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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8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綽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8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桂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9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桂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桂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79條之1 第1 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77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條第3 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則在併合執行之情形,其各罪之執行期間即無從區分,不論其執行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任一罪之刑期,在合併之刑期執行完畢前,均不得認其中任一罪之刑期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747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於二以上有期徒刑併執行之情形,倘經假釋出獄,其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之期間,既應合併計算,則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一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假釋有無被撤銷,在假釋期滿前,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94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四、經查:

㈠受刑人蕭桂香前於:①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1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102 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75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③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24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即聲請書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④103 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248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嗣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7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所示之罪,於103年5 月7 日入監接續執行,嗣於105 年1 月27日假釋出監,上開假釋復經撤銷,所餘殘刑3 月10日現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之說明,在前述①至④所示4 罪接續執行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是本院仍應就其所犯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所載2 罪(即上開②、③所示2 罪)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附表各編號宣告刑欄之末,皆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附表編號1 之「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分別更正為「102 年9 月2 日上午9 時許至翌日上午0 時15分許」、「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28415 號」),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業如上述,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7508號及102 年度審簡字第241 號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又無重覆裁定之虞,且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故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本件聲請,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8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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