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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8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80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勝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21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勝雄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5行「另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39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應補充更正為:「又㈠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6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39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上開第㈠至㈣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並與第㈤案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勝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上揭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顯示素行不佳,屢經偵審執行均不知悔悟,再次隨機竊取路邊停放之機車,顯然目無法紀,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致人人自危,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犯後自知人贓俱獲,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鑰匙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查卷第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1262號
    被      告  陳勝雄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
                        (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勝雄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6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另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399號判處有
    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接
    續執行,於民國103年10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
    不知悔改,105年6月13日1時51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號前騎樓,見四下無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持路邊拾獲之鑰匙(無證據證明為有主物),竊取葉聖賓
    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得手。
二、案經葉聖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之自白。
(二)告訴人葉聖賓之指訴。
(三)照片8張。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五)贓物認領保管單。
(六)監視器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構成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洪  松  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80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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