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6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柏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柏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柏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6 年2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再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柏威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5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5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6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罪刑,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99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9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易字第1597號以未附具體理由為由,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罪刑,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9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 年2 月3 日起入監執行,並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7109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