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1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91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君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調偵字第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君權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朱君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3行被告前科紀錄應補充為「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162號、102年度簡字第73 80號、102年度簡字第733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5月,嗣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99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於104年11月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假釋後接續執行另案所判處拘役90日,於105年2月1日執行完畢),105年3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有撤銷(於本案構成累犯)。」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並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屢經偵審執行均不知悔悟,反屢次竊取他人財物,顯示其藐視法治,破壞社會治安,致人人自危,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種類、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所竊得之零錢新臺幣(下同)1千多元(見偵字第00000號偵查卷第25頁反面被告供述),以對被告為較有利之認定原則,爰以最低金額認定1千元為被告因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此部分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此應沒收之標的,乃為現行通用貨幣金額,性質上不生追徵價額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547號
    被      告  朱君權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君權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5年3月
    30日縮刑期滿視為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仍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於105年9月20日6時8分許,在王敏聰所管領位於
    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住商不動產新板特區店
    辦公室,乘大門未上鎖之際,入內竊取零錢約新臺幣1仟元
    ,得手後即離開現場。
二、案經王敏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君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敏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及證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106年2月8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063387896號函暨函附之現
    場勘察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12月30日新北警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及現場監視錄影光碟1片等在卷
    可資佐證,是被告竊盜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
    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刑之執行情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檢 察 官   余怡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19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