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重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重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3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5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685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2 0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35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45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2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15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260號裁定前揭諸刑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受刑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抗字第883 號裁定抗告駁回而告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0 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8 月27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王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