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翁明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明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明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406號裁定及106 年度審易字第4257號判決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㈠、二、三、四、六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同表編號七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同表編號一㈡、五、八至十一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依法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須經受刑人之請求,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查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有107 年6 月8 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查,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罪 名 │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㈠處有期徒刑8月。 │處有期徒刑7月。 │㈠處有期徒刑11月。 │處有期徒刑10月。 ││ │㈡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 │㈡處有期徒刑10月。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 │ │ │ ││ │ 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㈠105年 9月22日 │105年 6月 9日 │㈠105年10月20日 │105年11月28日 ││ │㈡105年 9月22日 │ │㈡105年10月 4日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341號 │年度調偵字第2902號 │年度毒偵字第9164、 │年度毒偵字第858號 ││ │ │ │10184號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311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4463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94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70號 ││實├──┼───────────┼───────────┼───────────┼───────────┤│審│判決│106年 3月30日 │106年 3月31日 │106年 3月24日 │106年 5月 9日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6年 4月25日 │106年 5月 9日 │106年 4月25日 │106年 6月13日 ││ │日期│ │ │ │ │├─┴──┼───────────┼───────────┼───────────┼───────────┤│編 號 │五 │六 │七 │八 │├────┼───────────┼───────────┼───────────┼───────────┤│罪 名 │毀棄損壞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處有期徒刑10月。 │處有期徒刑3 月。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 │算1日。 │ │ │算1日。 │├────┼───────────┼───────────┼───────────┼───────────┤│犯罪日期│105年 8月 4日 │106年 1月22日 │105年5月26日、8月2日 │106年 2月24日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9980號 │年度毒偵字第3332號 │年度偵字第7554號、調偵│年度毒偵字第3023號 ││ │ │ │字第1134號 │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794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865號 │106年度審交訴字第137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525號 ││實├──┼───────────┼───────────┼───────────┼───────────┤│審│判決│106年 5月10日 │106年 8月31日 │106年11月17日 │106年 9月30日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6年 6月 3日 │106年 9月26日 │107年 1月 3日 │106年11月 7日 ││ │日期│ │ │ │ │└─┴──┴───────────┴───────────┴───────────┴───────────┘┌────┬───────────┬───────────┬───────────┐│編 號 │九 │十 │十一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犯罪日期│105年12月21日 │106年 2月10日 │105年11月10日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0762號 │年度毒偵字第4394號 │年度偵字第25487號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861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3576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4257號 ││實├──┼───────────┼───────────┼───────────┤│審│判決│106年11月17日 │106年12月22日 │107年 3月 9日 ││ │日期│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7年 1月 3日 │107年 1月19日 │107年 4月10日 ││ │日期│ │ │ │├─┴──┼───────────┴───────────┴───────────┤│備 註 │⑴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0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5年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