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靜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靜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張靜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1年2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靜姍前於:㈠96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65號、第2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判決均駁回上訴而確定;㈡於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於同年間,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9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月確定;㈤另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8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㈥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2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確定;㈦於同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2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㈧於同年間,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㈨上開㈥至㈧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8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並與㈣、㈤所示有期徒刑8 年4 月、5 月接續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9 年8 月11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244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6 月30日之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244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