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2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港簡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6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六)同年間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七)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8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八)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8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十)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復經本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94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五)、(六)2 罪與(七)至(十)之數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65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2 年3 月確定。(十一)97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7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2 年3 月接續執行,於100 年3 月17日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並付保護管束,於100 年7 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施用毒品之時間應更正為「於102 年12月30日上午10時許」;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上開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戒毒處遇及法院判刑,詎仍未能戒除毒癮,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惟兼衡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稱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其施用毒品之原因係為工作上需要提神(見偵卷第2 頁及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暨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2506號
    被      告  甲○○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
                          0 號2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 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同)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本署檢察官分別以88年
    度偵字第15769 號及88年度毒偵字第49號、第1795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強制戒治,並以91年度訴字第2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0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於民國92年3 月25日停止戒治出所
    ,於同年10月3 日期滿。嗣(一)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以96年度港簡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二)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580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三)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四)因偽造文
    書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8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五)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字
    第78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六)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6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
    ,上訴後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94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七)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29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同法院就(一)(四)
    部分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 月,(二)(三)(五)(
    六)部分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並與(七)部分接
    續執行,於100 年3 月17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同年7
    月3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甲○○仍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12月28日凌晨2 時許至102 年12月31
    日11時55分之期間,在新北市板橋區介壽公園,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2 年12月30日21時45分
    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
    ,為警盤查,發現其為受列管強制採驗尿液人員,經徵得同
    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項     目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甲○○偵查中之供述  │承認全部犯罪事實。            │
├──┼────────────┼───────────────┤
│ 二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被告於102 年12月31日為警採集之│
│    │有限公司104 年1 月24日濫│尿液,經送驗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非他命之事實。                │
│    │:A0000000號)、新北市政│                              │
│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                              │
│    │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                              │
│    │名及代碼對照表、勘察採證│                              │
│    │同意書                  │                              │
├──┼────────────┼───────────────┤
│ 三 │本署103 年度1867號影卷資│被告於102 年12月28日凌晨2 時許│
│    │料                      │曾為警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甲│
│    │                        │基安非他命,惟濃度均低於本件  │
│    │                        │102 年12月31日採尿送驗檢出之濃│
│    │                        │度,佐證被告於102 年12月28日凌│
│    │                        │晨2 時許後,確曾另行施用毒品之│
│    │                        │事實。                        │
├──┼────────────┼───────────────┤
│ 四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
│    │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
│    │矯正簡表                │施用毒品案件,為法院判處罪刑確│
│    │                        │定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    │                        │。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於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
    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審簡字第122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