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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5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易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6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易正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關於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應更正為:「洪易正前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㈡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58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3月確定,上開㈠至㈢罪刑嗣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先後以103年度審簡字第508號、103年度簡字第2221號、103年度審易字第3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5、5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前揭應執行刑10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04年5月2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4年8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第5行「置放於該處之金牌1面(價值約新臺幣15000元)」應更正為「置放於該處土地公神像上懸掛之金牌1面(價值約新臺幣15000元)」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本件被告所竊得之金牌1面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表示不予追究被告之民刑事責任,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因之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5年度偵字第36316號被 告 洪易正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易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69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9日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5年7月21日5時10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高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販售商品時,見吳少鈞所有,置放於該處之金牌1面(價值約新臺幣15000元)無人看管,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得手。

二、案經吳少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易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少鈞、證人陳福祥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資料及現場示意圖3紙、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劉 文 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5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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