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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9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99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彥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彥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彥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6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3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9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彥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8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6 月、3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復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39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因其中一罪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07號裁定予以減刑,並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 月確定;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1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上述徒刑自96年3 月6 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12 年11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 年7 月2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9 月2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5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9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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