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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2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天賜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執聲付字第1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天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天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書漏載,茲予補充)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7條第1 項、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㈠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8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㈡經臺北地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603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及㈢經臺北地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749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㈣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79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及㈤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70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之罪刑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75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而受刑人於103 年8 月8 日入監執行前揭案件,指揮書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 年12月7日,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1日,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則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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