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㈠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㈡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57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㈢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6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5 月確定;㈣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6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㈤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9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4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確定,前開㈠至㈥所示罪刑由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32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㈦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㈧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前開㈦至㈧所示罪刑再由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54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6 月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5 年4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6 月16日,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5 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業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4051 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則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