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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姜麗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泳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泳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2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經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4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經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1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㈠至㈡、㈢至㈣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92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10月確定;上開㈠至㈡及㈢至㈣所示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4年4月23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6年11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0月29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 1507191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