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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8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38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惠君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惠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惠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惠君前因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3 罪)、1 年9 月、1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9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3 月確定;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3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④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原簡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原簡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③至⑤案件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9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原簡字第1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3 年11月9 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 年12月8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10月23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093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38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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