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嘉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嘉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葉嘉宏(一)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共2 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36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年7 月(共2 罪)、1 年4 月,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各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834號駁回上訴確定;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95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二)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1863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同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423號裁定更定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受刑人乃於105 年9 月6 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一)至(二)所示之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3 月1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391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