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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8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莊惠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陳俊得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得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俊得曾於95、101至103年間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㈠102年度易字第8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同法院以㈡102年度審易字第109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㈢102年度易字第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㈣103年度審簡字第37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同法院以㈤103年度審易字第20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㈥103年度審簡字第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本院以㈦103年度簡字第42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本院以㈧103年度審簡字第1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53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另㈤至㈧案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4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前揭應執行刑均接續執行之。受刑人自103年2月19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10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8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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