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皇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皇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皇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皇宇(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2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32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6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85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1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3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4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5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受刑人自102 年4月1 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 年1 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11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8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