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信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5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信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信明前(一)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399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4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罪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190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5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9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4案罪刑,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9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5年3月23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年9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7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