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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6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6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信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信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林信仁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5年10月6日確定,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前,又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簡字第6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於105年12月2日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6年3月23日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106年度簡上字第59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6年10月18日確定,有上開各判決書影本或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罪  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
├─┼───┼───┼────┼─────┼────┼─────┼──────┤
│1 │施用第│有期徒│105年2月│臺灣士林  │105年8月│臺灣高等法│105年10月6日│
│  │二級毒│刑6月 │17日18時│地方法院  │4日     │院105年度 │            │
│  │品    │,如易│50分許  │105年度   │        │上易字第  │            │
│  │      │科罰金│        │審易字第  │        │1894 號   │            │
│  │      │,以新│        │1251號    │        │          │            │
│  │      │臺幣1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算1日 │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105年8月│本院105年 │105年10 │本院105年 │105年12月2日│
│  │      │刑6月 │11日17時│度簡字第  │月31日  │度簡字第  │            │
│  │      │,如易│30分許  │6655號    │        │6655號    │            │
│  │      │科罰金│        │          │        │          │            │
│  │      │,以新│        │          │        │          │            │
│  │      │臺幣1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算1日 │        │          │        │          │            │
├─┼───┼───┼────┼─────┼────┼─────┼──────┤
│3 │施用第│有期徒│105年9月│本院106年 │106年10 │本院106年 │106年10月18 │
│  │二級毒│刑6月 │5日20、 │度審簡字第│月18日  │度簡上字第│日          │
│  │品    │,如易│21時許  │596號     │        │596號     │            │
│  │      │科罰金│        │          │        │          │            │
│  │      │,以新│        │          │        │          │            │
│  │      │臺幣1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算1日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6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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